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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鄂尔多斯全面禁用!违者最高罚3万元!



鄂尔多斯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
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办法》规定,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包括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如下:


一、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迅速更换灯具设备。

二、《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办法》施行后,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丨来源:鄂尔多斯市场监管

丨责编:刘博 崔梦源丨校对:苏娜 袁晓雪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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