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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 | 电子诉讼操作指引——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电子送达

于景灏 天同诉讼圈 2022-03-20


本文共计3,222字,建议阅读时间6分钟

 

2020年4月23日,北京高院就全市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1] 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特别指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在线司法优势凸显,电子诉讼已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司法需求。对此,北京法院将从电子诉讼行为效力认定、电子化材料提交、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等方面深入改革,推进自身审判体系及审判能力现代化。


此次电子诉讼的推广只是防疫大背景下的短期应对吗?实际早在2007年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后,各级法院已开始不断探索电子诉讼流程等信息化建设。而近期“无接触”的防疫要求对进一步推广电子诉讼提出了迫切需求。那么,我们该如何迎接这一变化呢?本文将就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等三方面操作指引作以简述,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网上立案——平台、账户、电子材料


(一)网上立案平台:目前,大多省市均已提供电脑端与移动手机端两种立案路径。以北京为例,诉讼参与人可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或微信搜索小程序“北京移动微法院”进行立案。


(二)注册账户:从账户类型上,各法院系统一般至少会进行当事人、律师两种区分。当事人注册需填写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部分法院要求人脸识别认证),律师注册则需填写执业证号,部分法院亦允许律师通过律协账号进行登录。


(三)上传电子化材料:一般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同时准备WORD及PDF两种版本,按平台指引上传。特别地,部分法院甚至可以在线制作起诉材料,当事人仅需填写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并将最后生成的起诉状签字上传即可。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与现场立案相比,网上立案并不一定会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等相关证明文件。因此,诉讼参与人应当特别留意最新立案进展,必要时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人工查询,以确保案件成功受理。


二、在线庭审——规范、注意、实用技巧


(一)关于在线庭审的几点重要规范


1、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规定,在线庭审应限于简易程序案件。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以下简称试点法院)已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可对普通程序案件及二审案件进行在线审理。


2、除外条件:在线庭审总体上应以诉讼参与人同意为前提,如一方诉讼参与人申请线下开庭,应说明理由,并由承办法官判断理由是否正当。正当理由一般包括案件疑难复杂,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法〔2020〕105号)明确指出,对正当理由的把握标准不宜过于严格,除属于明显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对方诉讼成本、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外,一般应予认可。


3、电子化材料审核:除立案时提交材料外,诉讼参与人仍可在登录所在法院网络庭审系统后,继续上传相关电子化材料。对此,《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具有“视同原件”的效力。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上述效力仅系针对电子化材料的形式真实性,断不可与证据的实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混同,证据“三性”仍需要通过举证质证程序予以审查。此外,该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翻,如其他当事人对材料真实性提出合理异议,或法院在后续审理过程中认为材料有瑕疵的,均可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二)关于在线庭审的几点注意事项


1、重视庭前测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诉讼主体线上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庭审规范》)则明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在线庭审,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在线庭审,可缺席判决。诉讼参与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故意脱离庭审视频画面,视为“中途退庭”。


因此,为保证自身诉讼利益,我们建议诉讼参与人在正式庭审前反复登录所在法院网络庭审系统,确保自身网络稳定、设备电量充足,杜绝因自身疏忽导致法院作出不利认定的可能。


2、重视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文明着装,不得随意脱离视频画面,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我们建议,对于诉讼律师来说,应尽量选择在律所会议室等专门场地、使用专业设备参与在线庭审,以确保更为专业的庭审表现。


3、重视证人出庭: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独立性与真实性,证人在线参加庭审的场所需经法院认可,并且不得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同一。由此,如己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务必提前与证人确认其出庭方式,并及时告知法院。相反,如对方申请证人出庭,而证人与对方先后出现在同一视频画面,则可就此提出异议。


4、重视庭审表态:与线下开庭不同,由于在线庭审完全可以做到全程录音录像,故诉讼参与人对庭审笔录有异议的,应以庭审录音录像记载为准。《庭审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程序案件中,经法院释明且当事人同意的,庭审录音录像甚至可以直接替代庭审笔录。因此,诉讼参与人务必重视庭审发言,避免作出对己方不利的表态。


(三)关于在线庭审的几点实用技巧


1、保持自身仪态:在线庭审模式下,所有出庭人员会同时出现在屏幕上,法官可以更加直观地观察到每一位诉讼参与人,因此诉讼参与人应格外注意自身仪态。具体而言,除衣着得体外,建议尝试将电脑屏幕垫高,保证摄像头与人脸平齐;同时保证身体与电脑屏幕距离恰当,切忌过于靠近。


2、调整发言语速:与线下开庭不同,受设备质量、网速等影响,在线庭审音质往往与原声有所差异。因此,建议诉讼参与人提前准备带有麦克风的插入式耳机,严格按照发言顺序,适当放慢发言语速,以保证己方观点能够得到有效、准确输出。


3、庭前准备电子化、书面化:线下开庭时,部分诉讼参与人在庭前可能会仅列举表达要点,开庭时口述展开。在线庭审中,这一习惯对口头表达的要求将会更高。为保障在线庭审的连贯、完整,书记员中断庭审与诉讼参与人确认发言内容的可能性较小,难免出现错记、漏记情况。同时,在线庭审的笔录确认,不如线下手写调整直接、便利,如临场口述不够精准确切,可能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议庭前准备实现电子化、书面化,必要时可将开庭陈述等电子文件及时上传于书记员,确保自身庭审表达逻辑清晰、有章有法且庭审记录准确。


值得思考的是,在线庭审并非简单等同于“互联网+线下开庭”。线下开庭中,有经验的诉讼参与人往往可以通过微表情、眼神及肢体互动等方式向法官传递有效信息,但这一点于在线庭审中很难做到。如何打磨在线庭审技术、提升在线庭审效果,亟待诉讼参与人尤其是专业诉讼律师给出更好应对。


三、电子送达——条件、范围、生效标准


(一)适用条件: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条件。《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受送达人同意:第一,明确表示同意;第二,事前作出约定,即纠纷发生前已对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作出约定;第三,事中行为表示,即在起诉或答辩状中提供了相关电子地址;第四,事后作出认可,即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等方式接受已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


(二)适用范围: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裁判文书不得电子送达。而试点法院已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经受送达人明示同意,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三)生效标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到达主义”与“收悉主义”两种标准,对应生效时间有所不同。第一,对当事人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采取“到达主义”,即送达信息到达该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间,为电子送达生效时间。第二,对法院向主动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采取“收悉主义”,以受送达人回复收悉时间、系统反馈已阅知时间等时间点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电子送达生效时间。


实践中,我们建议诉讼参与人及时与法官确认是否以及采取何种电子送达方式,避免因自身疏忽错过上诉期等法定期间,影响自身诉讼利益。此外,《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可在接收电子送达后,另行要求法院提供纸质裁判文书,以供自身备份及后续审理之需。


注释:


[1]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提出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展为期二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通过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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