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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荐 | 公共管理重要议题:产业民主

PA Community 公共管理共同体 2022-08-24


      亨廷顿认为,现代化最惊人的现象之一是,它在许多社会力量中引起觉悟、内聚力、组织和活动的增强,而这些社会力量在传统社会中自觉认同和组织水平都低得多。现代化增强了人们的欲望和期待,如果这些欲望和期待不能得到满足,就会激发个人或集团投入政治。如果没有一套强大而适应性强的政治体制,这种政治参与的增加就会导致暴力和社会不稳定。如何回应和满足工人群体的利益诉求?不断涌现的劳资冲突又能否缓解?本期推送聚焦“工会与产业民主”这一主题,梳理了学者近年的相关研究成果,供读者阅读与思考。


概念的提出


     1897年韦伯夫妇出版《产业民主》(Industrial Democracy)一书,最先提出了产业民主思想。可以将产业民主看成是民主运动的一环,民主运动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政治民主,即人民有选举官吏和民意代表的权利,接着便是往下扎根的民主,即社会民主,社会民主不外乎是生产与分配民主,分配民主,即透过福利政策达成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生产民主,即透过产业民主政策使人民能参与工作的管理与经营,此即一般所称的产业民主概念韦伯夫妇认为工会是能够将民主带进产业内的主要机制


学人成果



发展型国家的产业民主与生产扩张

宋磊;孙晓冬

作者信息

宋磊,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比较政治经济学视野下的政企关系和工业战略、经济民主问题、公共组织的战略管理等。孙晓冬,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福利国家与资本主义多样性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组织理论等。


文章出处

《政治与法律评论》2012年01期


主要观点

1、民主的政治侧面与生产的量的扩张之间的关系仅仅是日韩奇迹的表层结构,而被忽视的经济民主与生产的两种扩张之间的关系则构成了日韩奇迹的深层结构。

       作者认为,民主可以区分为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而生产扩张则可以区分为生产上量的扩张和质的扩张。对日韩经验的把握基本上集中于政治民主与生产的量的扩张之间的关系方面,忽视了经济民主与生产的两种扩张之间的关系。民主的政治侧面和生产的量的扩张之间的关系仅是日韩奇迹的表层结构,而被忽视的产业民主和生产的两种扩张之间的关系则构成了日韩奇迹的深层结构。这里所说的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下图。

2、产业民主在日韩有不同的演变轨迹,这样的演变各有其政治背景,但是对两国的生产扩张和政治民主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些影响与日韩奇迹的表层结构一起构成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企业主要在国家的间接保证下,通过推行产业民主来提高劳动者的技能,进而保证生产在质上的扩张。韩国企业在早期主要在国家直接介入下,试图通过发展专制主义的管理体制来达到同样的目的,90年代之后则被迫引进产业民主要素,在这样的努力没有取得预期成果之后,韩国企业试图以强化设备投资的方式替代劳动。如果说日本企业的选择的代价主要是在雇佣方面部分失去灵活性的话,那么韩国企业选择的代价则既包括延续至今的对立劳资关系,也包括产品质量提升速度方面的损失。

 

3、主动而有序地推动企业层面的产业民主应该成为中国提高劳动者技能、推动生产的质的扩张的战略选择。

       与日韩相比,中国在处理产业民主问题时所面临的特殊情况是制造业的部分产业正在面临脱技能化(deskilling)的问题。也就是说,技术变化使得部分产业所需的技能在向标准化的方向转化。因此,韩国企业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所采取的专制主义的管理方法似乎对中国企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实际上,韩国企业早期的做法正在部分中国企业中重现。但是,这样的倾向未必有利于中国的长远发展和稳定。首先,正如上节的讨论所表明的那样,劳资关系形成初期的制度安排对劳资关系和政治结构的长期走向具有重要影响,而这样的影响在经济发展进入以重化学工业为主的阶段之后可能是难以逆转的。其次,姑且不论脱技能化的问题对于不同产业的影响各不相同,即便在明显地经历脱技能化的产业之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要复数技能和企业特殊技能的岗位,而这样的岗位对于这些制造业的产业升级具有关键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说,在这些岗位引入产业民主的要素有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因此,如果说现阶段缺乏全面地推动产业民主的条件,那么在这些关键岗位率先导入产业民主的原则可能是一个现实而稳妥的选择。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

的现状与问题

涂伟,王文珍

作者信息

涂伟,王文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文章出处

《中国劳动》2018年02期

主要观点


劳动关系协调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作者基于分类视角,对参与我国当前劳动关系协调治理的社会组织进行了类型学划分,共总结出:商协会、行业协会;民间教育培训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专业劳动关系协调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法外社会组织;提供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的其他社会力量等七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就其发挥的主要作用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作者建议政府在今后工作中应该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功能定位、参与领域和具体分工,继续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在劳动关系公共服务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1、功能定位方面。(1)社会组织应该成为政府加强劳动关系协调能力、转变劳动关系协调方式的合作者;(2)社会组织应该成为中国特色劳动关系体制机制的构建者;(3)社会组织应该成为在劳动关系具体协调中发挥比较优势的沟通协调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


2、参与领域方面,社会组织需要全面拓展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新领域。如:(1)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同时,增加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内容;(2)参与个别劳动争议调解的同时,积极参与集体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3)在集体协商劳资双方谈不拢的情况下,发挥中立第三方的优势,利用公信力成为打破僵局的中间人;(4)积极实践社会企业的形式,实现公益组织的市场化尝试;(5)针对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社会动员方面的不足,加强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劳资之间的桥梁。


3、具体分工方面,充分发挥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比较优势。具体来说:(1)行业协会、商会等由于具有较强的利益代表性,在会员行为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等工作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而不宜过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2)社区社会组织、民非组织等则应发挥更了解劳资双方具体需求、提供的服务更加人性化等优势,积极地在弱势群体服务和公益事业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3)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会等具有信息来源广泛、身份中立、调解能力专业等优势,应在劳动争议调解、和谐劳动关系文化氛围的营造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4)相关企业可以利用资金运营高效、企业家精神突出、市场眼光精准等优势,在劳动法律培训、咨询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上述内容根据学术文章摘编而得,详细内容请参见各原文出处。如有不当,敬请见谅。

本期责任编辑:徐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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