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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集体行动框架下的卫生防疫区域治理:理论、经验与对策

锁利铭 公共管理共同体 2022-08-24

作者简介

锁利铭: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研究方向:城市与区域治理、复杂网络与政策网络、网络空间治理、地方可持续发展等。




摘要

建立科学、有效、有序的区域协同合作机制,对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意义重大。借助制度性集体行动框架,文章对卫生防疫区域治理行动进行了类型划分,理论上阐释了不确定性、协作困境到困境缓解的协议选择和网络结构之间的逻辑关系,揭示了制度性集体行动框架下卫生防疫区域治理的内在机理。同时,本文还运用理论框架,对泛珠三角卫生防疫的协议与网络进行了案例分析,并在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中国未来加强卫生防疫区域治理提出了建议与展望。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全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诸如SARS、流感、埃博拉病毒以及新冠肺炎等传染性疾病,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造成全球范围内的重大损失。重大疫情的发生,使得短时间内应急性资源难以跟上,迅速打破了区域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平衡状态,单个地方政府及其公共卫生防疫体系难以应对,需要形成联防联控、协同合作的局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了“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这一优势在历次重大自然灾害和危机事件处置上,都得到了充分体现。一方面,中央层面设立协调机制自上而下指挥、协调沟通、配置资源。另一方面,其他区域对受灾严重区域的广泛横向支援,既显示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团结互助精神,也凸显了区域间协同合作的必要性。但由于这种区域协同合作缺少事前规划,在重大疫情发生以后再启动则容易出现供给不足、供给过剩或供求错配的“被动局面”。2020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出“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并明确指出“要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因此,深入研究科学、有效、有序的区域协同合作机制,对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区域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推动区域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2003年SARS疫情过后,学界注意到卫生防疫区域合作研究的重要性,开展了一定程度的研究,研究主要是针对粤港澳、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以及国际次区域等区域的合作议题。邢益强基于对SARS疫情期间粤港澳合作的观察,提出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合作机制;吕天宇等通过对京津冀公共卫生合作的研究,认为当前京津冀区域在公共卫生联合防治的过程中还存在缺乏横向联合机制、政府职能失衡等问题;吕孝礼等通过对京津冀应急管理合作协议的定量分析发现,京津冀三地在应急合作中非常重视公共卫生领域,在其合作涵盖的四大类突发事件中,围绕公共卫生类事件的府际协议最多;齐峰提出了长三角三省一市加强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必要性和构建路径;笔者此前借助制度性集体行动分析框架对泛珠三角开展的府际协议整体特征的研究中,也包含了该区域在卫生防疫领域11个省区之间合作网络的研究。除此之外,对于卫生防疫的国际区域合作研究主要涉及东亚、中国—东盟以及中日韩等。


相关研究对我们了解中国卫生防疫领域区域合作现状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治理的理论研究上,我们如何深入理解卫生防疫中的合作机理?又如何测评中国目前的卫生防疫区域合作的水平?目前还难以提供相应的基础性理论框架或模型。近年来,区域治理领域形成了多个有影响力的理论框架,如新区域主义、整体性治理、合作性治理等框架,推动了区域公共事务治理的理论创新。尤其是制度性集体行动(Institutional Collective Action,ICA)框架,基于理性选择、集体行动与网络治理理论,建立了微观动机和宏观结构之间的解释性分析框架,并能够提供一套测量区域合作的工具方法,为研究者广泛采纳。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将从区域治理的视角,借助制度性集体行动的理论框架,分析卫生防疫的内在特征与治理机理,进而考察中国区域协同合作实践的特点,并探究未来可能的改进和创新方向



制度性集体行动与府际协议

1.制度性集体行动

现代行政系统的碎片化,长期以来受到政治科学、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研究的关注。当多个待处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多个行政主体,需要多行政主体共同协调、合作、配合完成时,如人类社会的个人与群体关系一样,行政主体之间的集体行动困境便会出现,这就是制度性集体行动(ICA)的理论出发点。ICA框架整合了集体行动理论、组织交易成本理论、公共经济框架、社会嵌入的网络理论和政治市场中的政策设计理论。这一框架可适用于各种政策困境,在这些困境中,地方管理单位通过减少实施联合项目所需的交易成本,减少合作行动的障碍,实现集体行动比单独行动取得的更好结果。


ICA困境直接产生于单个行政主体之间的利益独立性与公共事务治理整体性之间的矛盾。如果地方行动者追求其短期战略,那么集体行动问题就意味着,在缺乏跨协调或整合机制的情况下,个体决策的结果将带来集体低效。ICA困境发生在水平、垂直和职能三种情景中。如果政府公共事务治理能力较弱,无法有效地自行提供合意的服务,或者服务的生产产生的外部性跨越了管辖范围,就会出现水平的集体行动问题。当不止一级政府的组织追求同一个公共事务领域目标,但关注的关键绩效目标不同时,则纵向集体行动困境就在政府不同级别的行动者之间产生。职能性集体行动困境发生在不同部门之间,反映了承担不同职能的部门之间在协同合作中的困境。


ICA框架进一步指出,产生这些集体行动困境的原因是多个行动者之间因面临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阻止达成协议决策。其中,交易成本分为信息、谈判、执行和监督成本,不确定性主要源自行动各方之间行动的匹配程度低带来的协调风险、行动者可能不执行承诺的违约风险以及合作收益的分配不公带来的风险等。ICA框架为缓解ICA困境提供了一系列的可选择机制,如嵌入性网络、府际协议、委员会组织等。


2.府际协议与区域合作网络

为了克服可能产生的区域公共事务的制度性集体困境,地方政府会选择多种机制来克服交易成本和风险府际协议就是其中一种被广泛采纳的重要机制。地方政府通常会以协议推动合作,如各种合作框架、合作宣言、合作意见等。府际协议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正式协议,主要呈现为文本形式,包括框架协议、备忘录等;另一种是非正式形式,主要通过互访、学习、交流、会议等方式实现。府际协议的核心在于参与各方达成了一致或实现了某种程度的同步,从而降低不确定性。府际协议成为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及其应用的重要分析单元,被看作是地方政府基于交易风险判断下的最小化不确定性决策。


任何一项府际协议都是二元或多元关系的体现,是协议各方自愿互惠的行为结果,所以府际协议刻画了区域合作关系,同时也形式化地方政府网络连接。地方政府网络是介于合作和竞争之间的一系列制度性集体行动机制的结构表征,同时为上级协调提供了自组织的替代或补充方案。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以及科技创新等领域,存在彼此依赖的关系,在重复博弈中,地方政府做出集体决策,这是地方政府网络得以存在的基础条件。


参与地方政府网络的行动者数量和类型,取决于他们涉及的公共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地方政府府际协议网络有两个关键要素:规模和结构。规模即网络的大小,也就是成员的数量。当协议参与者的数量增加时,达成联合决策的成本可能相对较高。因为网络规模越大,成员之间的沟通难度越大,组织就越不稳定。此外,根据Olson提出的论点,群体规模扩大增加了协议参与者逃避责任、坐享其成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更高的监督成本。按照行动者连接关系来确定其结构,地方政府协议网络存在三种基本结构:双边、多边与全体。双边网络是发生在两个行动者之间最直接的合作方式。双边关系的建立需要通过长期的信任累积以打破囚徒困境,双边关系建立的交易成本较低,但是维持的风险高。而在多边关系中,各主体是通过协调机制实现桥连结构,从而使这种关系相对复杂,多边合作需要付出合作伙伴选择、规则建立、网络维系等更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建立的成本高。但一经建立,各主体之间会形成较为密切和稳定的网络关系,区域性组织承担的协调功能程度更高,从而执行的风险低。需要明确的是,二者并不是累加关系,每一种协议边数决定了一个网络结构,于是多边关系并不等于多个双边关系的加总。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是全体型,即刚好由全部边界内成员的协议连接构成。


因此,基于协议内容的约束性和网络结构的复杂性,府际协议涵盖了从非正式到正式、从双边到多边区域合作的复杂结构,于是在Shrestha, M. K. & Feiock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将府际协议网络拓展为如图1所示的六种识别跨区域合作的类型。



3.卫生防疫合作中的制度性集体行动

制度性集体行动困境的产生,来自行动者之间达成一致的交易成本和达成一致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在交易成本和风险背后,存在着商品与服务属性对他们的影响。相对于其他领域而言,卫生防疫作为区域公共事务,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超强的负外部性。这种负外部性,相对于大气污染、水流域污染等负外部性而言,其传播速度更快、可达范围更广、影响更甚。由于病原体会依附载体和传播介质,疫情呈现出超快速传播的特征。尤其是当这种病原体依附于人类机体时,由于社会活动的加快,以现代交通工具为载体,疫情传播速度大大加快。这种传播,不仅是卫生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专业机构面临的问题,还会直接快速渗透甚至破坏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


由于这种超外部性的存在,卫生防疫的治理构成了典型的跨区域、跨层级和跨部门的治理领域,需要实现不同层面和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协同。传染的发生,就是一个区域外部性产生的过程,跨区域表现在随着病原体的流动带来疫情的传播;而对疫情的控制,就需要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切断各种传染链条,以共同减少传染的概率。不同层级的政府卫生防疫信息,需要纵向传递汇合,以达到信息的准确性,同时调动资源需要纵向权威的动员。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在阻断病原体传播进程中,也发挥了不同的作用,比如交通部门进行识别、经济管理部门进行资源调配、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应急物资的价格监控,甚至教育部门也要协调学校的工作日期等,由此可见跨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尤为关键。


由于超外部性的存在,需要卫生防疫的区域协同合作。但卫生防疫领域的区域协同合作广泛存在的不确定性,进一步构成了地方行政主体的制度性集体行动困境。不确定性一方面体现为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力、传播力本身的认知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对于其危害可能涉及的区域、部门等行动者具有认知不确定性。合作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和成效也具有不确定性,这种情况下,区域协同合作的障碍便会产生。Williamson给出了对于这种不确定性原因的考察,即资产专用性和绩效可测量难度,资产专用性越高、绩效可测量难度越高,则交易成本越高,反之越低。由于公共卫生防疫领域需要较大的资源投入,这些资源基本上都需要针对性的专业设施、设备和技术研发等,具有极高的“资产专用性”,资源一旦投入,无论是否有效,都难以改做其他用途,于是将面临巨大的合作风险。而公共卫生绩效的产出,是在整个协作网络协同后产生的,很难区分出个体在网络中的作用,因此也面临绩效可测量难度大的障碍。所以,在卫生防疫中,行动各方会更加谨慎地选择合作者,以尽可能地增加治理资源获取,同时又要尽可能地降低不确定性。




中国卫生防疫的区域协同合作概况

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逐步推进,京津冀协同、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一体化等区域战略地位逐渐升级,地方政府对跨区域协同合作也越发重视,尤其是在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交通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呈现出多区域、多领域、多方式的全面合作局面。2003年的SARS、2009年的H1N1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以来,地方政府也逐渐加强了公共卫生防疫领域的合作。目前公共卫生防疫领域的协同合作机制,主要在国家和区域两个层面展开。


一方面,全国性的机制主要是内地、香港、澳门卫生行政高层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内地和港澳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起,每次会议确定不同的主题,交流医疗卫生、公共卫生、传染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领域的重要议题。自2002年至今,该会议由内地、香港和澳门每年轮流定期举办,该会议还签署了《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合作协议》。从协议网络的角度来看,国家层面的协同合作机制是多边的非正式交流和正式协议,其功能更多在于传递信息、技术交流,尤其是加强港澳与内地的交流等。


另一方面,区域性的协同合作比较典型的有京津冀、长三角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京津冀区域建立了省级和市县两个层级的机制。自2009年开始,京津冀三地已开展了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协作,联手应对传染病疫情、餐饮业食物中毒等多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14年签署了《京津冀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合作协议》和《疾控工作合作框架协议》,协同应对跨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合开展突发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并可紧急向受灾方调拨应急物资,建立了卫生应急协作联席会议、卫生应急专题论坛等常态合作交流和联合应急协调机制。2015年,又将网络成员细化到京津冀毗邻区域的县市,签署了《京津冀毗邻县(市、区)卫生应急合作协议》。长三角区域在一体化战略的推进下,2019年沪苏浙皖签署卫生健康一体化合作备忘录,提出推进公共卫生一体化,“加强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联动,推进区域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加强水上、航空救援合作,推进院前、院内急救信息和资源共享”。相对于京津冀和长三角而言,泛珠三角的卫生防疫合作起步更早,机制更为成熟和完备,比较有代表性的协议有《泛珠三角区域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合作框架协议》(2004)、《粤港澳三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合作协议》(2006)等正式合作协议,也包含“粤港澳防治传染病联席会议”“粤港澳深珠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与食品安全控制会议”等非正式对话交流机制。




如表1所示,一些区域已经形成了相应的事前协同合作计划。下文以泛珠三角为例,考察地方政府间公共卫生防疫领域合作的特点。



“泛珠三角”区域卫生防疫府际协议网络分析

1.案例背景与数据来源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概念在2003年被正式提出,涵盖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9个省区以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泛珠三角合作区具有鲜明的区域特色,是我国区域合作的主要代表,整个区域占全国面积的1/5、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3、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超过1/3(不含港澳)。泛珠三角是较早且持续地开展卫生防疫合作尤其是公共卫生应急合作的区域。


本文数据取自泛珠11个省区相互之间的协议关系数据,数据来源于泛珠三角合作区成立后建立起来的信息一体化网站——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便于合作区域内省区间的相互交流。数据采集时间范围为2003-2018年,运用ICA框架和网络分析基本要求,对协议进行编码。


2.协议数量特征分析

2003-2018年泛珠区域府际协议共有751份,分布在经贸、环境、交通等10个领域。其中,占比较高的领域是科教文化(26%)、贸易(16%)和旅游(18%),公共卫生防疫协议有86份,占泛珠协议总量的11%,相对于其他领域而言偏低,仅比劳务领域(6%)略高。



在2004年11省区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第四条第十款,11省区就“各方同意建立卫生防疫协作机制,一旦发生疫情,依法及时如实通报,协同疫病防控组织工作和疫病防治科技攻关”达成了一致。同时,还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合作框架协议》等。在2004-2018年期间,每年的合作协议数量波动较大,其中协议数量较多的年份是2003年、2004年、2013年和2015年。2003年和2004年泛珠有关卫生防疫的协议在当年的泛珠整个协议中占比排前两位,分别为60%、20%;2010年最低,仅有1份协议,占4%。这与SARS、禽流感、H1N1等大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反映出事件驱动协议的重要特征。


3.协议类型分布分析

从正式性角度来看,86份协议包含了正式协议和非正式协议。正式协议多以正式签署的协议、备忘录等形式出现,如《泛珠三角区域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合作框架协议》《粤港澳传染病防治交流合作机制协议》等,这些协议以相对确定的任务、目标、职责与计划为主,对协议各方有一定的约束性。非正式协议多通过联席会、专家会、交流会和活动等形式表现,典型的非正式协议如“粤港澳防治非典专家组会议”“粤港澳防治传染病联席会议”等。这些沟通机制,主要是起到沟通信息、累积信任的作用,降低了合作行动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数据显示,非正式协议总体来说占比比较高:正式协议32份,占比37%;非正式协议54份,占比63%。


从网络结构来看,双边协议建立在两个行政区之间,如《粤港食品安全工作交流与合作协议》,双边协议份数为13,占比15.2%。多边协议是大于2小于11的部分省区参加的协议,如泛珠内陆9省区参加的《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框架协议》,共70份,占比81.4%。全体协议即11个省区共同参加的协议,如《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合作协定实施细则》,仅3份,占比3.5%。


从协议的六种类型分布可以看到,目前比较集中的是“协商性会议”,其次是多边契约,而共同交流为0。可以发现,在卫生防疫协议类型选择上,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建立成本较高、但是风险更低的多边非正式协议。这种协议类型分布反映出卫生防疫领域的超外部性特征:由于卫生防疫的扩散具有网络分布特征,需要更多的区域达成共识与参与;也由于卫生防疫中存在不确定性,相对完备的信息沟通能够有效地降低这种不确定性。



4.协议网络结构分析

从区域分布来看,省区之间参与协议程度有较大的差异。从各省区的具体参与协议数量中可以看出粤港澳与其他省区的悬殊差距:粤港澳的参与数量远大于其他8省区,可见粤港澳区域对运用区域治理的方式进行卫生防疫工作比较重视。



从泛珠三角11个省区中任意两个省区共同参与到一个特定协议情况来看,粤港澳三地中的每对省区共同参与协议情况远高于内地9省区中每对省区共同参与协议的情况。从对11省区两两共同参与协议的数量来看,存在三个梯队:第一梯队的是粤港澳之间的两两关系,广东—香港58次,广东—澳门58次,香港—澳门53次;第二梯队是内地9省区之间形成的36对关系,各对共同参与的协议数在20-23之间,比较接近;第三梯队是港澳同除广东之外的其他8省区的两两关系共16对,每对均为3次。


网络形态可以看出,该协议网络分成了粤港澳区域和内地9省区两个次网络。整个网络可以说是在大而松散的网络中,嵌套着一个紧密的粤港澳子网络。由粤港澳三地共同参与构成的协议数量最多,联系也最为密切,三地形成了“铁三角”。除广东外,其余内地8省区均未与香港或澳门形成专门的公共卫生防疫领域的协议,其共同参与的3个协议则是通过共同参与泛珠整体协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为什么会形成这种“松散大网络+紧密小网络”的结构?ICA理论给出了网络策略的解释。一种是沟通协调为导向的“桥连”策略,形成一个大而松的网络,在网络理论中被称为“弱连接”,通过提升网络的异质性而扩大信息来源;另一种是以目标结果为导向的“绑定”策略,形成一个小而密的网络,被称为“强连接”,通过降低监督成本来扩大合作成果的确定性。地方政府的合作行为决策会基于“选择性收益”,卫生防疫由于具有“超外部性”带来的高度不确定性,使得地方政府更倾向于采用信息多样性来源的“桥连”策略。不仅如此,由于卫生防疫工作中的资产专用性,合作方需要合作伙伴具有较高的置信可信性,绩效可测量难度高也使得相关地方政府有降低监督成本的“绑定”策略需求,需要通过在一个小团体内形成反复互惠的合作。


5.协议领域内容分析

在泛珠区域,卫生防疫协议主要包括传染性疾病、公共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管三方面。内地其他省区和粤港澳区域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粤港澳注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内地其他省区更注重食品药品安全。在内地9省区签订的17份正式协议基本上都与食品药品监管相关,如2013年签订的《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协议》;而粤港澳地区签订的9份正式协议中,有关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议6份,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协议1份,综合的卫生和健康协议2份。与此同时,粤港澳区域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常态化、制度化的对话交流机制,包括粤港澳防治传染病联席会议,粤港澳禽流感防治交流机制,粤港澳深珠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与食品安全控制会议,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合作大会等等。这些机制在信息分享、技术交流与资源共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建议与展望

1.研究建议

从对中国卫生防疫区域合作协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区域的卫生防疫合作仍然呈现出不平衡不充分的状态,众多的协调发展区域尚处于空白或起步阶段,而对卫生防疫中各领域关注程度也不均衡。综合相关研究,本文对于完善区域卫生防疫体系、提升卫生防疫治理能力提出以下建议:


(1)将区域卫生防疫纳入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提升战略高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要建设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进一步缓解各区域之间的差距,增强中心城市带动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区域发展的整体性、协同性和联动性;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也提出了要“推动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衔接”。但是卫生防疫体系建设的现实与这些要求仍然有较大差距。可以看到,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推动,城市群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卫生防疫的区域治理而言,可以基于区域协调的战略基础、政策基础和平台基础,将卫生防疫提升到区域治理的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拓展细化内地、香港、澳门卫生行政高层联席会议等全国性的沟通协作平台。提升各级各部门的重视程度,推动规划、组织、财政等方面的创新。


(2)建立网络形态的卫生防疫区域治理体系,提升治理精准性。在国家重点区域分别建成覆盖区域各级政府部门的卫生防疫协同联动机制,每一个区域都应该是一个卫生防疫的协同联动网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人的活动范围、频率和速度都大幅度增加,这给卫生防疫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对其关联区域认知不清晰会导致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障碍。因此,需要以人的行为为核心,精准识别风险关联边界,建立大范围的疫情信息共享、分析、研判体系,以提升预警的确定性,构建常态化制度化信息关联网络和协同应急网络。考虑建立更多行政区域参与的信息通报大网络和以资源配置、政策联动、应急处置为核心的小网络,尽可能地降低卫生防疫中的不确定性,同时提升合作信任度和精准性。


(3)丰富卫生防疫区域治理的政策工具,提升治理有效性。从粤港澳经验可以看出,成熟而持续的合作机制,应该包含正式、非正式的契约和对话机制。不同形式的协议之间相互配合,互相促进。在正式协议方面,注重将“约束性”协议和“适应性”协议相结合,加强地方政府之间卫生防疫协议的法制化保障和约束,以提升协议的执行度。同时非常重要的是需要在“关联区域”中持续开展合作对话交流机制的建设,在信息分享、技术共享等方面有力地降低合作风险,提升治理的有效性。


(4)建立区域性灾害储备互助体系,提升治理的保障水平。在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会面临资源不足、供需错配、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要形成跨区域性的应急灾备体系,保证能够充足、有效、精准地调配区域内资源。在中国的城市群、经济带、合作区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区域规划中,由各成员方根据资源水平和风险评估共同建立区域性的应急物资储备,从而建立以重大疫情时紧缺物资、人员等的储备与援助预案为内容的重大区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互助合作体系。


2.研究展望

本文借助制度性集体行动框架,揭示了卫生防疫区域治理的内在机理,并利用府际协议及合作网络分析了中国的典型实践。受到研究条件和能力的限制,本文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未来的研究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第一,卫生防疫区域治理的边界研究。在区域治理的研究中,每一个领域的资产专用性和绩效可测量难度均有差异,这就决定了其合作伙伴选择的边界存在差异,在实践中表现为卫生防疫的潜在关联区域范围划定。这种范围与卫生防疫的外部性流动和传播特征密切相关。通过与其他领域比较,给卫生防疫治理划出更清晰的治理边界;同时,不同的领域治理边界之间如何耦合,也有待进一步挖掘。


第二,卫生防疫与其他各领域之间的协同研究。公共卫生防疫的区域治理本质上并非独立的,卫生事件本身的病原体是依附在环境、交通、旅游、劳务等人流与物流之上的,卫生防疫区域治理网络必须与其他网络协同起来。那么,和每一个领域的协同达到什么程度?这需要进行多类型协议、多种类网络和多领域结构之间的相关关系的研究。


第三,对更多区域卫生防疫协议特征分析。本文仅对泛珠三角的协议网络进行了分析,而且对于数据的使用也非常有限,对协议的内容还可以进一步区分,对于网络的其他特性还未深入分析。对于其他区域卫生防疫合作的相关数据还未全面收集,得出的结论难免有一定的片面性,可以进一步将泛珠研究取得的特征结论,进一步做大范围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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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学海》2020年第2期

本期编辑: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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