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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经谈】丈夫没有男性器官,她该离婚还是确认婚姻无效

2017-07-25 景德镇律途上行走

各位看官严肃点,我今天要说的不是八卦,是正经事。


结婚后发现丈夫没有男性器官,这可不是一般妻子能接受的!所以北京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婚姻登记无效。

近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官方微博通报称,该院已受理此案,案件正在审理中。

这个案子可能怎么判?张女士为什么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而不是一般的诉讼离婚?今天我们就聊聊这个。


新婚丈夫3个月前是还是“女人”




张女士称,她于2017年3月与刘先生登记结婚,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发现丈夫没有男性特征,无男性器官。按照张女士的说法,他们登记结婚之前3个月,刘先生才将性别由女性变更为男性。

在她追问下,刘先生承认在性别、染色体等方面对她进行了欺骗,之前身份信息一直是女性,他2016年7月被诊断为两性畸形,同年12月到公安机关将身份信息变更为男性。

张女士认为,虽然刘先生身份信息变更为男性,但身体特征皆为女性。双方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更不可能生育。



认定婚姻无效只有4种法定情形




张女士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与一般的离婚诉讼有很大不同。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则是建立在婚姻有效的基础上,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自离婚之日起,双方才终止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张女士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看她与刘先生的婚姻状况,是否符合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况是封闭式列举,除此以外都不能认定为婚姻无效。


两性畸形是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吗




如有关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事实,例如张女士丈夫的两性畸形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张女士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这条路恐怕就走不通了,就只好离婚了。

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

“两性畸形”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还需鉴定机构和相关专家认定,如果确属这种情形,则应当对本案当事人婚姻作无效认定。

这个案例也说明了婚检的必要性。可惜的是2003年后婚检成为结婚前的自愿行为后,很多男女已经不做婚前检查了,但婚检确实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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