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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趁醉性侵”成功不起诉,律所错在哪儿了?| 新京报快评

沈彬 新京报评论 2020-08-25


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上,专业刑事分析错放到公共舆论场里就可能“变了味”,所以律师别错放了自己的专业知识:讲法理,也要通人情。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截图。


文 | 沈彬


4月28日,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官方微信发表了一篇文章,介绍该所余姓律师代理的一起大学生涉嫌强奸醉酒女同学案件,最终“成功不起诉”,该文引发了轩然大波。

 

有舆论认为,这是律师宣扬帮“强奸者”脱罪,扭曲了正义与是非;也有人对这起案件“不起诉”处理提出了质疑。

 

据红星新闻报道,按该公号文章的描述,陈某某是广州市某高校的大学生,和同校女生认识后,交往了一段时间,但未确立情侣关系,2019年11月26日晚上,陈某某约女生及其余两名同学去酒吧,饮至凌晨,陈某某带女生至酒店开房休息,趁醉与之发生性关系。事后女生报警,控告强奸。

 

律师介入之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书》、学院出具的在校表现证明及依法调取的微信聊天、通讯记录等材料作为证据附件。律师的辩护意见是: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前与被害人的关系亲密,陈某某误以为女方醉酒当晚默许与其发生性关系;陈某某已真诚道歉并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陈某某在校表现良好。之后,当地检察院做了不起诉处理。

 

要讨论这个案件,既要看法治的标准,也要考察道德情理的标准,两条标准不能相互混淆,否则就鸡同鸭讲。陈某某被不予起诉,意味着他不再受到强奸罪的刑事追究,从司法程序上说,他是“无罪”了。但没有构成犯罪是个相当低的底线。“不构成犯罪,不代表没有违法,没有错”,这应该是所有人——法律人也好,非法律人也好--观察这起事件应有的常识。

 

就案情来说,男女交往中互相试探、博弈,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什么时候可以牵手、什么时候可以接吻、什么时候发生性关系、什么情况之下算“违背妇女意志”,这个需要具体分析。

 

舆论必须谴责各种PUA、玩弄女性的行为,但也不宜将所有的男女之间的博弈、情感纠纷,一律进行“有罪推定”。刑事惩罚本身具有相当的严厉性,刑法应该保持谦抑性,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应该列入刑事犯罪打击的范围。

 

律师介入本案后,提供了男女双方交往的微信聊天证据、获得被害人的原谅、提供了嫌疑人的品格证据,力图证明这起“趁醉”发生的性关系,有别于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暴力、危害程度,虽然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是属于法律所规定“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

 

通过积极收集证据、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这是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辩护职责,不能将之污名为“为坏人脱罪”“捞人”,本案最终也争取到了受害人的原谅、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应该说,涉事律师的辩护策略是“成功”的。

 

但从事件传播层面上说,相关律师、律所“法商”虽有余,情商、“PR商”却有些不足。

 

自己的委托人是得到了无罪处理,不代表其趁醉与没有与之建立恋爱关系的女同学发生性关系是正当的,不代表其行为没有对女生造成身心的伤害,不代表没有助长不尊重女性性自主权的社会氛围。

 

本案中的“趁醉下手”本身是相当龌龊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体现的是法治的无罪推定原则、刑法的谦抑精神,不代表这种行为是正确的,那本也不值得矜夸。

 

相关律所在公号上传播此案,不是在业内做小范围的专业探讨,混淆了刑事辩护价值和社会传播价值。律师要为自己的当事人负责,可以做出无罪、轻罪的辩护,这是正当履职,但在公共舆论场中公然传播“趁醉下手女同学不算强奸”的案例,则可能造成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种传播脱离了专业刑事辩护的背景,挑衅了公众的情绪,也是对被害女生的二次伤害,比如披露出来的女生与男性喝酒到深夜等情节,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对女生的“荡妇羞辱”。

 

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上,专业刑事分析错放到公共舆论场里就可能“变了味”,所以律师们别错放了自己的专业知识:讲法理,也要通人情。


□沈彬(媒体人)


编辑:胡博阳  实习生:张晓雨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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