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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的承认和执行

2017-11-28 王军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仲裁的最终裁决,涉及实体内容的处理,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申请承认和执行,然而,临时措施的决定,属于程序性事项,如何申请承认与执行,详情请看下文。

国际仲裁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可执行的仲裁裁决,为了在实践中实现这一目的,仲裁裁决仅仅具备仲裁法所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并不够,还应存在可供仲裁裁决执行所需要的足够财产。传统上,仲裁过程中的可执行财产转移风险主要通过临时措施机制来应对,权利人可以向仲裁地法院,也可以向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或者仲裁庭寻求救济。除了上述取得临时措施的传统机制外,紧急仲裁也成了一大补充。

一、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员做出的临时措施决定的法律性质

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决定,即便是仲裁裁决的形式,也与处理争端是非曲直的最终仲裁裁决存在多处明显差异。临时措施决定的最大的特点是仅在特定的期间内有效,这是临时措施的内在本质。紧急仲裁员发布的临时措施被称为紧急措施,其也仅在特定期间内有效。实质上,紧急仲裁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迅速获得临时措施以支持尚未正式启动的仲裁程序的可能性,在开始仲裁程序之前寻求这种措施的主要原因是时间紧迫,原告等不及仲裁庭的组成。事实上,等待仲裁庭的组成,常常需要一个多月,而且还可能被被申请人拖延。由新组成的仲裁庭批准做出临时措施决定,很可能会因为时间过长,而无法阻止已经在仲裁程序熟知仲裁索赔请求的被申请人隐匿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将来仲裁裁决的执行复杂化。依照国际商会(ICC)规则,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规则等广泛使用的仲裁规则,最终审理争端的仲裁庭可以部分或全部变更、解除或撤销紧急仲裁员作出的临时措施。通常情况下,一旦仲裁庭就争端做出最终裁决,原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做出的临时措施便不再发生效力。因此,在承认与执行最终仲裁裁决的过程中,索赔人需要进一步的临时措施。

二、纽约公约在临时措施裁决中的适用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是调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件。在乌克兰,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详细程序在乌克兰民事诉讼法Section VIII中另有规定。纽约公约并未直接涉及准许临时措施的仲裁裁决(决定,命令),这导致法律界广泛辩论是否应根据《纽约公约》确立的制度承认和执行临时措施的裁决。反对将《纽约公约》适用于临时措施裁决的主要理由之一是此类裁决的性质,比如,因为它们仅在有限时间内适用,因此不应被视为解决争端是非曲直的终局仲裁裁决。虽然各类语言版本的纽约公约均要求仲裁裁决应当具有约束力,但某些版本中没有明确要求仲裁裁决是 “终局”或“有效”的。故很多人认为纽约公约不能被应用于承认执行临时措施裁决,并认为纽约公约应进行修订,准许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然而,由于纽约公约对此未明确,因此,临时措施仲裁裁决能否承认与执行问题,实质上成为每一司法管辖区法院对于纽约公约的解释问题。

三、乌克兰法院对于纽约公约下临时措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做法

对于纽约公约下临时措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乌克兰法院尚未形成最终的做法。乌克兰法院已经受理并审查了若干由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准许的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案件。但是,这些案件或者至今仍悬而未决,或者未明确解决将《纽约公约》适用于临时措施裁决的问题。


JKX案件

在乌克兰被报道最多的临时措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案件,是由一名紧急仲裁员在2015年1月14日在JKX Oil & Gas plc, Poltava Gas B.V. and Poltava Petroleum Company JV v. Ukraine投资案件中作出的紧急仲裁裁决。这名紧急仲裁员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规则,要求乌克兰在2014年7月13日前不得对Poltava Petroleum Company JV适用超过28%的天然气开采费率。这一紧急仲裁裁决最初由乌克兰初审法院在2015年6月8日承认,但是后来经过几轮审查,上诉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拒绝承认与执行这一裁决。本案诉讼仍在审理中。乌克兰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JKX案紧急仲裁员的裁决的主要依据是《纽约公约》Article V(2)(b)规定的公共政策,但是在该案中法院未直接提及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与其同时,鉴于乌克兰法院在这个拒绝承认与执行紧急裁决的案件中,特别依据了纽约公约规定(公共政策),这一事实可以解释为间接确认乌克兰法院原则上支持将纽约公约适用于临时仲裁裁决。


Mriya案

在由PJSC "Bank National Credit"针对Mriya Agro Holding Public Limited提起的另一个案件中,涉及塞浦路斯法院为支持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在伦敦的仲裁程序而作出的禁令,乌克兰法院对该禁令的终局性进行了详细的审查。但这一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乌克兰与塞浦路斯两国缔结的民商事案件司法协助条约,而非纽约公约。在这个案件中,乌克兰法院认为塞浦路斯法院的禁令不符合条约要求的“终局性”,因此,不能依据条约条款予以承认和执行,与某些文字版本的纽约公约不同,该条约对法院判决的终局性有明确的要求。


Bruma案

还有一个案件,虽然没有明确确认纽约公约在乌克兰承认和执行临时措施裁决方面的适用,但仍然表明乌克兰法院对这种类型的裁决采取了非常友好的做法。该案涉及承认与执行由仲裁庭针对乌克兰Bruma公司作出的一项临时措施。虽然,最终以双方没有缔结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但乌克兰法院采取了自己的临时措施,实际上达到了承认执行仲裁庭临时措施的同样效果,即实质上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法院通过行使自身权力做出临时措施,以支持乌克兰民事诉讼法Article 394(1)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请求。实践中,为确保今后外国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最终执行,乌克兰法院通常会做出此类临时措施。乌克兰法院在布鲁马案件中使用自身权力支持了关于承认与执行仲裁庭做出临时措施裁决的请求,并基本复制了该临时措施,反映了乌克兰在承认与执行临时措施裁决上的探索。


代结论

上述案例表明乌克兰法院在外国仲裁庭临时措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仍处于探索的过程中,这对未来寻求从外国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处取得临时措施,并在乌克兰承认与执行的申请人来说,蕴含着风险。然而,乌克兰法院有权直接采取临时措施支持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这在乌克兰新民事诉讼法草案和关于法院监督和协助国际商事仲裁的某些有关立法修正案草案也设想到了,可见风险之中也蕴含可为仲裁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确定性和更有效的结果的可能性。

王军

采安合伙人

高级顾问

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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