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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成立四十周年纪念暨面向新时代的中国环境法(学)高端论坛成功举行

武瑞尔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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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维九月,序属初秋。群贤毕至,师友咸集。在惠风和畅、丹桂飘香的金秋珞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四十周年所庆的重头戏——“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成立四十周年纪念暨面向新时代的中国环境法(学)高端论坛”于2021年9月25日在武汉大学成功举行,同时以线上方式直播。来自全国政协、中国法学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重庆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津大学、兰州大学、复旦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北京林业大学、苏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昆明理工大学、福州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农林大学、宁波大学、意大利帕多瓦大学等兄弟单位和武汉大学的100余名师生参加了此次论坛,线上直播观看人数峰值近万人。



论坛开幕式于9月25日上午举行,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主持。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教授,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沈壮海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孙德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等出席开幕式并发表致辞。


秦天宝所长提到,1981年韩德培先生以高瞻远瞩的大格局、敢为人先的新气魄推动武汉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合作组建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四十年风雨兼程,四十年春华秋实。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始终秉持实现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初心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使命担当,见证了中国环境法学和法治进程的坚实脚印。本次活动收到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世界环境法委员会、欧洲环境法官协会等单位以及王曦教授等所友、杨士龙教授等个人发来的贺电和祝福。


秦天宝教授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教授首先回顾了自己与环境法研究所之间深厚的渊源,她曾经在研究所学习、工作,亲历研究所的诸多重要发展阶段,之后也一直关心和支持研究所发展,对环境法所四十年来取得的成就表示热烈祝贺。作为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会长,她认为研究所为中国环境法学和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成长和不断发展壮大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她指出,1986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召开了全国环境法体系化研讨会,是环境法学界第一次重要的理论研讨会,对日后环境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吕忠梅教授强调,本次所庆学术论坛,正好位于迈入新时代后中国环境法学又一次关键的历史节点,希望今天的高端论坛能够像1986年学术会议一样,成为中国法学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代表着我们进入新时代,从而能够为美丽中国建设,为中国生态文明实践走出世界,引领世界,为环境治理作出环境法人新的环境法学贡献。吕忠梅教授指出,在新的时代,期待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继续发挥带头作用,能够更有建树,能够更多地发挥环境法学研究的主战场、主阵地作用,培养更多的环境法学人才,做出更多更好的成果。


吕忠梅会长


武汉大学沈壮海副书记向莅临本次论坛的各位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并指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既是我国环境法学诞生与成长的奠基者与推动者,亦是我国环境法治实践的见证者和参与者。对于环境法所的创立四十年来所取得的辉煌成绩,沈副书记表示要感谢生态环境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长期以来对武汉大学的支持,中国法学会以及各兄弟院校长期以来对武汉大学环境法学科的支持,以及蔡守秋、肖隆安等老一辈环境法学者的杰出贡献。作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要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基地,中国智库索引(CTTI)高校百强智库,研究所应当勇于承担使命,秉承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优良传统,如四十年前一样抓住机遇,扬帆启航再出发!


沈壮海副书记


武汉大学法学院孙德元书记致辞中深情缅怀创始人韩德培先生,感谢为环境法所的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历任领导和各位老师、兄弟院校和国家地方机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广大校友,希望环境法所传承历史开创未来,为我国环境法治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孙德元书记


兄弟院校代表王灿发教授以一个将近40年环境法学习者、参与者的身份,向武汉大学及其环境法研究所表示热烈的祝贺。他评价认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四十年来为我国环境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环境法治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一直是我国环境法学界的一面旗帜。衷心希望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再接再厉,砥砺前行,团结一致,再创辉煌,在后一个40年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王灿发教授


随后,沈壮海副书记和吕忠梅教授分别代表武汉大学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向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荣休教师暨研究会前辈学者颁发感谢函、并献花致敬。



本次高端论坛分为主题研讨和专题研讨两大板块。

主题研讨板块主要围绕环境立法法典化进行。环境法的孕育、形成和发展根植于时代变迁的历史土壤。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环境立法的快速发展,法典化已经成为了环境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主题研讨第一阶段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孙佑海教授主持,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教授围绕 “环境立法法典化”主题做基调演讲。首先,吕教授指出一系列的国家决策、立法机关的工作安排表明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已经不仅仅只是在理论层面进行研讨的问题,而是要关心环境法典能否进入到最终的立法决策、能否正式启动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的问题。接着,她围绕现有的工作安排以及已经开展的研究,提出了环境法典编纂条件是否成熟以及环境法典如何定位两个重要问题。第一,关于环境法典编纂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她认为从现有研究来看编纂环境法典的基本条件是成熟的。编纂法典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目标、新任务的迫切需求,并且编纂环境法典存在内生动力。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存在数量多、速度快但重复率高,法律适用比较困难以及立法缺乏体系化思维,部门主导非常明显的问题,“运动式执法”使得法律权威性降低,不利于法治建设。因此,几代环境法学人对环境法典的研究、对环境法的立法体系化研究从来没有停止。第二,关于环境法典如何定位的问题,立法机关已经给定环境法典以污染防治法为基础进行编纂的性质定位。至于如何在这样的定位下推进环境法典编纂,吕教授从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法典如何编纂以及如何处理中国与国际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展开。就环境法编纂的模式选择而言,根本目的的体系化有基本法模式和法典化模式两种路径。她指出现在学界比较认同的观点是适度法典化编纂,适度法典化编纂的方法是要确保它的基本定位、采用双法源模式,以及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以生态环境为基石概念,以法律关系为体系化工具。



主题研讨第二阶段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大学陈德敏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汪劲教授谈了编纂方法创新和立法的几个困境,在编纂方法方面,汪教授认为应当适度,遵循提取公因式的原则,并指明了如何适度的途径;在困境方面,汪教授指出学界对于能源、自然资源、生态保护包括绿色发展与低碳发展这一编的设置尚未达成共识,由于法规汇编具有强烈的部门工作色彩和监管色彩,汇编难度较大。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李挚萍教授谈了适度法典化的目标定位和路径选择,李教授认为适度法典化的目标可以分为价值目标和工具价值;在如何适度上,李教授认为包括立法编纂程度的适度、法典结构和内容适度、法典编纂进度的适度。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兰州大学刘志坚教授探讨了环境法编纂的若干特殊性问题及其应对,指出相关权利的配置平衡比较难,环境法律规范繁杂、冲突多,环境法规范与外部性规范的协调与衔接难。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张梓太教授提出环境法典作为几代环境法学人的梦想,其编纂首先要解决“定位”的问题,而且要夯实编典的理论机制,注重研究和利用本土编典的传统文化等。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苏州大学朱谦教授谈了环境法典四个方面的碎片化思考,第一,在经验借鉴上要多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第二,要考虑总则的形成模式;第三,要考虑环境权的定位问题;第四,要处理好横向碎片化与纵向碎片化。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天津大学王小钢教授认为生态环境损害填补的公私法模式问题也是环境法典编撰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并简单介绍了法国、德国和美国的相关制度。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认为环境法法典化最重要的是有理论基础依托,即可持续发展理念,但对可持续发展也应持一种批判主义法学的态度;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认为环境法典应当学习民法典制定的过程,采取分步骤的办法,先出总则,然后分别颁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再考虑生态保护部分,逐步前进;昆明理工大学杨士龙教授认为任何法律都要精准,必须特定化、系统化;华东政法大学焦艳鹏教授认为,以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整个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学习与研究会得到加强,研究会更加精细化;武汉大学柯坚教授认为编纂环境法典的重要责任是要体现这个时代对环境法的需求,要满足世界大变局;西南政法大学周骁然博士认为,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通过有效衔接机制,将技术规范、法律规范进行协同衔接很重要;中国政法大学胡静教授认为环境法典的编纂应侧重目的性判断而非合法性判断,能被行政机关的官员使用;北京大学巩固教授对前几位教授的观点进行了剖析,认为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应该预留一定空间给法院,发挥其补充性作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认为环境法法典是不断发展着的,是开放性的,要协调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之间的关系,以及要处理好环境法典内容的范围,即绿色发展、文化传承等是否应包含进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利红教授将适度法典化总结为四个度,即价值的高度、适用的宽度、规范的密度和开放度。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李小强认为环境法典中生态方面最重要的是保护,资源方面应当以利用为主,污染防治方面应更多注重规制。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程飞鸿认为法典化应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固定的态势,因而主张将弱对策性作为法典化编纂最重要的指标或者精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冀鹏飞认为环境法学的学习不仅仅要解决法理和法律逻辑问题,更重要的一点是对于环境事理问题的把握,并提出环境法典将使环境法学科体系达到一个科学合理的整合。意大利帕多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慧慧提出了西方的公众参与如何在我国国情中具体适用的疑问。



专题研讨板块分别围绕“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继受与创新”“环境法律实施的挑战与回应”“新时代环境法学发展的展望”三个主题进行研讨。

专题一的主题是“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继受与创新”。环境法学是改革开放后崛起并迅猛发展的新兴法学学科之一。四十年来,环境法学一方面对主流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继受,另一方面又因环境问题的特点而不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基础理论,日臻成熟。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徐祥民教授主持下,本专题的发言嘉宾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等方面进一步探究了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系统总结了环境法学与研究当中的几个“过”与“不及”,他谈到传统三大法学理论思想、分析实证法学、社会法学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等。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杜群教授系统阐释了法律地理学的概念、三个阶段和研究范式,其中第一层次研究人和空间性的关系,第二层次研究空间造成的相关问题,第三层次研究法律的行为和判别对社会空间的影响等,研究范式主要关注的是空间正义、权利重点、尺度等。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郑少华教授介绍了环境法的内与外(法的内部视角是将法视为一个自主系统,外部视角就是将法与外部世界一起视为一个系统)、公与私(环境法是领域法,需要公私法的协同)、建与释(要以解释论作为基础,而不是以建构论作为基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州大学邹雄教授提出法典需要基础理论支撑,环境法以外的诸法领域也需要绿化,并从四个方面进行介绍,即坚持法学科学性,遵循法理学一般规律,以环境权益为基石,构建逻辑周延的环境法学基础理论。在自由谈论阶段,武汉大学的陈海嵩教授认为在充分学习各个部门法、各个其他学科基础之上如何创新依然是环境法学人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北京林业大学杨朝霞教授提出了环境法学法理创新的四种范式,即对传统法理的新型应用、局部改良、彻底革命和对传统法理的系统整合。
  

无论是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还是相对于环境立法,环境法律的实施更为复杂和艰巨。近年来,环境法在国家环境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仍有诸多问题困扰环境法发挥更大功效。专题研讨二“环境法律实施的挑战与回应”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主持,围绕环境法律实施、特别是环境司法重要议题展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认为双碳目标是我国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其主张应加快气侯变化立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他不赞成排放权概念,法理上站不住,向市场传递了一个错误信息。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利红教授具体探讨了气侯诉讼问题,并且列举了最高法院公布的判决结果有助于气候诉讼的数个典型案例;她把气候诉讼分成三代,第一代是把气候变化因素纳入到政府的决策或者有关法律里面,第二代寻求政府或者企业为排放行为承担起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代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塑造社会和法律政策,是一种战略性诉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王文革教授介绍了环境法实施中的系统观,指出环境法在实践中要改变传统的“屁股决定脑袋”思维,在追求实现环境利益的同时,统筹考虑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政治效果;王教授还指出必须综合考虑环境法实施中执法、司法、守法之间的关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大学黄锡生教授围绕自然资源的法律概念进行了探讨,并且列举了鹦鹉案等,指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一切能为人所利用,且没有成为产品,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天然生成之物。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竺效教授阐释了绿色原则在民事案件当中的适用,首先要判断与绿色原则潜在相关的民事纠纷是否已有一个裁判性的民事规范,其次要明确规范背后的价值,并且指出绿色原则重新解释了规范,必须有利于环境公共利益实现。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胡静教授结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谈到了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关问题,指出应当考虑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有没有法律效力、行为有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是否有监管或者审查依据等因素。在自由讨论阶段,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凯杰助理教授、浙江农林大学陈真亮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周骁然博士参与了谈论。

  



第三个专题研讨的主题是“新时代环境法学发展的展望”。新时代中国社会基本矛盾发生重大转变,对生态环境法治提出新需求。新时代环境法学的发展,需要关注新视野、听取新声音、引入新元素、书写新篇章。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主持下,引言嘉宾分析了新时代中国环境法学所处的历史新方位,预判了新时代中国环境法学所呈现的发展新图景。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王明远教授演讲的题目是“承前启后,构建和发展新环境法学”,以环境行政法学为例,说明了传统环境法学与新环境法学的差别,指出新环境法学是以环境宪法为基础和统领,以环境民法学、环境刑法学为骨干,以绿色技术、环境程序法学等为重要内容,结合环境主义、工具主义、功能主义、理性主义等,兼顾保守主义、改良主义、革命主义,有别于污染防治法学、自然资源法学和生态保护法学为基本内容的传统环境法学的一种新型的概念体系、理论体系、方法体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研究员分享了十四五时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提出必须立足于生态文明法治构建现状,使法治建设更加适应新形势。常纪文研究员认为环境法学界要反思,要加强生态文明立法体系的健全工作,做到生态环保立法和其他领域立法的融合,开展一些重点立法,并针对双碳计划推动能源与气侯变化领域的立法工作。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大学黄辉教授探讨了环境法学对中国法律体系新贡献,提出了两个观点:把生态文明发展建设作为法典化目标;使规则更明确,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认为,环境法学在价值理念上,经历了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相对中心主义的过程;经历了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到生态保护和风险预防的转变。从研究范式上,经历了从个体主义到整体主义,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从事理研究到法理研究的过程。未来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学的功能可以进行类型化的分层。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于文轩教授从四个方面阐释了环境法的新特征,即科学技术性,安全性,生态整体主义的践行和协同进路。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巩固教授认为2.0的环境法首先迎来的是广泛性和专业化的双向发展,是对传统法的绿色化。环境法学必然是一个综合性法学,应关注环境相关学科知识。在与谈环节,天津大学田亦尧副教授从国土空间治理理念谈到对环境法新途径的认识;宁波大学杜寅博士认为法典化是作为一个新时代的标志,需要建构一些真正符合中国法律特征的话语体系。

  



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主持,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教授做总结闭幕。吕忠梅教授主要表达了三层意思:第一,以学术的方式来祝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成立四十周年,是一个面向新时代中国环境法(学)高端论坛,是中国环境法学史上一个标志性会议,它能够预示着环境法学走上新的台阶,不管是叫2.0版还是叫新时代的环境法学,意味着环境法学要走向一个新的时代。第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也有这么好的基础,下一步我们需要研究更多问题,需要环境法学界朝着更好的方向努力。学术研究应立足于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实际。第三,感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为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学术平台,也提供了非常好的服务,也感谢与会各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感谢参加会议的各位同学,有大家的共同努力,今天才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这么密集地头脑风暴情况下,能够取得这么好的成效,让我们期待高端论坛继续举办下去,期待大家在珞珈山还能再次相聚。


最后,秦天宝教授衷心感谢吕忠梅教授高屋建瓴的总结、提炼和指引。他说,环境法所这么多年的发展,取得一点点成绩,得益于前辈的高瞻远瞩,得益于各级领导的关爱,得益于广大同仁的支持,再次向大家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他说,传承和发展是对环境法所四十周年最好的献礼,这也正是此次论坛的意义所在。“佳期当可许,托思望云端。”回首珞珈绿法悠悠四秩春秋,我们见证了中国环境法治的不惑之解;展望新时期环境法学新机遇,我们将擘画建设美丽中国新征程的盛世之景。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将以四十周年所庆为契机,坚守初心使命,继续扬帆远航。

会议至此圆满结束!


本公号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维护,与中国环境法网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官网(www.riel.whu.edu.cn)互补,与各位同仁分享环境法资讯——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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