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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基金期限届满未能退出时私募管理人的职责与建议

张愚 杨展成 华商律师 2023-08-25



大多数的股权、创业类私募基金产品均设定有5年投资期和2年退出期,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仍属于资产管理范畴,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金不能长久持有,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退出的路径选择基本为实现企业上市/并购/收购,如到期未实现的,则会在投资协议中具体安排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回购方式实现私募基金产品的退出。


但毕竟私募基金作为一项投资,在履行过程中也存在各方责任的多种问题。对于波澜起伏的资本市场而言,在经历“IPO停闸”“并购重组大年”“CDR”“注册制”等资本事件后,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存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但项目仍无法退出的情形,产生这种情况主要是设定的基金退出路径无法顺利实现,即项目公司未能实现企业上市/并购/收购等投资目标,也未能由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回购,导致基金期限届满不能按照既定的退出路径给付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此情形下,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无法单方延长基金期限,在未能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并作出基金延期决议的情况下,基金产品是否应进入清算期则在内部存在一定矛盾。但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定,私募基金或基金产品到期均应进行清算。基金产品清算时,管理人应当尽责积极向基金持有人处置资产和分配资产,如管理人消极不予处理的,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合同约定,更有可能与基金持有人产生敌视态度,在内部产生更大的矛盾或纠纷。在此期间如发生财产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则有权向管理人主张赔偿相关损失,此为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风险。


一、无法退出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及时启动清算流程并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宣布进入清算期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程序使私募基金进入了清算期,但并不意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应有权益马上能够得到分配。在基金期限届满未能即时退出的情况下,主要工作仍是基金管理人根据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寻找合适的退出路径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在项目公司经营情况较好但股权流动性较差的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积极寻找其他基金收购现有基金份额或该私募基金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以实现退出;但是,如项目公司经营情况不佳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又不配合回购时,则需要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沟通并解决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事项。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在基金期限届满后,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启动清算流程并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完成管理人职责。


(二)及时选举清算人并确定清算责任


在基金清算过程中,一般情况下由全体合伙人或全体合伙人授权基金管理人担任清算人,但清算人也有可能由其他主体参与,如托管机构或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清算人确定后,需要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以下清算责任“(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但是,以上清算责任是项目正常退出时候做的工作,在项目非正常退出的情形下,通常需要管理人或清算人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谈判、诉讼或仲裁,等争议事项完毕了才能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完成上述工作,因此清算人的工作也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


(三)清算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清算期间,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基金产品进入产品清算期的信息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系统平台”)并无明确的状态呈现,在Amber系统平台上,进入清算期的基金产品仍是一支正常运作的基金,故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仍体现在Amber系统平台中填报季度更新与定期报告的义务。如管理人未及时填报季度更新与定期报告的,则可能会被纳入异常名单。因此,即使私募基金进入清算期,管理人仍需及时填报季度更新与定期报告。


(四)最终完成对份额持有人的分配后及时完成清算备案


在最终完成对份额持有人的分配后,清算人要配合基金管理人在Amber系统平台上完成清算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情形界定为重大事项,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此处的报告义务系指在清算完成后的工作,包括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配工作。在此阶段,清算人需配合管理人准备一系列材料,如基金清算的投资人决议、清算报告、更新投资者信息、填写基金清算情况表、清算承诺函及其他清算信息等,以上资料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完成分配后才能报备。如果基金无法按期完成清算,则该过程需要清算人和管理人长期配合并积极履行清算义务。


(五)根据产品主体需要履行工商注销流程


在清算备案完成后,对于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的基金产品,清算人还应配合管理人完成合伙企业或公司主体的工商注销流程。基金业协会的基金产品清算备案并不意味着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的基金产品不再存续,如未完成工商注销程序的,该主体仍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规范经营和报备信息。但需注意的是,根据目前的政策管理要求,如合伙企业/公司型基金完成清算备案的,则该合伙企业/公司型基金无法作为新基金进行备案。



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退出时的建议


早在2019年,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与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即制定了《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以下简称“《退出参考》”)的文件,为实际经营地在深圳市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设立的私募基金因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参与主体发生无法化解纠纷、存在涉众风险等问题时建立处理机制。《退出参考》分别从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清退工作组、投资者大会、投资者监督委员会等主体角度设置权利义务,并就清退期间重大事项表决、退出通知及基金份额确认、清产核资、退出方案制定、资产清收、处置及分配、责任与监督等方面内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退问题提供参考意见,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因此,在私募基金期限届满但又无法退出情形下,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选举清算人,宣布基金进入清算期;

2、及时提供资产变现方案并与项目公司进行有效沟通;

3、在基金清算期间按照Amber系统平台指引履行季度更新与定期报告义务;

4、在最终完成对份额持有人的分配后,及时在Amber系统平台上完成清算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文件;

5、在清算备案完成后,清算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项目需要完成合伙企业或公司主体的工商注销流程。


成功的退出保证了私募基金投资高收益的取得和资金的高效循环,基金管理人除了选择能紧跟经济周期、踩准上行波峰、避开下行波谷的退出时机,还应当制定明确的退出方式,选择最优方案以实现收益最大化;在退出困难时,与投资人建立良好的退出氛围,积极与项目公司实现退出目的并做好相应的工作,更利于为顺利退出奠定基础。




张愚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资本市场与企业上市、私募基金、投融资与并购、公司法律顾问




杨展成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资本市场与企业上市、私募基金、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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