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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者对柬埔寨提起投资仲裁

2021年9月1日,ICSID登记了一起新的涉华投资仲裁案件。Qiong Ye and Jianping Yang v. Kingdom of Cambodia一案是中国投资者针对柬埔寨提起的首起投资仲裁案件,也是依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提起的首起投资仲裁案件。

一、案件背景


据相关报道,申请人中国公民叶琼(Qiong Ye)与杨建萍(Jianping Yang)是柬埔寨一家电信公司Emaxx Telecom的董事。Emaxx Telecom是一家提供4G/LTE服务的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高速宽带互联网服务、卫星电视和广播业务等。2014年,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键桥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1500万美元对Emaxx Telecom进行投资,并获得其65%的股权。


2020年10月,柬埔寨邮电部(MPTC)以未缴纳所得税、不活跃或报告错误收入数字为由,发布决定,撤销了包括Emaxx Telecom在内的17家电信运营商的移动服务运营商执照。2021年3月,MPTC宣布向49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放新的许可证--但Emaxx Telecom不在新的许可名单中。[1]


据ICSID官网信息,该案申请人的代理人为汇仲律师事务所、美国阿伦特·福克斯律师事务所(Arent Fox),被申请人柬埔寨目前尚未聘请外部律师。[2]


二、仲裁依据


当前,中国与柬埔寨间签署的国际投资协定有2000年生效的《中国—柬埔寨双边投资协定》、2010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及尚未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相较于《中国—柬埔寨双边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中,争端解决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广,实体条款的规定也更为精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第十四条规定:

一、本条适用于一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之间产生的,涉及因前一缔约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国民待遇)、第五条(最惠国待遇)、第七条(投资待遇)、第八条(征收)、第九条(损失补偿)、 第十条(转移和利润汇回),通过对某一投资的管理、经营、运营、  销售或其他处置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投资争端。


二、本条不适用于:


(一)在本协议生效前,已发生的事件引发的投资争端、已解决的投资争端或者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投资争端;


(二)争端所涉投资者拥有争端所涉缔约方的国籍或公民身份的情况。


三、争端所涉方应尽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

 

四、如果按第三款规定提出磋商和谈判的书面请求后 6 个月内,争端仍未解决,除非争端所涉方另行同意,则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选择,将争端:


(一)提交有管辖权的争端缔约方法院或行政法庭;或


(二)如果争端所涉缔约方和非争端所涉缔约方均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的成员,则可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程序规则》提交仲裁;或


(三)如果争端所涉缔约方和非争端所涉缔约方其中之一为国际 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的成员,则可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附加便利规则提交仲裁;或


(四)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规则》提交仲裁;或


(五)由争端所涉方同意的任何其他仲裁机构或根据任何其他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五、在一争端已被提交给适格的国内法院的情况下,所涉投资者如果在最终裁决下达前从国内法院撤回申请,可将其提交给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印尼、菲律宾、泰国和越南,一旦投资者将争端提交给其适格的法院和行政法庭,或根据本条第四款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的仲裁程序之一,则选定的程序是终局性的。


六、与本条内容保持一致,根据如上第四款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或第(五)项将争端提交调解或仲裁,应取决于:


(一)将争端提交调解或仲裁发生在争端所涉投资者知道,或者 在合理情况下应当知道对本协议义务的违反对其或其投资造成损失 或损害之后的 3 年内;以及


(二)争端所涉投资者在提交请求 9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他(或她)欲将此争端提交调解或仲裁的意愿通知争端所涉缔约方。争端所 涉缔约方收到通知后,可要求争端所涉投资者在提交争端前根据第四 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完成其国内法 规规定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通知应:


1. 指定第四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 项之一作为争端解决法庭,在第四款第(二)项的情况下,指明是寻求调解或是仲裁;


2. 在第四款所指的任何争端所涉法庭上,放弃其发起或进行任 何程序(不包括第七款所指的中期保护措施的程序)的权利;并且


3. 简要总结本协议(包括被认为所违反的条款)项下争端所涉缔约方被认为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对投资者或其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七、任何缔约方不得阻止争端所涉投资者,在第四款所指任何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之前,寻求过渡性保护措施,以保护其权利和利益,只要该措施不涉及需争端缔约方法院判决和行政裁决的伤害补偿和争端实质问题的解决。


八、任何缔约方不得对其投资者和任一其他缔约方依照本条应同意提交或已提交调解或仲裁的相关争端,提供外交保护或国际要求, 除非此缔约方对此争端未能遵守所做出的裁定。对于本款,外交保护不包括为便利一项争端解决的单一目的进行的非正式外交交涉。


九、当一投资者提出争端缔约方采取或执行税收措施已违背第八条(征收),应争端缔约方请求,争端缔约方和非争端缔约方应举行磋商,以决定争议中的税收措施是否等效于征收或国有化。任何依照本协议设立的仲裁庭应根据本款认真考虑缔约双方的决定。


十、如缔约双方未能启动此类磋商,也未能在自收到第四款所指的磋商请求的 180 天内,决定此类税收措施是否等效于征收或国有化,则不应阻止争端所涉投资者根据本条款将其要求提交仲裁。[3]

[1] See IAReporter, https://www.iareporter.com/articles/cambodia-is-facing-its-first-known-treaty-based-arbitration-as-chinese-telecom-investors-lodge-icsid-claim/, visited on 4 September 2021.

[2] See ICSID, https://icsid.worldbank.org/cases/case-database/case-detail?CaseNo=ARB/21/42, visited on 4 September 202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参考中译本)源自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仅供读者参考,http://fta.mofcom.gov.cn/dongmeng_phase2/annex/touzixieyi_cn.pdf;协定英文文本参见http://fta.mofcom.gov.cn/dongmeng_phase2/annex/touzixieyi_en.pdf.



来源:国际经济法评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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