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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丨合伙经营数字藏品,半途担心风险想下车,签署免责协议管用吗?

刘红林 刘红林律师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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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去年6月份开始起算,数藏行业的第一轮大洗牌已经接近尾声了。


对于大多数的NFT数字藏品行业的创业者来说,公司和项目何去何从?显然是大家要去商议解决的事情,尤其是来自用户维权、官方调查、公安问话等多重压力之下。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股东的地方就有意见不合。昨天一位数藏行业的朋友加了微信后向红林律师咨询,大概情况是:


我们的台子从去年9月份开始,就有很多用户在维权,我自己想去做藏品清退,安全下车,但大股东不愿意。我担心后面的法律风险,我可不可以拟订一个协议,后续如果发生刑事责任或者其他问题,与我无关呢?


类似这样的问题,在前两周也陆续有三位数字藏品的创业者前来咨询,看来也并非少数了,咱们这篇文章就来聊一下。


我们来看个真实的案例。河南某案中,被告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单某申诉称自己虽被登记为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没有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未领取任何报酬,更未自行或指示他人处分过该公司财产。且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签订了《免责协议》,协议中约定”该公司归实际控制人所有,与自己无关”。


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即使存在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如果明知实际控制人以企业名义实施经济犯罪,而放任其违法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仍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即使存在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承担相应责任之类的约定,该约定对外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仍旧对其定罪量刑。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风险只会转嫁而不会消失。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创业老司机们在风险防范方面会比较上(鸡)心(贼)。在法定代表人上面,往往会选择让他人来代持股权,甚至找人来当法定代表人,希望风险发生时,能够规避(自己的)风险。


但总有人要为一些事情来负责。作为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选择与实际控制人签订《挂名免责协议》,想通过协议约定实现自我保护,更多时候能够起到的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内部责任追偿,对外要想免除法律责任,效果不容乐观。


道理也能理解,虽然从法律上来说,公司和股东是完全的两个独立个体,但作为公司在法律上的“代言人”,其对公司的经营责任要首当其冲的承担代言人的责任,而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赋予你的相关权利,自然也要承担相应法律予以你的义务,你说你不清楚公司的经营情况,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公司没有半毛钱的联系,用一纸协议就想将自己的责任撇清楚,多少也有点不现实。


毕竟中国14.12亿人口,股东的命运为何偏偏垂青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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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刘红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


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100+NFT数字藏品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


刘红林律师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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