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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文章汇总

2017-10-07 学术之路

本文由学术之路团队整编自中国社会科学期刊!


[1]张明楷.论刑事责任[J].中国社会科学,1993,(02):143-155.


31 24270 31 7548 0 0 3123 0 0:00:07 0:00:02 0:00:05 3122键词:刑罚处罚,犯罪行为,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研究,免予起诉,社会危害性,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刑罚方法


摘要:对刑事责任的研究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作者在本文中对有关刑事责任的含义、根据及实现等几个主要问题的若干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评析,并且阐明了自己的看法。作者指出,刑事责任不仅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中介,而且具有实质性意义。它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和非刑罚处罚、否定评价及对犯罪人的谴责,法律性、社会性、必然性、平等性、严厉性和一身专属性是它的特点。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是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社会性。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考察,刑事责任的根据可以分为实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法律的(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事实的(具备犯罪构成的行为),而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和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主要根据则是行为具备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可以分为产生、确定、履行等三个阶段,其实现方式则有给予刑罚处罚、适用非刑罚处罚及宣告行为构成犯罪等三种。 


[2]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1995,(03):94-117.


关键词:行政诉讼程序,法定刑,追究刑事责任,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方式,投机倒把罪,非刑事法律,情节严重,假冒他人专利,情节恶劣


摘要:本文系统论证了行政刑法概念的产生、定义、法律性质、特点以及行政刑法规范和立法方式,并从法学理论上进一步辨析了行政刑法规范的立法依据以及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作者最后提出应当在行政刑法规范中直接规定罪名与法定刑、变依附性规范为独立性规范的具体见解,认为这样做有利于与刑法典、单行刑法的协调统一,使我国行政刑法规范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情况。


[3]张明楷.新刑法与并合主义[J].中国社会科学,2000,(01):103-113+206-207.


关键词:刑法,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并合主义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刑罚理论上的绝对主义 (报应刑论 )、相对主义 (目的刑论 )与并合主义的内涵 ,指出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分歧不在于刑罚目的 ,而在于刑罚正当化的根据 ,提出并合主义是理想的刑罚观念 ;其次论证新刑法采取了并合主义 ,认为这样有利于同时保护个人与社会利益 ,有利于适当处理刑罚积极主义与消极主义的关系 ,有利于协调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原则 ,有利于使刑罚整体程度适中 ;接着根据并合主义的理念提出刑罚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具体要求 ,主张量刑时不宜过于重视一般预防的需要 ;最后联系中国国情与公民的一般价值观念 ,根据刑罚的本质 ,指出我国目前的刑罚虽然不宜过于严厉 ,但也不能盲目地推崇轻刑化。


[4]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J].中国社会科学,2009,(01):99-115+206.


关键词: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犯罪论,刑罚论


摘要: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具有重要意义。行为无价值论的主要缺陷在于:强调犯罪的规范违反性,与保护法益的刑法目的相冲突;突出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偏离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普遍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导致认定犯罪的整体性,既混淆了违法性与有责性,也不利于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且不利于贯彻共犯从属性说;注重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不仅未能限制刑罚适用,反而扩大了处罚范围;采取规则功利主义,导致对国民行为的过度干预,也不利于保护法益。结果无价值论在防止过度干预、采取自由主义原则的同时,将违反刑法目的的事态作为禁止的对象,不仅能够克服行为无价值论的缺陷,而且可以在实现报应正义的同时,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5]张明楷.论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J].中国社会科学,2012,(11):112-131+206.


关键词:被允许的危险,过失论的构造,构成要件,违法性


摘要: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风险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被允许的危险的存在,并不必然要求采取新过失论,而且新过失论存在诸多缺陷;采取修正的旧过失论是我国当前的应然选择。与具体事例无关的被允许的危险,只是立法政策问题;主张被允许的危险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观点,混淆了立法政策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被允许的危险,既不可能成为阻却违法的一般原理,更不可能成为具体的违法阻却事由;危险被允许,并不意味着实害被允许,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没有充分根据。违法性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应当进行事后判断;结果无价值论者不应当承认作为事前判断的被允许的危险的概念。由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处理的事项完全能够由其他成熟的理论处理,被允许的危险的概念及其法理并无存在的必要。 


[6]张明楷.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2017,(07):88-108+205-206.


关键词:法益保护,比例原则,刑事立法,审查步骤


摘要:法益保护原则一直是刑事立法的基本指导原理。近年来,有学者主张以比例原则替代法益保护原则。但是,比例原则并无超越法益保护原则的内容;而且,比例原则缺乏目的正当性的审查,其标准也不明确;近年来刑事立法中出现的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处罚的早期化以及重罚化现象,并不意味着法益保护原则面临危机,相反说明需要发挥法益概念的批判性机能。当然,比例原则对于贯彻法益保护原则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将比例原则引入刑法领域补充法益保护原则时,应当避免简单的话语转换与机械的套用。刑事立法的审查应当按五个步骤展开:(1)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2)刑罚是不是达到合理目的的有效手段?(3)是否存在替代刑罚的手段?(4)利用刑罚保护法益的同时可能造成何种损害?(5)对相应的犯罪应当规定何种刑罚? 


本期责任编辑:赵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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