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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被诉诈骗犯”案再开庭:公诉人穿运动装,审判长全程飙方言

刘虎 辩护人Defender 今天

倪飞亮被羁押前生活照。家人提供


▍文 刘虎

▍来源 作者授权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转载


倪飞亮是一起承兑汇票诈骗案的受害人:他赚取了76.6万元的“贴现”中介费,却又收入别人用于抵偿欠他的300万元债务的假承兑汇票,损失惨重。

 

但是,这名陕西省神木市男子却遭到了河南省平顶山市警方的跨省抓捕,罪名是:诈骗。已被关押两年多的倪飞亮本人称,是他没有花200万元买下一名警察的石头貔貅,并提供了与中间人(也是本案“受害人”)的录音。

 

6月29日该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判后,笔者撰写了《收下抵债的300万承兑汇票检察院非说他知道是假的》的文章。但已经做了最后陈述的倪飞亮并没有等来判决。四个月之后,该案宣布再次开庭审理。

 

10月31日上午,笔者第二次旁听了此桩奇案的庭审。

 

法官用河南话审外省疑犯

 

由于关押倪飞亮的舞钢市看守所距离新华区法院70多公里,要提回来路途时间颇长,这第二次庭审与上次一样,在上午11点多才得以开庭。

 

检察员、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公诉局副局长闫爱玲出席庭审穿着一身休闲的运动装,让旁听人员感到奇怪;而另一名检察员马军川则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有检察徽章。

 

关于检察人员着装,《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规范》第3条有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一)出席法庭;(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四)接待来访群众;(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公诉人闫爱玲的着装显然不符合规定。

 

除此而外,闫爱玲副局长在庭审中还使用方言。而审判长张喜群法官亦是全程方言审案,令来自陕北的被告人、一名辩护律师和约20名旁听亲友倍感头痛。

 

平顶山人使用的属于南鲁片的河南话,而被告人等日常说的陕北方言,语言学上系属晋语。不讲普通话,控、辩、审三方很难互相明白想要表达的意思。在上次庭审中,被告人倪飞亮就数次表示听不懂,而审判长依然坚持说方言。此次庭审,审判长使用方言依然如故,也出现了来自陕北的辩护律师刘忠山听不懂,请其重讲的情况。

 

参与诉讼的人员还发现,上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张毅本次没有参加,由闫潇玉代替。但审判长张喜群并未宣布征求诉讼参与人意见。

 

“这也违反了‘审理者负责裁判’的刑事诉讼原则。”一位旁听该案的资深律师说,“都没有完整的参与审理,不了解案情,如何对案件的裁决发表意见看法呢?”

 

2018年10月31日拍摄的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刘虎 摄


高谈阔论的“受害人”称遭到了胁迫

 

本次审理,是因为被告一方在庭审中提交的2014年已经退给“受害人”倪峰涛承兑汇票中介费及占用利息共90万元,合议庭在庭后要求公诉方对此进行证据补充。平顶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遂补充了几份证人证言及讯问笔录。再次开庭,即是对这些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倪飞亮称,他得知自己当中介经倪峰涛兑现的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出了问题以后,感到过意不去,就将他赚到的中介费76.6万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总计90万元,退给了倪峰涛。其中倪峰涛出具的一张80万元的收据,分别是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50万元,一张30万元。他是在往鄂尔多斯去的机场高速路上给的倪峰涛。因为倪峰涛说急着去坐飞机怕时间来不及,出的条子是两三个月之后,再次去他煤场时,在煤场餐厅写的。“当时我还在我们煤场请他吃的饭。”

 

倪峰涛出具收条时情形,在场的煤场职工高亚东、丁文明以及倪飞亮的哥哥倪亮,均向平顶山警方作证,证实了这一过程。

 

而倪峰涛面对警方调查,则表示是倪飞亮一方人多,他受到胁迫写下的收条。“倪飞亮威胁我,如不按照他的意思打条就别想离开神木。”他称所谓收到90万元,实际上只有10万元的承兑汇票。

 

倪飞亮庆幸自己多留了一个心眼。他对倪峰涛打收条的过程进行了录音,并提交给了法庭。录音里,倪峰涛对于倪飞亮坚持要留下字据还批评他“你像个女人一样(啰嗦)”。而他在听由警方人员带去的倪飞亮录音时,对于录的是自己,也并没有半点否认。

 

此次庭审时间很短,审判长让倪飞亮又做了一次最后陈述。倪飞亮坚持自己无罪。公诉人也坚持起诉书观点,要求法院对倪飞亮作有罪判决。

  

合议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被害人”倪峰涛今年9月接受警方调查时,自称这张80万元收条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


《票据法》未要求汇票“出票”一定有基础交易关系

 

7月2日,倪飞亮涉嫌诈骗一案第一次开庭后,辩护人刘忠山所在的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邀请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对该案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问题进行了论证。

 

四位中国顶尖刑法学专家一致认为: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无法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倪飞亮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倪飞亮不构成诈骗罪之共犯。四位法学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已送交审理法院。

 

微信公号“汇票圈”7月20日的评论文章亦认为,该案被告人倪飞亮,其实也是受害人。

 

票据交易是否合法,首先在于合法性中所说真实的货物交易基础究竟是什么。文章指出,银行承兑汇票因在开出时(流通前)就由商业银行承兑,(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信用较好,极少出现不能承兑的现象)因此,在交易市场上被作为一种支付手段普遍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经过开票、承兑、背书转让(质押)、付款几个过程,开票时,申请人要向银行支付保证金,签订承兑合同并经过商业银行的一定审批程序,然后开出承兑汇票。在没有授信的情况下,申请开票人需提供全额保证金才能开票;而在授信制度下,对于资信较好的企业(尤其是资源型公司)商业银行通过授信风险评估,授予企业一定的授信额度并确定一定比例的保证金(30%-50%),交存保证金后即可开出全额的银行承兑汇票。

 

文章认为,倪飞亮案中警方负责人所说的基础交易关系是认定倪某进行诈骗的重要依据。可是,实际上《票据法》并没有要求汇票“出票”一定有基础交易关系,其第21条规定,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但由于《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的签发也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各商业银行在申请开票时也要求提供特定的买卖合同。

 

文章指出,按照这种要求,如果“出票”完全符合规定,申请人(企业)必须是基于履行特定合同的付款义务,以特定的收款人为对象而开出的特定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在实务中,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极少。“我们很难评价这种限制的利弊,因为从鼓励交易角度出发,要求有交易背景大概能够促进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经济发展;但如果必须以履行特定的合同为条件,将限制承兑汇票的发行和流通;但按照《票据法》立法者的观点,当初要求票据转让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仅仅是为了‘防止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可是问题远非那么简单,十年前已有少数银行工作人员买卖承兑汇票赚取差价。今天的票据中介则已经成长成一个阶层并具有极大的经济实力,成了左右票据发行、流通、贴现、转贴现的中间力量。”


倪飞亮已在舞钢市看守所关押两年三个多月。刘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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