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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渊、王静 | 西沙“沉船事件”与法国立场的演变

郭渊、王静 法眼看南海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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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沙“沉船事件”与法国立场的演变

作者
郭渊
暨南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静暨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声明本文原载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3年第4期,经期刊和作者授权转载,系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近代列强南海立场的演变与中国维权研究”(22AZD1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仅代表作者立场,不代表平台观点。如需原文,请在中国知网下载。
摘要在地缘利益驱使下,20世纪初法国驻广州领事企图利用未经证实的西沙“沉船事件”否认中国主权。这在当时未产生多大影响,不过后来法国人根据需要多次“充实”该事件的内容。20年代末30年代初,法国人编造包括“沉船事件”等所谓的“历史依据”主张占有西沙,虽然他们清楚地知道这些“依据”的漏洞所在,但依然与中国交涉并采取侵扰行动。法国还以“沉船事件”为说辞,要求英国“尊重”所谓法属安南的西沙主权,英国在对相关档案搜集与研究后,公开否认法国的要求,然而为避免卷入西沙争执,并未将沉船档案及研究结果公布于众。
关键词:西沙群岛;“沉船事件”;法国殖民者;英国外交部
正文
    在地缘利益驱使下,自20世纪初法国人就企图利用19世纪末德轮“贝洛纳”号(Bellona)、日轮“梦图丸”(Imei Maru)在西沙沉没、货物被抢之事,声称当时中国地方政府某些官员曾否认西沙为中国领土,同时寻找法属安南拥有西沙的“依据”,但其觊觎西沙的野心因内部意见分歧而作罢。20年代末30年代初,法国企图趁东亚局势巨变之际再次谋求西沙,酝酿与中国交涉,其间“沉船事件”被多次提及,并不断“充实”内容。因关涉英国因素,英国外交部及驻外机构在中法西沙争执后,对英国档案进行搜集和研究,揭示了德轮“贝洛纳”号沉船货物被抢的始末缘由(并未查证到日轮“梦图丸”的资料),不仅证明中国对“沉船事件”的处理符合当时的航运规则,而且该处理方式也得到了英国政府的承认。这揭穿了法国为获取地缘利益而编造证据的真实目的,然而为避免卷入西沙争执,英国未将该调查结果公之于众。一些学者不辨真伪,沿袭法国殖民者的西沙沉船旧说。海峡两岸学者在研究南海问题时也涉及该事件的某方面,因不是专论,故未能揭示其始末缘由及法国的地缘政治考量。为此,我们有必要运用法、英档案还原“沉船事件”的历史真相,尤其是通过英国档案来看英方对该事件的立场,以证明中国对西沙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

01

沉船事件”的出现及“完善

    近代以来西沙海域因暗礁遍布,故遭风触礁沉没于此的船只颇多。如1891年德轮“马里亚纳”号(Mariana)在浪花礁触礁沉没、1894年德轮“贝洛纳”号在北礁失事、1896年日轮“梦图丸”在宣德群岛沉没。1925年3月3日,英国人主办的《字林西报》这样描述西沙航海的危险:“特别是在北礁(西北端——原注)和浪花礁(东南端),许许多多船只在这里遇到自己的末日。”在来往西沙的各国船只之中,英国商船颇多,20世纪初英国政府为航海安全曾向中国政府呼吁在西沙设立灯塔。因国内政局动荡,中国政府未采取行动。虽然建灯塔之事没有结果,但至少可以证明英国承认中国拥有西沙主权。

    与英国相比,法国殖民者更看重西沙群岛的地缘作用。自19世纪末起,法国就担心他国占据群岛会对法属印度支那地缘安全形成威胁,因此就产生了觊觎之心。1899年6月,时任印度支那总督保罗·杜梅(Paul Doumer)企图在西沙群岛某一岛上建灯塔,目的是“不让另一个列强在那里立足”,以此“作为日后提出主权的根据”。该计划因法国外交部、海军部的反对而未实行,但法国仍关注西沙局势。1909年5月,两广总督派舰船勘查西沙、宣示主权,这本是中国的自主行为,却引起了法国人的猜疑。法国驻广州领事伯威(J.J.Beauvais)根据外交部长的指示,去了解中国政府的意图。他在给外交部长的信中,除讲述中国勘查西沙的经过外,提出“法国对这些岛屿拥有与中国一样多的权利”的说法,并以所谓西沙沉船之事作为否认中国主权的“证据”:一艘载有铜锭(saumons de cuivre)的日本轮船在西沙沉没,保险公司试图抢救,但船上货物被中国渔民“抢劫”,英国驻海口领事额必廉(O’Brien Butler)“提出了一项具体的赔偿要求,但中国政府拒绝了,理由恰恰是西沙群岛不是中华帝国的一部分”。

    伯威在信中没有提供西沙沉船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船名,以及保险公司的具体名称、英驻海口领事与中国交涉和提出“赔偿”的经过情形,而这些内容对界定该事件的性质是十分重要的。可见,这种资料搜集的方式似乎有道听途说之嫌。伯威的西沙沉船之说当时并未对法国政府产生多大影响,外交部长对他的信件未予回应,其中的缘由可以用伯威信中之语解释:“我们的干预可能会(在中国)引发一场新的沙文主义运动,而这可能比占有西沙群岛更有害。”然而,法国殖民者始终担忧他国占据西沙会对法属印度支那形成地缘威胁,伯威认为:“西沙群岛对我们来说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它位于西贡和香港之间,对航运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危险。”伯威提出的西沙沉船之说为后来的法国及其殖民机构、越南一再坚持,并不断“完善”某些环节,企图将之塑造成否认中国西沙主权的“历史依据”之一。

    伯威报告之后的十年间(1909—1919),法国及其殖民机构未讨论过西沙之事。直到1920年9月,日本人为开采资源问询西贡海军司令关于西沙“归属”问题,尤其是1921年广东省政府为开发西沙再次发布将其划归崖县管辖声明后,法国及其殖民机构才开始讨论西沙局势。1921年5月5日,法国驻华公使馆海军武官在一份备忘录中说,如果崖县管辖的“声明是在日本代理人的唆使下做出的,那么后者要求中国以后进行某种程度的变相转让就毫不奇怪了”。虽然法国认为西沙资源开发的价值不大,但是担心其落入日本手中。

    在上述背景下,法国及其殖民机构开始对西沙群岛的历史和现实状况进行评估,论证西沙与法属安南在地理和历史上的密切关系,强调群岛对法属印度支那地缘安全的重要性,并再次提起西沙“沉船事件”以否认中国主权。这在1921年5月6日印度支那总督府政务和土著局的公函中有集中体现。该报告对西沙“沉船事件”的某些情节进行了“充实”。一是出现了沉船的名称、时间和地点,1894年,“贝洛纳”号在北礁触礁覆没;1896年,“梦图丸”沉没于宣德群岛。两船均运送英国公司保险的铜块(cuivre)。二是“充实”了事件经过:两船沉没后,打捞船因遭遇到恶劣天气而不得不放弃营救,沉船就这样被抛弃了,“于是中国渔民划着小船到那里,开始有步骤地哄抢沉船物品”。应保险公司的要求,英国驻华公使和海口领事与海南官员交涉,然而“海南官员们提出抗辩,声称西沙群岛是荒芜的岛屿,既不属于中国也不属安南。它们在行政上不隶属于海南的任何一个地区,也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它们的治安工作”。

    这份公函“补充”了1909年伯威报告中的“不足”之处,出现了对沉船某些情节的描写,这似乎说明政务和土著局在撰写公函时参阅了某些资料,但它未说明依据何种资料勾勒该事件的,以及如何让人相信中国海南官员“抗辩”之语的真实性。另外,在领土归属问题上,中国地方官员能否跨越中央政府来“定性”西沙的归属?该报告没有解释这些关键问题,当然由于立场的缘故,它也难以对此进行客观的说明。

    按照国家间交往的规则,涉及领土主权之事(交涉、争执等)应由中央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地方政府主要起到配合作用,其权限受到严格的限制。从历史维度看,中国地方政府未经过周密的调查和论证,而轻率地推卸国家责任,这不仅不符合外事规则,而且也是罕见的。例如,晚清两广总督府对于“二辰丸事件”(1908年)、“东沙岛事件”(1907—1909年)的处理,都是请示中央政府(总理衙门),根据其指示来处理问题的。如果按照印度支那总督府政务和土著局所说,对于领土面积比东沙岛还要广大的西沙群岛,海南官员未经调查、请示中央政府,就如此轻率地回答英国驻华公使、海口领事的质询,这从外事程序和行政逻辑上是难以想象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

    虽然印度支那总督府政务和土著局依然利用西沙“沉船事件”来否认中国主权,但是似乎并未改变法国原有的西沙立场。在协商之后,法国内部形成了“有条件地”承认中国主权的立场。1921年5月30日,印度支那总督就向法国殖民部提出:“以官方承认中国对西沙主权为交换条件,要求主权政府作出正式承诺,永远不在那建立军事或海军基地,不进行任何同类性质的布防,这种要求似乎不会过分。”该建议得到了法国殖民部的同意,法国外交部对此也表示支持。同时,法国外交部担心中国向日本妥协,将西沙群岛租借给它,为此提出1898年4月10日《北京公约》的规定适用于该群岛,并责成法驻华代办择机与中国交涉。然而由于当时中国政局动荡不已、南北政权对立,法国未能确定具体的交涉对象,于是与中国谈判之事就被搁置了。


02

对“沉船事件”的调查及法律“鉴定”

    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中国西沙资源遭到他国的觊觎和掠夺。日本人假借中国商人之手不断掠夺西沙资源,法国某公司为开发之事向法国外交部询问群岛归属。法国及其殖民机构再次关注西沙群岛,同时法国报刊鼓吹西沙对法属印度支那的重要性,敦促法国尽快采取占领行动。在此背景下,法国人开始有计划地编造、鼓嚣法属安南拥有西沙的所谓“历史依据”,法国航海者拉皮克(P.A.Lapicque)是这样描述西沙“沉船事件”的:为德日两轮沉没事,英国驻北京公使、驻海口领事与中国当地官员交涉,但是后者抗辩说“西沙群岛不属于中国,在行政上不隶属于海南的任何地区”,并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拉皮克之文描写的西沙沉船,没有出现安南的字眼,即前述印度支那总督府政务和土著局公函中提及的西沙不属安南。拉皮克未对此进行任何解释。1930年3月20日,印度支那总督皮埃尔·巴斯基埃(Pierre Pasquier)致函殖民部长时,也将西沙“沉船事件”作为否认中国主权的“依据”,特意提到拉皮克之文作为了解西沙历史与地理的辅助材料,并将此前伯威、印度支那总督府政务和土著局所述的“沉船事件”的相关责任方——海南地方政府,转变为“广州总督”(巴斯基埃错把两广总督理解为“广州总督”)。然而巴斯基埃没有提供此说的“依据”何在。

    耐人寻味的是,作为法国殖民者搜集“历史依据”的基石报告——1929年1月22日法驻安南高级专员乐福尔(Le Fol)给印度支那总督的信函,列举了后来法、越所坚持的一些越南文献,如《交趾支那地理》《大南一统志》《安南地理》等,以及安南政府档案室里保存的资料(黄沙队、嘉隆和明命皇帝对西沙群岛的管辖等)作为所谓的“历史依据”,却未有西沙“沉船事件”的相关内容。与乐福尔侧重“历史”相比,伯威、巴斯基埃等人似乎主要从政治角度考虑问题,对于“沉船事件”未有严格论证。

    实际上,印度支那总督对上述“历史依据”是否可信也心存疑虑,意识到需要调查相关资料进行证实。1930年10月18日,巴斯基埃在给殖民部长的信中说,曾为此事求助于法驻华公使亨利·奥古斯特·韦礼德(Henry Auguste Wilden),后者又责成法驻广州领事就这一问题询问其英国同行,请其帮助查找沉船资料。1930年8月8日,韦礼德回复巴斯基埃说,已让法国驻广州总领事艾那(M.L.Eynard)咨询他的英国同行,并说只要得到信息就马上回复。巴斯基埃在给殖民部长的信中,对调查之事颇有“信心”:“当年总督府关心的是如何保障西沙群岛水域的航行安全问题,中国政府却宣布它与西沙群岛无关,称这是些被放弃的岛屿,既不属于中国也不属于安南。搞清楚这个事实不是没有益处的。我觉得如果能正式证实他们对英国领事的答复,那将有助于证明我们的论点是无法反驳的。”

    对比伯威以及巴斯基埃以前的述说,就会发现此次巴斯基埃在给殖民部长的信中改变了某些说法,然而未提出依据何在:(1)在西沙“沉船事件”中,此前印度支那总督府政务和土著局说的中方是海南官员,巴斯基埃却换成了“中国政府”,这在有意无意之间使中方对该事件的处置上升到中央政府层面。(2)“当年总督府关心的是如何保障西沙群岛水域的航行安全问题”,指的是前述印度支那总督保罗·杜梅企图在西沙建灯塔之事,他的目的是谋占群岛,而不是关心什么“水域的航行安全”问题。

    巴斯基埃咨询之事不久有了回音。1930年11月18日,艾那致电给他说,英国驻广州领事,对“目前存放于广州英国总领事馆的原海口英国档案文件,进行了最彻底的查找”,但未发现关于西沙“沉船事件”的记载。也就是说,法国及其殖民机构多次述说的西沙“不属于中国”,未获得英国相关档案的支持。此后英国驻广州领事未再提及此事,法方亦未询问,于是调查之事就这样了无声息了。然而,法国及其殖民机构继续抓住西沙沉船之事不放,不断放大处理,以之作为否认中国西沙主权、与中国交涉的“历史依据”之一。

    在酝酿与中国交涉之时,因对所搜集“历史依据”的法律效力如何没有把握,1931年2月7日,法国外交部亚大司副司长那齐雅(Paul E.Naggiar)向该部法律顾问米勒·巴斯德(Jules Basdevant)提供所搜集的西沙资料,责其进行鉴定,其中就包括西沙“沉船事件”的资料。3月3日,巴斯德对这些资料提出一个总的看法:“长期以来,安南一直未对这些岛屿行使其权利。在这些岛屿上建造一座灯塔的意图,并没有导致我们在这方面可以援引的任何外部权利表现。”巴斯德还对拉皮克所搜集的西沙历史资料的价值基本上持一种怀疑的态度:“拉皮克先生在1929年的小册子中所提到的事实,在上述文件(指那齐雅提供的资料)中没有得到证实。在这种情况下,安南的权利是得到了维护,还是默认了放弃?”根据米勒·巴斯德的研究结果,1931年7月4日,法国殖民部长保罗·雷诺(Paul Reynaud)致电印度支那总督说:“安南的权利,虽然在18世纪初就已经存在了,但由于长期的放弃,故很难预判仲裁(的结果)。”可以看出,法国政要、外交部法律顾问对与中国交涉西沙的结局并不抱乐观态度。

    然而不久之后日本挑起“九一八事变”以及随后进攻中国东北,国民政府忙于应对日本侵略,无暇顾及南海海疆,且有求于法国的国际支持。法国选择此时挑起西沙交涉,无疑会形成有利于己的外交局面。1931年12月4日,法国外交部照会中国驻巴黎公使馆,声称法属安南“拥有”西沙群岛,并列举一些所谓的“历史依据”,其中就包括西沙“沉船事件”,内容如下:“在1898年,‘贝洛纳’号和‘梦图丸’在西沙海域沉没,中国渔民从两艘沉船之上偷窃铜块,英国驻海口领事向中国政府交涉,要求惩办罪犯时,曾被告知这个问题不属于中国政府的职权范围,因为‘西沙群岛不属于中国版图’。”

    该照会对西沙“沉船事件”进行了简化处理(未提及沉船的地点、经过情形等),仅提及英驻海口领事向中国政府进行交涉以及后者的答复。法国对西沙“历史依据”的编造和使用,是服从和服务于地缘政治目的的,其对外交涉是谋求地缘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国的无理要求被国民政府断然拒绝。1932年9月29日,国民政府驻法公使馆根据外交部指示,对法国的所谓“历史依据”逐一地驳斥,其中对西沙“沉船事件”直接以“无案可稽”予以反驳。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沉船事件”,因未弄清其来龙去脉,故国民政府在驳斥法方时仅一笔带过,从而使该问题悬而未决,致使法方在此后交涉中一再述说此事。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国民政府未能对西沙交涉投入太多精力,加之国内缺乏南海疆域研究的专才,致使其应对之策滞后于南海局势的发展。


03

英国对沉船资料的查找及法接触

    在法国挑起西沙交涉后,法国及其殖民机构在宣传所谓的“历史依据”时,逐渐形成了一种固定思维——把虚假的证据当作既成的事实。为获取地缘政治利益,法国往往不是从协商、谈判角度求得问题的解决,而是采取一种颇为强势的所谓“主权者”姿态与中国进行交涉,这不仅表现在中法交涉期间派舰船前往西沙以彰显其存在上,而且还表现在反对英国西沙水文测量之事上。

    进入20世纪30年代中期之后,英国密切关注日本的南下扩张行为,同时为加强香港至新加坡航线的安全与畅通,多次对西沙和南沙群岛及附近海域进行水文测量。英国人的行动引起了法国殖民者和报刊的注意。1936年10月31日,河内报纸《公正》登载一则中英两国谈判要在西沙群岛上建立一个“飞机补给基地”的消息。11月25—27日,英国海军部海道测量船“先驱”号(Herald)前往西沙进行水文测量,这被远东媒体解读为对前述消息的证实。正是在此背景下,法国与英国进行交涉,反对英国在西沙建基地和进行水文测量,后来证实中英建基地一事子虚乌有。然而水文测量一事让法国耿耿于怀,于是法国拿出“沉船事件”来说明法国的所谓“权利”。1936年12月23日,法国驻英大使照会英国外交部,声称法国一直否认中国对西沙提出的主张,通过对安南编年史的研究,可以确认安南拥有西沙的“主权”,并举出“沉船事件”为例证。

    法国提出西沙“沉船事件”来述说其所谓的“权利”,似乎忽略了该事件当事方——英国的感受。实际上早在中法西沙交涉之时,英国得知“沉船事件”与其有关,为弄清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在1933年,英国驻华公使馆查阅了‘中国秘书处’1895—1898年中国函电档案,但无所获”。迨至1936年,法国反对“先驱”号水文测量之事发生后,促使英国驻华大使馆人员查找相关资料,以求彻查“沉船事件”,调查结果不支持法方的说法。

    事情的经过如下:1937年1月16日,英国外交部顾问罗纳德(N.B.Ronald)奉外交大臣安东尼·艾登(Anthony Eden)之命致函海军大臣,通报该部对“先驱”号水文测量、“沉船事件”的看法,否认法方声称的侵犯其权益的指责。罗纳德就“沉船事件”指出,通过研究英国驻华大使馆存有的档案,“并没有任何内容来支持这一说法(法方的指责——引者注)”。他进而否认了法方一再述说的晚清时期英国与中国交涉沉船的说法,揭示出当该事件发生时英国保险公司的失责,以及中国政府与沉船之事无关的客观事实:“在与英国公使馆的通信中,保险公司担心中国政府拒绝受理任何索赔要求,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保护他们的财产。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西沙群岛都离海岸太远,所以指望中国政府对此采取特别措施来防止抢劫是不合理的。”

    罗纳德的信函还附有1936年12月23日法国大使馆就西沙主权问题给英国外交部备忘录的副本,但未将所掌握的驻华大使馆的档案一一展现出来,不过上述之语仍具有一定的史料和证据价值,有助于还原当时“沉船事件”发生时的某些历史场景,以及英国政府对该事件的立场。西沙“沉船事件”发生后,船上货物遭到抢劫,担当责任者应是保险公司。这是因为无论是船只还是货物,保险公司都应尽到防护、守护的责任。船上货物被抢,显示出该公司保护措施的不到位,这并不关涉西沙群岛的主权问题,究其实质应是一场涉及经济损失和赔偿的民事纠纷案件。日本学者浦野起央在对该事件分析时强调沉船货物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在这里,人们所关心的不是西沙群岛本身的利益,而是在那里失事的船只所装载的货物。”对于法国外交部的通报,英国海军大臣的立场很明确,反对法国的西沙主张。1937年2月17日,海军部菲利普斯(S.H.Philips)奉海军大臣之命致函外交部次长,建议对法国的所谓西沙主张采取“最有效的方法进行抵制”,并认为如果对法国的主张采取“无视态度”,“可能被解释为默认法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根据海军部的建议,以及外交的现实需要,1937年3月10日,英国外交大臣艾登在给法国大使沙博尼埃(Charbonnière)的备忘录中,首先就西沙归属发表看法,指出中国也主张对这些岛屿拥有主权,但在两国协商或由国际法庭裁决争执之前,英国政府不愿意就哪个是主权国家发表任何意见。对于“沉船事件”,艾登指出英国外交部仔细查阅了相关档案,并没有发现法国大使馆所述的“中国政府放弃主权的任何迹象”。

    尽管英国表示对西沙的归属问题持“不介入”立场,但是查阅到的“沉船事件”档案、某些看法的提出,在客观上还是有利于中方的。英国是“沉船事件”的当事方,对于该事件的调查及立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然而,英国并未将其查阅到的档案、调查结果公之于众,这在一定程度上继续使该事件处于扑朔迷离状态。或许法方自觉理亏,未在此事上继续与英交涉,双方的外交接触就此而止。在与法接触后,英国外交部及驻华机构仍继续搜集、整理相关资料,以还原西沙沉船的某些环节。西沙“沉船事件”本无关法国利益之事,然而法国以此事为据,质疑乃至于挑衅中国西沙主权,这岂非咄咄怪事。1937年3月10日,英国驻华大使馆档案书记官在一份备忘录中,对法国通过“沉船事件”极力否认西沙为中国所有的言论的目的揭示说:“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值得怀疑的是,中国政府的任何免责声明是否会被扭曲成放弃对西沙群岛的所有权。”


04

余论

    西沙“沉船事件”在法国编造的“历史依据”之中并不占据主要地位,更因疑惑该“依据”的真实性以及所具有的“法理”意义,使他们一度对之有效性持怀疑态度,此后也未见其对该事件进行过深入探究,这或是法国及后来越南对该事件仅限于重复性宣传而未对其拔高的主要原因,但其影响不可忽视。(1)法国及后来越南对西沙“沉船事件”的长期宣传,可能会造成国际社会的一种感官、听觉的错位(将之当作既成事实),致使法国上述说法流传,蒙蔽一些不明真相者,并为其他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将之作为质疑中国主权的“例证”而反复操作。(2)与上述问题紧密相关的是,国民政府对西沙“沉船事件”的简单应对,即仅在事理上驳斥法方,未进行资料上的查证与研究,以揭示事件真相,这就不能对法、越谬说进行有力批驳,并在某种程度给人以力不从心之感。

    在西沙“沉船事件”中,法、英、中三者扮演了不同角色,法、英因对西沙归属持有不同立场,以及对地区局势的把握,使它们对该事件的处置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从而产生了不同的地缘政治影响。法国企图趁东亚变局之机谋占南海地缘利益,如果与历史同时期法国挑起的“南海九小岛事件”一起来考量,可以看出法国的思维范式是一致的,即通过外交和军事谋略来控制两群岛局势,并力主左右与他国交涉的步骤,而在此过程中表现为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以及对英、日等国的排斥,这使其成为此时南海局势恶化的主要推手。

    英国作为与南海航运密切相关者,且有殖民利益存在于周边,其关注南海局势的变化似乎有合理的一面,然而为避免卷入中法西沙争执之中,采取置身事外的态度。一国对外政策的选择,为该国自主之事,本无可指责,然而放置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英国上述立场对地区秩序的消极影响立现,即听任他国恶化南海局势、搅动南海秩序,未能承担起维护国际正义的责任。此时日本将其主要军力、外交集中于中国东北、华北,暂时未对西沙、南沙群岛采取行动,故未形成与法争夺的局面。这更可证明英国对南海局势的变化有一定作为空间。

    就中国来说,在与法交涉过程中,无论是从治理西沙的力量投入、南海资料的搜集和运用来看,还是从研究人员的组织和动员来说,均明显滞后于南海局势的发展;政府对西沙粗疏的经略方式使自身陷入一种维权的被动状态,这种状态的消极影响持续了相当长的历史时间。由西沙“沉船事件”所折射出来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中国政府不仅要用文、武两手来处置南海问题,维护民族权益和南海秩序,而且也要善于运用他国的利我因素,塑造中国的国际话语权。

    在该事件中,英国的立场及表现颇为重要,尤其英国掌握的西沙档案是打开沉船真相的“钥匙”。然而国民政府并未与英方沟通了解情况,反观法国与英国进行了接触,虽未获得对方的支持,但试探出英国对西沙争执持“不介入”立场,这多少使法国在谋夺西沙中少了某些顾虑。从这一对比可看出国民政府在外交上谋虑不周,以及应对海疆问题经验的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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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 | 陈嘉怡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
审校 | 徐奇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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