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文鑫说法丨从“政辩对抗”,看庭外辩护的无奈与风险

文鑫说法 文鑫说法 2022-03-24



                      文丨郑文鑫



01
最近出现一种新的对抗关系,就是政法委领导和辩护律师的对抗关系,我把它称为“政辩对抗”。 
这是继控辩对抗、审辩对抗之后又一种新的对抗关系。
也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又一个特色。
事情的起因据悉是广西某传销案的十三名辩护人集体到当地政法委反映案件情况,结果当地政法委领导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报警,随后该十三名辩护人被集体带到某派出所,经过长达8小时的询问之后,才被释放,身心俱疲。
政法委领导报案,派出所只传唤一方,用尽了法定的八小时时限……案件经过自媒体报道,迅速引起广泛传播。
很多人停留在批判当地政法委领导的不讲法,官威大。
我们都知道,政法委实际上是公检法三家的领导,从单位的名称看来,至少应该是懂法之人。
为何作风如此粗暴,有以权压法之嫌,个中原因尚未查清,我不做评论。

02
我关心的问题是,这群资深的辩护律师,为什么要跑到政法委去反映案件?
这是因为,在当下,我们的辩护战场,绝大部分都不在法庭之上,甚至不在法院之内,这是问题的根源。
只要研究我国刑事司法的决策机制,会很自然的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决策者在哪里,就要把辩护延伸到哪里,只有这样,才能把辩护的声音,传递到决策者那里去,否则,法庭上的辩护,有可能只是走走流程的形式辩护。
你慷慨激昂,他不温不火。
如同演戏,只要按照既定的剧本表演,波澜不惊。
一旦超越剧本,必然血雨腥风。

03
从经验上看,一旦案件走到法庭上,想要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往往是困难的,因为法庭大多数时候不是为了倾听被告人是否有委屈,查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而只是为了确认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成果。
这是一般案件的情况。
稍微复杂一点,在法院内部,法官就要考虑庭长的意见,考虑分管副院长的意见,考虑院长的意见,还要考虑审委员的意见。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几乎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了。
而这只是内部情况,法院经常还要面对来自外部的各种压力。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其他机关影响,这是宪法的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并不总是如此。
原本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经过几年的努力,似乎法官的权力越来越大,然而,在一场接一场的运动式执法之后,不仅法官权力开始限缩,甚至法院的权力也开始限缩,以前被视为司法黑幕的请示汇报制度,不仅纷纷回归,而且以常态化、制度化的公开方式在运行。
多少人在假借政治站位,公然违法?殊不知,最讲政治的,应该是要严格遵守法律之规定的,而不是各种知法犯法,知法违法。
案子越小,决策越简单。
案子越大,决策越复杂。
法官要考虑的太多,法院要考虑的太多,各种请示汇报,在所难免。案件影响越大,法院所受的干扰就越大,独立性就越差,决策能力就越弱。

04
这群律师跑到政法委去反映情况,其实质是对法官、法庭以及法院没信心的表现。更重要的是,这种没有信心的表现,不是臆想出来的,而是一种“中国式辩护经验”,他们似乎是在各种疑难复杂案件中归纳总结出来的有效辩护经验。
决策者在哪里,就要把辩护延伸到哪里。
很多人都知道这个道理,但不是所有人都敢轻易去挑战。
这种背景之下,以某教授为代表的新死磕派律师,他们敢于坚持自媒体辩护,也勇于披露种种司法内幕,走出法庭,把辩护延伸到各个决策的地方去。
他们把自己置于风险之中,为似乎已经是既成的案件迎来转机,同时也为自己赢得了市场。
包头涉黑案如此,湖北“捞钱”案如此,广西传销案亦如此,如出一辙。
法庭不能成为说理决策的地方,就必然催生法庭之外的辩护,而这种辩护的结果只会增加各种对抗和撕裂,也会把律师置于更高的风险之中。
皇帝的新衣,轮不到你来指指点点。
揭开别人的伤疤,必然引发新的对抗。那些你没有打败的,终将以潮水般的力量反扑过来。这是危险所在。
好在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最基本的情理法,经过充分的传播,必然成为衡量的唯一标准。
自上而下的关注,这是新的转机。
在危与机中游走的人,就好比是走钢丝的表演者。风吹草动,危险即现。
如果不是无奈,谁愿意轻易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05
他们是在为中国的法治鼓与呼,还是在为赚钱的事情摇旗呐喊。来自四面八方的质疑不可避免。
我既无意肯定他们,也无意否定他们。我既不会送给他们掌声,也不会刻意贬低他们。
身处局中,我们总是更容易困惑和迷茫。
法律是什么?
这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辩护律师是什么?
这也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看过一本书,叫《中国刑事司法决策研究》。看完之后,对中西的司法有一个横向的了解,也对中国的刑事司法有一个具象的认知。
这个认知就是,法院的地位似乎不足以让其承担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个个案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就必须让法院、法官可以居中超然裁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并非单纯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完成从打击敌人到保护人民的轨道上来。
从除弊到兴利,从打击犯罪到程序正义,以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我认为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而律师,就是在这一过程中,为遭受委屈的人,或为维护自己权益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已。
律师首先是一份工作,赚钱谋生。
律师其次不仅仅是一份工作,因为工作的内容,不是纯粹的商业服务,而是包括一种深刻的社会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
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
一切或只是个轮回。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