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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杀死一个精神病人——吴谢宇案二审辩护词

徐昕 郑晓静 国阜刑辩
2024-09-06


目 录

一、吴谢宇有精神病

(一)吴谢宇具有精神病家族史

1、吴谢宇父系亲属的精神病史

2、吴谢宇母亲谢天琴内向、孤僻、洁癖、多愁善感,认为生活失去意义,或有心理障碍,对吴谢宇产生了显而易见的负面影响

(二)吴谢宇有精神异常史,曾多次尝试自杀

1、吴谢宇敏感多疑,认为自己随时可能会死

2、吴谢宇多次尝试自杀

3、吴谢宇原计划杀死母亲后再自杀,“我要带妈妈一起回家”

(三)吴谢宇作案动机和过程有悖常理,非精神状态正常者所思所为

(四)三批专家一致认定吴谢宇系因重度抑郁症发作导致“扩大性自杀”,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下降或丧失

(五)民众普遍认为吴谢宇患有精神疾病

(六)吴谢宇预谋杀人并不能否定其在精神病支配下作案的事实

(七)吴谢宇弑母后为何没有选择自杀

 

二、不要杀死一个精神病人

(一)若不对吴谢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有违司法公正

(二)抑郁症不仅仅是心情不好

(三)判处身心障碍者死刑有违人权保障原则

 

三、亲亲相杀,成因复杂,不是非死不可,亡母盼逆子免死

(一)亲亲相杀,成因复杂,执行死刑者极少

1、国内杀害父母类案分析

2、国内杀害子女类案分析

3、域外杀害父母类案分析

(二)亡母盼逆子免死

(三)吴谢宇非死不可?

 

四、徒死不足以避免悲剧重演

(一)类案时有发生,非死刑威慑所能避免

(二)吴谢宇案折射的教育和家庭问题是悲剧的根源

(三)最高院已倡导全社会反思,而非以极刑结案

 

五、诈骗罪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有误,买卖身份证件行为不应另行处罚

(一)诈骗罪部分事实未立案,所取得的证据不合法

(二)陈春新、谢天鹰等基于友情、亲情给付吴谢宇钱款,定性为民事欺诈更妥当

(三)买卖身份证件行为与杀人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择一重处罚即可

 

六、程序违法严重,难以接受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一)诈骗罪部分事实未立案,所取得的证据不合法,应直接发回重审

)福州中院一审未告知审委会成员,违反回避制度

)一审未依法履行对被害人近亲属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义务

)一审出现“职业陪审”,合议庭组成违法

)重要证据未经依法举证质证,一审判决遗漏了关键的无罪或罪轻证据

1、鉴定意见一审未出示,导致重要证据未经两审质证

2、谢天琴日记、书信不仅一审未举证,二审仍未举证质证,一审定案遗漏了关键证据

 

 

审判长、审判员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称谢天琴,日记信件涉及隐私,另行安排核证,但仍未举证质证,也未答复精神病鉴定,辩护人还申请了排非,辩护词也没交,福建高院就通知宣判,不合法,不公正。

法院只是两次微信非正式通知提交辩护词,律师也予以配合,积极撰写法律文书,一周内已经提交了数万字的三份法律意见,也表示辩护意见初稿可以先提交,而法庭并没有要求提交辩护词初稿,就着急宣判。因为是命案,死刑案件,律师非常慎重,一直在认真修改辩护意见,现赶在法院宣判前提交尚未完成的辩护词。请法院一定要认真对待,全面引用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予以回应。每一个死刑案件都要接受历史的检验,何况吴谢宇案是一起举国关注的影响性案件。

请允许我们对吴谢宇的母亲,本案被害人谢天琴表示深切的哀悼。作为吴谢宇的辩护人,我们也要代吴谢宇向谢天琴的亲属,吴谢宇的外婆舅舅、阿姨及所有亲属表达歉意,辩护人对他们这些年因失去亲人,因被舆论打搅的痛苦遭遇深表同情。

毫无疑问,本案是一起彻头彻尾的悲剧,既是家庭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自2016年2月被害人谢天琴尸体被发现,其子北大学生吴谢宇被列为杀害亲身母亲的嫌疑人,到2019年4月吴谢宇在重庆被抓捕,再到2021年8月本案一审宣判,到本案二审开庭审理,七年有余,本案的每一步进展都必然会成为舆论热点,必然抢占各大社交平台和官方媒体的头版头条。

辩护人深信,公众之所以如此关注本案,绝非是为了围观这起悲剧中一言难尽的细节,也并非出于对所谓高智商犯罪的猎奇,更不会有人尝试美化这一古往今来均被视为大逆不道的恶逆行为,自然也不会是为了在人群中随波逐流地叫喊出一个“一劳永逸”的刑罚结果。人们等待了七年,就为了找到一个问题的答案——为什么一个在常人眼中近乎完美的“宇神”,一个被视为天之骄子,寄托了全社会的希望,被每个父母作为培养子女的目标的北大“学霸”,会选择用常人难以理解的方式结束通过怀胎十月孕育了他,呕心沥血养育了他,殚精竭虑教育了他的母亲的生命。

这也是合议庭、出庭检察员、辩护人以及吴谢宇本人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我们必须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清楚吴谢宇的行为动机,才能确定应当如何通过适当、合理的刑罚来实现本案中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即如何避免本案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给吴谢宇逝去的父母,他父母的亲人、朋友,以及所有社会公众一个交待。

综合全案证据,尤其是吴谢宇自述、吴谢宇母亲谢天琴信件及日记吴谢宇父系亲属病历、诊断证明,结合数名国内精神病学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吴谢宇在案发前已经罹患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因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导致发生“扩大性自杀”,案发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和后果,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其执行死刑明显不合法、不人道。

一审法院必然也注意到了这些异常,但自始未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二审期间,辩护人庭前、庭中和庭后,或书面,或口头,再三请求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以实现审判公正,避免杀死一个精神病人,但法院一直拒不启动,辩护人感到难以理解,进行一个司法鉴定为何如此困难?

2023年5月19日二审庭审中,辩护人准备将一审未举证的谢天琴日记、信件作为新证据进行举示,以此证明吴谢宇作案的主观心态,证明谢天琴对吴谢宇的压制、对吴谢宇自由的剥夺以及其本身的负性情绪对吴谢宇精神异常的影响,但合议庭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允许辩护人举示,称会庭后核实,择期组织举证质证。

二审庭审中,吴谢宇还在对判决书发表意见的阶段、发问阶段、举证质证阶段、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多次当庭对一审认定其“经过长时间预谋,精心策划作案细节”的事实提出异议。其在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称关于为作案购买刀具等工具的供述系经侦查人员诱导而作出,其并未精心策划、有预谋杀死母亲。是否精心策划关系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是否正确,也关系到对吴谢宇主观恶性的认定,至关重要。辩护人通过这次开庭审理,才发现本案存在严重的非法取证问题,并以书面形式依法申请调取同步讯问录像,召开庭前会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审判长不仅在最后陈述阶段反复制止吴谢宇关于非法取证的发言,而且庭后也对辩护人的排非申请置之不理。

如今,法院更是在未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未对一审遗漏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未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下,着急宣判,实在有悖刑事诉讼法的要求,难以回应公众对本案程序公正的期待。

此外,吴谢宇行凶前已办好护照,行凶后前往香港呆了三天,主动暗示舅舅去家中看看母亲,逃亡期间多次想要自杀。外界所传其杀母后逃亡数年只是表象,其内心的想法是复杂的、矛盾的、懊悔的。

本案涉及杀亲,案情特殊。穷尽辩护人能够查找到的国内外数百杀亲案例,亲亲相杀、亲子相残并不鲜见,多为身心障碍,又或父母不慈,子女不肖,必然事出有因,较之一般谋财害命,滥杀无辜,终不可同日而语,执行死刑者仅为极少数,行为人并非非死不可。

实际上,吴谢宇之精神障碍的形成,以及弑母动机之成因,具有复杂的家庭、教育、社会背景,留吴谢宇一命,采取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处罚措施,既可消除其再次危害社会之任何可能,也可让其遭受良心的终身谴责,还可供世人反思,亦不至于让被害人谢天琴与其挚爱丈夫吴志坚“断子绝孙”,是为刑罚之大善。

 

一、吴谢宇有精神病

正所谓,事出反常必有妖。吴谢宇以极端手段杀害至亲,其作案动机和手段有悖常理,绝非一般意义上的正常人所能实施、所能理解。先后三批国内知名精神病学专家对其精神状态进行了分析、论证。论证结果表明,吴谢宇不仅存在精神病家族史,其本人在案发前亦明显有悲观厌世情绪,曾多次尝试自杀,结合其作案动机和方式的异常,足以认定其作案时,罹患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症状,并因重度抑郁发作导致“扩大性自杀”,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限,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和后果,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成为酿成悲剧的直接原因。

扩大性自杀,也称怜悯性自杀、家族性自杀、利他性自杀等,是指患者由于严重的抑郁发作而担心自己死后亲人受苦受难,处于慈悲心理,怜惜亲人而先将亲人自杀后再自杀。在严重的情绪低落状态下,感到陷入绝境,生不如死,而产生强烈的自杀企图。想到自己的亲人也处在重重困难之中,为避免亲人的痛苦和不幸的遭遇,常将自己的父母配偶或儿女杀死后自杀。我国法医精神病学界一般都认为扩大性自杀已丧失了实质性辨认能力,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司法部颁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已明确规定“被鉴定人虽然能认识作案行为的是非、对错或社会危害性,但不能认识其必要性”即为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抑郁症这种利他性扩大性自杀,完全符合该条款,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据第六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报道,抑郁状态者的凶杀案件占同期杀人案件的14.6%,仅次于精神分裂症27.8%。一般杀人案例的研究表明,经精神科专业医生确诊,有16.8%~23%的案例为抑郁症(李从培著:《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实践与理论》,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版)。

各地区的凶杀案研究中,抑郁状态凶杀行为的病理动机中扩大性自杀占比极高,如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19884月至20014月鉴定59例抑郁状态的凶杀案件,病理动机依次为:扩大性自杀(23.39%)、激越性抑郁(7.12%)、间接性自杀(5.9%)、赎罪杀人(2.3%)、焦虑一偏执状态(3.5%),59人中有14人(24%)被定为有责任能力,17人(29%)为部分责任能力,28人(48%)无责任能力;又如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心理咨询中心对19931月至20011252例抑郁障碍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责任能力14例,无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均为19例;再如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1989-200338起鉴定案例进行分析,其中13例属于扩大性自杀;浙江金华市第二医院对1996-2000年期间受理的80例凶杀案例进行司法鉴定,其中完全责任能力25例(31.3%),限定责任能力14例(17.5%),无责任能力41例(51.2%);浙江省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对1995~1999年门诊司法鉴定为抑郁症的案件共32例进行分析,其中凶杀16例(50%),伤害5例(15.6%),抢劫2例,扩大性自杀或怜悯性杀人4例(12.5%),间接性自杀3例(9.4%)。

凶杀案中,有一半是精神病患者实施的,其中又有四分之一属于扩大性自杀。凡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案例,有三分之二被认定为无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

(一)吴谢宇具有精神病家族史

经过二审法庭调查,可以确认,在吴谢宇的近亲中,三姑吴志梅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四姑吴志尾存在智力障碍。在案证据也表明,在吴谢宇父亲病逝后,与其相依为命的母亲谢天琴其实也存在心理障碍。吴谢宇近亲家族成员的精神疾病史表明其家族精神病发生率高,并且其母亲严重的负情绪或者人格特征对于吴谢宇抑郁症的形成或者加重也存在显而易见的影响。

1、吴谢宇父系亲属精神病史

二审期间,检察院补充了吴志梅在仙游德安医院和则安精神病医院的病历材料及诊断证明、吴志尾的残疾证,以及知情人士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吴志梅所在社区提供了辩方证据,可以确认,吴谢宇三姑吴志梅精神病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已经多年,至少从2008年就开始不断住院治疗,其主要表现为“常自言自语,自哭自笑,称一出门邻居就对她议论纷纷,常四处游走,不敢回家,称妈妈、姐姐会害她,在她吃的食物里面下毒:能听见神仙跟她说话,称天上有鬼神,自家的大姐也在天上等……动手打其母亲,称母亲经害她。”而吴谢宇四姑吴志尾也是从小便存在智力障碍,级别为智力残疾二级。

出庭检察员试图通过举证说明,吴志梅吴志尾家族无精神病史,即使吴志梅和吴志尾存在精神障碍,也是因后天原因才形成精神疾病。

关于吴雪花等关于没有精神病家族史的证言。吴雪花2016214日笔录记载为:“吴谢宇从小学习成绩一直很优秀,并且考取了北京大学,家族也没有精神病史”。其在二审期间的笔录中,又称吴志梅患有精神分裂症,吴志尾从在襁褓中就有点呆呆的。前后存在矛盾,但后者可与在案客观书证相互印证,明显更可信。至于此前陈述,也在情理之中。正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出于对家族声誉的维护,任何人都不会随意透露家族精神病史。

关于吴志梅和吴志尾精神障碍的病因,医院尚无法给出具体结论,更遑论证人能给出准确诊断。精神病学理论与临床也认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以及智力障碍等精神障碍的发病机制和原因均极其复杂,尚未有科学定论。如卫健委组织国内四十余名专家牵头编写的最新版《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年版)》便明确,“精神分裂症是脑功能失调的一种神经发育性障碍,复杂的遗传、生物及环境因素的相互作用导致了疾病的发生,确切病因和影响因素还不十分明确,发病机制仍不清楚,生物、心理、社会因素对精神分裂症的发病发挥着重要作用,而遗传因素最具影响并已得到强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家系和双生子的研究提示,精神分裂症的遗传度约为80%,亲缘关系越近,患病风险越大。”关于智力发育障碍,“从围生期至中枢神经系统发育成熟(通常为18岁)之前影响其发育的各种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智力发育障碍,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均是重要的原因。”关于抑郁障碍,“抑郁障碍的病因与发病机制还未明确,临床上尚不能进行病因学诊断,而是根据症状的特征与演变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因此,准确、可靠的诊断有赖于全面客观的病史采集和系统周密的精神检查。”学界典型精神病学著作对此有一致看法。

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吴志梅、吴志尾的精神障碍受遗传性因素的作用和影响,更不能说明这种因素不会作用于吴谢宇。吴谢宇两系三代内有家族病史,符合家族聚集性描述,在流行病学上,存在神经递质紊乱易感性。虽然目前无法确认家族精神疾病是通过何种机制对个体产生影响,但完全不能忽视这一高危因素对吴谢宇造成的潜在影响。在存在吴谢宇是否患精神病的合理怀疑之时,正确的做法至少应当是启动正式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全面客观地收集病史,并进行系统、科学的精神检查。

2、吴谢宇母亲谢天琴内向孤僻、洁癖、多愁善感,认为生活失去意义,或有心理障碍,对吴谢宇产生了显而易见的负面影响

吴谢宇母亲谢天琴大学文化,生前在福州教育学院二附中任教,其虽然没有精神心理疾病就诊史,但是有显著的洁癖”“自闭”“敏感厌世”等不同寻常的表现。与吴志坚结婚前,其会因吴志坚不打电话会陷入焦虑,觉得吴志坚在故意折磨其,想要悔婚。结婚期间,这种情况得到缓解。但志坚逝世后,谢天琴更加消极厌世,对生活失去意义,并非福州中院一审认定的没有证据证明谢天琴认为生活失去了意义

根据谢天琴多年前多封写给丈夫的书信,其情感浓度较为强烈,可以天天给异地的丈夫写信,且多半一点生活琐事便会上升到性命攸关的问题,如半天没有接到丈夫的电话,便肝肠寸断,反复思索,想去寻死;常常会觉得丈夫不在就象失去了全世界,反复质疑生命的意义。例如,谢天琴在1994年某一天的日记中说:一个上午过去了,我已等了整整一个上午……你回来时我 肯定是一具行尸走肉了,且干巴巴的,没有了水分与灵性。……人总有一死,人的一生就等待着死,早死晚死,不都一样,我不会留一点遗憾(卷19p17谢天琴平时喜欢读红楼梦,悲天悯人,独自垂泪等,推断其性格多愁善感,思维方式偏激。

丈夫去世后,谢天琴还是持续的给丈夫写信,活在往日的记忆和爱而不得的痛苦中,更是生活煎熬,反复思考活着的意义,象我这样的女人能否继续存活?我在心里问了自己好多次,始终无答案。生命也就失去了意义....我是个彻底的失败者,一无所有,一辈子什么也没有,没有了丈夫,没有朋友,没有亲情,没有事业。(卷20p119也不接受朋友的关心帮助,反而嫌朋友来敲门和打电话很烦。在2012126日的日记中,谢天琴还极不寻常的说现在只盼望儿子赶快高考,赶快上大学,离开这鬼地方,他以后不论去哪座城市,就是不要回到这个城市,尤其是这个房子。我恨所有的人,大家都是要来欺负我们孤儿寡母(卷20p135

“志坚,失去了你我感觉我不会生活了,虽然金钱不缺,我得工资足以应付日常所需以及给你妈的费用,但是,我心中的那份无奈与被动无法去除,对生活抱有——怎么说呢?我无法很自信地活着,很自信地去处理琐事,如我无法打扫好房间,无法洗好衣服,无法烧饭、做菜,我做每一件事,都显得那么信心不足,我根本无法很好地左任何一件事,我已经对自己失去了所有的信心……失去了你,我几乎失去了一切,对于生活,对于生命,我已经完全失去热情与自信。现在的我真的不知所措,怎么也做不好任何一件事:给儿子烧菜,不好吃;买东西,都不中意,都是浪费;打扫房间,永远无法干净;洗衣服,永远无法干净、书信,每一件事做之前要犹豫很久,做之后要后悔很久。志坚,我也知道我心里不太正常,需要看心理医生,但我知道这些病症的成因在于你的离去……现在的我无法正常了,除非跟随你而去。志坚,我困惑,我该不该去找你,你会等我吗?(谢天琴2012213日日记,卷12p39-40

谢天琴在日记中也记录了对于人性、家庭的看法,例如,曾陈述志坚,认真的好自私!在这金钱至上的社会里,根本没有真正的手足之情,我的姐弟三人尤其如此。大家都相互猜疑,互相职责,特别是谢天鹰,有了几个钱,总认为别人都是为钱而去的,好可悲!我讨厌我家,讨厌接到她们的电话,……无责任,无聊,今后尽量地少回去……你的家人更好,没钱才单纯……总之,很烦……感觉师姐是冷漠的。(卷12p60

谢天琴的书信内容吴谢宇的供述以及邻居的证言相印证谢天琴对生活失去了意义,没有感受到亲情、友情、爱情不接电话、不喜欢别人去她家

郭娟、纪术茂等专家分析认为,吴谢宇和她至亲好友的证言表明,谢天琴关于家都是要来欺负我们孤儿寡母的极端想象并无确凿的事实依据。目前获得的资料和这些证据强烈的提示,不能排除其生前罹患偏执型精神障碍[F220]和特异性偏执 型[F600]或者混合型人格障碍[F60.9]或者人格特征突出[ICD-10F61]。同时,她还长期存在类似适应障碍[6B43]的一系列表现,过度的担忧、反复而痛苦地想有关应激源的事情、或不断地对它们的含义思维反刍,对于个人、家庭、社交或其他重要领域功能的显著损害

吴谢宇自述,自父亲死后,其将所有的注意力都放在母亲身上,努力观察感受母亲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以及每个行为的意义。根据吴谢宇供述,其还偷看过母亲的日记,吴谢宇称我尝试过很多方法都没有改变我妈之后,我也受到我妈的影响,我也对生活失去了希望。

正如心理学上的踢猫效应所反映的,坏情绪会进行传染,并可能导致恶性循环,抑郁本身也与心理社会因素密切相关。因此,谢天琴的抑郁、悲观、绝望的心境,对本身与外界交流较少处于封闭式家庭环境中的吴谢宇产生负面的影响。日复一日,吴谢宇在母亲、外界环境的影响下,丧失了乐观的心态,负面情绪演化为生理性的精神病

(二)吴谢宇有精神异常史,曾多次尝试自杀

吴谢宇似乎一贯品学兼优,不仅学习成绩出众,而且喜欢参与体育运动,“最大的缺点就是没有缺点”,但这仅是表象。吴谢宇自幼体弱多病,患有哮喘,小学三年级观看黄片后手淫,长期极度自卑、敏感多疑,怀疑患有绝症。大学三年级,终于撑不下去,崩溃而觉得人生没意义,想自杀,“我要带妈妈一起回家”,“我自己要死了,我妈妈也快要死了,我们俩在这个世界上已经没办法活下去,我们俩都想要离开这个世界、去那个世界找爸爸”。

1、吴谢宇敏感多疑,认为自己随时可能会死

谢天琴日记证实,吴谢宇儿时曾是病弱体质。(卷20P52

吴谢宇室友孙金铸、湛泽昊、高兆泉均证实,吴谢宇身体状况不是很好,只要做少量运动,便会喘得厉害,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学习上,运动比较少,并且,头两个学年,吴谢宇至少有两次校医院就诊记录,均是半夜前往,一次是因为心脏问题,一次是因为哮喘问题。(卷16P153748

吴谢宇室友还证实,尤其是大三后,吴谢宇与同学交流变少,还购买了床罩,睡眠很浅,在睡觉时对光线及声音比较敏感,一点的光线或者轻微的声音都可能造成他无法睡眠。(卷16p37

吴谢宇自述,从小学便开始接触淫秽色情信息,染上手淫的恶习,屡次尝试戒掉,均以失败告终。高兆泉证实,大三时曾在宿舍瞥见吴谢宇在电脑里观看淫秽视频。因此,吴谢宇开始对自己慢慢失去信心,认为自己的精神和肉体遭受了摧残,并且担心自己命不久矣。高三时,吴谢宇时常感到心慌、心悸、心绞痛,考试会出现头晕、耳鸣、注意力很难集中,产生濒死感,大学期间,这种感觉更加频繁、加重,加之其父亲患肝癌去世,吴谢宇甚至不再相信医学,只觉得自己病如膏肓随时随地都可能倒地猝死。(吴谢宇自述材料II

即使吴谢宇亲友外观吴谢宇乐观开朗,积极活泼,大学三年级之后,行为已显异常。孙金铸证实,几个大学室友认为吴谢宇有点孤僻,对他打招呼的方式也不太感冒(卷16P13);高兆泉证实,吴谢宇性格略有点孤僻(卷16P48);大学师友还证明其基本从来不参与学校社团活动、学生聚会。

2、吴谢宇多次尝试自杀

根据吴谢宇自述,其从2014年下半年,终于把自己逼到了这么一个临界点每天都挣扎在无尽痛苦、绝望的黑暗深渊中,觉得好累好痛苦,一点力气也没有了,开始产生自杀之念。

2014年下半年,吴谢宇在北京市五道口一座大厦上英语培训班,每周两次课,每次下课晚上九点多,都会跑到大厦18层,想像哥哥(张国荣)一样从18楼跳下,结束痛苦。

20153月,吴谢宇与同学江澜一同乘动车从福州返回北京时,从天津站突然下车,到车站旁汉庭酒店开房入住,想在酒店里自杀。江澜证实2015228日与吴谢宇一同返回北京,曾发短信问是否拿到票,之后再未联系。(卷16P26

201545月份,吴谢宇想放弃一切,将100多页个人笔记本从楼上扔下,还是宿舍管理员帮忙捡回。(会见笔录)

2015年上半年,吴谢宇甚至编辑好遗书,准备发送给母亲,让母亲为自己收尸。(二审当庭陈述)

吴谢宇厌世的情绪是长期累积的结果,大学的挫败感以及自我怀疑心脏出了问题,让他开始对任何事情提不起兴趣,甚至他对此前引以为傲的学习、考试都不再关心。因欠缺与家人的有效沟通,再加上母亲谢天琴本身也是消极厌世的性格,其情绪在不断地被压制,最终沉迷于小说、电影。

吴谢宇在供述、自述及庭审陈述中,多次自觉不自觉提到《盗梦空间》《英雄本色》《名侦探柯南》,恐怖电影等影视作品以及《嫌疑人X献身》《红楼梦》等文学作品,并沉浸其中,自我构建了一个虚拟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追寻他所认为的爱情、亲情和友情。还根据电影情节想象,父亲没有死亡,只是去了另一个世界,认为死亡就是回家;并且相信恐怖片的情节,认为灵魂存在于头颅之中,所以才想带着母亲的头颅去自杀。

吴谢宇最喜欢的电影《盗梦空间》,就是典型的利他性扩大性自杀。《盗梦空间》茉儿坚信“我和丈夫仍处于梦境中,只有死,才能回到我们真正的家、回到我们真正的孩子身边”,她劝丈夫一起走,丈夫不听,最后她通过设计骗局让丈夫陪她卧轨自杀,二人通过自杀回到了现实世界。剧中,茉儿解释其动机:“因为我爱你啊!亲爱的,你已经疯了,你身在虚假梦境而不自知了!我一定要带你回家,我实在是太爱你了。”

自闭症母亲杀子自杀的故事,也深刻影响了他。遗书中,“每一个自闭症孩子母亲最大的心愿就是只比自己的孩子在这个世界上多活一天。”让其相信杀母是为了母亲好。《嫌疑人X献身》的故事让其意识到,“原来一个人竟能爱人到如此地步”。他开始认为,即便法律不允许,自己也愿意为了母亲付出,实现一家人团聚,承受滔天罪孽、万世骂名。

在计划杀母前,吴将电影的片段进行剪辑,循环播放,一步步地强化错误的信念,让他更加确信杀母是为了母亲好,是对母亲的爱,是唯一的出路。

3、吴谢宇原计划杀死母亲后再自杀,“我要带妈妈一起回家”

吴谢宇真实想法是“我要带妈妈一起回家”“我自己要死了,我妈妈也快要死了,我们俩在这个世界上已经没办法活下去,我们俩都想要离开这个世界、去那个世界找爸爸”。杀死母亲后,突然发现与想像不一样,突然顿悟,不想死了,但仍经常想自杀,徘徊在生死之间。吴谢宇自述杀死母亲后,住高层以便跳楼自杀,201571-730日,入住福州黄金大酒店,房号为1816,位于18楼(卷17P43);20151130-121日,入住最佳西方财富酒店,房号1002,位于10楼(卷17P40);201624-26日,与刘红恋爱期间,吴谢宇入住东方明珠大酒店,房号1508,位于15楼(卷17P27);2016129-213日,吴谢宇借用刘红的身份信息入住喜鹊愉家酒店,房号1105,位于11楼(卷18P55)。此外,刘红也证实,在201626日,吴谢宇曾对其说如果我死了,你怎么办,也表明其可能有赴死的心理。(卷11P11

(三)吴谢宇作案动机和过程有悖常理,非精神状态正常者所思所为

出庭检察员认为吴心思缜密,购买工具,策划谋杀,事后计划分尸,具备行为责任能力。实际上,吴谢宇的作案动机就是为了带母自杀,实现一家人团聚。换言之,杀母是为了自杀,而不是单纯地杀人。

根据吴谢宇陈述,其之所以杀害母亲谢天琴,一是因为觉得母亲谢天琴在父亲吴志坚去世后,生活中缺少了爱情、亲情、友情,认为生活已经没有意义,还透露出轻生的念头(卷1,P67-68,P99,P127);二是因为自己也逐渐丧失了对完美人生的追求,充满悲观、消极情绪,加之身体状况变差,屡次尝试自杀。因此出于“爱”的目的,选择杀害母亲,结束母亲的痛苦,“因为我很爱我的母亲,我杀害她绝对不是因为憎恨她,反而因为爱她”。(卷1,P60)同时,吴谢宇还认为:“死亡不是死亡,死亡只是回家”“只有爸爸在的地方才是家”。(庭审卷一,p89)

吴谢宇杀害谢天琴的手段亦是有悖常理。为了杀害至亲,其提前准备了一系列作案工具,策划了完整的作案流程,最后以哑铃杠猛击母亲头部,直至血肉模糊。在谢天琴死亡后,吴谢宇还尝试割下头颅最后,还以各种物品覆盖尸体,多达75层。

关于吴谢宇为何试图割下谢天琴头颅,吴谢宇陈述:“我相信人的意识可能真的在脑袋里面,只要感情深厚,就可以将灵魂带出来。所以我想要自杀的时候带着我妈的灵魂跟我一起去死,所以我才决定杀死我妈之后把我妈头颅割下来。”(卷1,P69)其称这些想法来自宗教、古代神话、古代仪式相关书籍的记载和恐怖电影的剧情。案发前,其通过浏览恐怖的影片或书籍,克服恐惧心理,相信灵魂。

二审庭审中,其自述希望能像电影情节一样,在关键的环节,父亲显灵,阻止行凶,其幻想总有奇迹出现,一家人团聚;购买监控、包装75层,同样是幻想奇迹出现,如《功夫》电影中的周星驰被打伤后被绷带包裹,后奇迹出现,母亲重新复活。

吴谢宇在作案后二十余天,继续购买各类清洁物品,连日清理案发现场。吴谢宇解释,其之所以清洗案发现场,乃是因为其有强迫症,一定要保持家里干净,所以反复清洗地板、沙发,同时,也不愿意母亲的尸体腐烂,被虫子污染。

吴谢宇离开作案现场时,在家中安放了监控探头和报警器,据其陈述,其安装摄像头和报警器一方面是为了看是否有人发现,另一方面则是幻想“我妈尸体能够羽化消解,登上天堂,或者看着我妈的尸体是否有动静,如果我妈尸体高度降低了就有可能羽化了”,其还在谢天琴卧室安装了一个摄像头,“目的也是为了看一下我妈和我爸的灵魂会不会回家,内心希望看到一些迹象,知道他们回家了。”(卷1,P77)

后来,吴谢宇担心母亲,主动联系舅妈购买为母子购买车票,并暗示舅舅到现场去看一看。如吴谢宇不主动联系,其行为不可能提前被曝光。

不仅如此,侦查机关曾查获吴谢宇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刘红也证实,在吴谢宇作案之后,谢天琴尸体被发现之前,其曾与刘红一同到香港游玩。若按照常人的行为,吴谢宇持有出国的合法证照,还曾控制上百万的钱款,精通英语,为逃避处罚,完全可以潜逃出国,但吴谢宇自始均在国内,且深知早晚归案,此举亦颇为反常。

由此可见,吴谢宇怪诞的作案动机和残忍的作案手段均非精神正常之人所能想、所能为,结合其与谢天琴之感情,以及个人所受之教育,其动机和行为明显与常理、常情、常识相悖。但是从精神病学专业的角度而言,这却是一个常识性问题,罹患重度抑郁发作不是吴谢宇自己的选择,严重的抑郁发作导致的“视死如归”的自杀和出于怜悯而弑母也不是他能够控制的典型的精神病理现象。

(四)三批专家一致认定吴谢宇系因重度抑郁症发作导致“扩大性自杀”,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下降或丧失

本案有多名专家学者先后对在案证据进行了专业审查,一致认定,吴谢宇之行为之所以难以理解,在于其在案发时罹患重度抑郁症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下降或丧失。

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精神卫生中心教授、主任医师郭娟,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精神科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主任法医师、硕士导师张小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法医师陈立成,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纪术茂联合出具《吴谢宇精神状态问题专家咨询意见书》,通过分析吴谢宇的精神疾病家族史问题、案发前的精神状况、作案行为动机和目的以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得出结论:“1、吴谢宇在实施作案行为时罹患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符合国家精神行为障碍诊断标准 ICD-10 规定的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诊断标准(F32.3)。2、2015年7月10日,吴谢宇杀害母亲谢天琴时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和后果。”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向静通过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吴谢宇案询问笔录、吴谢宇自述材料、相关证人询问笔录、谢天琴书信、吴谢宇庭前陈述等文证的审查,分析得出谢天琴确有认为生活失去意义的表现,并认为吴谢宇的症状与行为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 F32.2 “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的诊断标准。吴谢宇受其母悲观情绪影响,逐渐出现抑郁症状,悲观厌世,多次出现自杀念头,后受自闭症患儿妈妈“扩大性自杀”行为的影响,经周密计划杀害妈妈,认为自己是在拯救家人脱离苦难,早日解脱,故不应认为其主观恶意深,刻意隐瞒。吴谢宇有一定的思维内容障碍,其基于病理性精神症状无法区分想象和现实,现实检验能力、自知力、社会功能明显受损,作案时辨别能力下降。

北京云智科鉴中心精神科主任医师龙青春通过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相关媒体报道等文证的审查,认为吴谢宇在案发前,长期处于负性情感体验中,有疑似妄想及强烈的自杀企图,故高度怀疑吴谢宇患有重度抑郁发作,其在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病过程中,辨认能力丧失

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F32.2的定义,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是指在32抑郁发作(抑郁发作以心境低落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性症状。某些病例的焦虑与运动性激越很显著。 [症状标准] 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 4 项:1 兴趣丧失、无愉快感;2 精力减退或疲乏感;3 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4 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5 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6 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7 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8 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9 性欲减退 )的症状标准中,增加:有幻觉、妄想,或紧张综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纪术茂、高北陵、张小宁主编《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与司法审判实务指南》(2012年9月第一版)指出,抑郁发作时以凶杀行为最为多见,包括扩大性自杀。而且,一般有预谋或者先兆,可能制造假象迷惑他人,然后选择不易被发现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成功率甚高。

同样依据上述著作,扩大性自杀的病人责任能力评定的原则上,认为病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严重削弱,作案后往往因罪恶感强化冲动自杀,一般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正如专家所论证,吴谢宇的行为表现明显符合重性抑郁症发作的症状,其弑母的动机和行为可归属于“扩大性自杀”范畴,其在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均严重受限。

(五)民众普遍认为吴谢宇患有精神疾病

吴谢宇案自案发时便受到舆论广泛关注,在司法机关披露更多案件信息后,公众舆论对吴谢宇作案动机以及作案手段更是议论纷纷,均认为其行为已经超乎常人所能理解,民意普遍认为吴谢宇患有某种精神障碍,其中不乏知名精神医疗领域、心理咨询领域专家、学者。

《红星新闻》报道,吴谢宇被抓后,包括林先生在内的亲友均表示知道吴家的大家族里有两人患有精神疾病,认为根据长期跟踪调研,综合多方面情况,觉得吴谢宇有精神障碍,该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参见《红星新闻》2020年12月27日报道文章《谅解吴谢宇的亲友:他可能存在精神障碍,做了大逆不道的事》)

北京大学临床心理学专业硕士,知名心理咨询专家亦曾发布视频分析“吴谢宇弑母案”。武志红分析,吴谢宇弑母的原因在于其与谢天琴关系过于亲密,最后形成了一种“病态共生”的关系,母子双方“完全把自己的心灵交给对方控制”,使得吴谢宇的自我被母亲“绞杀”,丧失独立的自我,产生心理的障碍,最终只能通过“弑母”寻求解脱,因而释放了被压抑的欲望。(参见武志红视频《吴谢宇弑母案:完美学霸为何成为弑母凶手?》)该观点引发公众广泛关注与认可,其确乎揭露出现实中家庭亲子关系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的已导致当事人出现身心障碍。因此,民意均认为吴谢宇可能在不正常的家庭环境和亲子关系中产生了精神或心理障碍。

二级心理咨询师李松认为,吴谢宇受到原生家庭影响,缺乏求助能力,在进入大学后,内心充足加之其家族易感性,导致神经递质紊乱,出现严重的情绪症状,并产生自杀念头。情绪症状加上查无实病的躯体化症状,形成了抑郁障碍,即“抑郁症”,同时带有精神病性症状,产生妄想。在此种条件下,基于对相依为命的母亲谢天琴的爱,实施了杀人行为。

也有网友提出,吴谢宇可能是阿斯伯格综合征。阿斯伯格综合征(AS)属于孤独症谱系障碍(ASD)或广泛性发育障碍(PDD),具有与孤独症同样的社会交往障碍,局限的兴趣和重复、刻板的活动方式。部分公众认为吴谢宇存在人际交往困难、语言交流困难、行为模式刻板仪式化,兴趣爱好局限特殊、笨拙的运动等问题,符合阿斯伯格综合征的特征,并且该病征不易被发现,甚至被理解为长处。

(六)吴谢宇预谋杀人并不能否定其在精神病支配下作案的事实

福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吴谢宇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经过长时间预谋,精心策划作案细节”,如此认定不仅想说明吴谢宇“杀人犯意坚决,主观恶性极深”,潜意识也是意图以作案时的精心策划和预谋排除吴谢宇罹患精神病症的可能性。事实上,作案时的“预谋和策划”并不是“正常人”的专利,并不能否定其是在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下作案。

纪术茂、高北陵、张小宁主编,《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与司法审判实务指南》(2012年9月第一版)第19页,提到:被鉴定人作案时是否“选择时间和工具”等特征,是分析其对自己的行为能否辨认或者控制的重要标志。但是,必须实事求是地分析。精神病人即便在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下作案,一般都会“选择时间和工具”,而且积极希望自己的行为能够产生“置人于死地”的后果。

比如,美国青年欣克利病理性地认为杀死总统里根是件惊天动地的大事,这样他心目中痴迷的那个女明星就会爱他;因此,他在这种毫无逻辑又无现实性的信念的驱使下,不顾寒来暑往,在刺杀总统里根前在白宫周围苦苦守候了一年之久,他当然知道火枪和子弹能够杀死人。但是,陪审团接受了欣克利“精神错乱辩护”这一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欣克利因精神病杀人,无罪。

由此可见,即使是精神病人,也会在无辨认能力的情况下,在毫无逻辑又无现实性的信念的驱使下,积极的采取行动,以追求自己想要达到的后果。

毋容置疑,吴谢宇杀害母亲的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践踏人类社会的正常情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果吴谢宇是正常人,理应受到最严厉的舆论谴责和法律惩处。但是,从其作案行为的起因,以及选择的对象、时间、工具和方法看,就可以发现他是由于受到明确的病理性消极情绪和歪曲认知的影响。

比如,吴谢宇反复诉说“我妈妈自闭了……不太喜欢和别人交往。我也不是很喜欢和别人交往……自闭症的母亲得了绝症,不久于人世了又说“我和我妈妈都得了肝癌,然后我把诊断书放在家里,大家都懂了,我想自己承担这一切,不让我妈妈痛苦。”“我害死了我爸爸,他不能白死,需要付出代价,没有人记得他,不可以,只有我和我妈妈记得他,那就我来付出这个代价。”事实上,他的父亲罹患癌症不治死亡与他无关;母亲罹患“自闭症”既非癌症,更不是“不久于人世了”。吴谢宇还说,“是我害死了我爸爸,他不能白死,需要付出代价,没有人记得他,不可以,只有我和我妈妈记得他,那就我来付出这个代价。”都是思维逻辑混乱和缺乏事实依据的不经之谈。

显然易见,吴谢宇涉嫌犯罪的内心起因不同寻常,他的思维逻辑混乱,既无事实依据,于情于理也不符合正常成年人的生活经验和常识。事实上,人们无法理解其作案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既没有发现吴谢宇伪装精神病的迹象,也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吴谢宇弑母行为有令人信服的主观恶意和寻常的理由。如上所述,精神病理现象是客观存在,但是又十分复杂,就连吴谢宇自己也说“我到底为什么这么去做,我自己也解释不清楚。因此,我们不能按照正常人的思维逻辑和社会生活经验原理,来理解吴谢宇作案行为的选择性和危害行为后果

吴谢宇正是在这种荒谬的“内心起因”支配下,刻意选择了作案时间、地点、工具,精心预谋作案细节。其刻意选择重击后脑,使其母瞬间失去意识,是自己查阅大量资料后认为的痛苦最小的方式,其目的仍是不让其母痛苦。随之切割头颅的行为是为了带走母亲的“灵魂”,因此他在家里安装摄像头木然地等待不可能出现的“奇迹”。从其离开现场的情况看,与一般犯罪嫌疑人的逃避侦查的行为大相径庭,甚至若无其事地到外地与某女子同居期间整日足不出户。之后,破坏自己的物品,留下手机不辞而别。2016 年2月6日,他主动给舅父和叔叔发信息,还说他的母亲在那边很可怜。到案后如实供述,口供前后一致,对作案行为事实没有任何掩盖。一审庭审时,吴谢宇拒绝和律师合作,要求重判,没有伪装精神病的迹象。

如果按照“无病推定”方法,假设他是一个正常人,根本无法理解他的这一系列行为。精神障碍者之所以其造成的某些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惊天大案本身就是一种病理性行为的体现,需要从精神卫生工作的促进诸方面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七)吴谢宇弑母后为何没有选择自杀

吴谢宇陈述,他试着处理妈妈尸体的头部,但后来紧张,头昏了,就放在那里。在那一瞬间,他感到恐惧,原本他想自杀,突然不想死了。有人猜想,吴谢宇弑母时不想让母亲看到自己,侧面反映其并没想与母亲一起死,弑母后也丝毫没有自杀或自伤行为。

但是,长期临床经验和精神鉴定实践发现,一些精神障碍者遇到突如其来的压倒性重大事件时,其精神状态及其行为可能发生戏剧性变化,病人突然出现似乎“醒悟”或者“清醒”的感受。因此,当时正在进行的社会危害戛然而止,幸免一场灾难事件的发生,而且“本该出现的自杀也未出现”。 至于吴谢宇的行为是否系病理性认知支配,他的情况是“我母亲的脖子已经被我切的深度有几厘米左右,当时我心理很怕……”他“突然不想死了”是否意味着知道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和后果,而必须“终止”的正确认知,需要通过仔细的检查、审慎评估和实事求是地认定。

同样,虽然吴谢宇逃亡数年,均未实施自杀,在一审时一心求死,在今天的二审庭审中希望活着忏悔,亦不能当然否定他在七年之前的案发之时处于精神病症支配的状态。刑法所要纳入考量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恰恰就是行为之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二、不要杀死一个精神病人

辩护人在2022年初便将吴谢宇案发时可能存在精神障碍的证据以及先后几批专家意见提交合议庭,并正式申请福建高院启动对吴谢宇的精神病鉴定程序,2023年5月19日,二审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当庭至少30次申请对吴谢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庭后又第三次以书面形式郑重申请对吴谢宇进行精神病鉴定,但合议庭至今未决定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辩护人深感意外,深表遗憾,并继续强烈要求,本案必须对吴谢宇进行精神病鉴定,否则就是司法不公,否则就有可能涉嫌杀死一个精神病人。

在吴谢宇作案时罹患精神病症状的证据如此确实充分的情形下,若合议庭决意维持对吴谢宇的死刑判决,则必然无法摆脱“杀死精神病人”的合理非议,严重侵犯人权,违背司法公正。

(一)若不对吴谢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违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要求:(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收集、审查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辩护人也可以提交或申请调取。

具体而言,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2条之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毋庸置疑,为了确保案件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乃是应当查明的重要事实,尤其是在辨方已经提出重要线索的情况下,法院更应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死刑案件更应如此。

“两高两部”2007年通过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对可能属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或者怀孕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鉴定或者调查核实。“两高三部”2010年通过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部分地方司法机关的规定甚至更进一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2007)》第3条规定,在一审案件中,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在一审终结前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并要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且能提供患有精神病的事实依据的,应当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委托鉴定而没有委托的案件,本院在二审或复核阶段将直接发回重审。浙江省《<关于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审查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3)》第6条规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主要是指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时行为反常或者归案后言行举止失常,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必要时应当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及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智力障碍或聋哑、盲人等生理功能缺失情况的,应当调取病历等医学诊断证明或委托医学单位进行鉴定

亦即,按照广东省的规定,应当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而未进行的已经构成严重影响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理由,二审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亦即,无论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还是按照各地的司法实践,通过精神病司法鉴定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程序和必然要求已经成为共识。

本案一审时,吴谢宇已存在精神反常之现象,其供述中也明确表明其存在精神病家族史,并且吴谢宇在明知精神病司法鉴定可能是保命唯一可能的情况下仍坚持不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均未重视,已使此案程序留下重大瑕疵,实体公正也倍受质疑,二审法院应当弥补、完善这一程序瑕疵,或者裁定发回重审,有效回应公众质疑,让司法公正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

(二)抑郁症不仅仅是心情不好

社会公众,包括司法人员对“抑郁”一词其实并不陌生,但由于精神卫生知识普及程度有限,很多人都将抑郁发作理解为心情不好,甚至有不少误解和污名化。但实际上,现代科学研究已经证实,抑郁障碍是一种高发病率、高复发率及高致残率的慢性精神疾病,2019 年中国精神卫生调查(CMHS)的数据提示,大陆地区抑郁障碍的终生患病率为 6.8%。并且,患病率近年来一直处于升高的趋势。

国家卫健委最新版《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年版)》也指出,抑郁障碍是最常见的精神障碍之一,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的一类心境障碍,伴有不同程度的认知和行为改变,部分患者存在自伤、自杀行为,甚至因此死亡。

学者指出(见陈立成:《司法精神病学实务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p474-475),抑郁障碍虽然是以病理性的情绪高涨或者低落为基本特征,但这些病理性情绪同样会影响到患者的认知与行为,从而导致其与环境发生各种冲突,甚至出现危害行为,进而必然牵连到某种法律关系

据调查,抑郁发作时,患者不仅可以出现偷窃、纵火、强奸等危害行为,更会出现凶杀行为,抑郁性障碍者所导致的暴力性案件中,92%为凶杀和故意伤害。在接受鉴定的杀人案例中,因抑郁障碍杀人的案例占全部杀人案例20.2%,且行凶者多具有比较明显的人格缺陷,如敏感多疑、心胸狭窄、性格内向、自尊心强等。

抑郁症患者杀人的方式,既包括扩大性自杀、曲线性自杀(间接自杀),也包括激越性杀人等凶杀现象,因此,受到抑郁症患者伤害的人以患者的子女和家人居多,可以高达66.7%。发病后兴趣减低不明显、自杀意念不明显但却更多表现为精神运动性激越的抑郁症患者,更多具有暴力倾向。

诚然,尽管抑郁症90%是可以完全治好的疾病,但是95%的抑郁症却未去求医,直至因精神病性抑郁导致重大的灾难性后果。本案上诉人吴谢宇,乃至其母亲谢天琴均和大多数抑郁症患者一样,因为缺乏自知力,或者由于缺乏精神心理学知识,从来没有接受过医学照顾,甚至连像样的专业心理咨询也没有做过,最终在吴谢宇因重度抑郁发作导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发生悲剧。但此类悲剧的直接诱因却并非行为人的主观之恶,而是不可控的精神疾病的发作。

(三)判处身心障碍者死刑有违人权保障原则

无论是传统的人道主义文明理念,还是近现代保障人权的法律规范,皆认为应当充分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我国自古以来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亦对此予以确认,均要求对实施犯罪的精神病人实行宽宥政策,尤其是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古代《周礼·秋官·司刺》曰:“司刺掌三赦之法:一赦日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其义为,司刺是执掌刑杀的官员,对幼弱、老旄、蠢愚之人应当赦、囿。近代,《中华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精神耗弱智行为,得减轻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便是对此中华文化中宽宥精神病人的人道主义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在司法实践中,若犯罪行为人经鉴定为限制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至少不会判处死刑。皆因精神病人因身心存在障碍,无法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对其处罚并不符合刑法责任主义原则。

此外,《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此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因此,国际人权公约要求,原则上各国应当废除死刑,若因文化与法治现状等因素未废除死刑者,也应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号决议批准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3.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或新生婴儿的母亲,或精神病患者不得执行死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9年通过的1989/64号《关于对保障措施的补充规定的第1989/64号决议》规定,4.取消对精神发育迟滞或限制精神能力者的死刑,无论是在判决还是执行阶段。我国虽然尚未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但早已签署,并且积极追求构建保障人权的大国形象。国内也以《宪法》第33条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以“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之死刑政策表明,我国坚持紧跟文明进步潮流。

事实上,我国也正在以控制死刑罪名,限制死刑适用对象,提高死刑适用标准,以及创造死缓限制减刑这样的死刑替代措施等实际行动贯彻上述人权保障的原则。毫无疑问,限制对精神病人适用死刑乃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

吴谢宇明显存在极其严重的精神障碍,若不明不白对吴谢宇执行死刑,将严重损害我泱泱人权大国的国际形象,将严重违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

 

三、亲亲相杀,成因复杂,不是非死不可,亡母盼逆子免死

吴谢宇弑母,悖离人伦,践踏礼法,天理难容。但爱恨无常,相爱相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子女弑父杀母者,父母残害骨肉者,虽有违常理,却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杀父弑母者,绝大多数免死,概因亲亲相杀,成因复杂,父母之爱,虽死未悔,亡父亡母,在天之灵,亦盼逆子免死,何况疯癫,司法亦有恻隐之心。

(一)亲亲相杀,成因复杂,执行死刑者极少

辩护人检索大陆法域内外案例近四百,不孝子女将父母分尸焚尸者有之,抛尸荒野者有之,甚有将母亲先杀后奸者,其动机之卑劣,手段之残忍,已突破人类情感之底线。但检索结果显示,子女弑杀父母者,百分之九十九皆不杀,父母杀害子女者,百分之百不杀。即使考虑死刑案件保密因素,专业研究者亦指出,杀害父母者被执行死刑的仅占两成左右,杀害子女被处死者则更是少之又少,亦即杀亲案件行为人绝大多数均免死。

究其根本,亲子相残,必然事出有因,或为身心障碍,或为父母不慈,或为子女不肖,子女成长非一朝一夕,爱恨转换非一念之间。家庭矛盾,情感纠葛,情势复杂,一言难尽,较之谋财害命,滥杀无辜,终不可同日而语。若强制医疗为必需之手段,监禁可达社会防卫之目的,浪子又有教化之可能,亡父亡母必盼逆子免死,司法亦当有人权之念,恻隐之心。

1、域内杀害父母类案分析

利用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法律信息数据库以及百度等搜索引擎,以“弑母(父)”、“杀害(死)母亲(妈妈)”、“杀害(死)父亲(爸爸)”“杀害(死)父母”等关键词,检索近年来国内子女杀害父母的刑事裁判文书,再经人工筛选,获得案例220件,其中仅3起最终决定执行死刑,16起属于犯罪未遂,收录另外201件“杀亲免死”案例编辑为《杀亲免死案例》第一~三辑,

类案检索表明,我国大陆法域内的子女杀害父母案件,行为人直接被执行死刑的比例极小,仅占1.3%,亦即99%的案件均未判处死刑。免死案件中,有64起行为人都被鉴定为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占比31.8%,其中9人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决定强制医疗。除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9起案件外,其余案件行为人均被判处死缓(37起)、无期徒刑(70起)、有期徒刑(80起)或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后两者共5起,案发时行为人系未成年),占比分别为18.4%、34.8%、39.8%、2.5%。

从作案手段来看,免死案件中不乏主观恶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例如,齐萍萍不仅弑杀父母,而且分尸煮尸;司家宁为杀害母亲精心准备工具,为抛尸制定详细计划,在抛尸时被发现;龙才持菜刀朝母亲头、颈部砍杀;赵卫川杀害母亲后又奸污尸体;王崇伦持木棍朝自己母亲的头部连续击打,致其昏迷后又持刀切割其颈部,事后亦未参与实施抢救,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从危害结果来看,在判处死缓的案例中,有至少14起案件均导致了一人以上死伤的危害结果。

根据裁判文书,法院认为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情节,均不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被告人因疾病或药物作用在作案时存在身心障碍,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如李明学故意杀人案、何远朋故意杀人案;(2)被告人意欲自杀,而对心爱之父母“扩大性”自杀,如李慧敏犯故意杀人案,廖中平故意杀人案;(3)案发系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矛盾、情感纠纷引发,如李老文故意杀人案、赵强故意杀人案;(4)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或有轻生意愿,如石桥林故意杀人案、刘绍故意杀人案、曹建设故意杀人案;(5)被告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或者坦白,如魏斌故意杀人案;(6)被告人年纪尚轻,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如齐萍萍故意杀人案;(7)案发后被害人亲属谅解、求情,如郑少粤故意杀人案、李明芳故意杀人案、王崇伦故意杀人案。

2、域内杀害子女类案分析

利用相同检索手段,以“杀害(死)子女 ”、“杀害(死)儿子”、“杀害(死)女儿”等关键词,检索获得近年来国内父母杀害子女案例124件,无一起最终决定执行死刑,11起属于犯罪未遂,1起属于犯罪中止,将此124件案例编辑为《杀亲免死案例》第五、六辑。

类案检索表明,我国大陆法域内,父母杀害子女案件100%均未判处死刑。免死案件中,有24起行为人都被鉴定为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占比19.3%,其中2人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决定强制医疗。除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2起案件外,其余案件行为人均被判处死缓(11起)、无期徒刑(28起)、有期徒刑(83起)或缓刑,占比分别为8.8%、22.5%、66.9%。

根据裁判文书,父母杀害子女之目的与手段同样令人侧目。例如,余新洲杀人分尸,情节恶劣;朱应德为了陪酒小姐,便杀死儿子,骗取家人钱财;马玉海为报复前妻泄愤,迁怒于无辜,以儿子及前妻的亲属为作案对象,持铁锤击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死者、重伤者均为未成年人;刘保荣疑心妻子出轨,采取了杀人报复的极端手段,将妻子韦某1砍伤,亲生女儿叶某1杀害……

此类“杀害子女”案件之所以均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主要考量的情节与“杀害父母”免死案件类似。有多起故意子女未遂案件中,受轻伤或重伤的子女也均选择了谅解父母,如罗某甲犯故意杀人案,石迎凤故意伤害案。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对于因家庭因素出现的骨肉相残悲剧的处理相对谦抑,皆因此类悲剧并非完全产生于纯粹的恶。

3、域外杀害父母类案分析

根据大赦国际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世界108个国家(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业已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相关法律;142个国家(超过全球三分之二的国家)已从法律或实践层面(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废除了死刑,亦即全世界仅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国家会实际执行死刑。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报应刑观念已经落后于文明进步潮流,死刑就其本质而言是不人道的,是对人格尊严的漠视,杀人者之生命权亦不可侵犯。

通过互联网、国外法律信息数据库、国外著作,检索我国大陆法域外保留死刑国家或地区(含中国港澳台)的“弑母(matricide)”、“弑父(patricide)”案例,选取最具代表性编辑为《杀亲免死案例》第七辑。

检索发现,在当代不同文明,不同法律制度背景下,均有无数弑杀父母的案例,或情节恶劣,或手段残忍,或一时冲动,或精心策划,无不违背法律,践踏人伦。但各国司法机关均认为此类案件未必需要“杀人偿命”,一者是为贯彻人权保障之理念;二者则是因终身监禁或有期徒刑亦可达社会防卫、教化罪人之目的。

中国台湾四起子女杀害父母典型案例。蔡京京与曾智忠残忍杀害蔡京京之母,法院认为被告2人“非无教化之可能性”、“将被告人与社会隔离,即可达成社会防卫之目的,尚无处以极刑即死刑之必要”而判处无期徒刑;李承懋家暴杀人案直至原审最后审判期日时,才坦白罪行,且案发后首先考虑的不是将伤者送医,而是查询废除死刑相关规定。法f院虽难以认定其有衷心悔悟决心,但综合考量后认为其恶性尚未达于应与世永久隔离之程度,处以无期徒刑。胡某某家暴杀人案中,被告患精神疾病,误认妄想、幻觉是其真实的犯罪动机。若在监禁期间施以适当药物治疗,可以达到减轻其病症,进而矫正的可能,法院整体考量评价,处被告无期徒刑。中国香港的周凯亮谋杀、阻止合法埋葬尸体案,周凯亮肢解父母,藏尸冰箱,后以谋杀罪判处终身监禁。

日本则有大量“看护杀人”案例。桐生希美弑母分尸,法庭考量其有令人同情之处,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东京都光司为让母亲解脱痛苦而勒死母亲,法院判处光司缓刑。大阪府的藤崎早苗先用安眠药、再用刺身刀结束母亲性命,法院以被告人在案发时处于精神衰弱状态,判处早苗缓刑;山冈龙一企图与患有痴呆症的母亲共同自杀,但龙一自杀未遂,法官认为“被害者对被告人抱着感谢的心情,而绝非怨恨。可以推测出被害人并不希望被告人被施以严惩,而是希望他今后能幸福地生活下去。”后判处龙一缓刑。

美国未废除死刑州亦有弑杀父母之案例,如克里斯托弗·波科杀父伤母案和梅嫩德斯兄弟杀害父母案,或手段残忍,或动机险恶,均被判处监禁而未判处死刑。

(二)亡母盼逆子免死

吴谢宇,吴是吴志坚的吴,谢是谢天琴的谢,吴谢宇是吴志坚、谢天琴爱情的结晶,是二人留存于世的唯一痕迹。尽管本案谢天琴部分亲属未对是否谅解吴谢宇表态,但谢天琴本人若有在天之灵,一定希望留逆子一命,而不希望他一死了之。

我们可以从谢天琴的书信和日记的字里行间深切感受到其对丈夫吴志坚的厚重情义,也可以感受到一位母亲自孕育之时起,在孩子成长道路上所给予的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无私的爱。尤其是在吴谢宇父亲吴志坚因病逝世后,谢天琴的精神世界面临崩塌,逐渐封闭自我,但为了夫妇俩爱的结晶,为了吴谢宇,仍然苦苦支撑,吴谢宇也成了谢天琴存活于世的唯一精神寄托。

诚然,任何人都没有任何权力以“爱”的名义去伤害爱他们的人,任何人也都没有任何权力用爱去粉饰犯罪行为,但同样,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应低估爱的力量。

罗曼·罗兰说,母爱是一种巨大的火焰。米尔说,母爱是世界最伟大的力量。古语也有云,万爱千恩百苦,疼我孰知父母。在本案成为街头巷尾的议论热点,在不知情的公众喊打喊杀之时,我们万不可忘记因吴谢宇这个迷途的逆子的犯罪行为受到最大伤害的恰是这世间最爱他的母亲。如果真的存在“在天之灵”,我想最关注今日庭审直结果的恐怕还是被吴谢宇杀害的母亲谢天琴。如果吴谢宇最终被执行死刑,我想最难过的也或许还是被吴谢宇杀害的母亲谢天琴。

值得注意的是,辩护人检索的多起子女故意杀害父母未遂案件中,受轻伤或重伤的父母均选择了谅解不孝子女。例如马乐宽故意杀人案中,马乐宽将其生母汪某某推进墓坑,然后用废棺材板、破损石碑、旧薄被将墓口封住,并用随身携带的铁锹将墓坑口用沙土封堵、堆成坟堆形状,所幸其母被及时发现救出。即便被不孝子活埋,汪某某最后依然选择谅解马乐宽。在李向阳故意杀人案中,李向阳也患有精神分裂症,其与父母因生活琐事致使怨恨家中,产生杀害父母的想法,并准备作案工具,找到母亲,向母亲头颈部刺扎,用砖头将母亲砸倒在地,最后同样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蒲云鹏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即蒲云鹏母亲也选择谅解蒲云鹏。

如此种种,可以证明,可怜天下父母心,无论子女犯了多大过错,又有谁会希望自己的骨肉被执行死刑,被剥夺任何改过的可能,可谓“亡母盼逆子免死”的最佳注解。

同样,对于谢天琴的爱,即便是到了生死攸关的时刻,吴谢宇也从未有过丝毫的否定和哪怕是一句消极的评价。在得知最高院监制的热播电视剧《底线》中唐啸云案以他的案子为原型,并将唐啸云的母亲演绎为一个“专制”、“极端”,教育方式让人窒息的形象之后,吴谢宇再次明确表示,其对母亲没有丝毫的“恨”,只有“爱”,他不愿母亲被演成坏人。

对此,我想,谢天琴的在天之灵或许能感受到丝毫的慰藉。子不语,怪力乱神,但本案中,我们在考虑打击犯罪,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之时,却不得不将谢天琴可能的态度纳入考量,没有任何人可以代替谢天琴原谅吴谢宇,同样也没有任何人可以代替谢天琴谴责她挚爱的儿子“小宇”。

(三)吴谢宇非死不可?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据此,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共分为三种情形: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和死刑立即执行。通说认为(参见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化构造》,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为了贯彻削减死刑适用的理念,为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应当采取适用死缓为通例、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理解。即“罪行极其严重”只是进入死刑圈的标准,存在第五十条第二款的情形之时,适用死刑限制减刑,再符合“必须立即执行”的标准时,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评判是否“必须立即执行”的主要考量因素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其主要表征既包括行为性质、行为方式、作案手段、行为对象等行为情节,也包括是否累犯或再犯、有无犯罪前科、平时一贯表现以及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行为人专属的因素。

吴谢宇弑母之表观罪行的确严重,但却并非“必须立即执行”。

第一,种种证据表明吴谢宇作案前后罹患重度抑郁,辨认、控制能力受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杀之不仁。

第二,吴谢宇弑母行为恶劣,但毕竟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案件存在本质不同。正因如此,199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也强调,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家庭矛盾”不因机械地理解为对抗性的矛盾,举重以明轻,因家庭因素所引发的心理障碍,出于爱的目的导致的“扩大性自杀”自然也可囊括在内。

第三,吴谢宇虽然逃亡数年,但在逃期间除了因逃亡所牵连的买卖身份证件和欺诈亲友钱财外,即使“亡命”之途,也未再犯下任何严重暴力犯罪,证明其人身危害性并无想象中的那么高。

第四,吴谢宇在作案后并非“毫无悔意”,其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深刻忏悔,直到一审阶段一直一心求死,如今上诉也是希望用余生弥补所犯下的滔天罪行。

第五,吴谢宇在羁押期间积极改造,悔过,并且积极帮助同监室人员,认真学习,为同监室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留其一命,让他继续为社会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未尝不可。

第六,对吴谢宇判处死缓,或者死缓限制减刑,已经意味着其将被剥夺人身自由,无论其有多高智商,曾经犯下何种大错,均已经与社会隔离,不会再危害社会

 

四、徒死不足以避免悲剧重演

诚然,一颗子弹,或是两针药剂,能够顺利地为一起刑事案件划上句号,但这个看似“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却根本无法回应公众持续的关注,无法弥补全社会为此案耗费的巨大舆论资源,更无法有效避免类似的家庭悲剧、社会悲剧再次发生。

(一)类案时有发生,非死刑威慑所能避免

如前所述,无论国内外,弑父弑母案件并不鲜见。就在吴谢宇被被捕后,新闻媒体还报道了数起类似的案件。如:2022年1月,《正观新闻》报道,出生于2001年的山东男大学生郭某因长期遭受父亲郭某1家暴,积怨已久,2020年6月9日,因家庭琐事再次遭到父亲训斥时,父亲郭某1打了郭某一巴掌,郭某便拿刀捅向郭某1后背、脖子、肚子等处,致其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正义网》报道,留美博士王勇因生活、工作压力情绪抑郁,在回国探亲时,发现亲友、同学家庭事业都很成功,感到极不平衡,遂产生厌世和偏执心理,2014年1月29日上午用砖块拍击父母后脑、用菜刀割父母颈部,致其父死亡,其母轻伤,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其实,是否可以通过死刑威慑来避免此类亲子相残的悲剧,国内外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早有定论。意大利刑法学家早在两个多世纪以前就在对死刑与终身监禁进行比较厚对死刑具有威慑力的观点提出了质疑,指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英国法学家边沁也反对对死刑威慑力的盲目迷信,真正作用于人心的,是关于惩罚的想象,实际上惩罚所做的不过是引起这种想想。

死刑对大部分人而言是儆戒刑,而对实施罪残忍犯罪的凶残类型的人来说,死刑不如它所显示的那样严厉。

实践中,全世界已经有大量国家废除死刑,还有美国这样部分州废除死刑,部分保留死刑的国家,但均无证据证明没有实施死刑就导致类案增多。也有学者对中国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前后恶性案件的数量进行了统计,没有发现死刑数量导致对犯罪率出现明显波动,而刑罚政策之外的人口比重、收入水平等因素却对犯罪率有显著影响。(参见北大法学院博士博士吴雨豪:《死刑威慑力实证研究-基于死刑复核权收回前后犯罪率的分析》,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4期)

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或许在于,能够犯下最严重罪行的人根本不是人们期待的“理性人”,存在身心障碍之人连自己的行为都控制不了,有何谈权衡利弊作出行为时会出现死刑的结果?通俗来说,一个人连自己的父母都会杀害,还会惧怕死刑的威慑?处死吴谢宇,并不能达到部分公众所期待的威慑效果。

(二)吴谢宇案折射的教育和家庭问题是悲剧的根源

人们百思不得其解,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倾尽全家之力培养的“人中龙凤”,接受了高等教育,甚至进入了国内最顶尖学府北京大学的学生,为何丧失了最起码得人伦道德,公然挑战刑法,犯下了难以饶恕的罪行。

这些引人注目的案件让我们不得不思考诸如家庭、教育、社会、心理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就对于社会的价值而言,吴谢宇案无疑已经成为一个供全社会反思的“宝库”。目前,在中国知网网站上全文检索“吴谢宇”,就可以检索出相关学术论文和报道共468篇,涉及高等教育、中等教育、教育理论与教育管理、心理学、刑法等诸多领域。

第一,仅以教育学和心理学为例,吴谢宇案已经开始让专家学者真正开始重视当代大学生,当代青年所普遍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北京大学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副主任徐凯文曾在一次演讲中提到一种新型的心理障碍—空心病。徐教授透露,据统计,北大有40.4%的学生认为:人生没有意义,现在只能按照别人的逻辑或者,其中最极端的就是放弃自己。更进一步,还要毁灭自己,乃至于扩大性的毁灭自己所爱之人。

透视吴谢宇精神心理卫生健康的发展,可以发现,其虽然一贯品学兼优,但自小学便开始接触淫秽色情信息,并出现自慰行为,其自认为精神和肉体遭受了摧残,甚至变得肮脏不堪。及至高三时,虽然诸方面仍然表现优秀,但时常感到“心慌、心悸、心绞痛”,精神紧张时出现“头晕、耳鸣、注意力难以集中”,产生“濒死感”。进入大学期间,这种感觉更加频繁、家中,甚至担心自己命不久矣,大学头两个学年至少有两次校医院就诊史。

照理说,青少年时期的自慰行为司空见惯,对于身心健康并无大碍,但吴谢宇缺产生了“自认为精神和投资遭受了摧残,甚至变得肮脏不堪”的错误认知。一般而言,通过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就能够使其错误的观念得到纠正或者焦虑抑郁情绪得以缓解和消除。大量实践经验证明,如果入学时就有规范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使用标准化的心理测量等)绝大多数的精神行为障碍就能够发现,学校即使采取积极的干预或者给与恰当的医学照顾就能够防范校园意外时间的发生。但是吴谢宇直至案发前,却没有得到任何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现应的医学照顾,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心理咨询。据辩护人了解,理论上,北大学生入校之时都会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异常的会给予特别关注,也与专门的心理咨询中心,但为何在吴谢宇的心理发展过程中却出现缺位?不仅外界,或许吴谢宇自己都已经被“成绩优秀”的光环所遮蔽,致使外界力量根本无法介入。

第二,吴谢宇所表现出的优秀是真的优秀吗?他为所谓的“优秀”又付出了何种代价?这里不得不谈到谢天琴的教育方式。谢天琴的信件和日记不仅反映出其敏感、脆弱的性格特质,同时其对吴志坚的爱中所表现的控制欲也可初见端倪。根据吴家亲属透露,谢天琴曾因吴志坚晚归而将吴志坚反锁在门外,并不允许吴谢宇开门。吴志坚肝癌重病后期,浑身无力起身,但谢天琴并不允许前来照看的亲属搀扶吴起床,她要求吴志坚自己爬起来走动,并称要让丈夫锻炼锻炼。吴志坚病重,吴谢宇希望多看看父亲,但竟被谢天琴阻止,被勒令继续看书。因此,吴谢宇在自述材料中反复表示,父亲弥留之际,自己还在看历史书,感到极度愧疚、自责,自我怀疑。

在吴志坚去世后,也是谢天琴将自己和吴谢宇封闭起来,因其奇怪的自尊心而不愿欠下人情,甚至在亲友电话联系上,直接挂掉电话,在邻居上门时,调小电视机的声音,还不让吴谢宇出声,致使丧偶和丧父后的谢天琴母子负性情绪愈演愈烈,陷入恶性循环。

在这种教育模式下,懂事的吴谢宇为了让母亲开心,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通过考试的成功让母亲感到开心,去重现中考获得福州第二名时母亲脸上的骄傲。殊不知,自己的天性却因此被压制,自此亲情、友情和爱情只能存留于想象之中,所谓的“优秀”竟然如此畸形,如此不堪一击。

第三,谢天琴母子自我封闭,但社会支持的匮乏又何尝不是谢天琴和吴谢宇最终走向毁灭的原因?无论是亲友,还是谢天琴所在单位,都只看到“母慈子孝”的表象,却未能在吴谢宇家庭遭遇巨大变故后积极干预,若是社区、学校能够对丧偶员工的家庭生活、心理状态有制度性的关注,能够定期进行监测,主动提供帮助,若是吴谢宇母子能够打破自我隔离,主动寻求社会支持,我们是不是可以大胆的想象,吴谢宇的家庭悲剧或有避免之可能?

第四,即使在吴谢宇的父亲吴志坚逝世之前,吴谢宇所受的教育,所处的家庭氛围,所接收的来自家庭的影响就更好?

根据吴谢宇供述及谢天琴日记,吴谢宇父系亲属及母系亲属家庭均不和睦、不团结,谢天琴在日记中时有抱怨,还认为正是因为大家庭的矛盾致使吴志坚压力过大,而病情恶化,吴谢宇更是因家族中的不幸婚姻对现实中的亲情、友情、爱情完全失去信心。另外,吴谢宇的前女友刘红陈述,在她和吴谢宇恋爱时期,吴谢宇曾有一次拿棍子打自己的腿,打得还挺重的,刘红问他怎么了,吴谢宇说他小时候他的爸爸就会这么打他,锻炼他的抗击打能力。吴谢宇的腿上还有一小块疤痕,他说是小时候做错事情被他爸爸烫伤的(卷11,P39)。在正常的家庭教育,父母一般不会对孩子施加伤害并且认为是锻炼能力,更不会因为孩子做错事便拿烟头烫孩子的身体并留下伤疤。因此吴谢宇疑似遭受过家庭暴力,甚至在他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他受到了严重影响,在此后会常常拿棍子打自己的腿。

吴谢宇自述,其之所以接触淫秽信息,是因为小学三年级从吴志坚的笔记本电脑上看到一部色情影片,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对其以后的生活习惯、身心状态均产生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当然,辩护人没有任何对死者及家属不敬之意,但这些问题恰恰提示我们注意,单一的教育体系和评价体系背后,还隐藏着多少类似的悲剧隐患,父母、家庭、学校和社会,究竟该如何能够培养出健全的青少年。

(三)最高院已倡导全社会反思,而非以极刑结案

2022年9月,由最高院指导、监制、出品、力推(现在很多法院都还放着海报)的电视剧《底线》全网热播,受到网友追捧,剧中很多案件都改编自现实中的热点案件,其中“唐啸云弑母案”明显改编自本案。

唐啸云在外人眼中是品学兼优的高材生,在母亲眼中是懂事听话的乖儿子。研究生毕业后,他进了人人都羡慕的公司,年薪三十万,还有公司期权股票,与母亲的关系在别人眼中也是“母慈子孝”。但谁也想不到,就在母亲生日当天,唐啸云竟然对母亲痛下杀手,藏尸冰柜后,四处逃亡,还吃喝嫖赌,做了很多“社会所不允许”的事情。与公众认知中的“吴谢宇”如出一辙。

剧中,通过宋雨霏法官的工作,《底线》揭示了唐啸云的作案动机,唐啸云长期生活在母亲的专制管控之下。尤其是,母亲经常用惩罚自己的方式来惩罚儿子,导致其精神压力越来越大,最后终于爆发。

唐啸云与剧中的吴谢宇不同的是,吴谢宇对母亲没有丝毫的恨,他只是始终受到母亲抑郁情绪的影响,害怕母亲生活中充满悲伤,因此在抑郁发作之后,“扩大性自杀”,“迫不得已”结束母亲的生命。最终,剧中的最高法没有核准唐啸云死刑,认为唐啸云不是十恶不赦之人,亡母也不希望判死刑,这是一场社会伦理悲剧。

最高法之所以选编此案例,恐怕也是为了号召社会公众对此类社会伦理悲剧进行反思,对类似家庭教育对子女的影响进行反思。

实际上,现实中的吴谢宇案和剧中的唐啸云案反映的都是在孩子的世界中,如上帝般的母亲会如何影响到子女,会如何将父母的一句话、一个行动,当做命令不自觉地去执行。若论动机与情节,没有证据表明吴谢宇比唐啸云更恶,观众也都认可剧中最高法的处理,足以说明,解决该悲剧的方式重在反思,而非对吴谢宇处以极刑。

若是将吴谢宇一杀了之,则此案所折射的问题亦可能随着时间流逝而烟消云散,直到悲剧再次发生。若是留吴谢宇一命,对其改判死缓也好,死缓限制减刑也罢,不仅可以消除吴谢宇继续危害社会之可能,还可时刻为全社会敲响警钟。

 

五、诈骗罪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有误,买卖身份证件行为不应另行处罚

福州中院一审认定吴谢宇还构成诈骗和买卖身份证件罪,也存在明显错误。关于诈骗罪,部分事实未立案,所取得证据均不合法,且陈春新、谢天鹰等基于友情、亲情给付吴谢宇钱款,定性为民事欺诈更妥当。关于买卖身份证件罪,吴谢宇购买身份证件系为了逃跑,与杀人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且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与故意杀人行为择一重处罚即可,无须另行处罚。

(一)诈骗罪部分事实未立案,所取得的证据不合法

福州中院一审认定吴谢宇涉嫌谢天鹰、谢天明等人共计144万元用于挥霍但在案卷宗显示,公安机关仅对“陈春新被诈骗”、“谢天鹰被诈骗”立案,两人共计被诈骗66万,对于吴雪花、陈春新、罗文栋、卢国林等其他人被骗之事未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启动侦查程序必须经过立案。立案是刑事程序的入口,若未立案,则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所有刑事程序均为非法因此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实践中,公安机关或以人立案,或以事立案,我们办理了很多包括涉黑恶案件在内的一中数起事实,数个罪名的,都会单独相应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辩护人曾经办理的志敏、刘秀丽敲诈勒索、重婚罪一案,法院最终宣告无罪。其中,关于重婚罪,法院认定,因侦查机关未对二被告人刑事立案,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故二被告人不构成重婚罪。(河北迁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 0283 州初396号刑事判决书)

此案对谢天鹰陈春新被骗也是各自立案,各自受案,并不涉及其他人。因此,对其他人被骗进行侦查违法,相关证据均为非法证据,福州中院既未排除非法证据,也未排除不应认定的金额,严重违法,依法只能发回重审,补充侦查

(二)陈春新、谢天鹰等基于友情、亲情给付吴谢宇钱款,定性为民事欺诈更妥当

从主观上而言,吴谢宇向陈春新等人“借钱”并非完全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是因为其在抑郁症发作期间,将父亲的死归结于其亲戚朋友们没有伸出援手或是援助不够,对他们心生恨意,所以想通过这种方式来报复他们,让他们“出点血”,而非企图非法或永久控制财物。吴谢宇明确供述,其认为所借钱款是完全可以还得上的,其家里有两套房子,等其走后,这些受害人完全可以将房子变现,拿回借出的钱款。另外,吴谢宇还称其并不认为钱是骗来的,因为其大姑和阿姨曾向其母亲借钱。

另外,陈春新、谢天鹰等人并非完全是基于吴谢宇虚构的事实而给付的财物,而更多的是基于亲情、友情、交情或是故人的重托,而选择借钱给吴谢宇,其实,即使吴谢宇以其他理由借款,众人多数仍会选择借款。案发后,陈春新、罗文栋、卢国林、彭坚在明知吴谢宇无法偿还钱款的情况仍然选择谅解,便是明证。

由此可见,将吴谢宇的行为定性为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并不妥当,其行为并不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定性为民事欺诈更为适宜。

(三)买卖身份证件行为与杀人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择一重处罚即可

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吴谢宇的杀人行为和杀人后为逃亡而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构成牵连犯,应采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即可,无须另行处罚。

所谓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从原则上说,对牵连关系的判断,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如果从客观上看,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密切联系;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对数行为有统一的犯意,就可以认为它们之间有牵连关系。

从客观方面看,吴谢宇的数行为之间具有主从关系,购买他人身份证件行为从属于杀人行为。这是因为在这几个行为中可以分出目的行为杀人行为这一主要行为,和结果行为购买身份证件的次要行为,结果行为以目的行为为依托。

主观方面,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目的的同一性。牵连犯虽然有数个犯罪行为,每个行为均有其独自的犯罪目的,但归根结底,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即目的行为的目的。行为人的数个目的中,也不是彼此并列的关系,而是有主有次。根据吴谢宇的供述,其担心不敢去自杀,才准备这些身份证用于逃跑的时候使用。吴谢宇正是为了追求杀人一个终极的、同一的犯罪目的,才又实施了结果行为,兼带为了其他目的,表现出主观目的的同一性,吴谢宇对此有明确认识。

再次,从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看,吴谢宇的行为满足牵连犯的四个要件:一是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二是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三是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四是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因此,不论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还是考察是否满足牵连犯的全部构成要件,可以充分认定吴谢宇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和杀人行为系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即故意杀人罪论处。

除此之外,吴谢宇杀人后,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不得已而买卖身份证件,法律不强人所难,不可能要求其在逃避追查期间实施妥当适法的行为。故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具有谴责的可能性。

 

六、程序违法严重问题,难以接受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本案既已引发全社会的关注,人们所关注的对象必将不限于最重大的定罪量刑,程序是否合法,一个面对死刑的前北大学生是否能够获得公正审判亦将接受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案福州中院不仅没有查清足以影响对吴谢宇量刑的精神状况,而且违反回避制度,审判组织也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已经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仅此甚至应当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一)诈骗罪部分事实未立案,所取得的证据不合法,应直接发回重审

)福州中院一审未告知审委会成员,违反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均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诉法解释》第37条规定,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庭审公开第七条规定“依法提请审判委员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第7条明确审委会的职能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第8条第二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事实上,福州中院刑事审判笔录明确记载“庭审后,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了决定”,可见本案福州中院审委会必定参与了案件决定,但合议庭自始至终未告知吴谢宇审委会成员,亦未告知其申请审委会成员回避的权利,吴谢宇或许至今也不知道究竟是哪些人决定了他的生死,福州中院明显违反回避制度。

)一审未依法履行对被害人近亲属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谢天琴的近亲属除了谢天鹰、谢天明,还有谢天琴母亲,其虽然年老,但毫无疑问也有权作为其女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也有权对其女儿被外孙杀害之事表态,但在案卷宗并未显示福州中院履行了对谢天琴母亲的告知义务,并且卷宗中谢天鹰、谢天明的笔录也并未直接表态放弃提起刑附民的权利,仅记载5日后回复,若不回复视为放弃,但福州中院并未说明作出笔录的五日后,谢天鹰和谢天明是否回复。

一审出现“职业陪审”,合议庭组成违法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般在不超过 30 件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辩护人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本案一审部分陪审员明显违背了《人民陪审员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人民陪审员应当“随机抽选”以及每年不得超过30件案件的要求,属于“职业陪审”。根据检索,福州中院人民陪审员叶丽明在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及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陪审案件260起,其中2017年53起,2018年20起,2019年137起,2020年49起,2021年1起,考虑到当下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远低于法院实际作出的裁判文书,真实数量可能远高于此。另外,以“林翔”作为审判人员进行检索,可以发现名为林翔的审判人员自2011年至2022年均有参审记录,考虑到可能重名的情况,排除掉在闽侯县法院审理了1225件案件的林翔,仅晋安区法院也有319件,且参审时间一直2014年至2022年。若经过法院进一步调查,情况属实,则林翔不仅是“职业陪审”,而且还未被了人民陪审员任期一般不得连任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承载着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多重价值,在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中,更是需要引入陪审员基于常情、常识、常理的判断,“职业陪审”根本不符合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基本要求,也丧失了对其客观公正立场的期待,由“职业陪审”参审的审判组织已经严重违法。

(五)重要证据未经依法举证质证,一审判决遗漏了关键的无罪或罪轻证据

1、鉴定意见一审未出示,导致重要证据未经两审质证

晋公鉴[2019]21号(侦查卷22,41-51)、榕公晋刑字[2019]002号(侦查卷23,51-55)、晋公鉴[2019]18号(侦查卷21,56-63)、晋公鉴[2016]4号(侦查卷64-71)四份鉴定意见及鉴定人资质,均为侦查阶段已收集的证据,出庭检察员在二审出示。检察员二审出示早已收集到案的“新证据”,违反了重要证据需经两审质证的原则,减损了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2、谢天琴日记、书信不仅一审未举证,二审仍未举证质证,一二审定案遗漏了关键证据

谢天琴日记、书信系证明吴谢宇主观心态的重要证据,证明其对吴谢宇的压制、对吴谢宇自由的剥夺以及其本身的负性情绪导致吴谢宇精神异常的重要证据。一审当庭出示了扣押物品,其中包括谢天琴的日记、书信,但公诉人并未就日记、书信内容进行具体举示。福州中院一审判决也未将谢天琴的日记、书信作为定案依据,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谢天琴认为生活失去了意义即一审定案遗漏了关键的无罪或罪轻证据,并且直接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只能发回重审。

谢天琴日记、书信中体现的其自闭”“敏感厌世”的生活态度,与吴谢宇关于认为其母亲失去亲情、友情和爱情的说法相互印证。日记、书信关系到吴谢宇作案的真正动机——其并非因恨杀母,而是在罹患重度抑郁症后,想与母亲一同自杀,一家人团聚,出于“爱”而杀母,他愿意为母亲付出,“勇敢”地承受滔天罪孽、万世骂名。由此,也证明一审判决认定吴谢宇“主观恶性极深”失实,直接关系到对吴谢宇的最终量刑。

二审庭审中,合议庭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允辩护人举示谢天琴日记、书信,称会庭后核实,择期组织质证。显然,二审合议庭也认为谢天琴日记、书信对本案量刑有重大影响。当然,检法认为涉及隐私,不让当庭举示,明显违法和不公。吴谢宇手淫、嫖娼等内容在庭审中反复出现,也没见检法提到隐私,而谢天琴日记、书信根本不涉及这类内容,且辩护人会选择性地出示相关内容,不会涉及可能的隐私,本案中在谢天琴的隐私和吴谢宇的生命以及司法公正之间所进行的法益衡量是显而易见的,对隐私的保护必须远低于死刑案件的司法公正要求。

其次,谢天琴日记在一审庭审中与扣押清单一起,作为证据被宣读了名称,公诉人虽未依法全面出示证据,但一审合议庭也组织了质证。控方一审可以公开出示谢天琴日记,而二审合议庭却限制辩方举证,有违公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公诉人举证,一般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公诉人举证,一般应当全面出示证据;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一般应当出示证据的全部内容

显然,作为重要证据的谢天琴日记、信件,未经全面出示,未经依法举证、质证,且合议庭有意对谢天琴日记择期组织质证,属《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之情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此外,应当委托鉴定而未委托鉴定,也应直接发回。众所周知,吴谢宇作案动机和过程极为反常,其在供述和自我陈述材料中也已明确表达其在作案前后有自杀之念,谢天琴的日记和信件也表明谢天琴具有强烈的负性情绪和人格特质,且已经对吴谢宇产生影响。吴谢宇在供述中还称,其父系亲属中存在精神障碍者,即具有精神病家族史。种种证据和事实均指向,吴谢宇系在精神障碍发作的情况下作案。在此情形下,为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裁判,福州公检法本应直接依职权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但自始至终没有启动,致使本案关键事实不清,无法准确定罪量刑,仅此也应参照前述广东省的规定直接发回重审。

 

结束语

前北大学生吴谢宇弑母,后潜逃数年,说其“严重违背家庭人伦,践踏人类社会的正常情感”丝毫不为过。此案自案发便吸引足了公众的眼球,几乎无人不关注,社会影响不可谓不大。

但越是重大的案件,越是考验法律人的智慧,越是考验我们依法治国的水平,法官办案时越应当做到程序合法公正,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我们不仅要向公众,向历史交出一个案件处理结果,也要向社会呈现雷打不动的司法公正。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尤其是专家的意见,足以证明吴谢宇在案发时由于罹患重度抑郁,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已经明显受限,福建高院至少应当决定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以此排除存在有利于对吴谢宇定罪量刑的因素的合理怀疑。若是直接维持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难免贻人以“处死精神病人”之口实,有违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之原则。

亲亲相杀,与一般杀人案件毕竟不同,吴谢宇特殊的教育背景更是折射出我们社会在青年的教育、心理健康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对吴谢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不能使这些问题烟消云散,并不能避免悲剧重演。留其一命,让其终身反思,自我谴责,不仅足以让社会公众发泄怒火,也可让全社会保持警钟长鸣。

福州中院一审不仅未查明吴谢宇的精神状态,而且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足以影响对吴谢宇的量刑,建议贵院裁定将本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直接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查清事实,改判吴谢宇死缓或死缓限制减刑。

最后,辩护人再次简要概括辩护意见:

吴谢宇弑母罪该万死,然亡母盼逆子免死。徒死不足以责其罪,留其命监终身,世人唾弃,良心遣责或自裁谢罪,是谓大罚。况其疯癫,杀之不仁,复请而后定。

 

吴谢宇辩护人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昕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晓静

2023年5月26日

 

 

 

吴国阜律师,厦门律师,全国办案,只办刑事案件,微信号手机号136060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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