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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国家投资中的“社会许可”与中拉绿色投资规范构建

张丽英 李可 国际法探索与争鸣 2022-10-05


*本文刊载于《“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第2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版,第53-68页。


作者简介




张丽英,法学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博士导师,“一带一路”人才培养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等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常务理事。多伦多大学、牛津大学、香港大学、安特卫普大学等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等领域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课题二十余项,在国内外权威、核心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专著10余部。获北京高校优秀本科育人团队、国际民航组织“模拟国际民航组织论坛比赛冠军奖”、北京市教学成果一等奖、北京市精品课程等奖项。



李可,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澳门大学国际法博士,英国南安普敦大学海商法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学士,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海事海商、国际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理论研究及实践。参加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省部级研究项目课题,发表中英文论文二十余篇。主要教授International Law、Maritime law、中国与葡语国家投资贸易法等课程。



摘  要


拉美国家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积极支持者。中拉经贸关系素来以互利共赢为基础。然而中国在拉美的投资(特别是矿业投资)中,由“资源诅咒”所产生的环境、劳工权益等社会问题给投资回报带来极大不确定性因素。本文以“社会认同”理论基础上发展的“社会许可”理念为中心,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出发,讨论企业的“社会许可”经营义务,并在分析国际投资条约晚近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梳理中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经贸条约,探讨以保持中拉经贸关系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绿色投资规范的构建。


关 键 词


一带一路;资源诅咒;社会许可;国际投资协定;可持续发展



中拉经贸关系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至16世纪后期,中国商人通过“海上丝绸之路”将中国的丝绸、瓷器等工艺品运往墨西哥、秘鲁等拉美国家,并将拉美的马铃薯、玉米等农作物带回中国,书写了中拉早期经济与文化交流的篇章。在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和国际政治多极化趋势日益加强的今天,中国与拉美国家始终保持积极稳定的外交关系,特别是在近几年,中拉外交关系和国家间整体合作都取得重要进展。2018年5月和8月,中国先后与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至此共有24个拉丁美洲国家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 是进一步深化中拉经贸领域合作的重要基础。自2013年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得到来自拉丁美洲国家的热烈响应和积极支持。拉美地区是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自然延伸。目前加入“一带一路”倡议的拉丁美洲国家已有19个,占全部拉丁美洲国家的56%。2018年1月,中国—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共同体(拉共体)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在智利召开,与会国通过并发表了《“一带一路”特别声明》,“一带一路”倡议为实现中拉互利共赢提供新平台。在良好多边关系的基础上,中拉经贸领域合作也向纵深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布数据,截止2017年底,中国在拉丁美洲地区的直接投资(FDI)存量超过3000亿美元。2018年中拉贸易额达到3074亿美元。其中中国对拉美国家的出口约为1488亿美元,中国从拉美国家进口则约为1586亿美元,同比增幅明显。目前,中国已经成为拉美第二大贸易伙伴国,拉美是中国海外投资的第二大目的地,仅次于亚洲。

同为发展中国家及全球新兴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与拉美的经济关系互补性超过竞争性,中国对拉美国家的投资也逐渐从单一的自然资源领域向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矿产以及制造业等领域扩展,其中不乏巴西美丽山输电线路I期工程等互利双赢的成功投资范例。然而,中国在拉美地区的投资风险仍不容忽视。环境、劳工、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问题困扰着中国企业在拉美的投资,特别是在矿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由于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爆发,2019年多个拉美国家如厄瓜多尔、墨西哥、智利、尼加拉瓜等国政局更迭,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加上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外部环境,中国企业投资拉美国家的政治、社会风险上升。

从企业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对投资企业的“企业正当性”(Corporate Legitimacy)内涵的全面理解尤为重要。特别是在拉美政治风险较高、社会因素复杂的环境下,投资企业在东道国的经营,不仅需要获得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执照(Legal License),更要获得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的“社会执照”(Social License),即“社会许可”,满足当地各利益相关者的合理诉求和对投资的总体预期。同时,基于对东道国公共利益的保护,管理学的“社会许可经营”理念也开始在以保护海外投资者利益为初衷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得到反映。


一、

 投资拉美的“社会许可”


(一) “资源诅咒”的挤出效应与“社会许可”

巴西、秘鲁等拉美国家资源丰富,但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以及政治稳定方面却表现得不如资源欠丰富的国家,这种现象又被称为“资源诅咒”。“资源诅咒”也成了描述资源型国家发展陷入困境的用语。由多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所著的《大宗商品价格波动与低收入国家的包容性增长》,概括了“自然资源诅咒”的成因:一是结构单一;二是对制造业发展的挤出效应;三是制度原因。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对制造业发展的挤出效应,表现为如一国经济单纯依赖自然资源的生产和出口,在资源价格上升期间,会引致生产要素从制造业流向资源开采与出口业。与资源开采和初级产品出口业相比,制造业承担着一国技术创新和培育企业家的使命,因为制造业具有学习、积累和传承效应,制造业衰败会使一国经济失去活力。

有学者观察到,资源依赖度高的地区,人力资本水平低,行业竞争的机会少,不利于创新创业活动的发展,企业家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相反,资源依赖度低的地区更易于形成企业家群体,区域内的创新创业活动更为活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认为“包容性增长”是打破“自然资源诅咒”的破解之道。包容性增长主要涉及制度、政策、权利三个方面。逐步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包容性增长在制度方面的目标;增加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公正和透明是包容性增长在政策方面的任务;全民参与,包括企业和企业家参与。

如前所述,资源开放的挤出效应会对当地经济稳定性产生一定的破坏作用,也会对当地文化带来一定的冲击,因此,一种涉及社会同意的“社会许可”应运而生。企业开发项目不仅需要从政府部门取得管制许可证,也需要取得当地居民的同意,即“社会许可”。这使用资源开放的企业运行许可的概念得到了延伸,扩大到征得社会同意的范畴。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企业与当地社区的关系,已成了资源开发企业是否能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对此,中国走出去的企业深有感触。


(二)“社会许可”的产生与理念

“社会许可经营”概念的提出,源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由矿业开发导致的当地社会冲突。当个体采矿项目产生的环境污染和负面社会影响加剧时,包括当地居民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对项目的认同感和接纳程度降低,导致矿产勘探、开采过程受阻。2009年中国紫金矿业位于秘鲁北部的一座铜矿遭遇袭击,正是由于当地居民担心开采项目对当地环境和耕地造成的破坏。当自然资源丰富国家过度依赖资源开采的单一经济结构而产生工业化程度低、土地过度开发、寡头政治腐败等社会问题时,当地社会对采掘业的社会信任很难建立。根据Delhey and Newton (2005)对国家整体信任水平的调查,巴西、秘鲁、阿根廷、哥伦比亚等拉美国家的整体信任水平要远低于挪威、加拿大、德国等发达国家。在拉美国家获得“社会许可经营”的难度很高,正是“资源诅咒”带来的负面效应之一。

 “社会许可”根植于包括当地民众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对采矿项目的信念、感受和观点里。利益相关者对矿业项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感知是逐渐积累的过程。因此,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获得“社会许可”也是通过主动与当地社区沟通,尊重当地规范和礼节,理解企业与社区不同的文化差异,聆听社区意愿,从而逐步提高社区对企业的信任和项目的接纳水平的过程。根据“社会认同理论”(social identity theory),当社区对公司完全信任时,将产生社区与公司的“边界解散”,社区与公司的利益完全一致,社区将主动维护公司利益,达到“社会许可”的最高水平。与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类似,获得“社会许可”的过程往往和“透明度”、“环境”、“腐败”等问题相关,但与CSR不同的是,获得“社会许可”不仅要避免负面的社会、环境影响,还要创造与社区共有的经济利益联系,以环境友好的方式进行组织管理,以获取当地社区对企业运营的长期许可。


(三)“社会许可”的法律化

企业获取“法律许可”和“社会许可”本是并行不悖,是否可获取某一地区的“社会许可”往往与当地的社会、文化、政治等综合因素有关,无法形成普遍适用性的操作规范。尽管如此,许多国际组织仍然为企业获取社会许可制定出基本的原则和指引,以供企业自查。例如矿业和金属国际委员会(ICMM)的可持续发展十项原则,社会和伦理责任协会建立的针对可持续发展审验的《AA1000原则标准》,帮助企业了解自己永续绩效的《GRI 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等。这些标准和行为准则旨在为帮助企业获得社会许可,并无法律上的强制约束效力。但有些原则由于被广泛适用,而逐渐成为一种行业惯例。其中最著名的是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提出的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目前这一原则已经运用于世界绝大多数的大中型项目中。由于其接受程度高,许多国家在制定国际项目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时,也会与“赤道原则”相统一,例如我国出台《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时,即采用赤道原则标准作为参考。

此外,国际组织直接制定公约,以约束投资企业行为。如国际劳动组织(ILO)颁布的《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公约)规定自然资源开发需得到当地土著的同意。许多拉美国家已批准该公约,该公约成为这些拉美国家的正式国际法渊源,约束这些国家的政府、以及在这些国家进行投资的企业行为。“社会许可”不再仅是企业可持续经营的要求,而是获得投资正当性的法律责任。


二、

 “社会许可”在国际投资法中的体现


回顾国际直接投资规则的发展历程,其经历了自20世纪50-70年代以鼓励跨国投资为主的初期阶段、1980-2008年以强调投资自由化、侧重投资者利益保护为主的规则拓展阶段、以及2008年以后随着发展中国家崛起,新兴投资领域兴起而进入的规范深化调整阶段。新阶段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中,“社会许可”被赋予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社会许可”成为传统投资者保护条款例外

早期的国际投资规范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主,在条款设计方面,规定了投资者在东道国的一系列待遇包括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并约定东道国在投资促进、禁止非法征收方面的义务。但单方面强调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则会损害东道国的规制权。阿根廷的国际投资仲裁危机是很好的印证。阿根廷在2001年至2002年遭遇经济危机后,为帮助经济复苏采取一系列救市措施,却损害部分外国投资者而被推向国际仲裁庭,面临巨额赔偿。随着东道国对自身公共利益的关注加强,同时金砖国家等新兴经济体的出现,国际投资流向不再单纯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国家在国际投资中扮演投资来源国和东道国双重角色,国际投资规则向更平衡的方向发展。如2017年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的投资专章中细化传统的投资待遇条款,详细规定东道国仅仅行使规制权不构成对投资待遇条款的违反,另外,在征收条款中,明确规定国家为维护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而采取的非歧视性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


(二)东道国的“社会许可”规范

获得“社会许可”所需要关注的当地环境、安全、劳工问题,在晚近国际投资条约中亦有所体现。对环境、安全、劳工标准和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成为国际投资条约的重要内容。在美国2012年BIT范本中,增加了处理劳工和环境问题的协商程序,强调缔约方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需要履行国际劳工组织承诺。CETA 强调缔约方在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公共道德及文化多样性领域的规制自由。2018年缔结的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和美国-墨西哥-加拿大自由贸易协议(USMCA)也都并入环境保护、动植物检疫标准、劳工权、集体谈判权等社会责任条款,实际上是赋予东道国对投资者取得“社会许可”制定规范和标准的空间,也体现了未来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趋势。


(三)投资仲裁中的“社会许可”义务

 传统国际投资法的一大特色,是设置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提供投资者除国内救济以外的维权途径。东道国允许国际投资仲裁一度成为增强国际投资者信心,吸引国际投资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国家行政管理权和规制权被外国投资者频繁挑战,拉美国家首先提出卡尔沃主义,强调东道国主权,反对给予外国投资者超过本国投资者更高的投资待遇。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委内瑞拉等拉丁美洲国家更是退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CSID),坚持处理国际投资争议由国内法院管辖。因应卡尔沃主义的复苏,国际投资法也做出相应调整。例如CETA增加上诉环节,改革一裁终局的仲裁机制。巴西投资合作与便利协定(CFIA)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立联合委员会以预防争端产生,改善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沟通。法庭之友参与投资仲裁,也提高了投资纠纷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另外,晚近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也反映出仲裁庭对投资者“社会许可”义务的强调。在2016年Urbaser一案中,仲裁庭首次允许东道国对投资者的反诉,并主动援引除投资协定以外的法律渊源,包括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与1966年《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国际公约》,认定投资者除享有被投资仲裁条约保护的权利外,亦有“不妨碍个人用水权”的国际法义务。可见,投资者在投资时除遵守本地法律外,还负有对人权、环境保护等国际义务的履行。将来投资者如果未获社会许可,不仅有丧失投资条约保护的可能,还将面临东道国的反诉。


三、

中国海外投资规范与中拉双边投资协定


(一)中国对海外投资行为的规范

自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中国的对外投资规模日益扩大,客观上为东道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如促进亚太、非洲、拉美等地区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居民就业率的增加等。在此过程中,中国政府开始认识到海外业务对环境政策的需求并有所行动。商务部于2005年发布《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中环境条款的规定,体现出了对东道国环境问题的关注。2006年10月,国务院发布条例,敦促本国投资者在海外注意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维持当地社会和人民的生计。在2007年林业部发布了《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针对本国企业境外从事森林培育活动的行业指导性规范和自律依据,此举开创了我国海外森林采伐的新模式,积极指导和规范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可持续林业活动,促进这些国家林业的可持续发展。2012年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2013年商务部环保部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引》,确保所有中国投资者有动力履行企业的社会和环境责任。对于与贸易和投资相关的国际“软规则”标准,如 “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森林管理委员会”以及“多纤维协议论坛”等,中国也正在给予积极的关注或参与。2014年商务部重新修订并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企业对外投资中的社会责任,包括对当地法律、民生、环境、劳工、文化等方面的尊重和遵守。2017年商务部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在完善管理体系、合规审查、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环境保护、防范投资风险方面提出规范性意见。在国家层面出台的法律法规的指引下,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也对企业海外投资中的社会责任逐渐重视,并在总结过往经验的基础上出台行业标准、行为指引等。例如2017年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提出符合社会责任履行重点和特征的40个核心指标,涵盖责任治理、本地贡献、环境、员工等8大议题,具针对性和实用性。2017年4月,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上海交通大学编制《海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针对全球6大地区、48个重点国家和6个重点行业提出对接国际规则、推动产业升级、防范社会责任风险的全面指引。另外,中国五矿发布《中国对外矿业投资社会责任指引2017版》,重点关注国有企业对外矿业投资中的公平运营、人权、劳工实践、环境、社区参与等8大社会责任议题。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中社会责任理念的逐渐深入,已逐渐形成“政府引导、行业推动、企业实践、社会参与、国际合作五位一体、多元共促”的社会责任框架,有助于帮助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获得当地社会许可,有利于投资人在当地可持续经营的展开。


(二)中拉双边投资协定及包含的“社会许可”条款

作为规范国际投资关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双边投资协定或双边经贸协定扮演平衡投资人和东道国利益的重要角色。中国与拉美国家经贸关系建立较早,最早的双边投资协定于1992年签署。与国际投资条约的整体发展一致,中拉双边投资协定也呈阶段性的发展。


如上图表所示,中拉双边投资协定有以下特点:第一,由于签署时间较早,协议规定的内容基本与中国第一代BIT条款一致,只是对投资待遇做了简单的规范,允许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但需要补偿。对征收的范围,补偿的标准,并无进一步的约定,容易产生适用上的争议。第二,2007年之前签署的中拉双边投资协定,虽然允许投资者东道国仲裁,但仲裁范围仅限于征收补偿争议,其他争议不允许仲裁。自2007年后,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范围扩大到一切投资争议。但实践中,中国和拉美国家之间的投资纠纷更多的是通过协商或者外交途径解决。鉴于拉美国家在投资人东道国仲裁中的劣势地位(见表二:以拉美国家为被告的ICSID仲裁案统计)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该纠纷解决机制的抵制,此机制在今后解决中拉投资纠纷的作用有限。第三,对于早期签署的双边协定,中国的协定范本是以投资东道国的立场草拟的。目前中国的这一立场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中国已由投资东道国转变为拉美国家海外投资的主要来源国,但双边投资条款一直未更新,主要内容已不能满足目前中国在国际投资关系中角色的转变、以及中拉投资发展的需要。对目前晚近国际投资条约所关注的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规范更是鲜有涉及,不利于中国投资者在拉美投资利益的保护。第四、随着中国与拉美国家投资经贸往来的逐渐深入,中国与拉美国家开始签署新的经贸协定。新的国际协定与中拉已签署的投资条约重叠,内容的冲突造成适用上的争议。例如中国与秘鲁两国在1994年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后又于2009年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投资专章,所调整和涵盖的范围与1994年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重叠。虽然可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一般原则,但为更好的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双方利益,为投资行为提供更清晰准确的规范,中拉投资协定仍然需要重新梳理与更新。


四、

中拉绿色投资规范构建


“一带一路”倡议受到拉美国家的积极响应。目前共有19个拉美国家参加“一带一路”倡议,超半数的拉美国家与中国保持长期友好的经贸关系。其中巴西、智利、秘鲁和乌拉圭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主要从拉美进口矿石、石油、大豆、铜等自然资源,并向拉美国家出口机械设备及各种工业产品及消费品。

尽管 “一带一路”倡议在拉美国家反响热烈,但中国企业在拉美国家的投资风险仍不容忽视。根据2017年大西洋理事会(Atlantic Council)的报告显示,中国在拉丁美洲的投资主要集中在采掘业。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EY)在2019年的最新报告中显示,“社会经营许可风险”已经成为目前首位需要关注的投资风险。正如全球风险和战略咨询公司Verisk Maplecroft的拉丁美洲研究主管布兰科所指出的,“随着全球化的拓展,矿业利益相关者的格局正在发生变化,更多的认识到这是一个战略问题。这不仅仅是关于制定一些企业社会责任计划和投资当地社区的问题,这还可能影响到商业的底线”。

虽然中国在对拉投资中一直努力朝着多元化、可持续化的方向发展,但在过去的一段时间,由于中国海外投资法律的不够健全以及管理相对薄弱,一些中国的跨国公司在其海外业务中被批评损害当地社会和环境的利益,西方某些媒体借此以“中国环境威胁论”影响中国对拉美国家投资的扩大和中拉关系的深入发展,并试图影响中拉等新兴经济体的发展。同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拉之间有诸多共同利益点。在全球经济复苏、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改革国际金融体制与货币体系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等诸多新的多边政策领域,中拉立场基本一致,有共同利益诉求。这些因素都决定了中国对拉美的投资必然是以确保社会许可为前提、谋求双赢为目的、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投资。中拉双边投资规范的构建应以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增强企业投资社会许可程度,降低投资的社会风险为重点。

首先,完善绿色信贷制度和设立绿色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绿色信贷的宗旨是将环境保护的责任纳入到对企业发放贷款的条件中,从外部推动企业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2007年以来.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出台了一系列完善绿色信贷的政策性文件,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绿色信贷向拉美国家的环保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能进一步促进当地绿色项目的发展。通过与拉美国家政府沟通和合作,在拉美国家建立环境示范工程或者社区友好工程,并在现有机制内,设立绿色专项资金。鼓励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共同开展环境合作项目,帮助投资东道国改善生活环境,降低污染风险。利用专项资金平台,加强与拉美国家建立更紧密的经济、科技和文化联系,为实现生态文明和世界和谐提供着力点。

其次,完善国内配套机制,鼓励投资企业利用海外投资保险机制降低投资社会风险。2011年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经国务院授权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中国信保签署合作协议,为“一带一路”重大产能项目提供保险支持。另外,中国也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的创始会员国。MIGA提供的政治险涵盖征收险,政府违约险等大多数非商业风险。由于在受理保险申请过程中,MIGA会对投资者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对投资项目的政治风险、经济及财务可行性、环境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因此投保MIGA也能促进投保人对项目投资的前期风险评估。

再次,中国在与拉美等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时主动纳入环保、劳工条款,促进双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中拉BIT大多没有涉及环境利益规范,也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环境标准的原则,仍然停留在过分强调投资者经济利益保护的“过去形态”,对于东道国环境的保护限于道德层面的“倡导”和“呼吁”。因此。中国政府应在更新有关BIT时主动纳入环境保护条款,明确双方环境标准的使用规则,如规定“当东道国的环境标准低于中国的环境标准时严格适用中国的环境标准”,以更好体现负责任大国的风范。另外,在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尤其要注意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劳资关系的理解和适应。在拉美国家,劳动者权益保障受当地《劳动法》保护,并且存在工会集体谈判权制度,对劳工的福利、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有严格的条件规定,如不注重劳工法合规问题,可能会给投资项目带来不可预期的风险,特别是在非当地人就业比较集中的项目中,工会的反弹大。根据这些特殊条件,中拉双边投资协定中纳入详细的劳工条款,有助于明确企业在当地经营时具体的权利和责任。

最后,设计灵活的多元化投资纠纷解决机制。鉴于拉美国家对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的接受程度低,设计符合中拉双方利益的灵活纠纷解决机制,除进一步细化“外交途径”纠纷解决渠道的适用条件和法律程序外,发展磋商、谈判、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了政治层面的磋商和沟通,中国政府还应引导和加强中国企业与拉美国家企业的民间交流,促进中拉联合纠纷投资协调机构的建立。同时,在投资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适当允许当地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组织的参与,提高公众参与度与纠纷解决的透明度,通过公开、透明的对话方式解决投资争端。完善中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将在“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起到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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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Ibid, CETA. Annex 8-A, Expropriation, 2.

25.美国商务部官网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BIT%20text%20for%20ACIEP%20Meeting.pdf, 2020年7月1日访问。

26.Urbaser S.A. and Consorcio de Aguas Bilbao Bizkaia, Bilbao Biskaia Ur Partzuergoa v. The Argentine Republic, ICSID Case No. ARB/07/26 (Urbaser), Dec 2016,  https://www.italaw.com/cases/1144, 2020年7月1日访问。

27.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会议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https://www.un.org/zh/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2020年7月1日访问。

28.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XXI)号决议通过,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A-RES-2200-XXI.shtml,2020年7月1日访问。

29.商务部官方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h/200511/20051100755495.html,2020年7月1日访

30.商务部官方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g/200712/20071205265858.html,2020年7月1日访问。

31.《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载中国中央人民官网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163593.htm,2020年7月1日访问。 

32.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商合函[2013]74号,载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bf/201302/20130200039930.shtml,2020年7月1日访问。

3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令,载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1409/20140900723361.shtml, 2020年7月1日访问。

34.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外资〔2017〕2050号,载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k/201712/20171202686698.shtml, 2020年7月1日访问。

35.《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EFI-CSR1.0)》, 载商务部官网,http://caefi.mofcom.gov.cn/article/qyshzr/201801/20180102695838.shtml, 2020年7月1日访问。

36.  刘宝成,张梦莎,《中国企业“走出去“社会责任研究报告》,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伦理研究中心, https://www.globethics.net/documents/4289936/17452664/GE_China_Ethics_8_cn_isbn9782889312481.pdf, 最后时间2020年7月1日访问。 

37.参见商务部官方网站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Nocategory/201111/20111107819474.shtml,2020年7月1 日访问。

38.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于2009年4月28日于北京签署,包含投资专章,允许投资人东道国仲裁。仲裁范围不限于征收。《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参见商务部官网 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chinabilu/bilunews/201508/28031_1.html,2020年7月1日访问。

39.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于2009年4月28日于北京签署,包含投资专章,允许投资人东道国仲裁。仲裁范围不限于征收。《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参见商务部官网 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chinabilu/bilunews/201508/28031_1.html,2020年7月1日访问。

40.图表选取以与中国存在双边投资协定的拉美国家为对象,以案件总数由高至低排列。参见ICSID官方网站: https://icsid.worldbank.org/en/, 2020年7月1日访问。

41.仅有一案原告为中国当事方,即Tza Yap Shum v Republic of Peru (ICSID Case No. ARB/07/6):原告Tza Yap Shum针对秘鲁财税当局对其鱼粉出口采取的补缴税款以及禁止秘鲁当地银行向原告提供正常贸易往来款转账服务的临时措施违反中国-秘鲁投资协定,构成不正当间接征收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ICSID仲裁庭认定被告的临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并裁决向原告支付US$ 786,306.24的赔偿。参见ICSID官方网站: https://icsid.worldbank.org/en/, 2020年7月1日访问。

42.  牙买加的三起仲裁均在1974年6月21日,由不同原告针对牙买加铝土矿征税行为提起。参见ICSID官方网站: https://icsid.worldbank.org/en/, 2020年7月1日访问。

43.  赵忆宁,《“一带一路”与拉美十国调研报告》,载21世纪经济报道,http://www.21jingji.com/2019/10-19/2MMDEzNzlfMTUxMjk2MA.html,2020年7月1日访问

44.张栋,许燕,张舒媛.《“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投资风险识别与对策研究》载 《东北亚论坛》2019年第3期.

45.孙晓军,《“一带一路”框架下的拉美机遇与挑战“》,载人民画报, http://www.rmhb.com.cn/zt/ydyl/201912/t20191205_800186922.html ,2020年7月1日访问。

46.《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优势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通知》,商财发〔2011〕70号,2011年3月16日发布,载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g/201108/20110807697361.html,2020年7月1日访问

47.中国信保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署《关于协同推进“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的框架协议》,载中国信保官网, http://www.sinosure.com.cn/xwzx/xbdt/173327.html ,2020年7月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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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万利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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