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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3年内,江苏县域律师业的发展目标.....

2018-04-19 镇江司法

 背  景江苏基层人口众多,县域律师事务所承担着超过 70%以上人口的法律服务任务,在律师行业领域占据重要地位 。但相较于大中型城市律师业,县域律师业发展不平衡 、不充分问题尤为突出, 既面临服务资源短缺 、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 也面临着业务结构单一 、群众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问题 。 

近日,江苏省司法厅启动县域律师业发展三年行动,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县域律师业务领域明显拓展,业务结构更加合理,县域律师业规范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基本满足县域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 3 年的努力,江苏省县域律师服务资源进一步优化,县域律师力量进一步增强, 县域律师事务所普遍达到 5 家以上,律师人数普遍达到 50 人以上或者律师万人占比达到万分之一以上。 

县域律师业务领域明显拓展,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公共法律服务等业务结构更加合理,能够满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各项要求在县域得到较好落实,县域律师规范、诚信执业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律师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阶段安排


2018 年

『全面推进年 』

年内通过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和发展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等举措,实现县域律师队伍规模明显扩大目标,基本消除律师人数在 50 人以下县域

建立健全县域律师专项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围绕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拓展县域律师业务领域,培育一批执业律师 30 人以上、业务收入达1000 万元的县域律师事务所

积极推进“ 互联网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初步实现律师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 


2019年

『重点攻坚年』

指导推动县域律师事务所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良性机制,完善县域律师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吸引律师人才在县域稳定执业,保证县域律师规模逐步增长,到 2019 年基本实现县域律师常住人口占比普遍达到万分之一以上,苏北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引导县域律师事务所抓住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契机,结合本土特色进行业务创新,深耕细作农村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拓展律师业务领域,并形成一批在业内有一定影响的县域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质量提升年』

省内律师人才流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城乡、区域律师资源统筹能力进一步提升,苏南苏北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对口 支援、结对共建制度进一步完善。

律师值班、律师调解、刑事辩护全覆盖等改革事项在县域全面推开, 县域律师半小时服务圈基本形成

县域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扶持培养一批县域律师事务所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示范机构,执业律师 30人以上、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县域律师事务所达到 100 家以上,苏南有条件的县域建成1-2 家百人所,县域律师社会影响明显扩大。


主要措施 


01积极壮大县域律师队伍规模  

加快推进公职、公司律师工作,推动县、乡党政机关发展公职律师,到 2018 年底,50%以上的县域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20%以上的县域国有企业以及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设立公司律师

省市律协完成公职、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分设工作,完善组织架构、理清工作职能,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县域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加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 。

鼓励引导、统筹组织设区市实习律师到县域开展3-6 个月的实习,增强实习律师的基层实战能力,缓解县域法律服务力量不足的问题。

围绕解决省内部分县(区) 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结合“法律扶贫” 活动,组织开展省域 “1+1”志愿服务活动,每年从律师资源丰富地区有针对性地招募、派遣50-100 名律师志愿者到律师资源匮乏的县域开展对口帮扶和志愿服务工作,帮助当地培育法律服务市场、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培养法律服务人才、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加快发展法律援助律师队伍,逐步推动将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调整为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将法律援助律师吸纳入律师协会相关委员会。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县域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比例分别达到 40% 、60% 、80%以上。 

协调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提高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效率, 以法律援助专门力量建设为抓手, 探索聘用一批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02引导省、市大所、名所到县域设立分所

鼓励和引导省、市规模较大的知名律所到律师资源较少的县域开设分所,支持设区市中心区域律师事务所到主城区以外的县域设立分所。 

倡导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带头到县域设立分所,倡导各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所在律师事务所带头到县域设立分所。

有序引导符合条件的律师到县域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到 2020 年全省县域律师执业机构苏北普遍不少于5家、苏南普遍不少于10家。 


03加快县域律师服务模式创新

落实智慧法务大会精神,持续深化“ 互联网+法律服务” ,推广灌南、涟水互联网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经验, 打造江苏互联网律所建设品牌

推进互联网律所标准化建设, 优化调整互联网律师事务所的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 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稳定模式,为律师资源不足的县域推行此项工作提供模板。

加大互联网律所的深度开发和应用,加快法律服务场景的重构,实现更多环境下的智慧服务,探索通过互联网律所提供看守所律师值班服务、异地法律援助服务、客户端公共法律服务等一系列个性化法律服务定制方案,全方位解决不同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 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

2018 年全省律师人数不足 50 人的县域率先开展互联网律所的试点工作。2019 年全省律师常住人口万人占比不到万分之一的县域普遍开展互联网律所试点工作,到 2020 年,互联网律师事务所成为我省县域律师服务资源的重要补充。 


04推进全省县域律师业协调发展

深化南北帮扶,完善苏南苏北10家设区市律师协会及 54 家律师事务所之间结对挂钩、互助共建平台,开展南通与泰州、扬州与镇江律师协会结对共建工作,确保每个设区市有不少于 1 家县域律师事务所参加共建,推动苏南、苏北县域律师业的协调发展。

围绕落实宁镇扬 一体化建设方案,深入推进南京、镇江、扬州三地律师行业全方位合作,重点深化三地县域律师行业深度合作、协同发展,建立健全点对点、区域间的横向合作机制。

进一步推进省律协会长联系点工作,省律协会长、副会长每人联系两个地区, 重点联系县域律师工作,形成自 上而下、点面结合的工作格局 。

推进市县挂钩,各设区市律师协会要选择所辖县域律师事务所作为帮扶对象,组织中心城区律师事务所开展结对帮扶,向被帮扶县域律师事务所传授先进的管理理念 、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吸纳县域律师到帮扶单位学习培训、研究案件,引导县域律师拓展新的法律服务领域,努力形成互帮共建的工作格局。


05大力拓展县域律师业务范围

在省律协组建县域律师工作委员会,健全完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围绕解决制约县域律师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研究制订扶持县域律师业发展的制度政策,组织研发县域律师法律服务产品,组织开展县域律师专项培训,组织优秀县域律师全省巡讲,帮助、指导县域律师探寻业务增长新路径、开拓市场发展新思路。

加强县域律师专项培训省、设区市律协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 2 次县域律师专项培训,重点培训新法律法规和县域重点业务领域的律师实务,在巩固现有执业领域的基础上,合理引导县域律师拓展服务领域,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加大律师工作改革三项任务的落实,积极协调省高院,稳步推进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为县域律师拓展法定业务打造平台;探索通过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全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2018 年底前,各县域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法院普遍设立律师调解机构,在律师事务所设立 1-2 家律师调解工作室。


06加大县域律师人才培养力度

推进县域律师事务所与驻地高等院校法学院(系) 的互动,依托县域律师事务所建立教育实习基地。

研究 、推动在江苏律师学院设立青年律师分院,重点培养县域青年律师,并将优秀县域律师吸纳进省、设区市律师协会领导班子。

研究、实施县域律师事务所引进律师人才奖励政策、县域律师业务创新奖励政策等,省市律协探索设立县域律师人才专项资金,自 2018 年起,新引进的高学历人才凡在县域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满2年的, 由省、市律协各按 50%对相关律师事务所,按照硕士2万元/人、博士5万元/人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健全完善律师行业评先评优规则, 适当对县域律师事务所、县域律师予以倾斜,省厅、省律协开展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时,县域律师事务所、县域律师占比分别不低于 5%、10%

定期召开县域律师业发展先进典型经验交流研讨会,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07推进县域律师行业规范化建设

对律师人数达到 50 人以上的县域,支持探索建立县域律师协会,省、市律师协会对县域律师协会经费给予适当支持

加强县域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省、设区市律师协会每年至少举办 1 期县域律师事务所主任培训班,重点培训律师行业管理政策、法规与行业规范,强化县域律师的大局意识、管理意识、创新意识和学习意识,提升县域律师内部管理水平。

加强县域律师业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工作标准体系,促进县域律师深耕细作、提高服务质量。 

“律师兴则法治兴”。县域律师是我国律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县域律师业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推动基层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对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柳玉祥

来源:江苏司法  采编: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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