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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雨天外出摔成十级伤残,吹泡泡的 3 岁男童也要担责?

烟语法萌 2019-05-14


转自:潇湘晨报




△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现年 75 岁的文某在阴雨天外出淋菜时,路过单元大厅时摔成了十级伤残。谁该为文某的受伤买单?


近日,株洲天元区法院审理了该案。有意思的是,除了文某自身担责 70% 外,距离事发前在此地吹泡泡的三岁男童,他的行为也被认定为导致地滑的原因之一,其监护人承担 20% 的责任。


去年夏天的一个阴雨天,他和往常一样一手拎尿桶一手持雨伞等物品,脚着凉拖鞋下楼淋菜,不料刚走到单元大厅,脚下一滑,后脑勺和屁股着地,被送往医院。经司法鉴定,他这一摔造成了十级伤残。


在调取监控后,文某和家人发现,就在文某摔倒前 56 分钟,同单元的三岁男童陈某随其母亲叶某进入单元大厅,陈某在大厅门口处停留几十秒吹泡泡。此后陆续有多位业主经过将外面的雨水带进大厅,在此期间小区物业没有在大厅位置放置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也没有及时发现并擦干地面上的泡泡水,之后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出院后,文某认为陈某、叶某和物业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将他们起诉至天元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原告文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出行安全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对其损失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确定原告文某对其自身损失承担 70% 的责任;


被告陈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即被告叶某任由陈某在案涉楼栋大厅吹泡泡,当时和事后均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使得地面打滑和行人摔跤成为可能,这与原告文某法人受伤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叶某作为陈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酌情确定由被告陈某、叶某承担 20% 的责任;


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方以及公告场所的管理人,下雨天没有在大厅采取任何警示告知措施,未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某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确定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 10% 的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程瑾 蒋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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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亦称"过失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对称,是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若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行为已致人损害且具有违法性,亦不负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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