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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00多笔,案涉24名法官5名律师的法院院长刑事判决书原文

烟语法萌 2019-10-12


辽 宁 省 营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8刑初54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鹏,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普兰店市,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曾任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副庭长及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朝阳街53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大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8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太领,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晓昕,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30日以营检公诉刑诉〔20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鹏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辰、王德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高太领、彭晓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1999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副庭长及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及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50.9万元、美元15万元、港币11万元、价值95万元的财物和购物卡。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9年4月至2007年8月,被告人张明鹏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任职期间的犯罪事实:


1.1999年6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被告人李相哲等人盗窃案件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李相哲亲属汤永剑的请托,答应对李相哲从轻处罚,后于1999年7月某日收受汤永剑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2001年夏,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李国光、张荣兰诈骗案件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李国光、张荣兰的女婿曹永骁的请托,答应在该案的审判上提供关照,后分别于2001年夏天、2002年年底先后两次收受曹永骁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20万元。


3.2005年元旦,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刑事审判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走私案件当事人王茂军的辩护人王艳霞的请托,为王茂军案从快审理提供关照,后王茂军被判处缓刑。2005年2月某日,张明鹏收受王茂军通过律师王艳霞转送给张明鹏海鲜礼盒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


4.2006年年初,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刑事审判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贪污案件当事人单文俊的儿子单运峰的请托,为单文俊从轻判处提供帮助,后单文俊被判处缓刑。2006年4月某日,张明鹏收受单运峰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二)2007年12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的犯罪事实:


1.2009年6、7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瓦房店市法院院长期间,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大八里村樱桃园的承包人汤永剑(已另案处理)为大八里村234名村民起诉村委会及第三人贾金青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找到张明鹏,请托张明鹏出面斡旋旅顺口区法院的相关人员,帮助判决原告方村民胜诉。张明鹏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汤永剑的请托,先后参与宴请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龙王塘法庭庭长王瑞君、旅顺口区法院院长的周立强,提出帮助原告方胜诉的请求,周立强向王瑞君过问案件,王瑞君将周立强、张明鹏过问案件的事告知案件承办人,后旅顺口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贾金青上诉至大连市中级法院后,张明鹏再次接受汤永剑的请托,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王健提出维持原判的请求,2010年5月25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中旬某日,张明鹏收受汤永剑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重约1500公斤的海参苗100箱,经价格认证,海参苗价值人民币42万元。


2.2008年春,被告人张明鹏利用其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瓦房店市金鑫钢材经销处负责人张世清的请求,答应对经销处在瓦房店市法院申请执行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提供关照、进行催办。2008年秋天某日,张明鹏收受张世清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3.2009年夏,被告人张明鹏利用其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石爽的请托,为在瓦房店市法院审理的王志龙与姚忠兰邻里纠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王志龙提供关照。2009年秋天某日,张明鹏收受石爽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4.2010年元旦前后,被告人张明鹏利用其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兴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洋的请托,为其公司在瓦房店市法院提起诉讼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提供关照,收受王洋给予的3万美元。


5.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明鹏利用其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鲁军的请托,对正在瓦房店市法院审理的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提供关照、促成和解,并收受鲁军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6.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其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寒雪的请托,为其公司在瓦房店市法院审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提供关照,后于2012年春节前收受王寒雪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7.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收受时任瓦房店市法院执行局局长高连民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高连民为防止在全市法院系统执行局局长大轮换中被交流,请托张明鹏对其职务进行调整,张明鹏遂利用其职务便利进行沟通协调,高连民于2008年5月被任命为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8.2008年8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其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瓦房店市法院进行人事调整过程中为该院工作人员冯科谋取职务提拔,将其从办公室管理员提拔为办公室副主任,又于2011年3月将冯科从办公室副主任提拔为办公室主任。张明鹏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先后四次收受冯科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2011年6月收受冯科为其购买的丰田越野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9.9万元。


9.2008年8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其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瓦房店市法院岗店法庭副庭长马祥庆的请托,为马祥庆的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并收受马祥庆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后马祥庆在人事调整过程中被任命为谢屯法庭庭长。


10.2008年8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在瓦房店市法院进行人事调整过程中将时任长兴岛法庭庭长王德和调整担任刑事审判二庭庭长。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明鹏收受王德和给予的感谢费现金人民币1万元。


11.2008年7、8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其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瓦房店市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连世文的请托,答应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连世文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连世文在人事调整过程中被任命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12.2008年7、8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其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瓦房店市法院谢屯法庭庭长翟振凯的请托,答应为翟振凯的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后翟振凯在人事调整过程中被任命为新华法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张明鹏收受翟振凯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13.2008年8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在瓦房店市法院进行人事调整过程中将时任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殿臣调整担任李店法庭庭长,后于2009年春节前收受张殿臣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14.2008年年底,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接受时任瓦房店市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张杰的请托,答应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并收受张杰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后张明鹏利用职务便利,于2009年1月将张杰从执行一庭副庭长调整担任到行政庭副庭长。


15.2009年7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将时任瓦房店市法院执行二庭庭长的高成君推荐提拔为瓦房店市法院执行局长,高成君在全市法院系统执行局局长任职交流中被任命为普兰店市法院执行局长。2011年7月,张明鹏在为其父亲办寿期间收受高成君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16.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收受时任瓦房店市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姜新章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其竞聘领导岗位提供关照,姜新章在2011年4月的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任命为瓦房店市法院执行二庭庭长。


17.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收受时任瓦房店市法院岭东法庭审判员顾仁华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其竞聘领导岗位提供关照,顾仁华在2011年4月的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任命为岭东法庭副庭长。


18.2011年4月,被告人张明鹏担任法院院长期间,时任长兴岛法庭审判员高原在瓦房店市法院进行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任命为复州城法庭副庭长。2011年秋天某日,张明鹏收受高原给予的内存人民币5万元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并提现留用。


(三)自2011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的犯罪事实:


1.2012年端午节前后,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张玉清的亲戚高云的请托,对张玉清及其女儿何茜在西岗区法院审理的继承纠纷案件提供关照,并收受张玉清通过高云转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012年秋,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接受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律师宋诗军的请托,承诺对银行在西岗区法院办理的申请执行案件进行催办,后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收受宋诗军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万元。


3.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王志信因亲属矫吉胜在西岗区法院的申请执行案件没有结果请石爽找张明鹏协调,石爽遂带矫吉胜找张明鹏,张明鹏承诺对案件提供关照、进行催办,后收受王志信通过石爽转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4.2013年秋,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辽宁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毕晓伟请托,对该公司在西岗法院审理的排除妨碍纠纷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提供帮助、消除负面影响,收受毕晓伟给予的现金1万美元。


5.2013年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肖福春的请托,对肖福春申请西岗区法院办理的多个执行案件进行催办,于2014年春节前、2015年冬季某日两次收受肖福春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0万元。


6.2013年秋,被告人张明鹏利用其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熊海的同事姜宜超的请托,对正在西岗区法院审理的涉嫌受贿罪的被告人熊海从轻从快处理提供帮助,收受姜宜超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7.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隋妨的亲戚邢连斗的请托,对王树德、隋妨在西岗区法院起诉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提供关照并催办该案,并收受隋妨通过邢连斗转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8.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赵世良的亲戚申守勃的请托,为在西岗区法院审理的涉嫌贪污罪的当事人赵世良提供关照、对其定罪免刑,于2015年春节前收受申守勃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9.2014年11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刘音的亲戚安邦栩的请托,为在西岗区法院审理的涉嫌受贿罪的当事人刘音提供关照,并收受安邦栩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后刘音因犯受贿罪被西岗区法院判处缓刑。


10.2015年5月间,张明鹏利用其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昌的请托,为李明昌在西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借贷纠纷案件提供关照,后于2015年年底某日收受李明昌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11.2015年春天,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润德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德利的弟弟王德东的请托,为大连润德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大西岗区法院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起诉的案件提供关照、拖延审理期限,收受王德东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2.2015年6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吴建平应涉案人员方程霖母亲王玲的请求,请托张明鹏对正在西岗区法院审理的涉嫌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方程霖进行关照,张明鹏接受请托对案件进行关照,并收受王玲给予的内装现金人民币3万元的樱桃四盒。


13.2015年底,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李谦的朋友王瑞永的请托,对正在西岗区法院审理的涉嫌受贿罪的被告人李谦从轻从快处理提供帮助,后收受王瑞永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4.2015年秋以来,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接受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曲桂君的请托,对该公司在西岗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系列诉讼案件提供关照,分别于2015年秋、2016年春节前、2016年夏天某日、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先后五次收受曲桂君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


15.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长江四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泊林的请托,为该公司正在西岗区法院诉讼的民事案件提供关照,收受周泊林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6年春,张明鹏再次接受周泊林的请托,对该公司被发回西岗区法院重审的案件提供关照,再次收受周泊林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16.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向其原同事庞学真提起想将其所有的一辆丰田牌普拉多4000型越野车卖掉换车,庞学真因在西岗法院的业务经常得到张明鹏的关照,遂提出购买该车,后支付给张明鹏现金人民币80万元,并于2016年1月15日将该车过户。经价格认证,该车交易前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54万元,张明鹏以“交易”的形式变相收受人民币26万元。


17.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辽宁铁信集团房地产公司沈阳分公司总经理郑宏伟的朋友金洪君的请托,对正在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当事人孙永茂提供关照,事后张明鹏收受金洪君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8.2016年6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卫东的朋友王曰春的请托,将正在西岗区法院审理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王卫东的收押时间延后,后王卫东因患病被西岗区法院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春节,张明鹏收受王曰春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19.2016年9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王丽娜的朋友倪展的请托,为西岗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方王丽娜提供关照,倪展将王丽娜交给其的现金3万美元送给张明鹏,张明鹏予以收受。


20.2016年9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辽宁嘉诚拍卖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晓达的朋友倪展的请托,答应退还西岗区法院拖欠拍卖公司的垫付款130万元。在张明鹏过问和推动下,法院将130万元退还给拍卖公司,2016年12月某日,张明鹏收受张晓达通过倪展转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1.2016年秋,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运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运善的朋友刘恩功的请托,为运达商业公司在西岗区法院重审的房屋腾退案件提供关照、进行催办,收受运达商业公司通过刘恩功转送的共面值人民币2万元的友谊商城购物卡4张。


22.2016年秋,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应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杰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西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关照,推迟开庭为案件调解争取时间,收受王英杰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后又于2017年春节前再次收受王英杰给予的现金3万美元。


23.2015年十一前,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盛达森国际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企管部经理邸国永的请托,对在西岗区法院审理的该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的系列案件提供关照,收受邸国永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上述部分案件被发回西岗法院重审后,张明鹏再次接受邸国永的请托,对案件进行关照、催办,收受邸国永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4.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接受张小涛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张小涛以其妻子黄晓艳的名义在西岗区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提供关照,推动执行进度,后分别于2017年春节前收受张小涛给予的现金1万元港币、于2017年秋天某日收受张小涛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5.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欧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庆国的女婿于忠胜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西岗区法院审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收受于忠胜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6.2017年3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桂东的朋友王瑞永的请托,对正在西岗区法院审理的涉嫌职务犯罪的被告人王桂东从轻从快处理提供帮助,后收受王瑞永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7.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代理律师郑长红的请托,为建筑工程公司在西岗区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提供关照,后于2017年中秋节前收受郑长红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8.2017年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市公众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墨波的请托,答应为该公司在西岗区法院起诉大连市物价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提供关照,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元旦期间收受张墨波给予的面值合计6000元超市购物卡3张,于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收受张墨波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合计2万元。


29.2017年秋,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孟庆玉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西岗区法院的申请执行案件提供关照、进行催办,收受孟庆玉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3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官文斌的请托,为官文斌在西岗法院审理的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案件提供关照,收受官文斌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31.2017年年底,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隋波亲戚邢连斗的请托,答应对在西岗法院审理的涉嫌诈骗罪的被告人隋永强提供关照,收受隋波通过邢连斗转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2.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收受律师王少春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允诺聘用王少春所在的辽宁智印律师事务所做西岗区法院的法律顾问。2018年3月19日,张明鹏利用职务便利,在院党组会上提议聘用辽宁智印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法律顾问并获通过。


33.2018年3月,张明鹏利用担任西岗法院院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姜波的请托,向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的领导提出为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李鹏忠、崔成波办理取保候审的不正当要求,收受姜波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4.2012年秋,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西岗区法院工作人员李铁铮的父亲李述君请托张明鹏为李铁铮调转工作提供方便,并给予张明鹏现金人民币4万元,张明鹏予以收受。


35.2013年2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时任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李铁铮在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任命为刑事审判庭副庭长。2016年春节前,张明鹏收受李铁铮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36.2013年2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时任西岗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邹本刚在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为行政庭庭长。后张明鹏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春节前、2015年11月其父亲去世期间、2018年春节前五次收受邹本刚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4万元。


37.2013年2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时任西岗区法院助理审判员于荣年在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为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后张明鹏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春节前四次收受于荣年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


38.2013年2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时任西岗区法院助理审判员马世艳在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为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后张明鹏分别于2014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收受马世艳给予的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


39.2013年2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时任西岗区法院执行一庭庭长的刘维权在人事调整过程中被任命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后张明鹏分别于2014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收受刘维权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在2016年春节后得知刘维权想要回所送钱款,又将10万元退还给刘维权。


40.2013年2月,被告人张明鹏担任法院院长期间,时任西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安德宪在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为刑事审判庭庭长。张明鹏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前五次收受安德宪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5万元。


41.2013年2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时任西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肖金成在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为执行三庭副庭长。后张明鹏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两次收受肖金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万元。


2016年3月、2017年10月间,肖金成先后两次因为工作原因涉嫌违纪,被告人张明鹏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肖金成从轻处罚提供帮助,于2018年春节前,张明鹏收受肖金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42.2012年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作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吕迎莉与其丈夫田继亮请托,为吕迎莉调入西岗区法院工作提供帮助,吕迎莉于2013年12月调入西岗区法院工作。张明鹏先后于2013年年中某日、2013年秋天某日两次收受田继亮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0万元。


43.2013年秋,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胡爽的请托,承诺为其调入西岗区人民法院工作提供帮助,于2013年10月某日,收受胡爽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44.2016年年底,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西岗法院实习生许大鹏的表姐位明找到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宫延成,让其帮忙将许大鹏安排到法院作聘任制法官助理,宫延成向张明鹏提出请托后,张明鹏协调政治处将许大鹏安排为聘任制法官助理,后于2017年春节前收受位明通过宫延成转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45.2017年1月,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将时任西岗区法院民五庭庭长的赵文岩调整至执行一庭担任庭长,同时任命赵文岩为执行局副局长,后于2018年春节前收受赵文岩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四)2003年以来,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执行局副局长、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新大生律师给予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执行局副局长期间,分别于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春节先后五次收受新大生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万元。


2.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瓦房店市法院院长期间,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1年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新大生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于2009年夏季某日收受其给予的港币10万元。


3.2009年年末,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新大生的请托,对正在法院审理的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刘学良进行关照,收受刘学良的妻子桑金梅通过新大生转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4.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分别于2012年春节前、2014年端午节、2014年下半年、2015年年中秋节收受新大生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合计15万元、5万美元。


5.2013年年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新大生的请托,为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在西岗区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提供关照、进行催办,收受新大生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6.2015年8月,被告人张明鹏因从李涛处借款的100万元到期,为偿还债务转嫁风险,其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以其亲戚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新大生借款104万元,让新大生将款汇至李涛账户,以偿还应由其支付给李涛的借款本息,在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至今未还。张明鹏以借为名向新大生索贿人民币104万。


7.2016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新大生的请托,答应为正在西岗法院审理的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的王艳君从轻处罚提供帮助,收受王艳君的丈夫周晓东通过新大生转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张明鹏经大连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按要求在西岗法院办公楼等候,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受贿的事实,赃款赃物去向,并配合监察机关追缴涉案款物。


      为指控上述犯罪,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张明鹏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汤永剑、张世清、高云、新大生等人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明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鹏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张明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全额缴纳罚金。


被告人张明鹏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部分第6起犯罪事实的定性提出异议,但对其余受贿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主要提出如下具体辩护意见:1.指控张明鹏以借款为名向新大生索贿人民币104万的第四部分第6起事实属于口头民事借款合同行为,不构成索贿犯罪。李涛汇给张明鹏亲家王白石的100万元借款、新大生汇给李涛的104万元借款均未经过张明鹏本人账户,张明鹏没有占有、使用的控制权,实为张明鹏帮助亲家王白石偿还原债权人李涛到期借款而发生的新民事口头借款合同,合同相对人系王白石与新大生,纯系张明鹏帮助王白石凑借款项,新大生也没有任何请托事项,张明鹏不存在索贿的主观故意,王白石客观上并非资不抵债、主观上没有表示不愿意归还,张明鹏也未向王白石明示或暗示不用偿还该借款,公诉机关不能仅以新大生事后的猜测性证言作为认定张明鹏索贿的依据。2.张明鹏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张明鹏构成自首,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主动交待赃款赃物动向,积极配合退缴追缴工作,其本人及其亲属愿意全额缴纳罚金,张明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张明鹏的受贿均系被动收受他人财物,没有将赃款用于享乐挥霍或非法活动,也未置工作职责于不顾,社会危害性不大。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为充分体现同类案件的量刑均衡性,建议对被告人张明鹏减轻处罚,判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其担任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副庭长、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50.9万元、美元15万元、港币11万元、价值95万元的财物和购物卡,合计折合人民币853.0599万元(以案发时汇率为准)。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张明鹏经大连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电话传唤后,按要求在西岗区人民法院办公楼下等候。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赃款赃物去向,并配合监察机关追缴全部涉案款物。


经审理认定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9年6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被告人李相哲等人盗窃案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李相哲亲属汤永剑的请托,答应对李相哲从轻处罚,后于1999年7月某日收受汤永剑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09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张明鹏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大八里村樱桃园的承包人汤永剑(已另案处理)为大八里村234名村民起诉村委会及第三人贾金青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找到张明鹏,请托张明鹏出面斡旋旅顺口区法院相关人员,帮助判决原告方村民胜诉。张明鹏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汤永剑的请托,先后参与宴请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龙王塘法庭庭长王瑞君、旅顺口区法院院长周立强,提出帮助原告方胜诉的请求,周立强向王瑞君过问案件,王瑞君将周立强、张明鹏过问案件的事告知案件承办人,后旅顺口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贾金青上诉至大连市中级法院后,张明鹏再次接受汤永剑的请托,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王健提出维持原判的请求,大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中旬,张明鹏收受汤永剑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重约1500公斤的海参苗100箱,经价格认证,海参苗价值人民币42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在大连中院刑事审判庭任职期间,接受汤永剑请托,收受汤永剑5万元的具体经过;张明鹏在任瓦房店市法院院长期间,斡旋旅顺口区法院、大连中院工作人员为汤永剑协调所请托案件,收受汤永剑30万元及1500公斤的海参苗的事实。


2.证人汤永剑证言,证明汤永剑请托张明鹏对案件当事人李相哲从轻处罚,向张明鹏行贿5万元的事实;汤永剑请托张明鹏斡旋相关案件,并向张明鹏行贿30万元、1500斤海参苗的事实。


3.证人张英贤(汤永剑前妻)证言,证明汤永剑曾就李相盗窃哲案件找张明鹏关照,并给予张明鹏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4.证人张明禹(张明鹏亲属)证言,证明张明鹏于2010年5月从金州登沙河一海参育苗室拉走3000斤海参苗的事实。


5.证人宋泉(原龙王塘法庭审判员)证言,证明2009年在办理大八里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中,庭长王瑞君曾向其提过周立强、张明鹏对案件关注的事实。


6.证人王瑞君(原龙王塘法庭庭长)证言,证明张明鹏曾因大八里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请其关照的事实。


7.证人周立强(原旅顺口法院院长)证言,证明张明鹏曾因大八里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请其关照的事实。


8.证人王健(原旅顺口法院院长)证言,证明张明鹏曾因大八里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给其打过电话的事实。


9.证人穆传玲(旅顺口龙头镇大八里村委会主任)证言,证明汤永剑曾就大八里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找张明鹏运作的事实。


10.李相哲案件相关卷宗材料,证明李相哲案件的处理情况。


11.旅顺口区法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卷宗、合议庭笔录,大连市中法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卷宗、合议庭笔录,综合证明大八里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的处理情况。


12.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海参苗种价格认定结论书,记载证明张明鹏从汤永剑处所得3000斤海参苗价值42万元。


二、2001年夏,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李国光、张荣兰诈骗案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李国光、张荣兰的女婿曹永骁的请托,答应在该案的审判上提供关照,后分别于2001年夏天、2002年年底两次收受曹永骁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2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大连中院刑庭任职期间,接受曹永骁请托,对李国光、张荣兰诈骗案件进行关照,先后两次收受曹永骁2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曹永骁证言,证明曹永骁请托张明鹏对李国光、张荣兰诈骗案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20万元的事实。


3.刑事裁定书,记载证明李国光、张荣兰案件的处理情况。


三、2005年元旦,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走私案当事人王茂军的辩护人王艳霞的请托,为王茂军案从快审理提供关照,后王茂军被判处缓刑。2005年2月某日,张明鹏收受王茂军通过王艳霞转送的海鲜礼盒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大连中院刑庭任职期间,接受王艳霞请托,对王茂军走私案进行关照,收受王艳霞内含2万元人民币的海鲜礼盒一个的具体经过。


2.证人王艳霞证言,证明王艳霞请托张明鹏对王茂军走私案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一个海鲜礼盒的事实。


3.证人王茂军证言,证明王茂军因其走私案件被判缓刑,通过王艳霞给予张明鹏内含2万元人民币的海鲜礼盒一个的事实。


4.刑事判决书,记载证明王茂军案件的处理情况。


四、2006年年初,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贪污案当事人单文俊的儿子单运峰的请托,为单文俊从轻判处提供帮助,后单文俊被判处缓刑。2006年4月某日,张明鹏收受单运峰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大连中院刑庭任职期间,接受单运峰请托,对单文俊贪污案进行关照,收受单运峰内含2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单运峰证言,证明单运峰请托张明鹏对单文俊贪污案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20万元的事实。


3.刑事判决书,记载证明单文俊因贪污罪被判处缓刑。


五、2008年春,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瓦房店市金鑫钢材经销处负责人张世清的请求,答应对经销处在本院申请执行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提供关照、进行催办。2008年秋天,张明鹏收受张世清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张世清请托,对其瓦房店金鑫钢材经销处执行案件进行关照,收受张世清2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张世清证言,证明张世清请托张明鹏对其公司合执行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20万元的事实。


3.民事判决书等案件相关材料,记载证明瓦房店金鑫钢材经销处执行案件的处理情况。


六、2009年夏,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石爽的请托,为在本院审理的王志龙与姚忠兰邻里纠纷案的一方当事人王志龙提供关照。2009年秋天,张明鹏收受石爽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王志信因亲属矫吉胜在本院的申请执行案件没有结果请石爽找张明鹏协调,石爽遂带矫吉胜找张明鹏,张明鹏承诺对案件提供关照,后收受王志信通过石爽转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石爽请托,对案件一方当事人进行关照,收受石爽2万元;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石爽请托,对执行案件进行关照,收受石爽1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石爽证言,证明石爽请托张明鹏对王志龙邻里纠纷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2万元;石爽请托张明鹏对王志信亲属的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1万元的事实。


3.证人王志超证言,证明王志龙纠纷案件,王志超曾委托石爽找张明鹏关照的事实。


4.证人王志信证言,证明王志信委托石爽找张明鹏对其亲属案件进行关照,并通过石爽给张明鹏1万元的事实。


5.证人矫吉胜证言,证明矫吉胜因执行案件同石爽一起找过张明鹏的事实。


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综合证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忠兰控诉被告人王志龙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一案的处理情况。


7.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文书,综合证明瓦房店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诉瓦房店鑫昌制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案的处理情况。


七、2010年元旦前后,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兴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洋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本院提起诉讼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提供关照,收受王洋给予的3万美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王洋请托,对其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关照,收受王洋3万美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王洋证言,证明王洋请托张明鹏对其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3万美元的事实。


3.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记载证明大连兴源公司案件情况。


八、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鲁军的请托,对正在本院审理的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涉嫌故意伤害案件提供关照、促成和解,并收受鲁军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鲁军请托,对鲁军公司员工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关照,收受鲁军2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鲁军证言,证明鲁军请托张明鹏对公司员工伤害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2万元的事实。


九、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其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寒雪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本院审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提供关照,后于2012年春节前收受王寒雪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王寒雪请托,对其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关照,收受王寒雪2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王寒雪证言,证明王寒雪请托张明鹏对其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20万元的事实。


3.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案件明细表,记载证明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系列案件处理情况。


十、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收受时任本院执行局局长高连民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高连民为防止在全市法院系统执行局局长大轮换中被交流,请托张明鹏对其职务进行调整,张明鹏遂利用其职务便利进行沟通协调,高连民于2008年5月被任命为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对高连民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高连民1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高连民证言,证明高连民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受张明鹏关照,并给予张明鹏10万元的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会议记录,记载证明高连民任职情况。


十一、2008年8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本院进行人事调整过程中为本院工作人员冯科谋取职务提拔,将其从办公室管理员提拔为办公室副主任,2011年3月又将冯科从办公室副主任提拔为办公室主任。张明鹏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四次收受冯科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于2011年6月收受冯科为其购买的丰田越野车一辆,该车价值经认定为人民币49.9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提拔冯科,先后四次收受冯科30万,又收受冯科为其购买的丰田越野车一台的具体经过。


2.证人冯科证言,证明冯科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给予张明鹏30万元及一台丰田越野车的事实。


3.证人杨国斌、潘玉林、葛树凯、郝跃文、王鸿证言,证明冯科为张明鹏购买一台丰田越野车的事实及车辆登记、过户的情况。


3.置换车辆信息、情况说明、二手车置换合同、抵款购车书证、新车转移书证、冯科银行流水,记载证明冯科为张明鹏买车的交易情况。


4.冯科履历、党组会议记录、职务任免请示、任职通知、刑事判决书,记载证明冯科任职情况。


十二、2008年8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本院岗店法庭副庭长马祥庆的请托,为马祥庆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并收受马祥庆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后马祥庆在人事调整过程中被任命为谢屯法庭庭长。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对马祥庆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马祥庆1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马祥庆证言,证明马祥庆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受张明鹏关照,并给予张明鹏1万元的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瓦房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记载证明马祥庆任职情况。


十三、2008年8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在本院进行人事调整过程中将时任长兴岛法庭庭长王德和调整担任刑事审判二庭庭长。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明鹏收受王德和给予的感谢费现金人民币1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对王德和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王德和1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王德和证言,证明王德和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受张明鹏关照,并给予张明鹏1万元的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瓦房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记载证明王德和任职情况。


十四、2008年7、8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本院立案庭副庭长连世文的请托,答应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连世文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连世文在人事调整过程中被任命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对连世文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连世文5000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连世文证言,证明连世文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受张明鹏关照,并给予张明鹏5000元的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瓦房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记载证明连世文任职情况。


十五、2008年7、8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本院谢屯法庭庭长翟振凯的请托,答应为翟振凯的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后翟振凯在人事调整过程中被任命为新华法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张明鹏收受翟振凯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对翟振凯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翟振凯2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翟振凯证言,证明翟振凯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受张明鹏关照,并给予张明鹏2万元的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证明翟振凯任职情况。


十六、2008年8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在本院进行人事调整过程中将时任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殿臣调整担任李店法庭庭长,后于2009年春节前收受张殿臣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提拔张殿臣,收受张殿臣1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张殿臣证言,证明张殿臣为感激张明鹏,给予其1万元的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证明张殿臣任职情况。


十七、2008年年底,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接受时任本院执行一庭副庭长张杰的请托,答应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并收受张杰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2009年1月,张杰被从执行一庭副庭长调整担任到行政庭副庭长。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对张杰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张杰1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张杰证言,证明张杰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受张明鹏关照,并给予张明鹏1万元的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瓦房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记载证明张杰任职情况。


十八、2009年7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将时任本院执行二庭庭长的高成君推荐提拔为本院执行局长,高成君在全市法院系统执行局局长任职交流中被任命为本院执行局长。2011年7月,张明鹏在为其父亲办寿期间收受高成君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提拔高成君,收受高成君2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高成君证言,证明高成君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给予张明鹏2万元的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法院系统干部内部调动审批表,记载证明高成君任职情况。


十九、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收受时任本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姜新章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其竞聘领导岗位提供关照,姜新章在2011年4月的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任命为本院执行二庭庭长。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对姜新章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姜新章2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姜新章证言,证明姜新章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受张明鹏关照,并给予张明鹏2万元的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证明姜新章任职情况。


二十、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收受时任本院岭东法庭审判员顾仁华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其竞聘领导岗位提供关照,顾仁华在2011年4月的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任命为岭东法庭副庭长。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对顾仁华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顾仁华1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顾仁华证言,证明顾仁华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受张明鹏关照,并给予张明鹏1万元的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辽宁省法官建议人选情况表,记载证明顾仁华任职情况。


二十一、2011年4月,被告人张明鹏担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时任长兴岛法庭审判员高原在本院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任命为复州城法庭副庭长。2011年秋天,张明鹏收受高原给予的内存人民币5万元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并提现留用。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房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提拔高原,收受高原内存5万元银行卡并提现使用的具体经过。


2.证人高原证言,证明高原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给予张明鹏内存5万元的银行卡一张的事实。


3.员额法官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证明高原任职情况。


4.情况说明、交易明细清单,记载证明高原送给张明鹏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


二十二、2012年端午节前后,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张玉清的亲戚高云的请托,对张玉清及其女儿何茜在本院审理的继承纠纷案提供关照,并收受张玉清通过高云转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高云请托,对张玉清、何茜继承纠纷案件进行关照,收受高云1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高云证言,证明高云请托张明鹏对张玉清、何茜继承纠纷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10万元的事实。


3.证人张玉清证言,证明张玉清通过高云请托张明鹏对张玉清、何茜继承纠纷案件进行关照,并通过高云给予张明鹏10万元的事实。


4.立案审批表、民事裁定书,记载证明张玉清、何茜继承纠纷案件情况。


二十三、2012年秋,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接受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律师宋诗军的请托,承诺对银行在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案进行催办,后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收受宋诗军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宋诗军请托,对中国农业银行申请执行案件进行催办,先后两次收受宋诗军2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宋诗军证言,证明宋诗军请托张明鹏对中国农业银行申请执行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2万元的事实。


3.农行西岗支行诉大连精工装饰工程公司案件材料,记载证明农行西岗支行诉大连精工装饰工程公司案件情况。


二十四、2013年秋,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辽宁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毕晓伟的请托,对该公司在本院审理的排除妨碍纠纷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提供帮助、消除负面影响,收受毕晓伟给予的现金1万美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毕晓伟请托,对毕晓伟公司系列纠纷案件进行关照,收受毕晓伟1万美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毕晓伟证言,证明毕晓伟请托张明鹏对公司系列纠纷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1万美元的事实。


3.辽宁宁安房地产公司案件明细表、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记载证明毕晓伟公司相关案件情况。


二十五、2013年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当事人肖福春的请托,对肖福春申请本院办理的多个执行案件进行催办,2014年春节前、2015年冬两次收受肖福春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肖福春请托,对其多个执行案件进行关照,两次收受肖福春3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肖福春证言,证明肖福春请托张明鹏对多个执行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30万元的事实。


3.执行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记载证明肖福春多个执行案件情况。


二十六、2013年秋,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被告人熊海的同事姜宜超请托,对正在本院审理的被告人熊海涉嫌受贿案提供帮助,并收受姜宜超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姜宜超请托,对熊海受贿案件进行关照,收受姜宜超5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姜宜超证言,证明姜宜超请托张明鹏对熊海受贿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5万元的事实。


3.证人曲明(西岗法院副院长)证言,证明张明鹏向曲明过问过熊海受贿案件,并提出从轻处理意见的事实。


4.证人李铁铮(西岗法院刑庭副庭长)、安德宪(刑庭庭长)证言,证明张明鹏向二人过问过熊海受贿案件并提出从轻处理意见。

5.刑事判决书、审委会笔录,记载证明熊海案件情况。



二十七、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当事人隋妨亲戚邢连斗的请托,对王树德、隋妨在本院起诉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提供关照,收受隋妨通过邢连斗转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年底,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隋波亲戚邢连斗的请托,答应对在本院审理的被告人隋永强涉嫌诈骗案提供关照,收受隋波通过邢连斗转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邢连斗请托,对王树德、隋妨房屋买卖纠纷案提供关照,收受邢连斗10万元,对隋永强诈骗案提供关照,收受邢连斗1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邢连斗证言,证明邢连斗请托张明鹏对王树德、隋妨房屋买卖纠纷案提供关照,给予张明鹏10万元;邢连斗请托张明鹏对隋永强诈骗案提供关照,给予张明鹏10万元的事实。


3.证人隋妨证言,证明隋妨因房屋买卖纠纷案被关照,通过邢连斗给予张明鹏10万元的事实。


4.证人隋波证言,证明隋波因隋永强诈骗案被关照,通过邢连斗给予张明鹏10万元的事实。


5.民事判决书、合议庭笔录、起诉书,记载证明王树德、隋妨房屋买卖纠纷案、隋永强诈骗案的处理情况。


二十八、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被告人赵世良亲戚申守勃的请托,为在本院审理的被告人赵世良涉嫌贪污案提供关照,2015年春节前收受申守勃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申守勃请托,对赵世良贪污案件进行关照,收受申守勃2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申守勃证言,证明申守勃请托张明鹏对赵世良贪污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2万元的事实。


3.证人安德宪证言,证明张明鹏就赵世良贪污案件提出过量刑意见的事实。


3.刑事判决书,记载证明被告人赵世良贪污案的判决情况。


二十九、2014年11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被告人刘音亲戚安邦栩的请托,为在本院审理的被告人刘音涉嫌受贿案提供关照,收受安邦栩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安邦栩请托,对刘音受贿案进行关照,收受安邦栩3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安邦栩证言,证明安邦栩请托张明鹏对刘音受贿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3万元的事实。


3.刘音受贿案卷宗材料,记载证明刘音受贿案处理情况。


三十、2015年5月间,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昌的请托,为李明昌在本院审理的借贷纠纷案提供关照,2015年年底收受李明昌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李明昌请托,对相关案件进行关照,收受李明昌3万元的经过。


2.证人李明昌证言,证明李明昌请托张明鹏对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3万元的事实。


3.证人孙晓君证言,证明张明鹏曾交代其对李明昌与大连裕达房地产纠纷案件进行关照的事实。


4.民事判决书,记载证明李明昌与大连裕达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判决情况。


三十一、2015年春天,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润德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德利的弟弟王德东的请托,为大连润德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提供关照,收受王德东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王德东请托,对大连润德君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关照,收受王德东1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王德东证言,证明王德东请托张明鹏对其大连润德君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10万元。


3.民事判决书,记载证明大连润德君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件的判决情况。


三十二、2015年6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受吴建平请托,对正在本院审理的被告人方程霖涉嫌聚众斗殴案进行关照,收受被告人方程霖母亲王玲给予的樱桃4盒,内装现金人民币3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吴建平请托,对方程霖聚众斗殴案件进行关照,收受吴建平安排其他人给予的内装3万元的樱桃四盒的具体经过。


2.证人吴建平证言,证明吴建平请托张明鹏对方程霖聚众斗殴案件进行关照,并由王玲给予张明鹏内装3万元的樱桃四盒的事实。


3.证人王玲证言,证明王玲因方程霖聚众斗殴案件通过吴建平找到张明鹏提供关照,并给予张明鹏内装3万元的樱桃四盒的事实。


4.证人安德宪证言,证明张明鹏曾就方程霖聚众斗殴案件进行过问的事实。


5.刑事判决书,记载证明方程霖因聚众斗殴被判处缓刑的事实。


三十三、2015年底,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被告人李谦朋友王瑞永的请托,对正在本院审理的被告人李谦涉嫌受贿案提供帮助,后收受王瑞永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王瑞永请托,对李谦受贿案件进行关照,收受王瑞永20万元;对王桂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关照,收受王瑞永2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王瑞永证言,证明王瑞永请托张明鹏对李谦受贿案件进行关照,给予张明鹏20万元;对王桂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关照,给予张明鹏20万元的事实。


3.刑事判决书、合议庭笔录,记载证明李谦、王桂东职务犯罪案的处理情况。


三十四、2015年秋以来,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接受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曲桂君的请托,对该公司在本院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系列诉讼案提供关照, 2015年秋、2016年春节前、2016年夏天、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五次收受曲桂君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曲桂君请托,对曲桂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等系列诉讼案件进行关照,先后五次收受曲桂君1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曲桂君证言,证明曲桂君请托张明鹏对其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等系列诉讼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10万元的事实。


3.民事判决书,记载证明大连矩丰建筑公司诉讼案件情况。


三十五、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长江四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泊林的请托,为该公司正在本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提供关照,收受周泊林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16年春,张明鹏再次接受周泊林的请托,对该公司被发回该院重审的案件提供关照,再次收受周泊林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周泊林请托,对周泊林公司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关照,先后两次收受周泊林8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周泊林证言,证明周泊林请托张明鹏对其公司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8万元的事实。


3.民事判决书、公司机读档案,记载证明大连长江四通金属公司情况及诉讼案件处理情况。


三十六、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向其原同事庞学真提起想将其所有的一辆丰田牌普拉多4000型越野车卖掉换车。庞学真因在西岗法院的业务经常得到张明鹏的关照,遂提出购买该车,后支付现金人民币80万元给张明鹏,并于2016年1月15日将该车过户。经价格认证,该车交易前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54万元,张明鹏以“交易”的形式变相收受人民币26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将其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以80万元价格卖给庞学真的具体经过。

2.证人庞学真证言,证明庞学真以80万价格购买张明鹏价值54万的丰田越野车,变相给予张明鹏26万元的事实。

3.证人周世斌证言,证明庞学真购买张明鹏丰田越野车的事实及过户情况。

4.证人肖金成证言,证明张明鹏曾就庞学真相关案件让肖金成提供关照的事实。


5.大连承尚投资公司执行案相关文书,记载证明庞学真公司案件情况。


6.庞学真取款凭证、张明鹏车辆注册登记、转移档案材料、财务凭证、银行账务明细,记载证明张明鹏的丰田汽车购买、登记、转移情况。


7.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价格认定结论书,记载证明张明鹏卖给庞学真的丰田车于2015年11月18日的大连地区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54万元。


三十七、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辽宁铁信集团房地产公司沈阳分公司总经理郑宏伟的朋友金洪君的请托,对正在本院审理的被告人孙永茂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提供帮助,事后张明鹏收受金洪君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金洪君请托,对孙永茂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关照,收受金洪君1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金洪君证言,证明金洪君请托张明鹏对孙永茂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10万元的事实。


3.证人郑宏伟证言,证明郑宏伟曾通过金洪君找张明鹏协调过职工孙永茂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事实。


4.孙永茂故意毁坏财物案卷宗材料,记载证明孙永茂毁财案件的处理情况。


三十八、2016年6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被告人王卫东朋友王曰春的请托,将正在本院审理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王卫东的收押时间延后。2017年春节,张明鹏收受王曰春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王曰春请托,对王卫东危险驾驶案进行关照(延后收押时间),收受王曰春2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王曰春证言,证明王曰春请托张明鹏对王卫东危险驾驶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2万元的事实。


3.王卫东危险驾驶案卷宗材料,记载证明王卫东危险驾驶案件的处理情况。


三十九、2016年9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王丽娜朋友倪展的请托,为本院正在审理的借贷纠纷案被告方王丽娜提供关照,收受王丽娜通过倪展转送的的现金3万美元。


2016年9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辽宁嘉诚拍卖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晓达朋友倪展的请托,答应退还西岗区法院拖欠拍卖公司的垫付款130万元。在张明鹏过问和推动下,法院将130万元退还给拍卖公司。2016年12月,张明鹏收受张晓达通过倪展转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倪展请托,对王丽娜贷款纠纷案件进行关照,收受倪展3万美金;对西岗法院拖欠张晓达公司垫付款一事进行过问、推动,并将130万元退还给拍卖公司,收受倪展2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倪展证言,证明倪展请托张明鹏对王丽娜贷款纠纷案件进行关照,给予张明鹏3万美金;对西岗法院拖欠张晓达公司垫付款一事进行关照,给予张明鹏20万元的事实。


3.证人张晓达证言,证明张晓达通过倪展请托张明鹏对西岗法院拖欠张晓达公司垫付款一事进行关照,并成功要回130万元,通过倪展给予张明鹏20万元的事实。


4.证人王丽娜证言,证明王丽娜通过倪展请托张明鹏对王丽娜贷款纠纷案件进行关照,通过倪展给予张明鹏3万美金的事实。


5.民事判决书、审委会笔录,记载证明王丽娜案件情况。


6.院党组会议记录,记载证明西岗法院研究决定返还辽宁嘉诚拍卖公司130万垫付款的事实。


四十、2016年秋,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运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运善朋友刘恩功的请托,为运达商业公司在本院重审的房屋腾退案提供关照,收受运达商业公司通过刘恩功转送的合计面值人民币2万元的友谊商城购物卡4张。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刘恩功请托,对运达商业公司腾退房屋案件进行关照,收受刘恩功价值2万元的友谊商场购物卡4张的具体经过。


2.证人刘恩功证言,证明刘恩功请托张明鹏对运达商业公司腾退房屋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价值2万元的友谊商场购物卡4张的事实。


3.证人王影证言,证明王影通过刘恩功请托张明鹏对运达商业公司腾退房屋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价值2万元的友谊商场购物卡4张的事实。


4.证人姚江证言,证明张明鹏曾让姚江对运达商业公司腾退房屋案件加快办理的事实。


5.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记载证明运达商业公司送给张明鹏的购物卡购买凭证。


6.民事判决书,记载证明运达商业公司腾退房屋案件情况。


四十一、2016年秋,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应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杰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本院审理的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提供关照,收受王英杰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3万元,2017年春节前再次收受王英杰给予的现金3万美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王英杰请托,对大连应捷食品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关照,先后两次收受王英杰3万元人民币及3万美金的具体经过。


2.证人王英杰证言,证明王英杰请托张明鹏对其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关照,给予张明鹏3万元人民币及3万美金的事实。


3.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记载证明大连应捷食品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


四十二、2015年十·一前,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盛达森国际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企管部经理邸国永的请托,对在本院审理的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提供关照,收受邸国永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上述部分案件被发回西岗法院重审后,张明鹏再次接受邸国永请托,对案件进行关照、催办,收受邸国永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邸国永请托,对邸国永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进行关照,先后两次收受邸国永4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邸国永证言,证明邸国永请托张明鹏对其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4万元的事实。


3.证人姚江(西岗法院副院长)证言,证明张明鹏曾对邸国永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向其过问过,并介绍邸国永给姚江的事实。


4.民事判决书,记载证明大连盛达森公司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四十三、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被告人张明鹏接受张小涛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张小涛妻子黄晓艳在本院申请执行案提供关照,2017年春节前收受张小涛给予的现金1万元港币,2017年秋天收受张小涛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张小涛请托,对其申请执行案件进行关照,收受张小涛1万元港币及3万元人民币的具体经过。


2.证人张小涛证言,证明张小涛请托张明鹏对其申请执行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1万元港币及3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3.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记载证明执行案件处理情况。


四十四、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欧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庆国的女婿于忠胜请托,为该公司在本院审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收受于忠胜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于忠胜请托,对大连欧美亚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关照,收受于忠胜1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于忠胜证言,证明于忠胜请托张明鹏对大连欧美亚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10万元的事实。


3.民事判决书等案件相关材料,记载证明大连欧美亚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情况。


四十五、2017年3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被告人王桂东的朋友王瑞永请托,对正在本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桂东涉嫌职务犯罪案提供帮助,后收受王瑞永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王瑞永请托,对李谦受贿案件进行关照,收受王瑞永20万元;对王桂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关照,收受王瑞永2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王瑞永证言,证明王瑞永请托张明鹏对李谦受贿案件进行关照,给予张明鹏20万元;对王桂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关照,给予张明鹏20万元的事实。


3.刑事判决书、合议庭笔录,记载证明李谦、王桂东职务犯罪案处理情况。


四十六、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代理律师郑长红的请托,为在本院审理的该公司被起诉返还原物纠纷案提供关照,后收受郑长红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郑长红请托,对大连第一建筑公司诉讼案件进行关照,收受郑长红5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郑长红证言,证明郑长红请托张明鹏对大连第一建筑公司诉讼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5万元的事实。


3.民事判决书,记载证明大连第一建筑公司案判决情况。


四十七、2017年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大连市公众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墨波的请托,答应为在本院审理的该公司起诉大连市物价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提供关照,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元旦期间收受张墨波给予的合计面值6000元超市购物卡3张,于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两次收受张墨波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合计2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张墨波请托,对张墨波公司案件进行关照,收受张墨波价值6000元的超市购物卡三张及人民币2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张墨波证言,证明张墨波请托张明鹏对公司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6000元的超市购物卡三张及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


3.证人唐威岩(西岗区行政审判庭)证言,证明张明鹏曾交代其对大连公众停车场管理公司案件进行关照的事实。


3.行政判决书,记载证明大连公众停车场管理公司案件情况。


四十八、2017年秋,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孟庆玉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本院的申请执行案提供关照,收受孟庆玉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孟庆玉请托,对其公司执行案件进行关照、催办,收受孟庆玉5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孟庆玉证言,证明孟庆玉请托张明鹏对其公司执行案件进行关照、催办,并给予张明鹏5万元的事实。


3.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执行结案通知书,记载证明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公司案件情况


四十九、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申请执行人官文斌的请托,为官文斌在本院审理的执行异议案提供关照,收受官文斌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官文斌请托,对官文斌在西岗区审理的相关案件进行关照,收受官文斌5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官文斌证言,证明官文斌请托张明鹏对其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关照,并给予张明鹏5万元的事实。


3.执行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记载证明官文斌申请执行案件情况。


五十、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收受律师王少春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允诺聘用王少春所在的辽宁智印律师事务所做本院法律顾问。2018年3月19日,张明鹏在院党组会上提议聘用辽宁智印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法律顾问并获通过。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聘用王少春所在的辽宁智印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法律顾问,收受王少春2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王少春证言,证明王少春所在的辽宁智印律师事务所被聘用为西岗法院法律顾问,王少春给予张明鹏2万元的事实。


3.党组会议记录、律师执照,记载证明张明鹏提议西岗法院党组会议通过西岗法院聘用辽宁智印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法律顾问。


五十一、2018年3月,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姜波的请托,向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领导提出为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李鹏忠、崔成波办理取保候审的不正当要求,收受姜波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瓦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姜波请托,对李忠鹏、崔成波案件情况及强制措施方式向公安机关进行过问,收受姜波1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姜波证言,证明姜波请托张明鹏为李忠鹏、崔成波办理取保候审,并给予张明鹏10万元的事实。


3.证人李浩证言,证明李浩拜托姜波为李忠鹏、崔成波办理取保候审,姜波为此事找过西岗法院一领导的事实。


4.证人宫克证言,证明张明鹏曾向其询问李忠鹏、崔成波是否能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


5.李忠鹏、崔成波案件材料,记载证明李忠鹏、崔成波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处理情况。


五十二、2012年秋,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接受本院工作人员李铁铮的父亲李述君请托,为李铁铮调转工作提供方便,收受李述君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2013年2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在人事调整过程中将时任本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李铁铮提拔为刑事审判庭副庭长。2016年春节前,张明鹏收受李铁铮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李述君请托,为李铁铮调转工作提供方便,收受李述君4万元;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提拔李铁铮,收受李铁铮1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李述君证言,证明李述君请托张明鹏为李铁铮调转工作提供方便,并给予张明鹏4万元的事实。


3.证人李铁铮证言,证明李铁铮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并给予张明鹏1万元的事实。


4.李铁铮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记载证明李铁铮任职情况。


五十三、2013年2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在人事调整过程中将时任本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的邹本刚提拔为行政庭庭长,后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5年11月其父亲去世期间、2018年春节前五次合计收受邹本刚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4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对邹本刚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邹本刚2.4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邹本刚证言,证明邹本刚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受张明鹏关照,并给予张明鹏2.4万元的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证明邹本刚任职情况。


五十四、2013年2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在人事调整过程中将时任本院助理审判员的于荣年提拔为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后于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四次合计收受于荣年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对于荣年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于荣年6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于荣年证言,证明于荣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受张明鹏关照,并给予张明鹏6万元的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党组会议记录,西岗区人民法院文件,记载证明于荣年任职情况。


五十五、2013年2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在人事调整过程中将时任本院助理审判员(主任科员)的马世艳提拔为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后于2014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两次收受马世艳给予的合计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对马世艳提拔,先后两次收受马世艳5000元购物卡的具体经过。


2.证人马世艳证言,证明马世艳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并给予张明鹏5000元购物卡的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证明马世艳任职情况。


五十六、2013年2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在人事调整过程中将时任本院执行一庭庭长的刘维权任命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于2014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两次合计收受刘维权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6年春节后,张明鹏得知刘维权想要回所送钱款,遂将10万元退还给刘维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对刘维权职位进行调整,先后两次收受刘维权10万元,后得知刘维权想要回钱款,又将10万元退回的具体经过。


2.证人刘维权证言,证明刘维权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被调整职位,给予张明鹏10万元,后要回的事实。


3.证人刘敏证言,证明刘维权给张明鹏送过10万元,后要回的事实。


4.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证明刘维权任职情况。


五十七、2013年2月,被告人张明鹏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在人事调整过程中将时任本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的安德宪提拔为刑事审判庭庭长,后于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五次合计收受安德宪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提拔安德宪,先后五次收受安德宪5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安德宪证言,证明安德宪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并给予张明鹏5万元的事实。


3.安德宪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记载证明安德宪任职情况。


五十八、2013年2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在人事调整过程中将时任本院审判员的肖金成提拔为执行三庭副庭长,后于2013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两次合计收受肖金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6年3月、2017年10月间,肖金成先后两次因为工作原因涉嫌违纪,被告人张明鹏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肖金成从轻处罚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张明鹏收受肖金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提拔肖金成,先后两次收受肖金成2万元;张明鹏利用职务便利为肖金成违纪从轻处罚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肖金成2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肖金成证言,证明肖金成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并给予张明鹏2万元;张明鹏帮助肖金成违纪从轻处罚,肖金成给予张明鹏2万元的事实。


3.肖金成干部任免表、大连中法文件、西岗法院文件、党组会议记录,记载证明肖金成任职及处分情况。


五十九、2012年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吕迎莉与其丈夫田继亮的请托,于2013年12月将吕迎莉调入西岗区法院工作,于2013年年中、2013年秋天两次合计收受田继亮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田继亮请托,为吕迎莉调入西岗法院工作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田继亮2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田继亮证言,证明田继亮请托张明鹏将吕迎莉调入西岗区法院工作,并先后两次给予张明鹏20万元的事实。


3.证人吕迎莉证言,证明吕迎莉、田继亮请托张明鹏将吕迎莉调入西岗区法院工作的事实。


4.公务员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证明吕迎莉、田继亮任职情况。


六十、2013年秋,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胡爽的请托,承诺为其调入西岗区人民法院工作提供帮助,于2013年10月收受胡爽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胡爽请托,承诺为胡爽调入西岗法院工作提供帮助,收受胡爽10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胡爽证言,证明胡爽请托张明鹏将其调入西岗区法院工作,并给予张明鹏10万元的事实。


3.证人张明日证言,证明张明日让胡爽联系张明鹏办理调入西岗法院一事的事实。


4.公务员登记表,记载证明胡爽任职情况。


六十一、2016年年底,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本院实习生许大鹏的表姐位明找到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宫延成,请其帮忙将许大鹏安排为本院聘任制法官助理。宫延成向张明鹏提出请托后,张明鹏协调政治处将许大鹏安排为聘任制法官助理。2017年春节前,张明鹏收受位明通过宫延成转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接受宫延成请托,将许大鹏安排为单位聘任制法官助理,收受宫延成3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宫延成证言,证明宫延成请托张明鹏将许大鹏安排为单位聘任制法官助理,并给予张明鹏3万元的事实。


3.证人位明证言,证明位明通过宫延成请托张明鹏将许大鹏安排为单位聘任制法官助理,并通过宫延成给予张明鹏3万元的事实。


4.证人王守晋(政治处主任)证言,证明张明鹏交待过王守晋考察许大鹏转为单位聘任制法官助理的事实。


5.证人许大鹏证言,证明许大鹏已转为单位聘任制法官助理的事实。


6.劳动合同书,记载证明许大鹏任职情况。


六十二、2017年1月,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将时任本院民五庭庭长的赵文岩调整为执行一庭庭长,并任命赵文岩为执行局副局长, 2018年春节前收受赵文岩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明鹏任西岗法院院长期间,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对赵文岩提拔,收受赵文岩2万元的具体经过。


2.证人赵文岩证言,证明赵文岩在单位人事调整过程中被提拔,并给予张明鹏2万元的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院党组会议记录,记载证明赵文岩任职情况。


六十三、2003年以来,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执行局副局长、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新大生律师给予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


被告人张明鹏在2003年至2007年担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执行局副局长期间,每年春节收受新大生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合计4万元;在2008年至2011年担任瓦房店市法院院长期间,每年春节收受新大生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2009年夏还收受新大生给予的港币10万元。


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于2012年春节前、2014年端午节、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中秋节收受新大生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5万元、美元5万元。


2009年末,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瓦房店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新大生请托,对本院审理的被告人刘学良涉嫌玩忽职守案进行关照,收受刘学良妻子桑金梅通过新大生转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新大生请托,为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在本院办理的执行案件提供关照,收受新大生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8月,被告人张明鹏因从李涛处的借款100万元到期,利用其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影响,为偿还债务转嫁风险,以其亲戚做生意资金紧缺为由向新大生借款104万元,让新大生将款汇至李涛账户,偿还应当由其支付李涛的借款本息,在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仍不归还。


2016年,被告人张明鹏利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新大生请托,答应为本院审理的被告人王艳君涉嫌挪用公款案提供帮助,收受王艳君丈夫周晓东通过新大生转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鹏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明鹏的供述与辩解:我曾向丰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新大生要过104万元人民币,这笔钱被我用于帮亲家王白石还债了。我知道亲家王白石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正是抓住了新大生这种“不敢不借”、“不好意思张口要”的心理,才把这笔借贷风险转嫁到新大生头上。


2003年和2004年春节前,新大生分两次送给我共计1万元人民币,每次都是5000元。2005年春节前、2006年春节前、2007年春节前新大生分三次共计送给我3万元人民币,每次1万元。2008年春节前,新大生送给我2万元人民币。2009年春节前,新大生送给我2万元人民币。2009年夏天,新大生给了我10万元港币。2010年,新大生送给我10万元人民币,想让我利用我作为瓦房店法院院长的职务对刘学良的案件进行关照。2011年春节前,新大生送给我2万元人民币。2012年春节前,新大生送给我10万元人民币。2013年秋,新大生送给我10万元人民币,希望我能够协调一下丰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的多起个人信贷案件的执行业务从快集中办理。2014年端午节新大生送给我2万元人民币。2014年9月份新大生给了我5万美金现金。2015年中秋节前,新大生送给我3万元人民币。2016年上半年,新大生为了感谢我对他请托案件的关照送给我5万元人民币。


2.证人新大生证言证明:2015年8月初左右,张明鹏以其亲家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从新大生手里拿了104万元。张明鹏(电话)给我说他亲家做生意资金周转紧张,如果我手头宽裕有闲钱,拿104万元给他用,过一段时间就给我,当时我有点纠结。我做律师吃法律这碗饭,就根本不能拒绝他的要求,要么拒绝他和他翻脸,后患无穷,要么答应他的要求,拿104万元给他用,我就得有损失104万元的心理准备。我最终决定答应他的要求,给他准备104万元使用。这104万元拿给张明鹏用就等于是给了张明鹏,张明鹏不主动的话,我根本没有办法把这笔钱要回来。


2016年的上半年,新大生送给了张明鹏5万元,跟张明鹏说过感谢对王艳君案件的关照。2009年末,新大生因为刘学良案件给张明鹏10万元。2011年底2012年初,新大生送给张明鹏10万元人民币。2009年,新大生送给张明鹏10万元港币。2014年9月份,新大生给张明鹏送了5万元美金。2003年至2007年春节前新大生给张明鹏共送礼金4万元人民币。2008年至2011年,新大生给张明鹏送礼金6万元人民币。2012年至2016年,新大生共送给张明鹏5万元人民币。2010年春节和2012年春节我还分别各送了他10万元人民币。2013年、2014年期间,新大生因为代理的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的执行业务,送给张明鹏10万元人民币。


    3.证人周晓东证言,证明2016年因其妻子王艳君案件给了新大生律师5万元律师费。


    4.证人李英男证言,证明李英男后来知道新大生收取了周晓东代理费。


    5.证人郭洪飚证言,证明郭洪飚领着刘学良的妻子和新大生律师见面。


    6.证人桑金梅证言,证明桑金梅给了新大生11万元。


    7.证人刘涛证言,证明张明鹏告诉刘涛刘学良案快点审,能轻就轻点判。


    8.证人高晶证言,证明新大生安排高晶给李涛转了104万元。2012年春节前,新大生从高晶手里提过这10万元钱。


    9. 证人李涛证言,证明:2015年8月20日,李涛收到张明鹏还款104万元人民币,后将4万元还给张明鹏。


    10.证人毕胜证言,证明张明鹏让毕胜对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的案件快点上会启动执行程序。


    11.证实材料、银行交易凭证,记载证明2015年8月19日,高晶按照新大生的吩咐通过银行向李涛账户转账104万元。


    12.刑事判决书、审理报告、审判委员会笔录,记载证明王艳君案判决情况。


    13.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合议庭评议笔录、审理报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记载证明刘学良案被判决情况。


    14.证实材料、交易记录,记载证明2011年12月15日新大生让高晶支取现金10万元。


    15.银行转账凭证,记载证明李涛向王白石转款100万元,收到还款104万元。


16.证实材料,记载证明新大生从刘功明处换了10万元港币。


    17.执行裁定书,记载证明张明鹏受托办理的中国银行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本案全案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忏悔录,记载证明张明鹏系电话传唤后到案,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其他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涉案赃款赃物去向的情况。

2.大连监委案

件材料、指定管辖决定书,记载证明本案侦破经过,以及本案经辽宁省检察院指定由营口检察院办理。


3.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大连市西岗区委组织部文件、瓦房店市法院干部职务任免文件等,记载证明被告人张明鹏的自然身份及任职履历情况。


4.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干部任免会议记录、关于田旭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及会议记录、院党组(扩大)会议记录等,记载涉案人员职务任免情况。


5.被告人张明鹏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晓光、张明清、张弦、高小捷、李艳、王中明、李玲、张明燕、张晶、张明日证言,综合证明张明鹏涉案财产去向及保管情况,表示愿意用合法收入抵顶违法违纪收受他人给的储值卡金额交给组织。经核实部分存单不是张明鹏的钱款。


6.大连市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金融资产通知书及相关物证、解除扣押决定书、返还查封(扣押)财物清单、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等,记载证明监察机关向公诉机关移送被告人张明鹏涉案的银行存单24张、存折1本(合计213.7612万),银行卡1张(卡内存款90.1903万元),现金美元28.4万元、港币2.35万元、人民币358.70841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明鹏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张明鹏以借款为名向新大生借款人民币104万元一节属于口头民事借款合同行为、不构成索贿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明鹏讯问笔录及自述材料记载,其亲家王白石作为104万元的实际使用人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正是抓住了新大生这种“不敢不借”、“不好意思张口要”的心理,才把这笔借贷风险转嫁到新大生头上;张明鹏当庭也表示该借款行为与其本人和新大生的职业有关,且对该104万元指控的定性未作辩解。证人新大生证言证实,其借款时的心理状态的确切合了张明鹏的想法。事实上,104万元借款自2015年8月20日汇出至2018年5月4日案发近三年时间内,张明鹏在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一直没有归还。再查,在该笔104万元借款发生前后,作为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新大生与时任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长、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张明鹏之间均存在与其职务相关的金钱利益输送情形。综合评价以上情节,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明鹏的辩护人提出张明鹏具有自首情节、主动交待赃款赃物去向、积极配合退缴追缴工作、认罪认罚、愿意全额缴纳罚金,请求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大连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张明鹏经监察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其所工作的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办公楼下等候,并自觉跟随监察人员至办案地点接受调查,符合司法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实质精神,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构成自首。另查,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待了起诉书所指控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且供述稳定,主动交待赃款赃物去向且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被依法冻结、扣押在案;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全额缴纳罚金,在庭审前还提交了书面认罪认罚申请书。庭审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上述情节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所涉事实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张明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尚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明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8年5月3日止;罚金已全额缴纳。


二、在案冻结、扣押的被告人张明鹏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六十二万六千六百元、美元二十八万四千元、港币二万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涛

审 判  员  路  璐

审 判  员  张洪举

 

二0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馥原

书  记  员  田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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