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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视频里的“假”案例:离了婚的儿媳真的不能与公公结婚吗?

烟语法萌 2019-10-11


这几天,一段名为《离了婚的儿媳能与公公结婚吗?》的小视频,在网上流传,刷爆了朋友圈。视频内容是一位律师或者记者模样的男子,在镜头前讲述一起“离了婚的儿媳与公公办理结婚证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

不准离了婚的儿媳与公公结婚登记的案例视频广为流传

甲乙两个人是夫妻,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到了蓝本,离婚了。第二天,一个女子领着一个男子来办理结婚手续。给她办理结婚手续的民政局这个人,正好是昨天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个人。这个人很八卦,就问,哎呀,看你很眼熟呀。女的说,我昨天刚到这办过离婚手续,我今天又来办结婚手续。民政局的一看这个男的,也眼熟啊,就问男的是谁?女的说,这是昨天和我离婚的我老公的他父亲。


民政局这人一听,吓一跳,你太有能力了啊,一夜之间把老公公变成了老公。然后,民政局就说这个你俩结婚不合适吧。然后,那个女的就说,我们非常合适,而且我把婚姻法这个规定给你带来了,我给你读一段?禁止结婚条件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是啊;第二个有传染病,我啥也没有,我们还健康的很,我们自由恋爱。你赶紧给我办。民政局这个人没学过法律,就觉得不合适,就不办。

然后呢,以民政局不作为为由起诉到法院。那法院的法官比较专业,他在判决当中就写道,不应当给二人办理结婚手续,原因就在于,虽然婚姻法这个规则有明确的规定,你们符合结婚条件,但是,婚姻法它属于哪个法,婚姻法属于哪个部门法?属于民法,因此,同样要受民法基本原则的制约,而民法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你们两个人虽然符合婚姻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但是你们两个人的结婚会导致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的冲击。

为什么会受到极大冲击呢?因为甲乙这两个人呢,他们还有个小孩,三岁的孩子丙。那么法官在论证当中就说你们两个人结婚会导致家庭关系处于混乱之中,其中最为乱的就是丙三岁的小孩,他无法面对三个成年人,不知道该怎么称呼了,昨天还叫妈妈呢,今天和爷爷睡了,那就改叫奶奶也不合适;昨天还叫爸爸,今天改叫大哥,也不合适。乱了套了。所以法官就说,你们虽然符合婚姻法,但是不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所以不具备结婚条件。


这个案例在法律上能否站住脚?

从视频所讲的案例上看,女的起诉到法院,是以民政局不予登记的行政案件来立案的,而法官则是以民法上的“公序良俗”来说理的,这是否是适用法律错误?

昨天,还真有媒体报道了一起小叔子娶嫂子后又娶妹妹、亲家公娶了亲家母的案例,可惜不是法官以公序良俗来判定的,而且前期在民政部门也顺利完成了登记结婚。


广州日报昨天报道,9月19日,丽水莲都区公安分局岩泉派出所接到市区城中村改造岩泉指挥部报案称,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冷水村飞机场角村村民石某宝、石某琴等十余人存在利用虚假离婚、结婚进行户口迁移,非法占有拆迁补偿利益的嫌疑。

这户人家11名成员,半个月内频繁结婚离婚,半个月内结婚、离婚达23次,而他们之间关系说起来都是亲戚,小叔子和嫂子结婚离婚,又和嫂子的妹妹结婚离婚,甚至还有和亲家母结婚又离婚……

指挥部已经关注到这户人家结婚频率太高,但结婚离婚手续又是合法的。接警后,派出所民警当即着手调查:


石某琴2011年与原夫潘某勇离婚,今年3月6日,潘某勇通过与石某琴的“复婚”,仅仅6天之后,这对夫妻再次选择离婚。也就在这之后,足以让人瞠目结舌的“好戏”上演了……

3月20日,潘某勇与自己的嫂子汤某香结婚,6天后离婚;4月3日,他再次与汤某香的妹妹汤某连结婚……


石某琴的戏也有后续,她2011年与张某满二婚,2013年离婚,随后于今年3月20日与汤某满(汤某连原配丈夫)三婚……



不仅如此,潘某勇的父亲潘某田也先后多次离婚、结婚,3月11日,他甚至与亲家母刘某娇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


就这样,在今年3月份短短15天时间内,这一大家子相互间关系为表兄妹、亲兄弟等的11名成员,先后结婚、离婚高达23次。


原本作为长辈的潘某田(潘某勇父亲)更是在一周之内在民政部门登记了3次。

根据报道,目前,11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石某宝、潘某田、潘某勇等4人被刑事拘留,石某琴、孙某英、刘某成等7人取保候审。


三、曾经的司法解释并不禁止此类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1953年7月14日)


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号报告及江西省本年4月10日函悉。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问题,经我们拟具初步意见,报请中央司法部以(53)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规定。

2012年9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已将前述《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废止,

70年前的司法解释对“公公与媳妇”结婚上尚采取了规劝容忍态度,70年后更加开明的今天,还有什么理由对此加以禁止那?言之凿凿的教学视频未必就是正确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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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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