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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切实在】最高检权威发声:转隶后侦查权运行、未入额人员安排、内设机构改革、司法责任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 烟语法萌 2020-02-21


持之以恒抓落实

努力开创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局面

(节选)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邱学强

二、重点抓哪些任务的落实


第三,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反贪转隶后的职务犯罪检察工作落实。“四大检察”整体布局后,职务犯罪检察工作被纳入了广义上的刑事检察中,有其合理性。但这项工作有其特殊性,是党和国家反腐败和全面从严治党一个很重要的聚焦点,政治上比较敏感,需要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进行研究和落实。这里,我着重围绕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展开讲三句话:


第一句话,要全面正确认识反贪转隶后的职务犯罪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的惩治职务犯罪职能,与人民检察制度相伴而生。在反贪转隶前的这几十年中,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忠实履行职责,经历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洗礼,经受了反腐败斗争的革命性锻造,为今天所实现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态势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党中央对此多次给予充分肯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我们无条件服从,充分展现了检察人的党性和担当。


反贪转隶后,我们一些同志感情上、心理上受到冲击,在思想上产生了波动甚至是偏差,出现了所谓的“削弱论”“消极论”“无为论”。我说,同志们且慢!这些认识都是不全面的,既不符合党中央要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很可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清楚地看到,一方面,转隶后我们仍然承担着对监察机关调查案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补充调查、审查起诉以及诉讼监督等职责,监察委调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第一道环节。另一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部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总体来看,检察机关仍然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且是具有特殊作用的重要力量。党中央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仍然是高度重视的。我们决不能有任何松懈,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二句话,查办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既要积极,更要稳妥,要理性理解、把握职责范围。


在侦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整体转隶的背景下,赋予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职责,这是党中央对我们的充分信任,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大制度设计。我们要切实增强使命感,敢于担当,认真履职。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14种罪名的侦查权是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有限授权,毕竟不同于过去的“大反贪”,不能简单沿用过去的侦查思维和模式。张军检察长强调,要以积极、稳妥的态度做好。我理解,“积极”就是要大胆去做,应该立案的坚决立案,履行好职责,否则不仅立法授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会受到质疑,也有负党和人民重托。“稳妥”就是要保持足够的侦查理性,审慎做工作,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尤其要注意的是,这14种犯罪纪委监察委也是可以立案调查的。因此,在办案中一定要注重加强与纪委监察委的沟通衔接。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全部要向纪委监察委通报,如果纪委监察委决定立案调查,就由他们办理,如果纪委监察委不立案,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立案侦查,立案以后也要及时向纪委监察委通报,便于纪委监察委了解情况,更好统筹反腐败总体工作。办案中,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案件、重要问题要向党委请示报告,有争议、拿不准的法律政策问题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


第三句话,从一开始就要加强监督、确保规范,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职务犯罪检察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而且实行司法责任制后,一定程度上办案廉政风险有所上升。从一开始相关教育防范工作就要跟上,真正管住、管到位,确保严格规范办案。尤其是14种犯罪的侦查工作十分敏感,当前还处于探索推进阶段,更要慎之又慎。最高检正在研究制定14种罪名的《立案标准》和《工作细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都已经正式反馈了意见,总体赞成这两个文件,不久就会正式下发,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要严格掌握立案标准,严格把好案件程序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草率立案、立“凑数案”和超越管辖办案,防止立不住、诉不出、判不了的问题。过去时有发生的那种随意查封扣押财产、随意采取强制措施、侵犯人权的事,决不能再干了!



第四,加大攻坚克难力度,把各项改革任务抓紧抓实。


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最根本的途径就是深化改革。最高检印发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对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任务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46项主要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任务:


内设机构改革是今年上半年检察改革的“重头戏”。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已经到位,各项检察业务已经按照新的机制开始运行。目前已有21个省级检察院基本完成改革,其中8个省份三级检察院基本完成,其余的省份,市县级检察院大多还处于研究制定方案和沟通协调阶段。尚未落实的地方,尤其是推进较慢的检察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汇报,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无论是三级联动,还是逐级推进,原则上今年上半年都要完成。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当前,改革的“四梁八柱”已经搭建起来。但问题仍然不少,包括有的地方检察权运行新机制还没有完全运转起来,有的地方还存在“新瓶装旧酒”“穿新鞋走老路”等现象。这都是改革中落实的问题,需要通过“精装修”来解决。


关于员额制改革,当前关键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进”与“出”的关系。“进”就是入额,“出”就是退额。前一时期的员额制改革,各地的注意力主要放在入额上,“进”的问题基本上解决了。但随着新型办案机制的运行,一小部分入额检察官责任心不强、能力不够、水平不高的问题暴露了出来,如何退出员额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最高检正在抓紧研究管理办法,建立能进能退机制。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讲了,今年各级检察院都要抓实退额工作,包括最高检,各地要落实,对于工作不积极、能力不适应的员额检察官,必须责令退出。


二是入额人员积极性与未入额人员积极性的关系。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检察人员的积极性,激发检察队伍活力。目前来看,我们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入额人员的待遇和保障问题上,检察官的积极性较好地调动起来了。但在解决未入额人员的分流使用、权责界限、职业发展等问题上,措施还不多,针对性还不强,效果不够好。未入额人员,尤其是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了明显的影响。这个问题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如果改革只是调动了百分之三十多入额检察官的积极性,大大损伤了未入额人员的积极性,如果改革之后只有一部分人在干,另一部分人在看,那我们的改革注定是不成功的,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也是失败的。


三是放权与监督的关系。过去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模式更多是集体决策,实行员额制后,更加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强调向检察官放权。从各地情况看,放权做得是充分的,检察官拥有了充分的依法独立办案权和决定权,特别是实行“捕诉一体”后,一个案子一个检察官或者一个检察官办案组办到底,批捕、起诉、监督的权力集于一身。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充分的权力意味着更高的廉政风险。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快构建与检察权运行新机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做到依法放权与有效监督并重,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


(本文节选自邱学强副检察长在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业务讲座上的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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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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