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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非法删帖,多家在京知名公关公司被判罚金,控制人被判刑

烟语法萌 2020-02-21


2019年10月30日,中国裁判文上公开了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姜炜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披露,北京多家“黑公关”公司因非法删帖受到法律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已被判刑。


判决书亦披露了非法删帖的层层流程。(判决后过长,有删减)



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思公司”),该公司于1996年成立,于2014年被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法定代表人黄小川。
被告人姜炜,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迪思公司总裁助理兼大数据中心负责人,

被告单位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洲。
被告单位北京环宇趋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2016年更名为北京凯凯嘉华体育文化有限公司,2017年更名为北京凯凯嘉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亚,实际控制人李东洲。
被告人李东洲,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春鼎公司法定代表人,环宇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王召明,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于,春鼎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九富北京分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周子潇。
被告人周子潇,1973年4月3日出生,九富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吴秋敏, 1987年6月2日出生。
被告人何伟, 1976年12月25日出生。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迪思公司,被告人姜炜,被告单位春鼎公司,被告单位环宇公司,被告人李东洲、王召明,被告单位九富北京分公司,被告人周子潇、吴秋敏、何伟非法经营一案,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7月至案发,迪思公司与安利公司签订了三份百度SEO(搜索引擎优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迪思公司使用删除、屏蔽、下沉等手段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清理涉及安利公司的负面信息。被告人姜炜在担任迪思公司大数据中心负责人期间,为了删除安利公司负面信息,通过QQ在网上找到专门从事有偿删帖业务的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谈好价格后,姜炜将其部门搜集的相关帖文链接发给吴秋敏、何伟进行删帖,吴秋敏、何伟共为姜炜删除、屏蔽帖文1800余条,姜炜代表迪思公司向吴秋敏、何伟支付删帖费用143万余元,迪思公司通过有偿删帖服务向安利公司收取巨额费用,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5846971.98元,违法所得共计4415697.98元。案发后,迪思公司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16年5月至9月,被告人周子潇在担任九富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承接了为步长公司提供IPO服务的项目,根据步长公司的要求,周子潇指示其手下团队办理,其团队搜集了一批影响步长公司上市的帖文,并委托春鼎公司和环宇公司(李东洲控制的空壳公司)对这些帖文链接进行删除和屏蔽。被告人周子潇对上述行为知情并认可。九富北京分公司通过有偿服务向步长公司收取费用,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1095253元,违法所得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子潇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九富北京分公司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

2016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李东洲在担任春鼎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利用春鼎公司和环宇公司的名义与辅仁药业集团、九富北京分公司分别签订了《财经公关咨询服务协议书》、《步长制药项目网络宣传服务协议》等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为辅仁药业集团、九富北京分公司提供有偿删帖服务。为了帮助上述公司删帖,被告人李东洲指示其公司员工被告人王召明通过QQ在网上找到专门从事有偿删帖业务的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谈好价格后,被告人王召明将相关帖文链接发给吴秋敏、何伟进行删除和屏蔽,事后向吴秋敏、何伟支付了删帖费用14万余元。春鼎公司和环宇公司通过有偿删帖服务向辅仁药业集团和九富北京分公司收取费用,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1394663.30元(其中春鼎公司非法经营额为760731.30元,环宇公司非法经营额为633932元),违法所得共计1247933.3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东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春鼎公司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包括王召明所退10万元)。

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吴秋敏在网上大量承接他人委托的删帖业务,通过投诉删除或找其他删帖中介删除、屏蔽的方式进行非法删帖,事后向委托人以每条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服务费。被告人何伟(吴秋敏丈夫)于2016年元月开始参与被告人吴秋敏的上述犯罪行为。经查,被告人吴秋敏的非法经营额为3986127.70元,被告人何伟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804927.70元,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违法所得共计1932787.7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秋敏、何伟退缴违法所得73.2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认定迪思公司及姜炜犯罪事实的证据

(略)

(十)、被告人吴秋敏的供述,证实:1、2016年1月姜炜(网名英雄小姜)开始找吴秋敏删帖,删除的大多是在百度知道、贴吧、天涯社区、中华论坛、新浪等网站上涉及安利、恒昌、玖富、品今、善林等公司的负面帖文和小部分视频,收费价格为百度知道100元每条,贴吧150元每条,天涯社区1200元至1500元每条,中华论坛600元每条、新浪博客100元每条

2、姜炜、狄某以及吴秋敏QQ上备注的“小姜同事”三人,分别将需要删除的链接整理成excel表格或者单独要删除的链接通过QQ发送给吴秋敏,让吴确认是否能删除,然后报价给他们,经过他们确认同意后,吴操作删帖,删帖完成后,将删帖清单以及需支付的费用通过QQ发给姜炜,由姜炜统一支付。姜炜通过招商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向吴秋敏支付费用。

3、姜炜交代过,狄某和备注“小姜同事”的删帖费用统一由姜炜来结算,并称两人是他同事,这两人都称姜炜为姜总。“小姜同事”主要给吴秋敏安利相关的负面帖文,狄某每次给的链接没有固定公司,都是零散的负面帖文。

4、姜炜要吴秋敏做的大部分相关内容,吴都以表格的形式保存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移动硬盘(已被扣押)内。5、根据移动硬盘内记录的文件汇总,姜炜找吴秋敏删帖1859条,涉及金额1339650元。6、姜炜付给吴秋敏的费用中有20万余元为代刷淘宝的费用,其他都是删帖的费用。

(略)

(十六)、被告人姜炜的供述。证实:1、2015年下半年开始(具体时间不详),我找吴秋敏(QQ昵称“小吴”)删除涉及安利、玖富、恒昌、善林、品今等公司在百度贴吧、百度知道、新浪博客、天涯论坛等网站上的负面信息。

2、2015年底我就开始把我们公司需要跟客户做的“优化”项目拿来直接找吴秋敏删帖从而达到客户的需求。需要删除的负面帖文主要是我通过客户提供的关键词,在网上搜索相关负面帖文并整理成表格,然后通过QQ(80×××99)发给吴秋敏,让吴秋敏报价,吴秋敏报价后我就直接报给找我们公司做“优化”的客户,客户同意后,我就要吴秋敏删帖,删帖完成后,我就跟吴秋敏分批结账。

3、百度贴吧是每条200元左右,百度知道每条150元左右,新浪博客是每条1000元至1500元,天涯是每条1000元至1500元。每次都是吴秋敏在我给她需要删帖的表格上把能删的以及价格标注后传给我,经我同意后,她再删除。

4、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玖富公司跟我们签的有“优化”合同,他们按合同跟公司进行结账,我帮这两家客户公司删帖完成后就跟公司说我是找宋某做的“优化”,花费了多少钱,就要公司将钱打到宋某的招行卡上(卡号记不清楚了),然后宋某再将钱转到我招行的卡上。

5、我通过支付宝和招行卡总共跟吴秋敏打过大概100万元左右删帖费用,我与吴秋敏的转账明细中,除了每月给吴秋敏8000元用于刷淘宝的钱(总额大概20万元左右),其余均为删帖费用。6、证实安利公司与迪思公司签订的三份涉及有偿删帖内容的合同,姜炜对合同内容及涉及删帖费用进行逐一供述。其中《百度平台S**管理合同》总价1793300元,删帖费用为745000元(含税);《2016百度平台S**管理合同》总价8237623.40元,删帖费用为2948936元(含税);《百度平台搜索引擎优化管理服务合同》总价2680000元,删帖费用为2503854.30元(含税),该合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7、迪思公司与安利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由姜炜负责的大数据中心安利项目组执行。8、迪思公司执行安利公司三份合同使用的技术干预方法有删、屏、沉、刷、链五种方法。


二、认定九富北京分公司及周子潇犯罪事实的证据:

(略)

(九)、证人于某1(九富北京分公司高级项目经理)的证言。证实:一、九富北京分公司帮助步长制药删除负面帖文并获利30万元左右,该费用包含在《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经公关顾问协议补充协议》(四)、(五)、(六)中进行结算。周子潇、沈某将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分配到我们事业四部执行,项目由我们事业四部全体人员共同完成,客户对接主要是我和张某负责。IPO项目是指客户准备上市的阶段,我们为客户做舆情监测、舆情引导(正面媒体宣传、媒体合作、负面信息应对)以及应对媒体采访。周子潇负责公司大方向发展,包丽娅(总公司副总裁、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北京分公司整体运营,沈某(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事业部项目统筹,张某(事业四部总监)负责事业四部项目执行。张某、我一直在事业四部。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九富北京分公司找春鼎秋华公司删除关于步长制药的负面信息,联系人是王召明,九富北京分公司分别与春鼎秋华公司、环宇公司签订了三份《步长制药项目网络宣传服务协议》,三份合同总价值1067500元(三份相加,未列出)。

二、于某1与步长制药的陈某就删帖业务进行联系,并不定期向陈某汇报删帖执行情况,其证实了向陈某发送过“2016年8月30日至11月的删帖链接及费用汇总情况”的邮件,并承认该笔费用“含税57.86万元,不含税52.6万元,其中有7万是用来与媒体合作广告合同,实际删帖费用含税50.86万元,不含税45.6万元”。

(略)

(十五)、被告人周子潇的供述。证实:1、深圳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是深圳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这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郑某,我是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和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通过竞标,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聘任我们公司做他的上市发行财经公关顾问(简称“IPO”),步长公司与我公司签有合同,合同签订后就开始执行,IPO项目执行到2016年12月左右他们公司上市。现在我们公司还继续给他们提供常年服务。我们公司负责步长公司的日常舆情监测工作,后来开会他们一直坚持要我们对负面信息进行删除,我们公司就按照他们的要求对负面信息进行删除。

3、张某他们团队承做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后来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删帖要求也是由他们团队执行的。4、有偿删帖是公司行为,周子潇知情,包丽娅、沈某具体负责,张某带领的事业部执行。5、(退赃)30万元是我们公司退的从事有偿删帖非法所得费用。

三、认定春鼎公司、环宇公司及李东洲、王召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略)

(十三)、证人赵某(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品牌部经理)的证言。证实辅仁药业与春鼎秋华签订了两份《财经公关咨询服务协议书》,一份价值86万元,其中负面信息处理费用大概50万元,其余的就是发文章和股吧维权费用,已全部支付;一份价值82.6万元,其中负面信息处理费用大概50万元,其余的就是发文章和股吧维权费用,已支付合同款34.8万元。负面信息处理费用以李东洲提供的合同附件为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李东洲和王召明每天会以邮件的形式向其汇报舆情监测情况,有时也会通过邮件向其汇报负面信息处理情况进展。需要打款时,李东洲、王召明会将删除信息的条数和负面信息处理情况及总价报给赵某。

(略)

(十七)、被告人李东洲的供述。一是证实其为春鼎秋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洲在执行辅仁药业财经公关项目时,安排其公司员工王召明找网络水军删帖;二是证实李东洲代表春鼎秋华公司分别于2016年、2017年与辅仁药业集团签订了两份《财经公关咨询服务协议书》,并将该项目交给公司员工王召明负责,春鼎秋华公司在执行两份合同时采用删除、屏蔽、下沉等手法批量清理涉及辅仁药业的负面信息,2016年的合同已执行完毕,辅仁药业支付费用86万元,2017年的合同还在执行中,辅仁药业已支付348000元,辅仁药业的对接人是该公司品牌总监赵某;

三是证实2016年与辅仁药业集团签订的《财经公关咨询服务协议书》中有45万元是删帖费用,辅仁药业已全部支付完毕;四是证实2017年与辅仁药业集团签订的《财经公关咨询服务协议书》中有44万元是删帖费用,辅仁药业已支付删帖费用185000元;五是证实2016年李东洲以环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亚,实际控制人李东洲)的名义与九富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两份《步长制药项目网络宣传服务协议》,第一份价值217500元,第二份价值508000元,李东洲将该项目交给公司员工王召明负责,九富北京分公司的对接人是沈某和于某1,两份合同执行完后,九富北京分公司共向我公司支付了725500元,其中90%是删帖费用,金额大概是652000元左右;

六是证实春鼎公司还与九富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步长制药项目网络宣传服务协议》,合同日期为2016年7月24日至2016年8月31日,合同金额为342000元,合同内容包含发稿、下沉步长制药项目的负面信息和删除步长制药项目的负面信息,其中删帖费用大概为协议金额的50%,即17万元左右,合同已执行完毕,九富北京分公司已经付款;七是证实李东洲委托任某向公安机关退赃70万元,其中包含王召明退赃10万元。

四、认定吴秋敏、何伟犯罪事实的证据

(略)

(十)、被告人王召明的供述。证实:1、我和小吴(广州人,女,真实姓名不知道,QQ昵称:小吴,手机号码:186××××****)是2016年开始合作,我在执行河南辅仁药业集团合同的时候,收集整理了一批关于河南辅仁药业集团的负面帖文,我把这些链接通过QQ发给小吴,小吴先会给我一个报价单,我把报价单给河南辅仁药业集团审核,审核通过后,我就让小吴安排进行删帖。2、小吴删除成功后,我通过我的支付宝和银行卡(建行卡,卡号尾数4189)向小吴付款,2016年以来我先后向小吴打过十几万。3、在替公司执行合同时委托吴秋敏、蓝某对涉及步长制药的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并向其二人支付20万元左右的删帖费用。

(十一)、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吴秋敏找其删帖,并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删帖费用。
(十二)、证人拜亚丽的证言。证实吴秋敏找其删帖,并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删帖费用。
(十三)、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吴秋敏找其删帖,并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删帖费用。

(十六)、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吴秋敏通过何伟、吴秋敏的支付宝、何伟的工商银行卡向吴某1支付删帖资金,这些删帖资金中包含吴秋敏委托吴某1代她向其他删帖中介支付的删帖费用和吴某1的好处费。吴某1无法逐笔说明,称以吴秋敏说的为准。


(十七)、被告人吴秋敏的供述。证实:1、吴秋敏从2016年初开始通过投诉、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有偿删帖;2、何伟的支付宝是吴秋敏在使用,主要用于接收删帖费用;3、吴秋敏进行有偿删帖的过程和细节;4、2016年5月开始,何伟帮助其进行投诉删帖并获利的事实;5、吴秋敏删帖涉及的网站、价格、成某、手段等内容,其中吴秋敏承认有使用假证件冒充投诉人身份进行投诉删帖的行为;6、有偿帮助吴秋敏删帖的部分水军中介情况;7、委托吴秋敏进行删帖的客户情况,其中QQ昵称“英雄小姜”(姜炜)委托其删帖并支付费用100万元左右,QQ昵称“1234”(王召明)委托其删帖并支付费用30万元左右;8、吴秋敏交代通过有偿删帖获利95至114万元左右,给吴某1分了38万元左右,这些获利大部分已被挥霍;

9、吴秋敏在公安机关及第三方会计人员见证下对硬盘内的删帖链接、对应客户、删帖金额进行确认,并就“英雄小姜”(姜炜)委托其删帖情况进行供述;10、2016年开始,吴某1帮其删帖,吴秋敏每月给他12000元报酬;11、检举揭发帮助吴秋敏删帖的几个水军中介,QQ昵称分别为“沉睡”(后查实为徐某2,另案处理)、“安某”(后查实为拜亚丽,另案处理)、“李某2”(后查实为李某1,另案处理)、“一元”(后查实为何某,另案处理);12、吴秋敏、何伟夫妇向公安机关分三次退赃共计733300元;13、吴秋敏对公安机关调取的支付宝、银行卡等账目中涉及有偿删帖的资金往来进行确认;14、吴秋敏向天津公安机关交代其为高某等人提供有偿删帖服务。


五、其他证据。

(略)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迪思公司,春鼎公司,环宇公司,九富北京分公司,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姜炜作为迪思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李东洲、王召明分别作为春鼎公司、环宇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周子潇作为九富北京分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东洲、周子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他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东洲、吴秋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召明、何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上列被告单位、被告人删除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虚假信息,对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迪思公司、九富北京分公司退清其违法所得,被告单位春鼎公司、被告人王召明、吴秋敏、何伟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对各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可以根据其实际退赃情况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东洲、王召明、何伟涉案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未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对于其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500000元。
二、被告人姜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0元。(已预缴)
三、被告单位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
四、被告单位北京环宇趋势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
五、被告人李东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
六、被告人王召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
七、被告单位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预缴)
八、被告人吴秋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九、被告人何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十、被告人周子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预缴)

十一、被告单位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15697.98元,被告单位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被告单位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吴秋敏、何伟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3.26万元予以没收,由荆州市公安局上缴国库。被告单位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环宇趋势科技有限公司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7933.30元,被告人吴秋敏、何伟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187.70元继续追缴。

十二、扣押的涉案犯罪工具(吴秋敏、何伟的4台笔记本电脑、6部手机、3台平板电脑、2个移动硬盘、3个U盘,姜炜的1台笔记本电脑、1部手机,李东洲的1部手机,王召明的1部手机、1台一体机电脑)予以没收,由荆州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绍军
人民陪审员  朱安英
人民陪审员  张敬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志浩
书记员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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