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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一表扬,法院要开创对律师执业评价的“司法建议”新局面?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20-02-22


昨天,法律圈都在转发以下两张图片,都是人民法院对律师诉讼中执业情况的个体评价,不同的是,一是表扬,一是投诉。



根据以上《司法建议》,法院认为,徐律师在其代理被告方的离婚案件诉讼中,明法析理,实事求是的向当事人讲解该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特建议省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对徐律师进行表扬。


法院对于律师代理案件的执业活动建议进行表扬,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18年9月11日,福州中院致函省司法厅称:在该院审理的某国企高管受贿案中,指派出庭的两名辩护律师“充分发挥桥梁作用配合审判机关做好被告人的沟通工作,对专案公正高效稳妥审结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姚某律师,多次耐心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最终服从法院判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类似的还有今年7月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司法局发函,建议表扬石某律师在作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杀人案辩护律师时,代表被告人先行垫付了6万元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放弃了坚决要求判处死刑的调解谅解,使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结果。

同样的,也有律师发微博表扬法官的,今年11月6日,有标注为“律师”身份的微博“者羽律师”公开发文,向听取耐心其意见的二审承办法官,特别是二审法官直言一审中的存在的“硬伤”当面道歉,而向二审法官致敬。

可是,法院向律师主管部门发函建议表扬,律师公开发文表扬法官,在留言区都招来了一致的非议声。有律师评议到,表扬的另一层含义是被表扬人提供了额外的帮助,表扬人因被表扬人的额外付出自己获得了便利。律师与法官之间,本是基于法律与事实基础上,当事人权益维护与司法公平正义之间的互相监督、制约的关系,法官与律师站在一起,另一方的当事人作何感想,如果双方律师都跟法官站在一起,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又何来保障?

曾经有位律师跟法萌君讲,他代理的案件,法官说什么观点,他从不反对,法官的观点就是他的观点,法官裁判意见就是他的意见。法萌君当时就想,谁找你代理案件,真是胆大呀!


昨天,另一张法院投诉律师的图片也在流传。


这份法院的《司法建议》要求当地司法局对三名律师是否违规进行调查,理由是三名律师在担任被告人辩护律师时,当庭为各自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涉嫌违反了中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中律师代理案件的集体研究制度。


根据中国律协2018年3月6日印发的《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要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监督管理作用,要建立建立报告备案制度、集体研究制度、检查督导制度。


具体而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律师事务所应当于五日内同时报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办结后要提交书面总结。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律师协会发现未按规定统一受理、按时报备的,及时提醒、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

有律师提出,法院对于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对则采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则驳回,何来司法机关依据律协的内部规定建议司法局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审查一说?引用律师行业自律组织的文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进行查处,是不是指错了适用对象?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本是有利于防止法院发生错案结果,法院本应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目的,审查律师观点即可,剑指律师是否履行了案件备案研究制度,直指律师当庭进行无罪辩护,意欲何为?莫非法院司法审判之外要兼顾律师辩护观念的提出,兼顾律师行风整顿?



关于司法建议,最高法院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但是,从以上一表扬一投诉的法院《司法建议》来看,本应指向“普遍性存在的”问题的司法建议,越来越具体化,甚至具体到了对个案律师代理行为的表扬、个案律师当庭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莫非,法院真的要以《司法建议》开路,对律师个案代理行为进行点对点的个体形象评价?反过头来想想,律师是谁花钱聘请的?出资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是否会认可法院对自己律师的个体形象评价呢?当代表司法公信力的人民法院对律师形象评价与当事人对律师的自身感受不一致的时候,受损害的是谁呢?


有人开玩笑,现在的律师越来越像法官,要居中追求客观公正;现在的法官越来越像律师,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法萌君认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来自严格的居中公正裁判,执业律师的职业遵崇来自代表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独立的法律意见,虽然都是执行的都是同一部法律但不同的法律观点和法律理解,才能保证案件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正义。法官、法院点评律师,律师点评法官,这样的职业趋同形式,不符合争议之中才会达成司法公正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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