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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邮政速递送达法院专递时出具虚假回执,法院:罚20万!

烟语法明 2020-09-17


日前,因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送达法院法律文书专递时向法院出具虚假回执,被方城县人民法院罚款20万元。


方城法院在办理樊某申请执行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3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三份法律文书。3月5日,该公司投递员在改退批条上标注“收件人已去世”,并加盖了邮戳,将该专递退回。


邮局退回邮件回执


执行员任大伟接到退回的专递后,即向申请人樊某进行了通报,樊某不信,希望法院核实情况。任大伟立即拨打邮寄联上所标注的电话号码,对方称自己便是被执行人马某,该电话号码一直是自己使用,人一直在外地。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4月24日,任大伟前往被执行人马某的居住地方城县四里店贾盘村实地调查。该村村委证明马某没有去世,更未被注销户口,并出具了证明。

村委会出具证明

相关法律文书

执行干警送达罚款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方城法院认为,该邮政速递物流分公司在投递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将未妥投的法院专递以被送达人死亡为由退回,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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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快递文书必须用邮政EMS邮寄?

这里有一点,法律文书不是用EMS邮寄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普通文书并不能成为阻碍法律文书生效的原因。不过由于中国邮政与各政府机关及司法部门均有合作协议,用EMS寄送的快递能直接投递到有关部门的信箱当中。所以尽管其它快递公司速度快、服务好、收费低,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大家在投递法律文书时,最好是选择EMS。

1.EMS邮寄具有权威性——因其是唯一适格寄递人
在我国,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中国邮政是唯一具备寄递信函资格的主体。依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下称“邮政细则”)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可见,如果擅自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邮寄可能会使所寄信函的效力受到质疑。
2.EMS投递具有可靠性——因其拒收视为送达
由于解除权的性质决定了解除意思表示送达即生效,不需要相对方作出承诺或意见,因此只要在寄单上明示内容便足以为对方所知悉,拒收行为是在其知悉了该内容之后的,即使拒收也不影响解除合同通知书的生效。寄件人可通过EMS官网查询送达记录及签收回执,如果被拒收导致无法投递,邮政部门应当原件退回,同时寄件人可要求出具退件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下称“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而法院专递也是中国邮政EMS的一个承运项目,可见该原则同样可运用到解除通知的送达问题上。
此外,即使相对人辩称非其本人签收而否认收到该通知书,也可据EMS投递的可靠性而斥之。依据“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又依据“邮政细则”第三十七条“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一)按址投递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或者收发室。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收发室应当设在楼房的地面层,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当商定统一接收邮件的地点”,由此可见EMS的投递方式是有严格规章可循的,特别在投递对象为单位时必须保证投递到单位的收发室,此即为有效送达情形,劳动者举证注明内容的EMS寄单、所寄信函复印件、邮件送达回执等证据可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具有高度盖然性,用人单位面对该份送达至其工商登记地址并被成功签收的邮件即使辩称并非其单位工作人员所签收,实践中也不会被采纳。
3.EMS举证具有便捷性——因其可使举证责任倒置
当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发生争议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则”)由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该解除决定是由用人单位作出时,则须由用人单位对其解除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已履行通知解除的程序及具体解除事由是明晰纷争的关键。(转自: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文案:陆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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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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