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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患者出院回家后自杀,法院判令医院承认两成责任,理由是...

烟语法明 2022-12-05
抑郁症患者选择不住院回家后却自杀身亡,医院需要负责任吗?近日这个案件给出了答案。我们也可以从这件事中得出一些经验教训。
案例简介
患者鹿某(29岁)因近半个月以来心情不好,有自杀的想法,遂在母亲和哥哥的陪同下去到市精神专科医院就诊,鹿某被诊断为抑郁症。医生诊断后建议鹿某住院。随后,其哥哥在《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知情同意书》《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告知书》签字,同意鹿先生接受非自愿住院治疗,并于当日下午办理了住院手续。
但鹿某在参观了住院区域后,因对封闭式住院环境和住院治疗方式产生了疑虑,后决定放弃住院,并于当日下午3点左右办理了住院押金退费手续离开医院。
次日晚7时,鹿某在家中自杀身亡。
在庭审时,患者家属主张说,患者的哥哥不是患者的监护人,其签名对患者本人没有法律效力;医生没有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非自愿住院”的意思;在患者决定不住院后,医方未告知家属如何照顾患者,导致家属轻视患者病情,酿成悲剧。
患者家属认为市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间接导致了鹿某的死亡,遂起诉市医院赔偿损失53万余元。
而医方称,在入院知情同意书和告知书中均已表明鹿某的病情符合“非自愿入院治疗”的情况,且患者患者哥哥作为患者的成年近亲,作为监护人在上述材料上签字并无不当,且由哪一位家属签字系由家属自行决定。患者的情况符合应该入住封闭式病房的情况,在鹿某决定放弃住院后,随行的护士已经按规警示了患者及家属关于不入院的相应风险。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哥哥的签字证明家属是了解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及相应后果的;而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患者及其家属放弃住院治疗后,患者在家里自杀身亡,患者本身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但在患者放弃治疗办理出院手续时,医院方未按规定将病历记录在病历中,并提出医疗建议,且没有经过患者或其监护人的签字确认。
虽然医院在庭审中陈述由随行护士进行了口头告知,但患方不予认可且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医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酌定其对患者的死亡承担20%责任,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以及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偏见,近年来精神类患者院内外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的医疗纠纷也是愈来愈多,故此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告知义务的全面履行则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法律针对精神障碍的患者,对医疗机构规定了更严谨的告知义务,即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医疗机构认为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网友评论

虽然法院判双方均有责任,但对于已经告知潜在危险的医方来说,是不是过于冤枉了呢?

也有网友认为其家属才应该负大部分的责任,因为他们并没有重视患者的精神情况,任由患者不住院,患者回家后也没有对患者精心照顾和监视,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也有一部分网友觉得医护人员很冤枉,明明已经尽职尽责做好了自己的工作,却还是被患者家属反咬一口。
对于照顾精神病患者的医护人员而言,工作本身就处在巨大的压力当中,如果多几次这类事情的发生,医护人员在自己尽职尽责工作后还要受到患者家属的质疑,甚至要负起不应该负的责任,对医护人员而言无疑是“一盆冷水”,浇冷了医护人员的心。
总而言之,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提前告知患者做好治疗期间的授权委托手续,以优先告知患者本人为原则,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权大于一切;在不能或不宜向患者本人说明病情时,告知有授权的近亲属,即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的近亲属,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从而规避法律风险。医方在面对有精神问题的患者及其家属时,要谨慎诊断、详细告知医疗风险,并且和患者及其家属做好详细的沟通,以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图文来源:医学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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