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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推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能否解决普遍性逃资现象?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近日,多地法院都在推行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大意是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随案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诉讼财产申报表》及《保证书》范本,责令当事人限期申报财产。逾期不交的,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离婚期间,一方具有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这是一个好制度,早就应该实施了,很多负责任的法官,实际上,很早就已经以调查笔录的形式这么做的。可是,由于没有硬性的规定,离婚案件法院受理后,是否第一时间调查固定婚姻财产,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不过,也有法官却认为,婚姻财产调查的过多,是在给自己找麻烦,增加自己的工作量,还会给以后的审理工作增添麻烦,不如一句需要当事人举证、是否逃资属于当事人的事,就可以将婚姻财产固定程序,推得一干二净。

很多的离婚案件,其实争的早就不是离不离、感情破不破裂的问题,而是婚姻财产的分配问题。强扭的瓜不甜,道理都懂,既然一方已经走到诉讼离婚的地步,有几个真的可以挽救的婚姻?可是,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绝大多数的被告都会答辩不同意离婚,其中的很大一部分是,想留出更充分的时间去处理手里掌握的婚财产。

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起诉离婚的案件,即便是原告随起诉状提交了婚姻财产调查申请给法院,又有几个法官会立马着手调查、固定证据的?只要被告提出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又拿不出那几条几乎不可能举证成行的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法官多半会动员原告撤诉。

法官的理由是,只有等待六个月后的再行起诉,以二次起诉离婚为理由,即便被告还是不同意离婚法院多半会判决离婚。如果不撤诉的话,判决也会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驳回离婚诉请。至于,原告固定婚姻财产的申请,无论是撤诉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双方至少还有很长的夫妻关系期间,根本没有必要调查。

这样的离婚案件处理模式,已经沿用了几十年,很多被告经过咨询“专业”认识,熟悉了法官的办案模式,往往利用第一次起诉到二次起诉的期间,大量的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着手制造虚假转让,令原告在第二次起诉时大失所望。
这样的第一次起诉不予离婚,就不予调查婚姻财产的办案方式,真的合理吗?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能不能获得支持,还得看法官的态度。
尽管离婚案件多数存在财产争议,且需要间隔很长时间的再次起诉或审理,对方很有可能转移财产,但却没有硬性的法律规定,法官需要立案之初,就有责任立即着手责令双方申报财产。于是,调不调查,就看法官心情了,尽管调查了对当事人今后诉讼有利,但对于能撤诉或判决不予离婚结案的法官而言,往往被理解为没有必要。
烟语君知道的一个离婚案件,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丈夫还在广州经营一家十几个雇员的工厂,在当地还有住房,因为发现丈夫婚内出轨,故起诉离婚。尽管花费了不菲的律师费,而是三番五次的要求律师调查固定婚内财产,但还是遭遇了丈夫的不同意离婚,在律师的劝说下,只能撤诉。
等到一年之后的第二次起诉发现,并且法院认定的是,企业也不是丈夫的了,房子已经抵偿债务给了他人了,自己名下的住房,反成了最大的婚内财产,大呼丈夫明显隐匿财产,深受不公。
查明离婚案件婚内财产,最好的时机就是法院第一次向被告送达诉状之时,不管其同意不同意离婚,也不管将来的裁判结果是原告无奈撤诉还是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烟语君所知,有负责任的法官,就是这么做的,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向被告调查询问家庭财产情况,附以原告提供的相关银行账户查询清单。即便是将来这些财产消耗,财产的持有人,也需要向法院举证说明财产去向,让原告看到法院是负责任的调查处理其案件的。
各地法院出台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以规定和法律责任额形式,及时推行了离婚当事人的财产举证责任,有利于避免或较少当事人隐匿处分转移财产情形。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即便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未来的结果可能是撤诉或是判决不予离婚,法官也有责任查明,或是责令双方提交各自掌握财产清单,或是核查一方申请法院查明的对方财产情况。
出台《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是司法进步的一种体现,说明法院已经认识到了不及时查明离婚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持有财产情况,对于案件公正审理的危害程度。规定再好,说到底,还是需要法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究竟是为了结案而结案,还是以对司法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审理案件,即便是那些动员撤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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