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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学》2021年第4期要目

法研在线 2022-10-05

《天津法学》2021年第3期要目

《天津法学》2020年总目录

《天津法学》2021年第4期要目

【专栏】

1.《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专家解读主题笔会

(5)

【法学研究】

2.宅基地使用权改革进路法治探析

——以农地“三权分置”为视角

吴迪(19)

3.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赵毅、王丽丽(29)

4.面向合作治理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协议

王敬文(37)

【学术热点】

5.共享单车问题实证分析与法律治理

付大学、倪晓雪(48)

6.从人脸识别角度谈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

吕凯、栗嘉悦(57)

7.网络侵权中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吕姝洁、文莉(64)

【生态文明法治】

[栏目主持人:孙佑海 教授]

8.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杨帆(74)

【民法典研究】

9.我国《民法典》视野下的预约合同探析

姜晓华(82)

10.公司非关联性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

——基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条文的反思

赵常伟、吴瑞东(92)

【法治理论与实践】

11.基层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方式的探析

王立新、王名琛(102)

【编后索引】

《天津法学》2021年总目次 

(110)

【专栏】


1.《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专家解读主题笔会


作者:付士成、郝磊、刘志松、付大学、董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法学院)


【法学研究】


2.宅基地使用权改革进路法治探析

——以农地“三权分置”为视角


作者:吴迪(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地“三权分置”都要强化集体所有权,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切实地加强“农民集体”的所有权。对比土地承包权的财产权属性,宅基地资格权兼具身份性和财产属性,现实中被农户普遍应用为“股权”,宅基地资格权作为“股权”可以较好回应作为农村基本单位的“户”与农村集体成员个体的矛盾。“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改革应当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宅基地使用权上设立次级使用权,从而将宅基地使用权让渡给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宅基地受让人可以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所有权;资格权


3.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作者:赵毅、王丽丽(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侦查系,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


内容提要:文章从我国法律制度出发,对现行法律规范中“证据确实充分”这一传统规定的含义进行了剖析,说明了仅使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表述不足以明确案件的证明标准。欲使证明标准的表述不致发生混淆,通过对治安管理处罚证明标准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关系进行分析,阐明了治安管理处罚证明标准的独立价值,并参考了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异同之处,作为确定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参考,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各种情形进行分析,对不同情形所使用的证明标准的方案提出建议。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证明标准;多元化


4.面向合作治理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协议


作者:王敬文(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内容提要:当前,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面临一些实践困境,主要体现为部分领域检察机关执法成本较高、行政主体间职权模糊与交叉以及现有规范下行政履职期缺乏变通等,为此需要引入诉前协议加以应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协议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就公共利益危险消除或损害修复达成的协议。行政机关负责如约完成治理任务,检察机关负责对协议履行进行全过程监督。从法律性质上看,诉前协议具有公法契约与诉讼行为二元属性,契合公益诉讼法理,能够无障碍纳入现行制度框架。目前需要对诉前协议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明确设计原则、适用情形、订立和履行程序。诉前协议的引入将带来公益治理的体系化效应,优化行政、检察、审判的职能分工,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协议;诉前程序;合作治理


【学术热点】


5.共享单车问题实证分析与法律治理


作者:付大学、倪晓雪(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共享单车在运营中问题频发,原有治理路径无法解决现实问题,法律治理陷入困局。共享单车法律治理困境的根本源头是用户、企业与政府等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无论是私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还是公共利益凌驾于私人利益之上,皆无法破解当前共享单车法律治理的困局。本质上,共享单车是企业参与到本属于政府提供交通服务领域而产生的准公共产品。作为准公共产品,共享单车介于纯粹公共产品与纯粹的私人产品之间。与纯粹公共产品不同,共享单车既不是公有财产也不是私有财产,而是私人财产社会化的产物,是一种共—私混合财产。要破解共享单车问题治理困局,需要政府、市场和社群共同参与治理,探索出共享单车法律治理的混合路径。


关键词:共享单车;共私混合财产;法律治理;混合路径


6.从人脸识别角度谈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


作者:吕凯、栗嘉悦(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发展迅速,其发展进程中离不开海量的信息收集,但在经营者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过程中,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问题也愈发凸显。通过分析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发现:一是知情同意原则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人脸信息;二是消费者人脸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私法救济手段失灵;三是经营者易造成对必要性原则的违反。对此,应当对经营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加以限制,避免技术脱离法律而运行,具体来说,应当明确必要性原则,厘清人脸识别应用边界,注重个人信息自决权及其有效性限制,落实人脸识别技术备案制,从而平衡数据产业的发展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关键词:人脸识别;个人信息;知情同意;必要性原则;个人信息自决;备案制


7.网络侵权中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作者:吕姝洁、文莉(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规定,权利人错误通知给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害的,由权利人承担责任。目前理论和实践针对该条款的适用存有争议,即认定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准还是以过错推定原则为准,亦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厘清上述主张的利弊,找出最佳适用方案极为必要。通过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进行分析,该原则在平衡被害人权益保护和加害人行为自由二者利益上效用显著,有益于推动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权利人主观过错的责任在网络用户一方,其可以采用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来证明权利人的主观过错,在减轻自身举证责任的同时也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关键词:错误通知;通知规则;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注意义务


【生态文明法治】


8.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作者:杨帆(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两项重要法律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基本前提,排污许可是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重要依据。这两种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交叉与重合,为此需要强化它们的衔接。当下两者的衔接存在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不完善与运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议加快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使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接,并推进“环评技术导则”的修订工作。从长远来看,考虑逐步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许可与排污许可合并为一个许可,推动综合环境许可的立法,最终制定一部统一的“环境许可法”,并健全衔接的评估机制、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法律制度衔接;环境保护法;环境许可


【民法典研究】


9.我国《民法典》视野下的预约合同探析


作者:姜晓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预约合同最初在于规避要物合同,实现“合意就能产生债”的观念。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预约合同体现在《民法典》第495条,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为当事人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的合意性、内容上包含合同必要条款的明确性。《民法典》列举的预约合同的表现形式,去除了意向书、备忘录的规定,不应被包括在表现形式的“等”字范围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与缔约自由并不冲突。预约合同的损失赔偿不同于本约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是预约合同自身的履行利益,包括实际损失、机会损失,但本约的可得利益损失除外。


关键词:本约合同;预约合同;认购意向书;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10.公司非关联性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

——基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条文的反思


作者:赵常伟、吴瑞东(山东大学法学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内容提要: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蕴含的越权代表制度使得适用“借助规范属性认定公司非关联性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思路”的可能性破灭,这有利于平息理论纷争和统一适法路径。然而,越权代表制下的司法解释规定存在规范逻辑不周延、公司责任泛化等问题。无权代理制度具有类推适用于越权代表制度的正当性,可以对相对人主观条件进行区分,进而能够类型化分析公司对外越权担保合同的法律效果以及使法律主体权利义务得以具体化。适逢《公司法》修订,应努力推动公司越权担保制度在立法层面的完善。


关键词:公司担保;合同效力;越权代表;无权代理


【法治理论与实践】


11.基层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方式的探析


作者:王立新、王名琛(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内容提要: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重要的工作项目之一,是刑事诉讼案件执行环节的重要部分,也是惩治犯罪的重点刑罚途径。而近些年来,财产刑执行一直因为执行困难、执行率低、执行监督不严等问题而被广泛关注。坚持问题导向,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对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主要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要意义,财产刑执行监督方式存在的困境,财产刑执行监督方式的架构等三方面进行了阐述,在上述三方面中,文章主要在监督方式的架构方面,提出了个人观点,并结合司法实践要求,对监督方式的可操作性进行了详细解释。


关键词:财产性;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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