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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授权上海总部承办准入备案

  2006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06〕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4月20日起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备案工作和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管理、限额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备案材料。非金融机构通过结算代理方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比照金融机构备案程序办理。

  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准入审批工作。

  金融机构申请调整同业拆借限额应按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审核批复。

  金融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监督管理。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做好相关准备。


  注1:本文封面照片取自张鸿飞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学习金融-银行间市场-准入政策”栏目。

相关阅读:

《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20020411》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体系参与机构大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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