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证券业协会官宣,不用参加保代考试!满足任四项条件可成为保荐代表人!
12月4日证券业协会正式官宣!满足“任意四项”条件的同学可以不用通过保代考试,即可申请注册成为保荐代表人!
不通过保代考试
满足以下条件即可注册保代
协会组织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验证拟任保荐代表人是否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所在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充足材料,且其应在最近六个月内完成保荐业务相关培训 90 学时。所提供材料包括下列中的 任意四项 可视为充足:
(一)具备八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三年内在符合《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两个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组成员;
(三)具有金融、经济、会计、法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四)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五)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无须参加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一)具备十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且最近两年内在符合《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等主要成员(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处分措施的项目除外);
(二)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相关监管工作十年以上。
爱德华老师分析,根据协会的规定不参加考试的要求非常严格,对大部分同学来说,通关保代考试依然是大部分同学注册申请保荐代表人性价比最高的方法!
所以建议同学们要安心备考保代!争取21年通关保代考试!
对注册保代条件或保代考试仍有疑问的同学可扫码咨询kimi:
扫码立即咨询↓↓↓
协会官网发文链接:
https://www.sac.net.cn/tzgg/202012/t20201204_144902.html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从事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 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
第八条 协会组织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验证拟任保荐代表人是否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所在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充足材料,且其应在最近六个月内完成保荐业务相关培训 90 学时。协会将相关材料情况及其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予以公示。所提供材料包括下列中的任意四项可视为充足:
(一)具备八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三年内在符合《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两个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组成员(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处分措施的项目除外);
(三)具有金融、经济、会计、法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四)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五)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无须参加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一)具备十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且最近两年内在符合《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等主要成员(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处分措施的项目除外);
(二)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相关监管工作十年以上。
第九条 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持续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宏观政策、职业道德及保荐业务相关理论、专业技能等。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对证券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持续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 90学时。符合从业人员持续培训相关规定中减免学时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条 保荐机构聘用保荐代表人前,应当对其从业经历、诚信信息、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保证其符合从业条件。保荐机构聘用保荐代表人后,应当保证其在执业期间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要求。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人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关于其保荐代表人符合执业条件要求的承诺。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制定明确且合理的保荐业务收费原则,收费原则的确定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从事该保荐业务所需要的时间、投入的精力和其他相应成本;
(二) 保荐业务的性质、创新性和复杂程度;
(三) 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或实际情况确定的特殊时间限制;
(四)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的经验、声誉和能力;
(五) 保荐业务的持续责任和风险;
(六) 保荐机构的实际成本支出;
(七) 其他应当考虑的合理因素。
第三十一条 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审慎,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保荐代表人、项目组其他成员及其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该项目;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该项目:
(一) 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二)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四) 担任发行人聘任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专家顾问或者项目组成员;
(五) 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其他影响履行保荐职责的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影响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落实各项廉洁从业要求。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在开展保荐业务活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者服务内容的协议、利用本机构或者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四)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干扰证券发行上市或挂牌的审核、注册工作;
(五)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或挂牌,勤勉履行以下责任:
(一)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要求,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印证和讨论等方法,对证券发行上市或挂牌相关情况进行合理的全面尽职调查;
(二)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可以合理信赖,对相关内容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分析;
(三)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有充分理由相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保荐机构进行独立判断应当采取必要的外部核查程序,获取相应的外部证据,不应完全依赖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内容;
(四)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分析,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发表书面意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存在重大异常:
(一) 重要事项的会计处理不符合行业惯例;
(二)含有重大无先例会计事项;
(三) 专业意见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要求或者行业惯例存在重大差异;
(四)专业意见所依赖的假设前提明显不合理;
(五) 证券服务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核查工作范围等明显不合理;
(六)其他可能存在重大异常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评估以下事项的影响,并在保荐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一) 证券服务机构不予解释或出具依据的事项;
(二) 经与证券服务机构协商仍无法消除疑义或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进行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并对保荐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和建议,供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备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 保荐业务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二) 从业人员的登记信息、执业情况、培训情况、廉洁从业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三) 保荐机构和相关人员独立履职情况;
(四) 保荐业务收费原则的制定与执行;
(五) 薪酬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制定与执行;
(六) 工作底稿制度的制定以及工作底稿的编制、管理与保存;
(七) 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执行情况;
(八)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的完成情况;
(九) 证券发行与承销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十) 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协会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合理区分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对保荐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谈话提醒、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警示、责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其中第一项至八项违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暂停或停止执业等纪律处分:
(一) 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输送任何不正当利益;
(二) 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泄露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三) 以不合理价格、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四) 未勤勉尽责履行保荐相关职责;
(五) 违反独立性原则违规开展保荐业务;
(六) 采取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过度激励;
(七) 聘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从事保荐业务,执业登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八) 不配合、阻挠或以其他变相方式妨碍协会检查,影响自律管理人员作出自律管理决定;
(九)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经提醒后仍不按规定报送,报送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 未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
(十一)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自律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记入证监会、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
21年5月保代课程推荐
保代11月考试已经结束,错过的同学也不要着急,可以开始准备21年5月的考试啦!特别是没有基础或者工作比较忙的同学,必须合理安排好每一天。
零基础?学习时间少?知识点混淆?
都不用担心!一起加入:
2021年5月
保荐代表人考试课程
结合21年最新法规
深度讲解章节法规
相似法规小专题总结
重点知识语音微课复述学习
20人小班管理
配套纸质版教材+全套电子版资料
助你高效通关
现在报名 立享优惠价格
你的保代备考小助手
添加保代小助手
全程陪伴你通关保代,帮你答疑解惑
私信数字【20】即可加入20年备考群
微信公众号
BT学院保荐人 | BT保荐人
微博 / 知乎
保荐人爱德华
官网 / APP
www.btclass.cn / BT学院
|本文由保荐人整理发布 ,需引用或转载,请保留以上信息。
BT学院保荐人
打造保荐代表人资讯交流平台
点击阅读原文,
立即报名保代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