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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纸上签名竟损失三十多万 中了圈套却难伸冤!

杨振忠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杨振忠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再审抗诉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情


2003年起,40多岁的上海女子倪某将名下的一套门面房租给廖某开棋牌室,租金为1.6万元一年。几年后,廖某主动提出以收条代替租赁合同。倪某文化程度不高,只会写自己名字,见收条简洁明了,便答应了。此后十余年,廖某每年支付房租时,都会写好收条,再交给倪某签字。 2016年7月,倪某打算置换房屋,但还差3万元,她与房主商量好,在收取当月房租后补款。随后,倪某告知廖某,房租将涨至3.2万元。廖某听后表示,需要一点时间去筹钱。8月中旬,廖某通知倪某前来拿钱,倪某遂与房主一同前往。房主在棋牌室门外等候,倪某独自上楼找廖某,几分钟后,两人一同下楼。三人在棋牌室内点清3.2万元现金,倪某按例在收条上签名。 此时,廖某却拿出一张折起的纸片,要求倪某在上面签名并留下电话号码。倪某虽有些不解,但还是照做了。 一年后,倪某突然收到法院通知,廖某起诉要求她还钱。廖某拿出了一份两人的租房借款协议,上面写着:倪某今收到廖某房租每年3.2万元,一次性付5年共计16万元整,并因新买房向廖某借款10万元整,每月按2%计息。右下角还有倪某的签名,经鉴定确系本人所签。 得知此事后,倪某急火攻心,一度无法站起,40多岁的人却长出了满头白发。 2018年1月,该案一审开庭,廖某不但有租房借款协议,还有数名证人出庭作证。两人是当时在棋牌室内的顾客,证明亲眼看见倪、廖两人交割钱款“20万余元”,另一名证人是廖某的妹夫,作证廖曾向他借款10万元用于借给房东,连交付时间、位置、储存的包等细节都清晰无比。 人证物证俱在,法院认可了这份协议的效力,这就意味着,倪某不仅要把房子继续租给廖某5年,还要偿付廖某10万元借款及2%的月利息。 倪某不服判决,多次上访。2019年9月,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至青浦检察院审查。

采访对话


方弘:倪某先在空白纸上签字,协议的内容是后边补的,但是她口说无凭,像这种技术性的问题,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出来签字在前协议内容在后吗? 杨振忠律师:因为,司法鉴定是有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和限制。所以,有的时候在笔记的形成时间上鉴定是很困难的。即使有的鉴定机构可以做出来所谓的笔记的形成时间,实际上也不是十分的准确,包括笔记鉴定的真伪性,在现实过程当中都存在这个问题。 方弘:倪某想证明她的签名是在空白纸上签的,然后协议补的内容,还是非常难? 杨振忠律师:对,难度非常大。因为,现实生活当中或者是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你很难认定到底这个所签的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否相违背或者真伪性,确实是在现实世界司法实践当中,这是一个难点。 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在出具有关司法文书或者签署司法文书或者签订有关文书的时候,自然人之间要求按手印指纹,实际上就是因为笔记鉴定的真伪性受技术的限制,是存在偏差的。 所以,加上一个指纹的话更能把真实意愿表达出来,才能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方弘:如果这类方法法院难以认定,作为受害一方又很难证明的话,在借条上签字或者在某一张纸上随便写下自己的名字,这个风险其实很大? 杨振忠律师:这个风险是相当的大!如果你在空白纸上签字,完全有可能给居心叵测的人留有可乘之机。因此,当事人在日常行为当中对自己留有姓名的签字一定要慎重。 方弘:倪某为此睡不好、也吃不好,一夜之间白了头。是不是她想给自己翻案就没有其他任何办法了呢? 杨振忠律师:从案件资料可以看出,本案后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通过刑事诉讼的手段追究了廖某相关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这里我忠告一下当事人或者广大听众,现实生活当中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再提起的几率是非常小而且难度也非常大。因此,这要求我们每个行为人做好自身防范,要有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知识,这样才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方弘:确实这个案件之所以判决生效后,检察院立案了。这主要是在于倪某在叙述案情的时候数次因为血压升高,身体状况过差而晕厥。检察官因此也就非常审慎的办理这个案件。检察院立案以后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突破口,这个突破口又是廖某的妹夫宋某。他自己良心不安,就道出了他所知道的真相,即廖某不曾向他借10万块钱,也因此这个案件才得以突破。如果没有这样的一些原因,倪某也只能哑巴吃黄连了。所以,如果要翻案,不是谁都能够翻得了的。 像本案当中妹夫当时是做了假的证人证言,那么他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杨振忠律师:这是肯定会的。宋某因为是在诉讼过程当中提供的虚假证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他属于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过程当中提供了虚假证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刑事角度上讲,按照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规定,在民事和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如果出具了虚假证据,达到情节严重的话,有可能还要承担伪证责任。 方弘:当然,作为伪造证据的罪魁祸首,廖某肯定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是已经是构成犯罪了? 杨振忠律师:我认为廖某的行为确实是构成了犯罪,可能构成了诈骗罪。因为,廖某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他的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数额的已经达到了较大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应该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结语2021年9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由于廖某已被定罪,原来的民事判决书失去法律效力,廖某的代理律师因涉嫌违规诱导证人做伪证,也被所在地司法局严肃处理。倪某总算“沉冤得雪”。原来,倪某提出涨房租时,廖某正在筹钱给儿子在老家盖房,他觉得倪某是在趁人之危,遂设计报复。协议的内容是他在诱骗倪某在空白纸条上签字后,才写上去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些人觉得耍一点小聪明可以占大便宜,而这样的小聪明却往往会涉嫌犯罪。虽然,倪某为自己洗清了冤情,但是为此付出的惨痛的代价,即便最后案件胜诉了,也弥补不了她因此此案耗费的精力、人力和健康! 提醒大家,名字千万不可以随便签,如果你喜欢没事写自己的名字,就把写了名字的纸撕毁,这样才会更安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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