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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亲免死”类案检索报告

大案刑辩 正义联接 2023-01-07

最近为承办一起重大影响的弑母案,大案刑辩团队花了一个月收集和整理案例,撰写了一份“杀亲免死”类案检索报告,并以《杀亲免死案例》(第一辑)为名提交了某法院。案例仍在继续增加中,希望能编辑出第二辑,以及《国外杀亲免死案例》(指保留死刑的国家),欢迎提供国内外案例及线索:xuxinlaw@163.com

 

《杀亲免死案例》(第一辑)全文共500多页,现发表目录和案例简介。媒体、公号等转载本文须经同意。办理类似案件的律师和公检法人员,可联系肖律师17801230311索取报告全文。

 

我们利用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法律信息数据库,以“弑母”“杀害母亲(妈妈)”“弑父”“杀害父亲(爸爸)”“杀害父母”等关键词,配合其他方法,检索了近年来的刑事裁判文书,共找到65件“杀亲免死”案例。

 

检索结果表明,各地法院直接对“杀亲”行为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并不多,检索到的案例极少。据专业研究者提供的信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仅占20%左右,故80%左右或者说绝大多数均免死,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从判处刑罚来看,65个案例中“弑母”者或“弑父”者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15例,占23%;无期徒刑19例,占29%;其余均为有期徒刑,占48%。其中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共27例,占42%,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例,占6%。可见,“杀亲”案件行为人被判处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最多,接近一半;判处无期徒刑其次;即使判处死刑,也多为缓期两年执行。

 

从作案手段来看,“杀亲免死”案件中不乏主观恶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亦都免死。例如,齐萍萍不仅弑杀父母,而且分尸煮尸;司家宁为杀害母亲精心准备工具,为抛尸制定详细计划,在抛尸时被发现;龙才持菜刀朝母亲头、颈部砍杀;赵卫川杀害母亲后又奸污尸体;王崇伦持木棍朝自己母亲的头部连续击打,致其昏迷后又持刀切割其颈部,事后亦未参与实施抢救,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从危害结果来看,在判处死缓的案例中,有至少三起案例均导致了两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亦都免死,包括“杀父弑母”致父母双双死亡案件一例,杀妻弑母致两人死亡案件一例,弑母又杀害另一人致两人死亡案件一例。

 

检索报告中“杀父弑母”案件之所以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各地法院在量刑时主要考虑了以下一个或多个情节:


1.被告人因疾病或药物作用在作案时存在身心障碍,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如李明学故意杀人案、何远朋故意杀人案;


2.案发系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矛盾、情感纠纷引发,如李老文故意杀人案、赵强故意杀人案;


3.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或有轻生意愿,如石桥林故意杀人案、刘绍故意杀人案、曹建设故意杀人案;


4.被告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或坦白,如魏斌故意杀人案;


5.被告人年纪尚轻,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如齐萍萍故意杀人案;


6.案发后被害人亲属谅解、求情,如郑少粤故意杀人案、李明芳故意杀人案、王崇伦故意杀人案。

 

由此可见,此类“弑父”“弑母”案件虽有悖人伦,天理难容,但与谋财害命、无差别攻击无辜群众等恶性杀人案件仍有区别,其多产生于复杂的成长经历、家庭矛盾、亲情纠葛以及行为人的身心障碍。因此,各地法院均认为,只要可以通过替代刑罚达到社会防卫之目的,行为人又存在教化之可能,便可对这些不孝子女留一命赎罪,不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油画《尼禄弑母以后》(1878,沃特豪斯)

尼禄杀妻弑母后,多年一直受噩梦困扰,总是梦见母亲和妻子屋大维娅来向他索命



 “杀亲免死”类案检索报告

摘要


徐昕 李仁钬 何延


1.齐萍萍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齐萍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齐萍萍弑杀父母,又分尸煮尸,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严重违背传统伦理道德,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犯罪时年纪尚幼仍为在校学生,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被害人的多名亲属均为其求情,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核准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中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齐萍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2.李老文故意杀人案


摘要:李老文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老文的行为致其母亲死亡,犯罪后果严重,应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李老文归案后直至庭审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矛盾引发的案件,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老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王勃故意杀人案


摘要:王勃因恐其多年编织的蒙蔽其母的谎言败露,无颜面对将其抚养成人的生身之母,而生杀人之念,将其母亲杀死。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勃杀人动机卑劣、后果严重,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刁云富故意杀人案


摘要:刁云富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同裕村6组家中,与母亲易国秀因琐事发生争吵,遂心怀不满,认为易国秀太唠叨,意欲杀死易国秀。当日17时许,刁云富在家中与易国秀再次发生争吵后,使用捂嘴、掐颈以及膝盖跪压易国秀胸部等方式致易国秀死亡。……刁云富故意杀死被害人易国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刁云富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且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刁云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郑少粤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郑少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少粤身为人子,本应恪守孝道,以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然而郑少粤却沉溺于男女私情,仅因父母反对其与女方交往,竟蓄意投毒杀害亲生父母,致父亲死亡,母亲轻伤;但郑少粤仍不肯罢休,又着手实施了毒杀母亲的行为,由于其母亲的警惕,才避免又一出悲剧的发生。郑少粤弑亲生父母,良心泯灭,严重违背基本伦常,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而引发的犯罪,一审期间被害人即被告人的母亲陈某缄以及被害人郑某藩的近亲属均向法院请求对郑少粤给予从宽处罚,故对被告人郑少粤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6.魏斌故意杀人案


摘要: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斌与父亲李文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由于魏斌长期吸食毒品,性格暴躁易怒,在丧失理性的状况下驾车将李文生撞倒、碾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魏斌杀人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的全部近亲属均表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7.陈邵华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陈邵华将其父亲残忍杀害,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严重,论罪应处死刑。鉴于被告人陈邵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本案系因家庭琐事引发,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8.徐东成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徐某某因痴迷邪教“门徒会”而杀死其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之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属限制行为能力,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9.杨坤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杨坤因家庭矛盾与其母亲发生争执后,遂对其母捆绑、殴打,用衣物缠绕其母头面部,并致其母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杨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故意杀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构成自首等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杨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盗窃系自首、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引起,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杨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杨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0.罗伍秀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罗伍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母亲)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伍秀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罗伍秀从宽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罗伍秀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部分有理,予以采纳。被告人罗伍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1.李明芳故意杀人案


摘要:李明芳仅因琐事即持杀猪刀捅刺其母孙某1腹部数刀,其非法剥夺其母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并致其母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明芳案发后得知他人已经报案,没有逃跑,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被告人李明芳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惨无人道地杀死母亲,论罪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暨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和被害人亲属对其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2.石桥林故意杀人案


摘要:石桥林因其父被害人石某四长期虐待自己和实施家庭暴力,未通过合法正当渠道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竟产生杀害其父的念头,持火药枪开枪击中石某四后头部,致石某四伤重当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石桥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桥林被抓获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直至本院庭审中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杀害其父被害人石某四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本案确系家庭内部共同生活成员间因多年来生活矛盾积累所引发,被害人石某四长期对被告人石桥林施以家庭暴力和虐待,对于本案的引发存在较大过错责任。且被告人石桥林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未满十九周岁,属于刚成年阶段,本次犯罪又系初犯、偶犯,并得到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书面谅解,可以对被告人石桥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13.马乐宽故意杀人案


摘要:马乐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乐宽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乐宽故意杀害生母,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但鉴于其行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辩解被告人马乐宽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马乐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14.陈功伟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陈功伟因悲观厌世,迁怒于家人,持铁锤猛击自己父亲陈某甲头部,致陈某甲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功伟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功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得到其家人的谅解,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功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15.赵强故意杀人案


摘要:赵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关于被告人赵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强没有杀死被害人张某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赵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构成自首,请求对被告人赵强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强因家庭琐事与母亲张某发生争吵,将张某推倒在床上,用手掐张某脖子数分钟,直至张某不动弹,后赵强又用保鲜膜在张某头部缠绕数圈,其故意杀人的意图比较明显,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赵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赵强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且被告人赵强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被告人赵强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限制减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赵强限制减刑。


16.许小为故意杀人案


摘要:许小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母亲),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许小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因家庭内部矛盾而引发的案件,且被告人许小为的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被告人许小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许小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故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小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17.王崇伦故意杀人案


摘要:王崇伦因与母亲吕友新发生口角而持棍棒朝吕友新头部殴打,期间为制造系被他人杀害的假象又持刀切割吕友新颈部,致吕友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王崇伦上诉提出其没有杀害母亲的动机,原判定性错误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案发时因家庭矛盾责骂被告人,对案件的发生并无过错,但被告人却因此持木棍朝自己母亲的头部连续击打,致其昏迷后又持刀切割其颈部,事后亦未参与实施抢救,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上诉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王崇伦上诉还提出案发后已得到家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虽然王崇伦的亲属在案发后对王崇伦表示谅解,但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请求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已予以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故王崇伦上诉请求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18.王采欣故意杀人案


摘要:王采欣因生活琐事对母亲王某乙产生怨恨,采取用毛巾勒颈的方式实施加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一人死亡,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因生活矛盾引发,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坦白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对其限制减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如下:核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刑一初字第1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采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19.谭建华故意杀人案


摘要:谭建华因家庭矛盾纠纷,心生愤恨,为泄愤竟违背人伦,持刀弑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8刑初3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谭建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20.司家宁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司家宁平时思维、言行正常,仅因生活琐事及家庭矛盾对其母产生怨恨,继而产生杀人动机,为发泄内心不满而准备作案工具,预谋杀死其母,其实施犯罪的目的明确、步骤清晰,完成犯罪后又为抛尸灭迹准备工具、制定计划,在实施抛尸行为时被人发现,将其控制并报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其抓获。公安机关讯问时,其回答切题,条理清晰,供述全面、详尽,且符合情理。司法鉴定机构考察了被告人司家宁有无精神病症状,结合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报告、脑电分析报告,科学、系统地进行分析、论证后,提出司家宁无精神病疾病的意见。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司家宁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核准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中刑一初字第2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司家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21.苏昌佃故意杀人案


摘要:苏昌佃因不忍其母陈某1被病痛折磨,同时为摆脱照顾陈某1所累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依法惩处。考虑上诉人苏昌佃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昌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2.牟长元故意杀人案


摘要:牟长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牟长元应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幅度内量刑,牟长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牟长元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其于酒后临时起意实施本案等情况,本院对被告人牟长元及其辩护人请予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酌情予以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人牟长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3.阳双河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阳双河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母亲),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阳双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综述,本院决定对阳双河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对阳双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阳双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4.席亮亮故意杀人案


摘要:席亮亮因对其母亲心生怨恨,遂产生弑母之恶念,持刀砍伤其母头部及面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上诉人席亮亮又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对其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均应依法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上诉人席亮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席亮亮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上诉人席亮亮在持刀砍击其母亲廉某某时,被其父亲抱住夺刀,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本案被害人廉某某、席某甲均表示对上诉人席亮亮故意杀人、放火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席亮亮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且有犯罪未遂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意见正确,但原审对上诉人上述犯罪未遂、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均已予认定,且本案上诉人席亮亮不能正确面对生活和处理与父母亲的关系,持刀砍杀具有养育之恩的母亲,主观动机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原审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对席亮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席亮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5.刘绍故意杀人案


摘要: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害人有自杀倾向,被告人是为解脱其母病痛而为。经查,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母子关系,被害人虽系瘫痪在床的高龄病人,生前亦表达过轻生意愿,但被告人刘绍有持刀杀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绍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6.李明学故意杀人案


摘要:李明学因对其母亲李某6长期饮酒和村民李某2曾经骂过自己,遂对李某6、李某2产生不满,持砍刀砍击二人头部,致二人死亡,被告人李明学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明学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杀害李某6的犯罪事实,在李某6案件中,应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法律的规定不符,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明学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其在实施本案时系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及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明学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正确,可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7.曹建设故意杀人案


摘要:曹建设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曹建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黄某乙作为母亲自曹建设幼时即未尽到抚养义务,对案件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酌情对被告人曹建设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建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曹建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28.代文德故意杀人案


摘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文德犯故意杀人罪(母亲)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代文德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代文德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代文德归案后能坦白,自愿认罪,其犯罪行为得到部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代文德可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文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9.管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管某某故意杀死母亲,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及管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管可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0.何远朋故意杀人案


摘要:何远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后,被告人何远朋主动报案,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远朋置亲情于不顾,持刀捅刺、砍击养母全身几十刀,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大,本应判处极刑,但考虑到其实施犯罪时患有抑郁性人格障碍,本案由于家庭纠纷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而引发,且何远朋有自首情节。故可对被告人何远朋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判决:被告人何远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1.胡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胡某某故意杀死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在作案时将其整个身体压在被害人(母亲)身上,并对被害人颈部进行长达数分钟的扼压,且在被害人极力挣扎的情况下亦未停止其行为,直至被害人死亡,在事后亦没有实施任何施救行为,故从胡的行为来看,足见其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胡某某关于其行为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2.姜哲龙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姜哲龙对母亲崔某甲责骂自己不满,用电线将其勒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等情节,对姜哲龙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姜哲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3.李慧敏故意杀人案


摘要:李慧敏因生活不顺产生自杀念头,又恐死后母亲无人照顾,遂决定先杀害母亲再自杀。李慧敏欺骗王某丙服下安定药片后,给王某丙注射了大量胰岛素药剂,意图降低王某丙血糖致其死亡。后用湿毛巾捂其口鼻,并用枕头盖压致王某丙当场死亡。随后,李慧敏用酒水服用大量达美康、安定药片自杀。次日13时许,该酒店工作人员发现房间情况异常后报警,李慧敏被送至医院抢救,公安机关派民警到医院对其进行看守。被告人李慧敏对被害人注射大量胰岛素药剂,意图降低被害人血糖,并用湿毛巾和枕头捂压被害人口鼻,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慧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34.李中和故意杀人案


摘要:李中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中和因家庭生活琐事长期与其母亲聂有连及自己的五个妹妹关系不睦,在王建升给聂有连送食品与王发生争吵时,持镢头击打王建升的头部致王重伤,在伤及前去查看王建升伤情的聂有连后又持镢头连续击打聂有连头部致聂死亡,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李中和属临时起意犯罪,且归案后能认罪,主观恶性尚非极大,重审期间,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王建升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中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廉忠贺故意杀人案


摘要:廉忠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作案后,廉忠贺为掩盖犯罪处置尸体,意图蒙混过关,无投案的主动性,且在首次讯问时亦未交代犯罪,辩护人所提廉忠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廉忠贺仅因家庭琐事即采用扼颈及用绳子勒绞的方法,残忍弑母,后果极其严重,理应依法惩处。考虑到本案由家庭内部矛盾引发,廉忠贺已取得被害人王某1其他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护人提出廉忠贺是孝子的辩护意见,显与其弑母行为不符;所提判处廉忠贺有期徒刑三年的辩护意见,与天理、国某、人情的司法原则并不契合,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廉忠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6.龙才故意杀人案


摘要:龙才来到母亲杨某丁家中,因言语不和,龙才遂持杨某丁家茶几上的菜刀在杨某丁卧室内朝杨某丁头、颈部砍杀,致杨某丁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次日,龙才被警方抓获。经鉴定,杨某丁系头颈部锐器伤致左颈总动脉血管断离失血性休克并颅脑损伤死亡。龙才患未定型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龙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7.吴江西故意杀人案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江西因家庭矛盾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江西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江西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江西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特殊,系母子关系,作案时受现实与精神病理因素共同影响,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吴江西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江西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后果严重,不宜对其减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江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38. 马保建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马保建认为父亲的行为威胁到了自己的生命,必须将父亲马学XX打死,才能保全自己。所以刻意要实施针对父亲的所谓“自卫”行为,决议要杀死父亲,所以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用木棍反复打击被害人头部,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所以被告人马保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保建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当晚对事态的分析以及其主观故意和行为手段,确实受到精神分裂病症的制约。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马保建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本院结合人民陪审团成员对本案的评审意见,认为辩护人对被告人马保建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案件发生的客观事实,被告人马保建的犯罪行为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保建的无罪辩解,既无证据证明又不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马保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39. 杜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杜某某吸毒后持石某猛击其母头部,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违背人伦,吸毒致幻后持械弑母,致其死亡,后果严重,后为湮灭罪证,又肢解尸体后抛尸黄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严惩,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长期吸毒成瘾已客观上造成与正常人有异的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0.刘本起故意伤罪案


摘要:被告人刘本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本起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本起持刀故意伤害其父刘某1致其死亡,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因被害人刘某1酒后先殴打被告人刘本起引起,被害人刘某1具有过错。被告人刘本起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刘某1家属表示原谅被告人刘本起,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刘本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本起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本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41.侯乾仁故意伤害案


摘要:被告人侯乾仁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继父)死亡,其行

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侯乾仁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侯乾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认定为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侯乾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42.孙立冉故意伤害案


摘要:本案孙立冉仅因家庭琐事即多次殴打其年迈的父亲,致其父死亡,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害人亲×孙立冉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孙立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故认定孙立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3.龙天宇故意杀人案


摘要:龙天宇系被害人孙某1(女,殁年50岁)的儿子。龙天宇的父母在离婚时将自家房屋出售偿还债务,母子二人只能租房居住,龙天宇因此对孙某1产生怨恨并产生杀死孙某1的想法。2017年7月23日2时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松街55号1单元803室二人租住房屋内,龙天宇因自己身患疾病对生活绝望而决定杀死其母亲,遂从厨房拿出菜刀,砍击熟睡中的孙某1的头面部及四肢二十刀,割划孙某1头面部、胸部、背部、四肢三十余刀,之后龙天宇离开现场。孙某1受伤后给其朋友打电话求救,在被送往医院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5时许,被告人龙天宇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投案。经精神病司法鉴定,龙天宇系抑郁发作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龙天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龙天宇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鉴于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又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龙天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44.高鹏飞故意杀人案


摘要:高鹏飞因琐事与其父亲高某某产生家庭矛盾,遂持铁锤杀死其父亲,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高鹏飞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鹏飞经鉴定系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鹏飞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鹏飞患精神分裂症、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高鹏飞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能与公安机关侦查掌握的证据相互印证,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高鹏飞系初犯,在发生本案之前并未有任何触犯刑律的行为。对于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高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45.罗辉烈故意杀人案


摘要:罗辉烈因怀疑其父罗某某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而持石头将罗某某打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辉烈患有偏执性精神病,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辉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罗辉烈患有偏执型精神病,犯罪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罗辉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且被害人罗某某的其余亲属对罗辉烈予以谅解。被告人罗辉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46.王涛故意杀人案


摘要:王涛向被害人头、颈部连砍数刀,在被害人倒地流血的状态下,弃之不顾,离家而去,导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虽没有事先预谋杀人和明确的杀人故意,但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被告人王涛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涛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涛属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因琐碎家庭矛盾所引发,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王涛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47.周利君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周利君因与其母亲龙某3矛盾纠纷激化,对被害人龙某3心存怨恨并起意杀人,持弯刀多次砍击受害人龙某3的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利君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周利君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利君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是一场家庭悲剧,犯发后被告人周利君悔罪态度明显,并且取得了其哥哥周某3的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悔罪态度明显,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判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利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48.孟庆威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孟庆威故意杀人,致一人(母亲)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孟庆威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孟庆威系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庆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49.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XXX因向其母XXX要钱被拒绝,持械多次打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XXX是被亲友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经查,被告人XXX作案后潜逃,被亲友抓获后扭送到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行为虽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条件,但可比照自首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被告人XXX对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但被告人XXX杀人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动机卑劣,情节特别严重,其不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被亲属扭送到公安机关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的近亲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XXX限制减刑。


50.王良远故意杀人案


摘要:在东莞市虎门镇北栅社区东坊路东方商业大厦旁一士多店内,上诉人王良远杀害妻子覃某、母亲陈某1,在东坊桥桥头砍伤在此等候校车的学生李某、邓某1和梁某1的事实清楚。王良远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良远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王良远患“偏执型精神障碍”,在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王良远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良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1.王强故意杀人案


摘要:王强因不能冷静、理智面对生活中的困难,产生杀死母亲高某让其“解脱”的念头,扼压高某颈部、用枕头捂高某口鼻,致高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王强在面临生活困难时不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而将其母亲杀害,有违人伦道德,应依法严惩。经鉴定,王强作案时仅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作案后王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强有悔罪表现,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针对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人的生命权至上,王强无权以任何理由决定他人的生死,王强的犯罪行为致高某死亡,后果严重,且杀害母亲违背人伦,社会影响恶劣,故对辩护人所提“属情节较轻、建议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52.周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周某经预谋后用水果刀捅刺他人(母亲)要害部位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犯罪后明知他人会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没有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罪行,依法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周某患有精神疾病,与被害人的共同亲属对其表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3.赵卫川故意杀人案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卫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后又奸污尸体,其行为又构成侮辱尸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控辩双方提出被告人赵卫川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卫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4.张志会故意杀人案


摘要:张志会持砖块及木棍多次击打其母亲郭某3的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志会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案发后,张志会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张志会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志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5.张利群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张利群因家庭琐事,使用斧头击打被害人胥某头部,并致其死亡。案发后张利群主动打电话报警,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且其又系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系母女关系,案发后又得到其他亲属一致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利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56.张光亮故意杀人案


摘要:张光亮故意杀人(母亲),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光亮作案后主动拨打电话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抓捕,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光亮确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40余天,案发后经鉴定患有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但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能以此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光亮持刀弑母,手段残忍,罪行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家庭成员犯罪,其亲属已予以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张光亮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光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7.张超福故意杀人案


摘要:张超福故意杀害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未患精神分裂症前表现良好,且被告人的父亲也希望在有生之年有被告人在身边陪伴,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属精神分裂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超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58.王叶平故意杀人案


摘要:王叶平因母亲的吵骂持刀砍其母亲颈部致其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严惩。但被告人王叶平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作案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叶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叶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叶平知道用刀砍人的颈部会导致人受伤或者死亡,被告人对其母亲的死亡采取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叶平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属实,予以采纳,对其提出的对被告人王叶平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叶平的犯罪性质及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叶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59.邱鸫珺故意杀人案


摘要:邱鸫珺故意杀死母亲刘婕,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邱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事发前,刘婕与邱鸫珺并未与人结怨;刘婕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经常服用保健品,系因遭人加害而死亡;在案发时间段内,案发现场仅有刘婕、邱鸫珺同居一室,邱鸫珺具备作案时间和作案条件;现场总门关闭,门锁完好,门上未见明显破坏痕迹,室内财物未丢失,现场未发现除邱鸫珺以外其他人作案的痕迹;多名证人证实,邱鸫珺系吸毒人员,常为要钱而打骂母亲,4月27日晚,邱鸫珺殴打母亲刘婕,刘婕倒地并哭叫救命,刘家在邱鸫珺殴打母亲后再未有声响和动静,刘婕在遭邱鸫珺殴打后死亡,邱鸫珺被抓获时手是肿的,邱鸫珺具备作案动机和作案行为;邱鸫珺自述其具有在吸毒后情绪和行为失控,事后对经过都不知道的情况。本案现有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实系邱鸫珺加害刘婕致刘死亡。鉴于邱鸫珺患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邱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鸫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0.周国霖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周国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母亲),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周国霖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国霖有自首情节,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周国霖从轻处罚。综上,对周国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周国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61.陈建华故意杀人案


摘要:陈建华因家事纠纷持铁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建华作案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被告人陈建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62.沈半斤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沈半斤因琐事与其母马克罗发生争吵后,用斧头将马克罗砍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半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半斤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半斤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半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3.黄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据鉴定意见,被告人黄某在实施故意伤害其母亲兰某某的行为时已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故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实施故意杀害李甲某的行为时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证人能力,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且系对毫无防卫能力的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黄某提出没有杀害母亲故意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黄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及减轻处罚的观点,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64.李红伟故意杀人案


摘要:2016年3月4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李红伟起床后与母亲王某1在家中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害人王某1看见被告人李红伟拿起房间里的石工锤,由于害怕王某1用被子蒙住头部躺下,李红伟遂举起石工锤击打被害人头面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李红伟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原判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李红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65.李华江故意杀人案


摘要:被告人李华江因不能正确处理生活小事而持柴刀打击其母亲罗某,且造成罗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李华江的法定代理人李某2提出他们家人对李华江表示谅解,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李华江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李华江的主观恶性不深,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态度好和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李华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因怀疑母亲罗某给他吃的是麻醉药而持柴刀刀背打击罗某头面部,造成罗某死亡的行为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相比,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李华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其家人对其表示谅解的事实经查证属实,结合李华江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等实际案情,可考虑对其从轻处罚。李华江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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