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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第2期内容集锦

《互联网法治》 互联网法治研究 2024-01-09

▷ 【刊物导读】

2020年第2期(总第2期)


互联网法治

RUlE OF LAW IN INTERNET


○ 智慧法院

○ 网络治理

○ 案例研究




目录


【立法动态】2020年第二季度互联网立法动态

【学术动态】2020年第二季度互联网法治学术动态

【本期特稿】

涂冬山:杭州健康码的创新应用及法治保障

【本期专栏:智慧法院】

杜前、刘秀丽:智慧法院的理论延伸与实践探索——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样本

周翠:智慧法院的建设重点和前景展望

李峰:远程审判程序裁量权与程序选择权之互动协同

高一飞、王佳星: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中的人权保障

刘哲玮:互联网法院管辖评述

赵蕾:在线调解的实践图景与制度重构

张兴美: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观念与路径

史明洲:区块链时代的司法治理

段厚省:远程异步审判的程序正当性分析


【网络治理】

郑二威:数据可携带权剖析及其中国化践行

郑法梁:互联网企业经营行为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界限

【案例研究】

周子雯: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评央视诉PPTV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大事记




内容集锦



【本期特稿】

杭州健康码的创新应用及法治保障

中共杭州市委副秘书长 涂冬山

摘要:为及时有效抗击疫情,杭州市委市政府通过数字赋能、精密智控,首创杭州健康码,在强化疫情管控、促进城市有序流动和复工复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全国广泛推广应用。杭州健康码的创新,体现了“依法赋权”“数据赋能”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同时通过率先制定《杭州健康码开发运行规范管理办法》,确保在健康码运行过程中严格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并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为数字赋能依法治理提供了实践范例。



【本期专栏:智慧法院】

智慧法院的理论延伸与实践探索

——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样本

杭州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杜前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研究助理 刘秀丽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最早在21世纪初,世界各国就开始了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司法相融合的审判模式的探索,例如美国密歇根州设立的“赛博法庭”、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的电子送达和网络庭审等、韩国推行的“电子法庭”(Tele-Courts)、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电子化和“E-诉讼法”规则等。2015年7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并在随后逐步明确智慧法院的建设目标、具体要求和配套措施。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的意见》发布,其规定了智慧法院建设的意义、目标和实施路径,同时指出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审理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

中国的智慧法院建设,一直跻身于世界前列,围绕着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搭建的智慧法院体系基本建成,走出了一条法院信息化的中国道路。作为首个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充分利用杭州作为数字经济第一城的优势,形成了独特的智慧法院“杭州模式”。成立三年以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始终以需求为导向,以增强人民获得感为目标,不断扩展智慧司法的广度与深度,并全面体现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导向。随着杭州互联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的全面提速,网络科技与司法工作愈发深度融合,形成了信息化时代审判运行的新模式,打破了过去因诉讼过程不透明带来的猜忌,为智慧法院建设贡献了杭州样本。


智慧法院的建设重点和前景展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周翠

摘要:借助数据技术,智慧司法的建构重点从纠纷解决前移为纠纷预防。公证承担着重要的预防纠纷的功能,对公证包括诉前公证取证进行电子化改革不仅有助于避免家事和遗产纠纷,也可促进法院发现真实、便于强制执行。在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方面,发展高效、低费、保密和自治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以有效地在诉前和法院外解决数目庞大且争议额相对较低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对于减轻法院负担而言亦具有重要意义。仅需要法教义学知识的复杂的专业性纠纷,才有必要进入法院。智慧法院的主要建设目标在于简化和优化法官的工作,为此应当注重三个层面的改革:第一,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合同纠纷,引入电子督促程序;第二,对于可上诉的简单纠纷,采用电子速裁程序,借助算法生成裁判;第三,对于复杂的专业纠纷,引入电子准备程序,借助结构化文书和算法梳理争点。


远程审理程序裁量权与程序选择权

之互动协同

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峰

摘要:远程审理程序事项的处理,是程序裁量权与程序选择权共同作用的场域。法官程序裁量为主导、当事人选择为补充,“两权”通过主体间的交往理性实现互动协同。法官与当事人就远程审理的商讨,须符合交往理性的有效性要件。法官坚持程序公正、程序权利保障理念,妥当运用阐明手段,是保证“两权”合理运用的关键。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中的人权保障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一飞  

广西大学 王佳星

摘要: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对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保证审判安全具有积极作用,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告人与控辩双方的互动质量、阻碍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交流、影响被告人的质证能力和法庭质证效果。依据我国刑事司法发展现状,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刑事在线庭审的适用应当限制适用范围、尊重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不断加强技术支持,以协调司法效率与司法人权两个诉讼目的。


互联网法院管辖评述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哲玮

摘要:作为司法改革与制度创新的产物,互联网法院对于依法治网和推动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一定的困境和挑战。管辖问题是互联网法院面临的疑难问题之一,在规则设置方面存在尚待改进之处。具体而言,尚欠缺明确法律依据的集中管辖可能与既有管辖规则产生冲突,疏于抽象的管辖规则可能导致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理解的分歧进而造成适用的困难,而过于便民的受案范围可能导致互联网法院职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为推动互联网法院的发展,助力其成为互联网时代司法的先驱者,管辖规则应予以优化,具体包括对互联网法院定位的明晰、级别的提升、人员的扩张和管辖案件的适度限缩。


在线调解的实践图景与制度重构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 赵蕾

摘要:现阶段的在线调解在纠纷解决上已足够方便快捷,但专业度不够;已做到了在线化,但自动化、智能化不足。在线调解的实际困境包括对调解自愿原则、调解保密原则、调解合法原则等挑战。在线调解的制度重构,在数据保护方面、在数据管理方面、在数据销毁等多方面共同努力。应当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形成从在线调解申请,到在线司法确认,再到在线申请执行的“一站式在线闭环”。


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观念与路径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兴美

摘要:2020年电子诉讼顺势发展,在全国法院逐渐铺开,电子诉讼的制度建设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命题。我国的电子诉讼是全流程式发展,是诉讼主体法律交往方式的线上再造。就本体而言,电子诉讼是以诉讼为本质,技术为工具的相对独立的制度,其不同于互联网法院、智慧法院等相关概念。时下,电子诉讼以在线诉讼为核心表现方式。建设电子诉讼制度首先要树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理念,考量具体的诉讼行为的性质,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其次从法院和当事人两个方面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将其落实到具体的规则层面;最后,就建构标准而言,电子诉讼是对线下诉讼的线上改造,再造应当以线下诉讼程序为参照,遵循功能等值原则,对诉讼程序的精细化进行再思考。


区块链时代的司法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助理教授 史明洲

摘要:区块链的本质特征是共识机制、难以篡改及电子记录,缺一不可。区块链是关于过程的共识机制,难以篡改并非无法篡改,电子记录能够有效克服记忆记录与书面记录的缺陷。区块链已经应用到司法实践当中,例如区块链存证、召开破产债权人会议等。区块链的时空压缩及信用传导功能也可以服务司法实践。目前司法实践中需要以法院为中心建设区块链平台,而法院未来需要对接法院外的区块链系统。


远程异步审判的程序正当性分析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段厚省

摘要:目前来看,远程异步审判的程序正当性在实践中仍存在分歧。由于诉讼在本质上乃是法律世界的主体化解异议的交往行为,因此,我们应从交往行为所依赖的理想言谈情境出发,来分析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问题。理想言谈情境要求主体的言语行为符合四个有效性要件,根据这四个有效性要件,我们可以建立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标准。以此标准进行衡量,远程审判在程序上大体符合纯粹正当性的要求。


【网络治理】

数据可携带权剖析及其中国化践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郑二威

摘要:自2016年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来,关于数据可携带权的争议与研究就不断涌现出成果,而作为一项新兴的数据权利,数据可携带权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经由数据自决理论、携号转网实践等确立的过程而逐渐出现的。对于数据可携带权的适用需要从数据、可携带、权利三个方面进行剖析,经过理论的剖析之后,显现出其本质,认识到数据可携带权的优点与缺陷,然后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现状,分析得出当前我国引入数据可携带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其内在机理,以谨慎的态度对待,不能有所偏颇。


互联网企业经营行为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界限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郑法梁

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是共犯正犯化,比传统中立的帮助行为多了正犯的独立性。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现行法律承认了避风港规则。司法实践中,互联网企业往往会以避风港规则作为经营行为合法性的抗辩理由。目前,互联网企业经营行为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行为的界限不够明朗,有必要从宏观的法理分析和微观的具体行为角度作出区分。本文在宏观分析中,借鉴了传统中立帮助行为入罪的折中说观点,即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基础上剖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微观分析中,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各互联网企业经营行为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范围。


【案例研究】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

——评央视诉PPTV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周子雯

裁判要旨:对于涉案足球赛事等视听节目是否符合作品的独创性的判断仍应坚持最低限度独创性的标准,涉案足球赛事节目通过多机位的设置、镜头的切换等并加以导播创造性的劳动,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的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处理,故根据上述层进式判断方法,可以将其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影作品,但是不意味着所有的体育赛事节目均构成作品,仍需根据是否符合最低独创性的标准进行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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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梳理:方敏

编辑:徐静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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