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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2022〕5号公告的声明

秦才东家属 秦才东案家属 2023-02-05
对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花检民公告〔2022〕5号公告》的声明
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贵院于2022年5月24日发布的《花检民公告〔2022〕5号公告》(下称《公告》)中的所谓“消费者”。

注:由于未知原因,目前此公告已被撤下
虽然我们是贵院意图保护的对象,但我们仍然难以接受《公告》的内容以及贵院拟针对秦才东博士提起公益诉讼的行为。我们认为,“博狮组合物”不是假药,对癌症治疗确有疗效,秦才东没有生产、销售假药,秦才东没有损害我们的权益,贵院应立即撤回《公告》,终结案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博狮组合物”确有看得见的疗效,不是假药
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的身患各种不同种类的癌症的患者及家属,我们中的很多人,在遇到秦才东博士之前,在接触到“组合物”之前,已经是癌症晚期,医院的常规治疗已经束手无策,很多人被宣告了“死缓”。直到了解了组合物的原理,在穷尽医院传统治疗手段后,开始服用“组合物”,我们才又看到生的希望。
我们中的不少人,或配合医院传统手段治疗的同时服用“组合物”,或单独服用“组合物”,不仅没有明显的毒副作用,反而遏制了癌细胞的扩散,肿瘤病灶缩小弱化,病情得以好转。相反,在停用“组合物”后,不少人病情反而出现了恶化。这是我们很多人共同的亲身经历,如果说一个病人有这样的感受是偶然,两个人有这样的好转是侥幸,那么几十个人、上百个人有这样的经历,只能说明“组合物”确有疗效,只能说明秦博士的研究方向是正确的。对此,我们可提供我们的每个人亲身经历及相应体检报告供贵院参考。
既然“组合物”有如此明显的疗效,怎么可能是假药呢?何况博士从来没有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宣称过“组合物”是药品,我们也从来不认为组合物是“药品”,在我们看来,“组合物”只是一种类似保健品的功能性饮料,不是药品,更不是假药。因此,我们对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草率认定严重不服。
二、我们与秦才东博士是互助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并非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我们是在完全明知“互助金”模式后自愿参加“组合物”试验项目的,我们只是暂时附条件、附期限的借给秦博士钱,与秦博士是借贷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而非买卖关系。
如果是买卖关系,意味着我们交给秦博士的钱是获取组合物的对价,在我们获得了组合物后,博士是没有理由也不可能再返还给我们的。但实际上,只要满足借款协议约定的条件,“互助金”都是要退还给我们的。因此,在我们看来我们相当于是在免费服用组合物,怎么能说我们是消费者?怎么能说博士“销售”组合物?
三、我们不需要贵院代替我们向秦才东起诉主张返还“互助金”,也就无需贵院代替我们提起所谓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9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第2款第2项规定,“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召回并依法处置相关食品药品以及承担相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
据此,贵院如不顾我们广大患者的意见,强行代替我们起诉秦才东,则势必要提出返还“互助金”、要求收回处置我们手中现有的“组合物”的诉讼请求,甚至可能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这些可能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不符合我们的利益和诉求。
第一,我们每一个人和秦才东博士就“互助金”毫无分歧,我们也完全信任秦博士的人品,相信秦博士会履行借款协议的约定,秦博士及其家人也承诺会如数退还,因此毫无必要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替我们讨要。即便有一天博士未如约履行借款协议,我们自己也完全可以诉讼解决,无需检察机关介入。
第二,我们不仅不要求回收销毁“组合物”,反而强烈要求尽快释放秦才东博士,尽快帮助秦才东博士的“组合物”走上正规,造福包括我们在内的癌症病人。
第三,秦博士常年来为了科研,经济并不宽裕,科研经费不足,如果再提出惩罚性赔偿并从中分配一部分给我们或上缴国库,太过考验我们每一个人的良心。
综上,如贵院强行违背我们广大患者的意志对秦才东提起公益诉讼,所提出的任何诉讼请求不仅不能维护我们的利益,不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而会损害我们的切身利益。
四、贵院应立即撤回《公告》,终结本案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93条规定,“发布公告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适格主体起诉情况、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情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跟进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第95条规定,“经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规则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案件。”
我们认为,秦才东博士的行为不属于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符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90条第1款第1项应当终结案件的情形。我们作为贵院意图保护的“消费者”不同意贵院提起公益诉讼,参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90条第1款3项的规定,本案也符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90条第1款第6项应当终结案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院如果真如《公告》所声称的那样,拟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利益,就应当尊重我们的意见,立即撤回《公告》,终结案件。我们不认为“组合物”是“假药”,不认为秦博士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要求博士立即一次性退回“互助金”,不要求博士回收销毁“组合物”。我们完全反对贵院强行对秦博士提起公益诉讼以及提起公诉,我们的唯一诉求就是立即释放秦才东博士,给秦博士一个机会,给组合物一个机会,给我们癌症患者一个机会。
附:167份针对本声明的联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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