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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环境治理: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余敏江 公共管理共同体 2022-08-24

作者简介


余敏江: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主要从事环境治理、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研究。                 


   





摘要
保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私人经济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之间的张力平衡,需要生态智慧。文章指出,5G+大数据赋能的“主体”之新集聚、动态决策、即时响应和智慧联动的智慧环境治理是生态智慧的重要表征。推进智慧环境治理,需要资源、技术、平台、制度等要素共同发力,尤其需要政府新的治理理念、结构和能力的嵌入文章认为,以5G+大数据提供的逻辑强制力和治理能力为依托,推进智慧环境治理发展并让其落地,需要构建民情民意搜集与分析硏判机制、信息红利共享机制和诊断式政府回应机制,以真正提升环境治理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旧动能转换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已成为政界、学界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话语。然而,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存在巨大的张力,经济发展必须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环境自净力为限度。罔顾环境的承载力和自净力而一味追求经济发展优先,必然会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这种张力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内生性,且受到科学技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保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私人经济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之间的张力平衡,需要颠覆科层制对环境治理的“固恋”,准确反映科学技术对环境治理的客观赋能,并将“动态能力”纳入环境治理的考量范围这种“颠覆”、“赋能”和“纳入”的过程就是“生态智慧”的自觉与培养的过程“生态智慧能够激发我们去理解地球芸芸众生之间的互相依存关系及各个生灵的内在价值。与现代世界观的超理性主义形成对照,生态智慧隐含着对直觉与参与性体验的尊重”。


在移动计算、物联网、云计算等一系列技术形态的支持下,社会媒体、协同创造、虚拟服务等应用模式持续拓展着人类创造和利用信息的范围和形式。大数据时代已悄然来到。著名信息技术研究机构Gartner认为,大数据是指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确保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力和流程优化力的海量、高速增长和多样化的信息财富。由于数据量级的指数型增长及其本身蕴含的巨大挖掘价值,大数据的定位已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数据资产,而是转变为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同等重要的新型战略资源,“就像望远镜让我们感受宇宙、显微镜让我们能够观测微生物一样,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为新发明和新服务的源泉,而更多的改变正蓄势待发……未来数据将会像土地、石油和资本一样,成为经济运行中的根本性资源。”


“大数据可以驱动组织,产生群体智慧,实现互动,提高生产率,所以可以驱动城市增加神经感知,预测疾病,干预社会网络,实现智慧管理效果”。根据技术发展趋势,2020年前后,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的应用将趋于成熟。随着5G的到来,数据变成了网格化、平面化的信息传输,云网协同、云端协同或者全网智能使万物互联、全景覆盖、信息共享、智慧互动成为可能。这样,“智慧社会将作为继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之后的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加速到来”。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等环境政治话语的导引下,在环境保护部2016年3月出台的《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和生态环境部2018年4月发布的《2018-2020年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的政策支持下,5G+大数据的逻辑强制力必然带来新一轮的环境治理变革,催生出一种新的治理方式,即智慧环境治理。智慧环境治理是应对快速变化的5G+大数据技术而产生的适应性进化,并与技术工具及其段位保持着双向递进关系深入研究智慧环境治理这一在实践中摸索、理论上创新的模式,并根据5G+大数据时代的新趋势、新特点制定近期和远期目标并予以推进,是加快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的一道必答题。


二、5G+大数据驱动的智慧环境治理的生成







随着5G技术的推广普及,环境监测数据读取及共享机制将发挥更大作用。5G+大数据驱动的环境信息之多向互动,必将使环境治理的主体、内容和时间等三个维度发生突破性变革,推动环境治理从依靠直觉判断的“经验式治理”向“智慧式治理”转变。


(一)主体维:从行政主导型向多元协同式治理转型,对公众的环境利益诉求精准瞄准

现阶段,中国环境治理主体是各级政府、各级环保部门及各类行政主管机构,主要采用行政控制手段的“政府直控型的环境治理模式”,扮演着环境信息监测、整合、预警和奖惩等多重角色。在中心化权力结构中,政府权力在环境治理中占据优势,掌握分离、排除等治理机制。这两种机制在环境相关的利益和话语关系中构筑了一个强权网一个或多个强权位置(政府权力、污染企业)和相应的低权位置(公众、社会组织、受损者)。高权位置只有极低的概率会被排除出政策信息和决策权力的交换之外,低位势一方则恰恰相反。实际上,环境治理不仅依赖于政府单方的主动行为,还需要充分调动智库专家、环保民间组织、公众等社会主体的积极性,通过权力和权力意志的分离终结环境治理中对权力的依赖。传统的依赖权力、通过命令或权威来达成目标的方式,应逐渐转变为使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来进行掌舵和引导。公众在环境治理中不再是环境权利的呼吁者,也不是政府的“雇员”,而更多地是合作治理伙伴。尤其在5G时代,信息源、信息传播渠道更加多元化,公众参与更加快捷便利,信息源将不再受时空限制,更多主体可以通过微信、微博、QQ群及社交网络等新型媒体发布各种排污照片、视频、网络博文,通过互动端口和技术链接嵌入环境信息平台和服务共享网络,环境信息的供给、传播、应用及其价值创造日益走向社会化。同时,5G+大数据驱动型构的环境治理新共同体,可以在一定程度通过跨越“个体化”自我政治的局限,建立个体行动紧密嵌入环境政治场域的关联机制,推动着环境治理朝着体系开放化、权力扁平化、结构网状化的方向发展。由此,被动性的命令—服从关系被具有协商特质的契约关系取代环境治理从政府主导型向多元协同式转型。多元协同式治理能够将环境治理中的人、地、事、物、情和组织连接起来,“全息式”把握和“贴近式”感知公民的环境需求和诉求,精准掌握环境敏感性企业、个人等污染主体的真实状况。“只有及时发现并回应公众的真实需求,才能细微、精准地辨识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关注环境治理流程中的所有细微环节”。


(二)内容维:从分散化治理向一体化治理转型,对“整体失效”保持高度敏感

针对不同污染源和污染类型的治理,中国目前采取统一集中治理与部门分工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即由分管的发改、经信、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等职能部门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完成。2018年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发改委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都进行了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这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和巨大进步。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按环境要素新设置水环境管理、大气环境管理、土壤环境管理三个司(见表1),体现了典型的环境问题导向,是环境治理从过去的总量减排转变为环境质量改善在组织机构上的体现。



新组建生态环境部的职能整合更加科学,权责更加明晰,职能交叉重叠现象大为减少。然而,职能部门的职责交叉和重叠依然比较突出,特别是,跨区域、跨流域等“条”和“块”不对称,依然出现“多龙治水”、“多头治霾”等现象。环境治理由于分属地、分部门管理,缺乏信息共享,一些地区和部门甚至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及“搭便车”心理互设关卡,造成治水治霾的“行政公用地悲剧”,进而造成“整体失效”。


环境治理的“局部有效整体失效”以及“最后一公里”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迫切需要转变治理方式,实现一体化治理。实现一体化治理的核心在于各类环境信息的集中管控和共大数据恰好起到“黏合剂”和“钩连网”的积极作用。尤其在5G时代,因传输速率限制导致的卡顿、模糊、晕眩等不良体验将会消失,360度立体画面将会更加清晰、流畅、稳定……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全息成像、裸眼三维显示、交互引擎、互动影视等技术设备将随5G的应用而兴盛。由此推之,在5G时代,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环境大数据治理平台,对各类污染信息进行实时监测、采集、筛选、存储、分析、可视化,能够改变环境信息挖掘、处理及应用的广度、深度,以更快的网络传输能力创造新的连接,从而有效整合跨部门、跨区域环境治理资源,实现环境信息在部门间、区域间以及政府、企业、社会公众间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三)时间维:从末端治理向全生命周期治理转型,对环境污染动态感知和即时响应

当前,中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大多为实际利益或者潜在利益受到损害从而产生的修复性的“末端治理”。这种治理的结果是:一方面,只有在环境危机爆发之后,污染源才会得到重视和治理,缺少初端的预防或监管不力;另一方面,一旦环境问题爆发,治理思路往往是 “关停并转”与污染事件有关的一切产业,其效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显然,末端治理在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上存在方法和效益的局限性。而且,末端治理模式使环境政策从目标规划、信息配置到政策问题进入政策议程、方案决策、政策执行等环节在时间、空间上被多个不同的主体分割,使得一个完整的政策过程变得支离破碎,缺乏整体性的产出。


在5G时代,时间成为重要的关键变量,数据处理与信息传递的快速便捷和交互性凸显了时间的高度敏感性。大数据的集成、开发与服务、协调等业务流程同步,贯穿于环境治理的全过程。在这一进程中,企业、环保民间组织、智库专家、社会公众更顺畅地进入决策过程中,更快捷地研判环境风险形成、发展、衰退、转化到突变的演化机理,及时发现、动态控制和即时响应可能存在的新兴风险。不仅如此,将大数据技术应用到环境治理的需求表达、信息挖掘、协同治理、评价反馈等全生命周期治理中,形成基于大数据应用的闭环体系,有助于消除权力监管缝隙,并极大地推动了环境治理的动态化。而环境治理的动态化有利于合理安排环境公共事务的优先顺序,并将治理主体可调动的资源与公众迫切需求解决的痛点、焦点环境问题精准匹配。


总之,通过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处理,可提升环境污染的监测能力,精准研判环境治理已有和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使得所有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被全面感知成为可能;通过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处理,有利于全样本了解和把握民众的需求和情绪变动,使得为公众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生态产品成为可能;利用大数据采集、管理、价值挖掘分析,对环境治理中看似相互之间毫无关联、碎片化的信息尽管关联分析,并找到规律,使科学决策成为可能;利用大数据带来信息大共享,在技术上通过跨系统、跨部门的数据集成打破信息孤岛,使各个部门的既有数据库可以实现高效互联互通,使即时响应及有效执行成为可能。由此推之,5G+大数据驱动了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即智慧环境治理作为一种技术导向环境治理的复合治理,智慧环境治理有着系统的内涵:智慧环境治理是政府、环保民间组织、智库专家、社会公众利用强大的大数据采集和分析能力,对环境治理规律、社会偏好(诉求)变化趋势及规律进行实时化、数量化、可视化的观测,形成同一回路的群体性智慧和体系性智能,以提升系统互用性和环境资源最优化配置的一种新的治理方式。


三、智慧环境治理的要素构成







当前,保持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张力平衡还面对着两重相互嵌套的梗阻:一是既有经济发展结构中唯GDP主义的路径依赖;二是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环保政策时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工具理性倾向。打通其中的梗阻,既需要通过中央环保督查及其“回头看”从系统外部施加压力和约束,也需要在系统和结构内部寻找环境治理的内生动力,这需要对既存的环境治理系统进行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层面的革新与突破。智慧环境治理,具有系统性、针对性的动因分析框架。它通过借助新的科学技术,将生态系统健康及其评价以及人的个性化环境需求、群体的环境利益诉求等要素作为评价经济发展的内在因素,追求利益占有的适度化和可持续化,因而更强调整体观照并着眼于未来来考虑问题。结合中国情景,推进智慧环境治理需要资源、技术、平台、制度等要素共同发力,尤其需要政府新的治理理念、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的嵌入。这些要素缺一不可,要素间又相互建构,相互影响。


1、基础要素:大数据的有效集成和融合

大数据具有多源、异类、异构的特点。如果将环境系统视为复杂适应系统,凡与环境治理主体相关的数据都属于环境大数据的范围。环境大数据至少包括四大来源一是基础支撑数据,包含基础地理、遥感影像、气候气象等方面的数据。二是环境监测数据,包含水、大气、土壤、固体废弃物、噪声、核辐射等方面的数据。三是自然生态数据,包含农田、森林、草地、荒漠、沼泽等方面的数据。四是人文社会数据,包括公众投诉、网络舆情、专家意见、媒体报道、公众评价等方面的数据。


为了便于数据分析,需要进行数据的有效集成,这是智慧环境治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目前,许多地方环保部门已经陆陆续续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水环境监测系统”、“危险固体废弃物管理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多套业务系统,但这些监测系统缺乏有效集成。从技术上讲,数据的有效集成包括数据的结构化处理、数据的解析、数据质量评估与清洗、数据的集成与提纯等过程,它是整个智慧环境治理最占用精力的过程。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大多设立了环境信息中心,涵盖环境信息网络中心、技术中心和数据中心。由于观念束缚、制度藩篱和信息安全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前两个中心运行功能较好,第三个中心功能发挥不甚理想。尽管生态环境部2018年10月印发的《生态环境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为不同部门、不同地区采集数据的规范标准提供了制度保证。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环境大数据平台,即便解决了数据标准的不规范问题,但环境大数据的采集和使用仍未走出部门化、碎片化和管控导向的局限,难以适应智慧环境治理的需要。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打造统一融合的环境大数据平台成为不二选择。


2、制度要素: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保持组织韧性的重要基础在于不同环境治理主体之间的信息开放共享。哈代与马鲁莎特就开放数据所能有益于公众利益的策略进行研究,认为开放数据有利于推动政府工作创新,促进建立起具有透明度和问责制的新工作状态。实现全面的信息开发共享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其本质是制度规制和导引的问题。自2009年开始,西方兴起了一场“开放政府数据”运动,反映了大数据时代数据所有权在政府、市场与社会间重新分配的演变趋势。受其影响,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环境信息公开”做了系统规定。


但从目前来看,由于存在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政府自我保护倾向等诸多原因,大多数相关环境部门以“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密”为由而拒绝公开,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大量环境信息有不少处于休眠状态。这种独享、集中和单向性的政府信息,使大数据丧失了创造价值的机会,影响了智慧环境治理的普惠服务、泛在服务和无缝服务的效力。环境信息公开的真正价值在于鼓励环境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和激发社会应用的创新,并通过环境信息公开的互动性,发挥群体智慧,弥补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不足。当然,在智慧环境治理框架下,政府也应该仔细考虑开放相关数据的法律条款以及向哪些参与者开放。


环境治理不可忽视参与以及对话机制。巴克里和莫尔认为参与问题在环境治理中极为重要,他指出一个更广泛的参与机制有助于阐明一个问题多角度的观点和利益,从而促使决策更充分支持,参与者可以得到学习;参与可以避免执行梗阻问题,建立承诺,提高民主从而提高决策质量。智慧环境治理更需要公众环境参与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环保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线上线下的互动和场景交往,可以对环境治理的各个子系统进行全程跟踪并清晰展示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从而采集到“全样本”的环境信息,获取到传统条件下无法获得的环境演化规律和科学结论。另一方面,通过参与与对话能够集中行业精英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提高咨询子系统的智能化水平,从而使全景式、前瞻式的智慧环境治理成为可能。


3、嵌入要素:政府角色的认识和重塑

作为同辈中的“长者”,政府是智慧环境治理的关键变量。推进智慧环境治理,需要政府新的治理理念、组织结构和治理能力的嵌入。


其一,新的治理理念的嵌入智慧环境治理的应用是以环境数据的有效集成和共享为基础。海量环境数据的来源既来源于政府,也来源于企业、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公众。“大数据进一步赋权于市场组织与社会组织,使其分享原本国家独占的治理权力,形成多元共治或多中心治理的国家治理结构”。这种“去中心化”的信息生产和传播模式增加了社会的开放性,同时要求环境治理体系具有开放性,这需要政府破除部门化的“狭隘利益主义”和行政导向的“环境信息垄断”思想,树立全民性的“环境公共利益”和服务导向的“竞争性信息资源配置”意识。更为关键的是,需要政府破除有偏见的“社会组织恐惧症”,树立信任、包容的“政社合作伙伴”思想,依靠并发挥“群众智慧”。毋庸讳言,智慧环境治理需要政府改变过去那种只依靠经验和片面的数据信息进行决策的理念向度和工作方法,实现从单中心治理到共享式治理、从层级治理到场景治理的转型。


其二,新的组织结构的嵌入。智慧环境治理要求弱化政府内部的“条块分割”,实现政府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业务流程之间的整合。一方面,由于大数据的“去科层化”功能,政府行政体系科层结构中的“科”结构被打破,对环境污染负有职责的行政部门不再固守原有的职能分工,而是按照跨区域、跨部门环境治理的功能需要进行协作,形成以环境正义为目标牵引的多部门合作网络。另一方面,大数据及其所蕴藏的价值的分散化实现了对社会及公众的赋权,改变了权力和权威的边界,迫使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如市场组织、环保民间组织、新闻媒体和智库专家分享环境治理的权力。简言之,推进智慧环境治理,需要政府组织结构做两个向度的变革:一是政府内设机构的“再中心化”,即以精细化的职能厘定和跨部门协作为基础,有效整合不同层级的政府和部门的资源,形成“宽职能、大部门”的环境治理结构,从而在环境职能趋于核心化、中心化中实现整体性政府的塑造。二是政府权力结构的“去中心化”,即按照智慧环境治理多元协作、分布共享和场景互动的要求,政府对其他治理主体进行增量化、制度性的赋权。在这一过程中,层级节制的组织结构逐渐被具有开放性、协同性的网络结构所取代,智慧环境治理的权力结构朝着扁平化方向发展。


其三,新的治理能力的嵌入。智慧环境治理要求政府改变过去那种对信息确定性和精确性的追求,转而重视“混杂而琐碎”的数据信息。因此,智慧环境治理者必须是多学科交叉的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环境科学、数据库和软件及数学和统计等领域的知识和能力。只有具备丰富的大数据人才及其足够成熟的大数据分析能力,才能真正实现智慧环境治理。而且,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涉及复杂的技术经济过程,需要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干预。智慧环境治理尤其强调对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提前研判和前瞻性预测,这种预测不是对已经发生的污染事情的回忆和反复,而是面向未来的对未知事物的探索,这种探索具有很强的创造性。因此,智慧环境治理必然包含支持终身学习、灵活性、创造力、开放思想、服务意识和回应能力等各个方面。


四、智慧环境治理的机制构建






作为一项新的治理实践,智慧环境治理在治理范式、治理机制、治理方式与治理文化等方面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新生态,推动着环境治理的整体性变革。智慧环境治理,必须在基础要素、制度要素和嵌入要素协同机制保障的基础上,构建民情民意搜集与分析研判机制、信息红利共享机制、诊断式政府回应机制以激发环境治理的“智慧”行动。


1、构建民情民意搜集与分析研判机制

智慧环境治理的初衷和归宿都是满足辖区内居民的环境需求,民情民意是智慧环境治理的逻辑起点。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在环境治理中,同样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对此,习近平强调:“广大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加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我们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以人为核心,以民众的诉求为关切点,并精准把握民众个体的情感、态度和诉求等“民情数据”,就成为智慧环境治理的首要突破口和创新着力点。目前,环境大数据大多聚焦于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这些“民生数据”能够一定程度上体现和反映民众的生活状态,但无法直接说明民众的心理状态、态度偏好和环境诉求。相比较而言,“民情数据”则是民众环境诉求的直接反映,既考核“显绩”,又考量“潜绩”。民情数据经过分类展示,可以形成可视化、直观化的群体数据分布图。


当前,有必要建构三种民情民意搜集机制:(1)开展广泛民意调查。由政府发起,经其职能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向公众采集环境信息,深入挖掘并识别民众显在到潜在的个性化、多样化、深层次环境需求。(2)公述民评问责。由环境专业人士、利益相关方代表、市民代表、新闻媒体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局特邀监察员、考评办绩效信息员等,通过“社区恳谈”、“电视面对面”等方式,问政环保相关职能部门。(3)开放空间会议。这是由参会者自行讨论的一种动态的会议模式。借鉴欧洲的会议技术,结合中国实际,有必要开发一套包括环境需求调查、点子群、反思式学习在内的“开放空间会议技术+”的技术体系,使环境治理的协商民主有效运转起来。


搜集到可靠的民情民意后,接下来便是对其进行分析研判。民情民意分析研判机制,是指运用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搜集到的环境公共议题关注热度、变化趋势以及讨论角度、态度情感等民情民意“原料”进行过滤、甄别、整合和提取,以确定为何吸纳、吸纳何种民情民意的过程。民情民意分析研判机制推动了环境决策模式由经验式决策、“拍脑袋式”决策向精准化决策、智慧化决策转变,也为环境决策者建立迭代理念和细微服务理念创造了条件。


2、构建环境信息红利共享机制

如果说民情民意搜集和分析研判是推进智慧环境治理的现实基础,那么,环境信息红利共享则是推进智慧环境治理的充分必要条件。在传统封闭式的环境管理模式中,各主体间都处于割裂式、碎片化的环境信息暗箱中,这为环境治理中的各类保护主义和违法违规行为滋生了温床。随着5G+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环境公众参与有了更多形式和内容,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披露、环境影响评价、检举揭发、公益诉讼等。其中,信息披露是环境公众参与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然而,公众、环保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各种排污照片、视频、网络博文、往来邮件、衔接信息等半结构化或非结构化数据,在很多情况下被隐藏在互联网背后的机构或个人收集和利用,成为一些机构和团队谋求商业利益的工具。作为大多数人的公众则很少从“大数据”中获益。这种被动式的信息共享不断挑战个人隐私的边界,造成了各种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


实现全面的信息红利共享:一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比如,对于环境数据采集工作,可以借鉴“蜂群思维”采取数据众包模式;对于环境敏感性企业的部分监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平台自助式地把各类数据采集发布给公众,公众利用手机参与应用,产生新的环境信息,政府、企业、环保民间组织间形成相关信息的互联接口和更新通道,能够实现“无缝隙”的环境信息红利共享。二是通过市场化手段来解决。环境敏感性企业的数据要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来记录和追踪,主要由移动通讯商掌握,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获取。三是通过体制创新和制度设计来解决。体制创新的关键是建构共享型政府。因为共享型政府才真正意味着信息共享、知识共享、权力共享和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唯有构建共享型政府,才能重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解决信息共享与信息垄断的共生性矛盾。构建信息红利共享机制需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制度设计上同时发力。其中,中央政府建构环境数据开放与安全的整体性法规,细化环境数据开放的标准和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者环境数据开放的具体清单,明确规定环境信息资源范围以及信息采集主体、责任主体、储存主体和使用主体,这样既避免了数据异构和数据割据的现象,也避免了数据价值之阙如。


3、构建诊断式政府回应机制

政府了解公众的环境诉求后应该第一时间有效率的回复并解决问题。高效精准的政府回应机制构建是思维转变、技术革新、流程再造、规则演变等多维度变迁的有机统一。目前,由于信息不完备、信息非完全对称以及部门间沟通不畅,政府往往无法做到第一时间回应。在智慧环境治理中,政府回应这一政治学中的经典议题借助信息技术的进步更具实践意义。借助国内外环境治理案例、资料和政策为基础的知识库,将环境决策与民情民意数据相关联,利用大数据的决策树分析、逻辑回归分析、聚类分析和神经网络分析等方法,能够为民众提供更加便捷、精准和个性化的快速回应。


诊断式政府回应机制主要依靠构建公众在线参与环境治理的网络平台来实现。平台包括事项请求、事项确认和回复功能。平台对关注度超过一定数量的问题进行编号,相关职能部门发布解决该问题的时间表,当事人可以利用该平台进行查询和询问,最终职能部门通过纵向、横向指挥调度各级资源,及时快速地回应公众环境诉求并把最优意见拟定成措施贯彻下去。在整个过程中,公众是主导者,每个个体在环境诉求过程中塑造其主体性公民身份,这一身份认同流动于多种不同层次的数据共同体之内和之间。基于对公众关注环境政策热点的系统分析,有助于提升政府回应的时效性、精确性和高质量。由于当前政府回应还是以职能为导向,政府的回应缺乏整体性,为了激励各部门更快速有效回应公众环境诉求,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制度。每个环境问题与公众诉求的回应时间、回应结果在大数据平台上都被记录,向相关监督部门以及公众公开,并将其作为量化考核的依据。


五、结论与讨论






环境治理的现实困境为智慧环境治理的推进提供了广阔空间。为了探究环境治理变化的内在逻辑,本文以5G+大数据的逻辑强制力和治理能力为依托,构建了“智慧环境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智慧环境治理,从根本上说,就是技术所蕴含的内在逻辑与制度、行动者的能动性之间的互动。通过5G+大数据的赋权/赋能,推动环境决策科学化、环境治理精准化,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共生共赢。



当然,大数据作为解决环境治理问题的工具主义的理性路径,本身也蕴含着技术性风险。大数据技术的渗透强化了环境治理的技术理性,在推动个体环境权利增长的同时也加剧了个体经验结构传统意义的消解。通过LBS采集运动轨迹、在线支付采集支付记录、SNS采集交往记录,通过邮件、文档、Timeline、视频监控等采集个人全部言行记录,但这些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可以改变“决定论—非决定论”这个水平上的哲学结论。智慧环境治理中大数据的深度复杂性、主体隐匿性,面临着被误用滥用而造成技术犯罪和民主观念技术化的风险,也会因数字鸿沟、“大数据杀熟”、隐私泄露、算法歧视等导致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同时,有关智慧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明显的滞后性,甚至在某些领域出现了“盲点”,如数据安全的保护、云计算应用所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数据契约合法性的限制,等等。而且,从可操作性的视野,构建和优选能够有效解决当前环境问题、适应并引领未来发展的“最适智慧环境治理”,并将其应用于环境治理实践,这些均是未来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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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0年第3期

本期编辑: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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