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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检察长主动投案配合调查,盘点近期主动投案的“检察长”们

烟语法萌 2019-07-03


一、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袁红军


据黑河市纪委监委网站6月17日通报: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袁红军同志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配合黑河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袁红军简历


袁红军,男,汉族,1970年6月生,黑龙江五大连池人,1988年12月参加工作,199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在职大专学历。


1988.12—1989.05 孙吴县纺纱厂工人;1989.05—1990.09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经济科书记员;1990.09—1991.04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书记员;1991.04—1996.06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科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1998.06—2004.1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2004.10—2006.09 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科科长;2006.09—2010.09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2010.09—2015.08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015.08— 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检察长。



二、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平强



据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6月14日通报: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享受正处级领导职务待遇干部韩平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韩平强简历: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内蒙古武川县人,大学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8年11月至200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管理员、法警支队副支队长、办公室主任;2003年11月至2007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院长;2007年12月至201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3年11月至2018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8年1月至今,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享受正处级领导职务待遇。



近期涉案官员主动投案的消息屡见不鲜,检察长主动投案的为数不少。主动投案,是主动向有关机关交代问题的意思,还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自首情节,具有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律效果。


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也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一把手。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主动投案是选择了唯一正确的出路》一文提到,十九大以来,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全国共有2.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腐败分子主动投案,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的一个新特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盘点近期主动投案的那些昔日检察长们



3、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腊生主动投案


据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消息,5月13日,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对充当涉黑案件“保护伞”的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腊生立案侦查。


初步查明,陈腊生在担任石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在有关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月10日,陈腊生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表示认罪认罚。                    

4、原攸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凯平主动投案


5月31日,“三湘风纪网”发布通报,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凯平涉嫌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配合株洲市监委监察调查。


刘凯平,男,汉族,1968年9月生,湖南攸县人,本科文化,1988年11月参加工作。1988年11月至1992年8月,在攸县司法局工作;1992年8月至2001年10月,在攸县求平律师事务所工作;2001年10月至2005年1月,在攸县政法委工作,历任综治办副主任、维稳办主任、执法监察室主任;2005年1月至2016年11月,任攸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任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攸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17年1月至今,任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攸县总工会主席。


5、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伟主动投案


 6月3日,安徽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原副检察长吴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配合淮南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2018年8月10日,淮南市纪委监委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中2017年4月,吴伟和办公室兼计划财务装备科科长赵玲一行7人去霍山为单位采购物品,绕道在太平湖游玩一天,绕道产生2245元费用。由赵玲开具发票,吴伟审批,虚开差旅费和办公耗材在单位报销。2018年3月18日,吴伟和赵玲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已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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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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