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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卖祖传秘方中药是否构成犯罪的全面分析

赖建东 吕凡 宋氏律师事务所
2024-08-24

关于卖祖传秘方中药是否构成犯罪的全面分析


卖祖传配方中草药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诸多争议。裁判观点不统一,有损裁判的公信力和说服力。而此类行为的定性,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也非常重大。


我们近期遇到一个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张女士因偶然机会被朋友推荐一款祖传咳喘药,亲测感觉效果非常好,张女士的亲戚朋友包括医生朋友,在试用后也发现这款祖传咳喘药确实效果非常好。而且,这款祖传咳喘药的配料表很干净,没有西药成分,都是桔梗、半夏、甘草、桑白皮、虫夏草、野生虎奶粉、野生凤仙花。于是,张女士就采购了不少这款祖传咳喘药,部分赠送给有需要的亲戚朋友,部分用于出售。



后生产该款祖传咳喘药的“医生”黄某被抓获归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原来,经检测,这款祖传咳喘药中含有西药成分,主要发挥药效的是其中的西药成分。公诉机关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该“医生”的行为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在调查该“医生”行为的过程中,连带牵出了张女士的销售假药案。办案机关认为,案涉的祖传咳喘药是假药,张女士明知该药品是三无产品的假药,仍然销售牟利,构成销售假药罪。


张女士很苦恼,她认为真的只是配料表干净的祖传咳喘药,不知道其中有西药成分,不知道这种情况属于假药,即便是假药她也并不明知。本案引发了张女士这类行为究竟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的争议。


1

旧法:卖祖传秘方中药,构成销售假药罪


部分案件直接认定当事人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例如,于都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1刑初268号杨某、张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中,他们被指控研究开发用于治疗痛风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的“苗药”秘方,根据秘方加工制做成药丸并用塑料瓶装好,做好说明书标签及广告宣传,并将该药取名为“金蝎丹”。在该药未取得国家批准的情况下,将贴有“金蝎丹”标签的药品用于销售。裁判认为,其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假药“金蝎丹”,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假药系行为犯,生产、销售数额不影响定罪。



2

新法:祖传秘方中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卖祖传秘方中药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然而,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改后,对于生产、销售祖传配方中草药是否构成犯罪的裁判观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大量的案件直接认定,祖传配方中草药不属于假药,生产、销售祖传配方中草药的行为已经不属于犯罪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案例1: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渝南川检刑不诉〔2019〕82号。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杨某某与孙某某伙同开设“祖传秘方枇杷膏”门市,以贴膏药为患者治病的方式销售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自制膏药。食药监局根据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认定上述药膏按假药论处。后因《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取消了原《药品管理法》按假药论的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形不再认定为假药,但涉案自制药膏是否是功效方面的假药尚无确凿证据证明,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2: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宜检诉刑不诉〔2020〕27号。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高某乙、高某甲、宋某某明知“半步痛清虫草蝮蛇胶囊”等系假药,仍通过“我们的幸福商城”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经食药监局出具的产品认定函认定,上述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检察院认为,本案在法庭审理期间,因《药品管理法》修订,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述涉案产品为假药,故认定高某甲的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案例3: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冀唐古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出售麝香杜仲天麻丸,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共查扣麝香杜仲天麻丸1盒。经认定,该麝香杜仲天麻丸按假药论处。检察院认为,本案在法庭审理期间,因《药品管理法》修订,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述涉案产品为假药,故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4: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汝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从2012年起,杨某甲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药酒、**通关酒、**通关酒等药酒和****康药片。2018年3月6日,食药监局现场查扣药酒173瓶、****康药片5盒。经认定:****药酒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药品含义,应按药品管理,但该药酒无标示有效的批准文号,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按假药论处。2019年12月1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认定:杨某甲生产销售的****丸和****药酒符合药品含义的定性情形,但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假药情形。检察院认为,因《药品管理法》修改,涉案药酒、药片不属于假药,杨某甲现没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案例5: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穗花检刑不诉〔2020〕63号。杨某某在其经营的药房内,销售必须检验而未检验的“梅花牌鹿茸”、“翠港牌鹿茸”。2018年9月20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柜台内摆放用以销售的“梅花牌鹿茸”27盒、“翠港牌鹿茸”2盒,并依法予以扣押。检察院认为,由于《药品管理法》已经修订,杨某某销售的药品不再属于“假药”,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3

祖传秘方中药是不是假药?


没有经过食药监部门批准同意生产、销售的祖传秘方中药,并不都是假药。

“中药材已不列入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内。自2024年1月1日起,经营中药材不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https://mp.weixin.qq.com/s/Z_j2W_BOG_MvPQ7jbfL20g,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6月17日。

祖传秘方中药是不是假药,如果仅以日常生活常理为根据,很容易作出错误的判断。是不是药品、是不是假药,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来评判。《药品管理法》2019年作出了重大修改,假药的判断标准发生了根本变化,影响了祖传秘方中药是不是假药的评判。



2015年《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 超过有效期的;(四)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019年《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综上对比可以发现:


1、根据2015年的《药品管理法》,药品分为:假药、按假药处理的假药、劣药三种。前两种都是假药,假药的范围非常宽泛,国内没有批准上市的境外药品、祖传秘方中药、变质及被污染的药品等都按假药处理,都属于假药。这导致假药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引起不少争议。


2、根据2019年的《药品管理法》,药品分为:假药和劣药两种,没有“按假药处理”的假药。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因此,真正的假药只有严格的四种情形,没有兜底条款。



那么,祖传秘方中药是不是假药,就只要比对审查其是否符合2019年《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四种情形。对比发现,如果是不掺假、掺杂的真正祖传秘方中药,是不符合假药定义的。也就是说,生产、销售祖传秘方中药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在祖传中药中掺入西药,实际上销售的是西药,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则该祖传中药就属于《药品管理法》中的假药,其生产、销售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具体到本案的祖传咳喘药是不是假药的问题,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祖传咳喘药真的是卓有成效的祖传秘方中药,没有西药成分,则这款配料表干净的祖传秘方中药不应该按假药论处,生产者、销售者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但可惜的是,本案中的中药祖传咳喘药是假,西药止咳喘药是真。因此,该祖传咳喘药的生产者确实存在“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4

销售假祖传秘方中药的人,

构成销售假药罪?


办案机关惯性思维认为,“黄医生”作为案涉祖传咳喘药的生产者、销售者,他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既然这些祖传咳喘药属于假药确定无疑,那么,所有销售这款祖传咳喘药的人,都构成销售假药罪,两者理所应当是必然的对应关系。


其实,这种思维惯性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虽然不论是“黄医生”还是张女士,客观上都销售了假药,但两者的主观故意内容完全不同。假药的生产者、销售者“黄医生”明知案涉祖传咳喘药是假药,仍然生产、销售,构成犯罪。但本案张女士这类人群,他们与假祖传秘方中药生产者有本质区别。实际上,他们是遭受蒙骗的普通销售者,虽然无证卖中药,但并不符合销售假药罪的主观要件。



(一)张女士只认识到这款祖传咳喘药是中草药混合物,配料表非常干净,由桔梗、半夏、甘草、桑白皮、虫夏草、野生虎奶粉、野生凤仙花根组成。假药的生产者向张女士等销售者隐瞒了祖传咳喘药的真实配料,让张女士等人误以为这只是他们家传统配方的中草药。


(二)桔梗、半夏、甘草、桑白皮、虫夏草、野生虎奶粉、野生凤仙花根草药混合物,并不是假药。如前所述,根据2019年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因此,这几类中草药混合物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假药。


(三)案涉祖传咳喘药被认定为假药的理由是其中有西药成分,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但张女士并不知情。“黄医生”隐瞒、欺骗张女士等普通销售者的行为,让张女士等人不知道涉案祖传咳喘药中含有西药成分,不知道涉案咳喘药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因此,张女士等普通销售者不具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由此可见,张女士的案涉行为是:张女士被生产者欺骗,误以为是祖传秘方中药,基于对配料表干净和疗效显著的信任,客观上销售了祖传咳喘药,但她主观上不知道其中含西药成分,无法认识到这款药是“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因此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为更好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论证,假设案涉祖传咳喘药含有毒品成分,被认定为毒品,则张女士显然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缺乏对毒品的主观明知。同样的道理,案涉祖传咳喘药中混杂了西药成分而被认定为假药,张女士对掺杂的西药成分没有主观明知,自然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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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东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重大刑事部部长


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

代表著作:                                        

《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全方位质证: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刑事控告实务: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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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凡

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



lvfan@songchambers.com



校对 | 吕凡   

排版 | 李敦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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