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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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撤回起诉,宋氏助“药师毒贩”获清白

办案手记SONG三年前,药剂师小何被指控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罪名成立,锒铛入狱。小何经营的药房被关闭,药剂师证也面临吊销。宋氏周泳秀律师、宋福坚律师、杨琳律师经过研究后,接下了这个看似没有争议的案件,决定为小何提起无罪的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经历了三年之后,在法院的建议下,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小何终于洗脱“毒贩”罪名,为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坚守信念,迎难而上小何在广东某市经营一家药房,拥有处方药的销售资质,可凭医生处方售卖复方曲马多。2021年,小何私下出售了复方曲马多给两名自称头痛的老乡,被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抓捕。一审判决认定,复方曲马多制剂的主要、有效成分是曲马多,而曲马多是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属于毒品,所以小何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这个判决结果,让小何大喊冤枉。在他的认知中,复方曲马多不是二类精神药品,仅仅是一个处方药,药房是可以进货售卖的,药监局也从未将复方曲马多当作二类精神药品予以管制。这怎么就成了毒品了呢?带着同样的疑问,辩护律师进行了类案检索,然而检索的结果却让大家大失所望:实践中已有大量的司法案例,把复方曲马多认定为毒品。甚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网站也转载了一篇持有同样观点的文章,其中写道:“复方曲马多的主要药用成分就是盐酸曲马多,而盐酸曲马多是我国《精神药品品种名录》列明的二类管制药品。从实质审查的视角出发,贩卖复方曲马多本质上等同于贩卖盐酸曲马多。”可见,司法实践中已普遍将复方曲马多认定为毒品,作无罪辩护的成功概率非常小。但辩护律师认为,从法律上分析,复方曲马多不在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名录内,不能类推解释认定为毒品;从证据上分析,一审公诉机关没有提供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证据证明复方曲马多的药效等同于曲马多,不能作实质解释,一审法院的判决既无法律依据,也无证据支撑。即便是已经有大量的司法判例,也不能代替法律的认定。听了辩护律师的分析,小何说他终于看到了上诉的希望。仔细研究,找出二者的本质区别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认定毒品的关键在于,第一药品是否属于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第二药品是否具有成瘾性。案发当时,复方曲马多不在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名录中,并且,我们让小何提供了复方曲马多的说明书,上面清楚地写着“无成瘾性”。这说明在案发当时的医学认定中,复方曲马多是不具备成瘾性的,也即不符合毒品的本质特征。有效的辩护,除了建立自己的辩护观点之外,还需要攻破控方的指控逻辑。一审法院认为复方曲马多的药效作用等同于曲马多,如果辩护律师能说明二者药效的区别,得出二者不能等同的结论,那么定罪的依据就会被推翻,大大增加无罪辩护的成功率。那么,复方曲马多是什么?和曲马多的区别在哪里?围绕着这两个问题,辩护律师研究了大量的医学文献。复方曲马多片是由盐酸曲马多和安络小皮伞菌提取物组成。安络小皮伞是一种药用真菌,其菌丝体提取物有很好的长效镇痛作用,具有起效慢、持续时间长的特点。相比于单纯的盐酸曲马多,复方曲马多加入了安落小皮伞菌提取物,其吸收程度、吸收速率较低,在人体中的药物作用时间长,药效更加持久。这就意味着患者在单次服药时不会快速吸收到大量的曲马多成分,降低患者对药物的依赖性。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案发当时,药监局在复方曲马多的说明书中注明了“无成瘾性”。(图为部分医学论文中摘取的信息,其表明盐酸曲马多和复方曲马多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药效作用不能等同)据理力争,逐个打破指控罪名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小何非常高兴,在大家都以为案件有了重大转机时,公诉机关突然变更起诉非法经营罪,指控小何未经备案、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的第(四)项情形,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众所周知,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被视为“口袋罪”,辩护难度大。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前(三)项情形均为未经许可或者批准经营,因此从本罪含义上分析,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范围应当限缩解释为“未经许可或者批准经营”的情形。而小何的药房具备售卖处方药的资质,显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况且,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只违反了部门规章,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达不到本罪的入罪条件。辩护律师从刑法规定、司法判例,结合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目的、立法背景,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辩护。庭审圆满结束,大家都满怀期望,期盼迎来无罪判决。钻研医学术语,推翻不利的鉴定结论让人意料不到的是,在庭审结束后的五个月后,公诉机关又补充了新证据。这次是一份新的鉴定意见,鉴定结果竟然是本案被查扣的曲马多药片中“未检出安络小皮伞菌”。这意味着公诉机关又重新指控贩卖毒品罪,且直接将本案的事实做了实质变更,认为贩卖的药片是盐酸曲马多而不是复方曲马多,让人始料未及。这时,案件从一审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从贩卖毒品罪,到非法经营罪,再变更到贩卖毒品罪,几经曲折,小何的信心已经被漫长的诉讼程序消磨殆尽。小何甚至产生了自我怀疑,他明明销售的是复方曲马多,怎么又变成了盐酸曲马多了呢?辩护律师仔细研究,发现这份鉴定意见存在诸多错误。首先,侦查人员是在2021年9月查获药品,但2年后才对药品进行鉴定,已经远远超过司法解释中关于毒品送检的时间。其次,辩护律师让小何提供了药品的进货清单,发现药品的有效期是2022年10月,鉴定时药品已经过期一年了,根本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最后,该份鉴定意见是由复达检测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根据2021年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该《测试报告》上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标志),不具有证明作用。更重要的是,公诉机关错误解读了《测试报告》的结论。一共有两份《测试报告》,第一份的结论为“未检出安络小皮伞菌”,第二份的结论为“样品在麦角甾醇处出峰,保留时间一致”。公诉人在法庭上称,麦角甾醇是检测安络小皮伞菌的标志物,检测结果表明样品不存在麦角甾醇,所以扣押的药品不是复方曲马多,而是盐酸曲马多。然而,辩护人仔细研究医学文献,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关于第一份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检测的是“安络小皮伞菌”,而不是“安络小皮伞菌提取物”。前者是一种真菌,采用的是真菌测试的方法;后者是真菌提取物,主要成分为麦角甾醇和肉桂酸,应采用高效液相色谱(HPLC)的方法测试。因此,侦查人员混淆了概念,导致检测对象错误。关于第二份检测报告,公诉人错误解读了结论,实际上结果表明已检测出“安络小皮伞菌提取物”,证明药品为复方曲马多。根据高效液相色谱(HPLC)测试方法的相关医学术语介绍,“出峰”的意思为检出了某项物质,“保留时间”意味着某项物质出现浓度最大值的时间。为此,辩护人还专门咨询了药剂师,也得到了同样的回复。撤回起诉,小何最终重获自由第二次庭审结束后,又过了三个多月,案件终于迎来好消息: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收到喜讯时,小何激动地流下了泪水,回想起三年来的艰辛,无罪之路的确不易。获得清白和自由的小何和家属非常激动,连忙感谢辩护律师,还专门制作了锦旗,以表感谢。罪刑法定,不能撼动的基本原则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吸毒人员大量滥用复方曲马多的现象,但截至案发之日,监管部门却迟迟未将复方曲马多纳入国家管制药品的名录。原因在于,行政部门需综合考虑社会的医疗需求和社会滥用的情况。如复方曲马多被列管,有实际医疗需求的患者会更难以获取该类药品,从而影响社会医疗效率。因此,在案发当时,复方曲马多作为处方药管理,而非精神管制药品管理,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且监管部门在认定复方曲马多的“成瘾性”等方面仍有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公检机关打击涉毒犯罪的决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裁决更让法律人点赞。注:案件发回重审期间,复方曲马多被正式纳入了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名录,市面上的药品说明书,也增加了“可能发生成瘾、滥用和误用的风险,严重者可致用药过量和死亡”等警示语。这进一步说明,在法规修订之前,复方曲马多不是毒品,修订后的贩卖行为,才能入罪本文作者12345678910111111111周泳秀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hloezhou@songchambers.com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成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12345678910111111111宋福坚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ongfujian@songchambers.com广州市白云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广州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供稿
8月1日 下午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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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为营

(十)请通缉那只肇事的小狗!
7月23日 下午 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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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氏近期代理的两起死刑案成功改判

办案手记近日,宋氏律所代理的两起死刑案件均成功获得改判。其中,宋氏律所周泳秀律师、王旭林实习律师在代理外国公民劳某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中,发现关键证据漏洞,辩护意见得到最高院的认可,案件被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在宋福信律师、周泳秀律师、王旭林实习律师代理的温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中,辩护律师通过积极推动和被害人的赔偿协商,成功为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审法院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律师专业、细致的辩护,挽救了当事人的生命,为案件双方及家属都争取了圆满的案件结果。(劳某犯走私毒品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执行)(温某犯抢劫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外国公民劳某犯走私毒品案基本案情2016年5月至7月,劳某指使同案人菲某到物流公司邮寄夹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包裹出境,涉嫌甲基苯丙胺4517.9克。2021年10月,劳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22年7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家属通过澳大利亚驻某市总领事馆找到了辩护律师,委托代理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办案历程本案是一起复杂的跨国贩毒案件。劳某被指控为走私毒品主犯,所依据的证据是在劳某家中查获的手机,手机中有一条载有毒品快递包裹的信息。但劳某坚持否认手机由其使用。由于劳某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且同案人又供述是劳某指使其运毒的,指向劳某的证据都十分不利,案件改判的空间非常小。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凭借着专业技能和办案经验,发现了本案隐藏的几处关键细节。首先,关键证人指认劳某使用涉案手机的时间,与劳某入境中国的时间相矛盾。一名证人指认其是2014年认识劳某的,另一名证人指认曾在2014年将出租屋租给一名外籍男子,辨认其为劳某。但公安机关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显示劳某第一次入境的时间是2016年,因此关键证人证言与客观证据矛盾,不足以证明手机归属于劳某。其次,手机短信上的快递单号和被查扣的毒品包裹单号不一致,无法证明同一性。此外,毒品的鉴定存在混合称量等多个程序错误。辩护人认为,本案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则中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应适用死刑。最后,辩护律师申请最高院法官当面听取意见,积极与法官沟通案件的疑点和程序瑕疵。最终辩护意见得到采纳,案件成功获得不予核准死刑的结果,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温某涉嫌抢劫案基本案情2002年被告人温某、黄某密谋抢劫被害人胡某,在抢劫过程中以暴力手段致胡某死亡。2021年8月,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终于锁定温某、黄某的踪迹,二人被抓拿归案。2023年4月,温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办案历程在暴力犯罪案件中,是否适用死刑,被害人家属的态度是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一审期间,被告人的家属多次联系被害人家属协商,但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二审期间,征得检察机关的同意后,辩护律师代为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在尊重、理解被害人需求的基础上,和被害人反复、多次沟通,最后终于为双方争取到协商一致的结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谅解结果。庭审前,辩护律师给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庭前辅导。庭审中,在辩护律师的协助下,被告人温某讲述了案发当时年少误入歧途的背景,近二十年来未再有案发且已改过自新,诚恳请求被害人家属的宽恕。最后,二审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辩护律师成功为温某保住了性命,也促成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家属的和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圆满的办案效果。死刑辩护的艰辛和意义死刑是直接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惩罚,随着现代法制文明的进步,慎用死刑的理念也逐步推广。即便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如果有值得宽宥的从轻处罚情节,或案件事实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时,都应当“刀下留人”。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及其家属承受着生死离别的心理煎熬,辩护律师肩负着挽救生命的重担,深感责任重大。死刑辩护,不仅考验着律师的心理承受能力,更考验律师的专业程度,在重大复杂疑难的事实和证据中寻找突破。其中的曲折、艰辛和心酸,只有辩护律师才能深刻体会。每当案件成功改判后,律师的喜悦之情难以言表,能够挽救一个生命,再辛苦也是值得的。为自由而辩护、为生命而辩护。我们希望通过有价值、有效果、有意义的辩护,为每一位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实现公平正义。本文作者12345678910111111111周泳秀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hloezhou@songchambers.com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成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12345678910111111111王旭林宋氏律师事务所wangxulin@songchambers.com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供稿
7月17日 下午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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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的律师业务及办案要点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的律师业务及办案要点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频发。如瑞幸咖啡虚增收入22.46亿元财务造假案、康得新虚增利润115亿元、广州浪奇虚增营业收入129亿、康美药业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和收入275亿元,恒大地产2019年和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5641亿元等一系列重大案件。这一系列财务造假案,对当前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极大的冲击。此类案件往往关注度高,影响较大,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我们代理的科创板财务造假“第一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等就是典型。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刊物《法律适用》发表《康美药业案综论》一文,对康美药业案的影响给予了高度评价:“康美药业案作为教科书级的案例,展现出我国当前整体的立法水平、执法水平、司法水平、法律服务水平和法学学术水平,开启了‘刑行民民金破’六类型的多重交叉,创造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多个第一。”无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频发,暗含了对律师法律服务的内在需求,给律师业务带来了非常有潜力的增长点。不过,对于在此类案件中,律师可以发挥哪些作用、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服务、该如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等问题,却鲜有同行的总结。基于此,笔者根据办理多起财务造假案的办案经验进行了一定的总结,以馈同道。1财务造假案的特点(一)案件的敏感性上市公司都是达到相当规模、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关联的公司。其能否正常运营,直接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工人就业、银行坏账数额等问题。体量大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发,甚至有引发局部金融危机的风险。因此,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的处理介入程度比较深,甚至会成立由政府要员组成的专班全程跟进协调处理。这些法律之外的现实情况,导致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敏感性。(二)案件的系列性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会导致其股价急剧下跌、公司资金周转困境、项目停摆等诸多连锁反应,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纠纷案件,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案、证券索赔纠纷案、行政调查案、刑事追责案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引发的法律问题往往是综合性的,引发的案件都是系列案。(三)以刑事为核心财务造假案的处理过程中,刑事诉讼是核心。对于专班及办案机关,刑事诉讼是最好的调查手段,刑事诉讼可以为案件调查提供几乎最有力度的手段;对于财务造假的所涉当事人,尤其是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刑事责任是悬在他们头上的“利剑”,何时可能被追责、是否被追责完全由专班及办案机关掌握,刑事责任因此成为他们的心头大患,直接影响他们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影响重大的财务造假案,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刑事措施、追究刑事责任,也是专班及办案机关对社会呼声的回应。因此,不论对于哪一方而言,刑事诉讼都是核心。对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寻求最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的帮助,是他们首要且最急迫的诉求。2财务造假案引发的律师业务在了解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的特点后,律师就可以为此类案件量身定制服务内容,开拓律师的业务范围。一般而言,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中,律师可以提供的服务主要有如下六个方面:(一)面对行政调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首先会引发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调查。很多其他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开端,就是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造假事实的行政调查认定。在行政调查过程中,律师可以协助被处罚人更为积极主动地应对,也可以作为被处罚人的代理律师,直接参与财务造假的全部行政调查程序,包括行政处罚案的阅卷、行政听证、行政诉讼等一系列程序。(二)证券索赔应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往往意味着动辄数以万计投资者的财产损失,他们会以虚假陈述证券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证券索赔案应诉中,律师往往能够发挥不小的作用。例如,针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认定,适格投资者的人数,投资者的损失与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赔偿金额等诸多问题,提出有效的法律意见,为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抗辩。例如,在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系列民事索赔案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启动证券集体诉讼。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代表5万多名证券市场投资者请求判令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责任人员赔偿投资者损失将近50亿元。在代理过程中,诸被告的代理律师主要针对赔偿金额提出诸多异议,并向法院申请进行专项审计。后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原告提交的权利人名单及证券交易数据,进行适格权利人的名单筛选,并扣除由于财务造假之外的其他因素(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最终损失测算报告将赔偿金额降低一半至24亿多元。(三)刑事案件辩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所引发的刑事犯罪风险极高,涉嫌的犯罪罪名数量往往也非常多。例如,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相关责任人员面临的刑事处罚也比较重,律师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就必不可少。例如,在康得新财务造假案中,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就被指控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多项罪名。在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中,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被指控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单位行贿罪。(四)破产重整顾问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往往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暴露公司资不抵债的财务现状,加之财务造假曝光后公司股价大跌,遭到债务挤兑、银行断贷等,陷入经营困境,公司将很可能面临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意味着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极大稀释,甚至“出局”。而重整过程又离不开实际控制人的配合,破产重整工作组需要与实际控制人进行密切沟通、谈判,并适时要求实际控制人签署各种权益转让文件,破产重整程序才能顺利推进。因此,实际控制人就非常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为他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争取最大权益。实际控制人的代理律师此时就作为实际控制人的重整法律顾问,支持实际控制人参与政府、托管方、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的谈判、会议,为实际控制人的重整决策提供重要的法律意见支持。(五)债权债务处理股价下跌会导致上市公司市值大量缩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银行贷款等往往会因为质押物价值不足,而遭到银行停贷、提前催收等。而银行也面临少则数十亿、多则数百亿的应收账款成为坏账的风险。上市公司、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往往数量巨大,这些债权债务纠纷都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六)项目盘活顾问在财务造假案发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很多项目都会由于资金不足而停工。在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案都尘埃落定之后,上市公司或原实际控制人的一些资产项目如何盘活逐渐提上日程。这就需要非常熟悉财务造假案前期处理过程的律师提供专业顾问服务。例如,协助厘清待盘活的项目与财务造假案有无关系、是否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是否属于重整已处置的资产、权属人究竟是上市公司、关联公司抑或是原实际控制人或其家属等。厘清项目资产的最后权属之后,律师还需要协助权属人与银行、项目工程承包商、材料供应商、业主、当地政府等进行协商、谈判,确定项目的盘活方案,并促进盘活方案的落实。3财务造假案的办案要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引发的系列案件都以刑事案件为核心。一方面,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客户的自由,且刑事案件辩护效果,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其他案件的处理;另一方面,律师团队能否提供值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属信任的辩护服务,决定了律师团队能否在整个系列案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办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系列案,需要以刑事案件辩护为核心。客户需要的是以刑事为主的综合性法律服务。以刑事为主导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有如下几个要点:(一)介入越早越好,避免走弯路司法实践中发现,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往往并不信任律师,对律师发挥的作用不以为然,错失了律师的前期有效辅导。很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都由于前期缺少专业律师团队有效指导,为后期妥善处理造成了更多的障碍。财务造假曝光是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严重危机。危机处理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尽早介入,充分了解案件事情真相,评估可能涉嫌的刑事风险,才能对后期刑事风险进行准确判断,给予客户有效的法律辅导,为他们接受行政调查、刑事调查,进行充分的准备。毕竟,绝大多数的处罚、定罪证据,都依赖于相关人员的配合,他们如何辩解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二)重视行政调查的救济不少观点认为监管部门的行政调查,代理律师很难有效介入,很难提出有效的法律意见,而且行政调查阶段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监管部门还保持“良好沟通”,因此,由代理律师介入协助应对行政调查没有多大作用。其实不然。行政机关的调查会直接影响后续所有案件的走向,尤其是后续刑事案件的走向。行政机关调查结束之后,会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其移送的财务造假事项、金额、所涉罪名、罪数,对后期刑事案件的办理与辩护,影响非常大。例如,在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我们作为行政调查阶段的代理律师参与了阅卷、听证等程序。阅卷时发现可能涉及挪用资金116亿多元。于是,我们马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专项审计,逐步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并得出与控方指控金额不同的结论。最后,证监会调查结束移送犯罪线索时认定涉嫌挪用资金116亿多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认定涉嫌挪用资金44亿多元,而检察院起诉时指控的挪用资金数额变成了14亿多元,法院判决认定挪用资金罪不成立。该案挪用资金罪是数罪中刑罚最重的罪名,能辩护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律师参与行政调查应对中已经预判到指控挪用资金的方向和金额,及时安排进行针对性的审计,证明挪用资金罪相关证据不可靠的事实。(三)注重案件证据细节的解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所引发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是公检法等部门都高度重视的案件。专案组会从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地区抽调经验最丰富的办案人员来主办案件,因此他们的办案水平普遍比较高,证据收集比较齐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对刑事案件也非常重视,对辩护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非常高的期待。辩护律师面临的压力是比较大的。此时,辩护律师如何能获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信任,又能最大限度说服办案人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对案件证据细节的挖掘,发现有利的辩点,得出有利的结论。例如,在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中,实际控制人被指控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涉及的资金两百多亿元。公诉机关指控其提供了大量资金给某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控制了几十个信托基金,共同操纵证券市场。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经过大量的取证,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但是辩护人在几千卷的案卷里面找出了三个证据细节的漏洞:1、案涉公司的资金进入信托账户的时间,比股票交易的时间晚;即案涉公司的资金还没进入信托账户,基金公司就已经完成操纵行为。2、辩护人对资金来源进行了追溯,发现涉嫌操纵那段时间内信托账户的资金来源,不是来源于被告人的关联公司,而是来源于其他资金。3、案涉公司的资金进入相关账户之后,交易量并未超标,不构成犯罪。该案判决无法解释这三个漏洞,回避了这三个问题。由于各种原因,最后认定罪名成立。辩护意见虽然没有被采纳,辩护人发现的问题、所提辩护方案仍然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可。(四)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所引发的一系列案件,因其具有高度敏感性,证监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往往会在政府的协调下处理案件。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往往需要直接与有关部门的经办人保持沟通,或者通过当事人及其家属与有关部门保持沟通。律师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也保持理性规范专业的风格,不宜过度对抗、独立,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有时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也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五)提供前瞻性的全局法律服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所引发的行政调查、民事索赔、刑事处罚、破产重整等系列案件,这些案件并不是同步展开的,而是随着时间推移、调查深入而逐步推进的。律师需要根据办案经验,提前预判案件的发展趋势,为客户提供前瞻性的全局法律服务。建立在办案经验基础上的前瞻性全局法律服务,是客户所亟需的,不仅直接体现了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综合能力,更能体现律师的法律服务价值。办案经验证明,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律师提供以刑事为主的综合性、全面性法律服务,往往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的利益。4结语很多人认为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等敏感且带有政治性的案件中,法律和专业无法发挥作用。然而,我们国家是注重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也就是说法律和律师的专业能力也是不可忽略的。有时候,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对案件处理的影响比我们想象得要大。本文作者……12345678910111111111赖建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代表著作:
7月12日 下午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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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版大众点评——各地看守所附近的美食

一文说清对赌协议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标准●
7月5日 下午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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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卖祖传秘方中药是否构成犯罪的全面分析

关于卖祖传秘方中药是否构成犯罪的全面分析卖祖传配方中草药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诸多争议。裁判观点不统一,有损裁判的公信力和说服力。而此类行为的定性,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也非常重大。我们近期遇到一个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张女士因偶然机会被朋友推荐一款祖传咳喘药,亲测感觉效果非常好,张女士的亲戚朋友包括医生朋友,在试用后也发现这款祖传咳喘药确实效果非常好。而且,这款祖传咳喘药的配料表很干净,没有西药成分,都是桔梗、半夏、甘草、桑白皮、虫夏草、野生虎奶粉、野生凤仙花。于是,张女士就采购了不少这款祖传咳喘药,部分赠送给有需要的亲戚朋友,部分用于出售。后生产该款祖传咳喘药的“医生”黄某被抓获归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原来,经检测,这款祖传咳喘药中含有西药成分,主要发挥药效的是其中的西药成分。公诉机关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该“医生”的行为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在调查该“医生”行为的过程中,连带牵出了张女士的销售假药案。办案机关认为,案涉的祖传咳喘药是假药,张女士明知该药品是三无产品的假药,仍然销售牟利,构成销售假药罪。张女士很苦恼,她认为真的只是配料表干净的祖传咳喘药,不知道其中有西药成分,不知道这种情况属于假药,即便是假药她也并不明知。本案引发了张女士这类行为究竟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的争议。1旧法:卖祖传秘方中药,构成销售假药罪部分案件直接认定当事人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例如,于都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1刑初268号杨某、张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中,他们被指控研究开发用于治疗痛风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的“苗药”秘方,根据秘方加工制做成药丸并用塑料瓶装好,做好说明书标签及广告宣传,并将该药取名为“金蝎丹”。在该药未取得国家批准的情况下,将贴有“金蝎丹”标签的药品用于销售。裁判认为,其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假药“金蝎丹”,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假药系行为犯,生产、销售数额不影响定罪。2新法:祖传秘方中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卖祖传秘方中药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然而,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改后,对于生产、销售祖传配方中草药是否构成犯罪的裁判观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大量的案件直接认定,祖传配方中草药不属于假药,生产、销售祖传配方中草药的行为已经不属于犯罪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例1: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渝南川检刑不诉〔2019〕82号。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杨某某与孙某某伙同开设“祖传秘方枇杷膏”门市,以贴膏药为患者治病的方式销售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自制膏药。食药监局根据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认定上述药膏按假药论处。后因《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取消了原《药品管理法》按假药论的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形不再认定为假药,但涉案自制药膏是否是功效方面的假药尚无确凿证据证明,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例2: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宜检诉刑不诉〔2020〕27号。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高某乙、高某甲、宋某某明知“半步痛清虫草蝮蛇胶囊”等系假药,仍通过“我们的幸福商城”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经食药监局出具的产品认定函认定,上述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检察院认为,本案在法庭审理期间,因《药品管理法》修订,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述涉案产品为假药,故认定高某甲的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案例3: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冀唐古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出售麝香杜仲天麻丸,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共查扣麝香杜仲天麻丸1盒。经认定,该麝香杜仲天麻丸按假药论处。检察院认为,本案在法庭审理期间,因《药品管理法》修订,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述涉案产品为假药,故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案例4: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汝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从2012年起,杨某甲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药酒、**通关酒、**通关酒等药酒和****康药片。2018年3月6日,食药监局现场查扣药酒173瓶、****康药片5盒。经认定:****药酒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药品含义,应按药品管理,但该药酒无标示有效的批准文号,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按假药论处。2019年12月1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认定:杨某甲生产销售的****丸和****药酒符合药品含义的定性情形,但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假药情形。检察院认为,因《药品管理法》修改,涉案药酒、药片不属于假药,杨某甲现没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案例5: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穗花检刑不诉〔2020〕63号。杨某某在其经营的药房内,销售必须检验而未检验的“梅花牌鹿茸”、“翠港牌鹿茸”。2018年9月20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柜台内摆放用以销售的“梅花牌鹿茸”27盒、“翠港牌鹿茸”2盒,并依法予以扣押。检察院认为,由于《药品管理法》已经修订,杨某某销售的药品不再属于“假药”,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3祖传秘方中药是不是假药?没有经过食药监部门批准同意生产、销售的祖传秘方中药,并不都是假药。“中药材已不列入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内。自2024年1月1日起,经营中药材不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https://mp.weixin.qq.com/s/Z_j2W_BOG_MvPQ7jbfL20g,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6月17日。祖传秘方中药是不是假药,如果仅以日常生活常理为根据,很容易作出错误的判断。是不是药品、是不是假药,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来评判。《药品管理法》2019年作出了重大修改,假药的判断标准发生了根本变化,影响了祖传秘方中药是不是假药的评判。2015年《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
6月26日 下午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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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诉,瞪羚企业再启新程

合规不诉,瞪羚企业再启新程宋氏律所继在广东省范围内代理广州、中山、清远、肇庆等地多家企业获得合规不起诉决定之后,代理的北京市丰台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典型案例,获得了公司及8名高管均不予起诉的完美结果。一、接受委托:只有一线生机本案我们接受委托之时,已是两年前,正值2022年各地疫情封控管理收紧期。2021年底,涉案企业的员工们照常忙碌于手头的工作,年关将至,大家都在为年终业绩拼搏着。但未曾想到,在年前的一天,公安机关突然上门,将企业老板陈总及一众高管8人带走,罪名是涉嫌非法经营罪。焦急等待37天之后,陈总的家人只等到了全部人员批捕的消息,事情在往更坏的方向发展。直到一个偶然的机会,陈总的太太在网上看到现在检察院有一个合规整改制度,如果可以用到陈总的案子上,也许还有一线希望。为了挽救丈夫和他辛苦一手创办的公司,陈总太太通过好几个律师朋友引荐,迂回找到了我们,把全部希望寄托在了我们身上。我们正式接受委托时,已是2022年6月,陈总等8人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半年,陈总的公司也已停滞了半年。再晚一天,企业重生的希望就又少了一点,这也是唯一能让陈总尽快重获自由的机会。为了把握仅剩的一线生机,我们没有犹豫,立刻开始为申请合规整改做准备。二、合规申请:想方设法为企业赢取机会检察院已经批捕,但案件又还没移送审查起诉,还在公安侦查阶段,如何提出合规申请?按照当时申请合规整改的普遍情况,在侦查阶段提起合规申请是几乎没有的,基本都要到审查起诉阶段,即案件事实和证据基本固定、移送检察机关后,才能正式提出。然而,为了抓紧一切时间,我们决定另辟蹊径:不等正式移送审查起诉,提前向审查批捕的检察官提出合规申请。根据我们的经验,这是可行的,准备工作前移,提前沟通,尽早表明涉案企业及人员认罪认罚、开展整改的意愿。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和陈总等人,都争得一个先机。合规申请需要证明涉案企业值得挽救且可以挽救,才能说服办案机关同意适用合规不起诉机制。我们因此开展了深入的内部调查,这才发现,陈总创办的这家公司,虽小但具有很强的发展潜力,主要业务是数字城市、数字营销,服务了多个地方政府,尤其是疫情期间为多个地市政府开展智能管控作出重大贡献。公司还自主研发出多个数据处理与服务系统,成功申请多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被认证为“瞪羚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对象。更让我们惊讶的是,陈总在高中就自学互联网技术,他高中时因为自主创办网站的突出事迹,被多个报刊争相报道。他带着几个年轻的伙伴自主创业,是青年一代成功创业的典型范例。这些关于陈总创业的经过和公司的成绩,都是案卷材料里不会有的,侦查机关根本不会关注。我们指导和协助企业搜集和整理这部分资料,目的就是为检察机关全面展现涉案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的实力,以及陈总年轻成功创业者的形象。我们还在合规申请中强调,本案对于互联网高新技术行业确立统一规范经营标准、树立典型合规案例、倡导合规发展理念有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能够形成“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示范效应。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审查合规申请关注的核心内容,也是判断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必要性与可能性的核心指标。全面梳理之后,我们迅速向检察官提交了这份用心准备的合规申请。没想到,好消息来得这样快。几乎是申请递交后的一周之内,陈总的太太告诉我们,陈总和其他7位高管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批捕5个月之后,非常少见,难度很大。陈总的太太眼眶湿了。陈总出来之后,马上飞到广州来感谢我们。他告诉我们,取保当天,当看到管教来到监仓的时候,他们以为是又有提审,完全没意识到是可以离开了,结果在看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之后,他们都激动地说不出话来。在走出监仓的时候,走廊两侧其他监仓的人都来到门边,为他们鼓掌欢呼。陈总印象非常深刻,检察官告诉他:“你们的律师很专业,合规申请写得很好。”这是对我们工作最大的赞赏了。三、合规整改:克服重重困难由于当时疫情封控措施的不断升级,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屡遭推迟,时隔一年有余才得以启动。当我们再次来到企业,看到企业新建的一个个直播间,一批批正在直播的主播,还有著名主播“金龟子”受邀进行直播的新闻报道,我们才意识到,在这一年多期间,涉案企业已经“更换赛道”,业务发生重大转变。这无疑增加了我们开展合规整改的难度,主营业务的变化意味着业务模式的整体改变,之前对于公司业务风险的分析与研究全部派不上用场。不仅如此,涉案企业进军的是新兴的互联网直播行业,这既是当下政府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同时又是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又一高发领域,可谓是炙手可热,机遇与挑战并存。所有的检索、分析、研究工作都要从头开始。并且,涉案企业因属于小微企业,合规基础较差,且涉案人员较多,风险抵御能力天生较弱。这些都对我们的整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拯救企业的信念让我们心无旁骛。面对异地办案阻碍多、整改任务繁重的现实情况,我们立即派出承办合规案件经验丰富的李晓月、陈丹丹、杨琳、杨倩雯四位律师组成合规顾问团队,即时指导企业分版块、分阶段开展整改工作。为提高整改效率,落实整改进度,我们分为四个阶段开展整改工作。我们首先结合企业现在主营的网络直播营销业务,开展全面的法规、案例检索工作,迅速梳理出业务风险点,并在此基础之上重新制定合规计划。后续,在与检察机关和第三方专家的反复沟通中,我们组织企业“一报一改”、“边报边改”,直接按照新的合规计划内容对企业开展全面整改,同时根据专家的意见对相关整改工作及时作出调整、修改和回应。这样“动态调整”的效果是显著的。新的合规计划完全贴合涉案企业的运营实际,公司的业务模式、人员架构、审批流程都得到了调整和规范。特别是,我们针对网络直播营销这一新兴业务,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之上,为涉案企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直播营销风险审查清单+业务合规指引+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确保涉案企业未来开展业务全面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及地方监管规范的要求。这对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合规监管开创性地提供了系统、具体的标准及操作指引,对整个行业而言都是非常有益的实践。四、再次启程:成功获得全案不起诉在四次全面、详实、丰富的整改汇报之后,陈总公司的合规整改顺利完成,检察机关和第三方专家也亲临公司完成了现场考察,对于我们的工作成果再次高度认可。陈总感慨万分,由衷对我们表达了感谢。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及8名涉案人员都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场持续了两年的考验,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之下,终获得一个圆满结局。瞪羚企业,从这一天起,再次跃向新的高峰!虽然这是我们承办的多个合规不诉案件中的一个,但对于每一个案件,我们都会研究新的行业发展理念和政策规范,总结新的办案要点,积累新的整改经验,最后都期待获得新的完美结局。我们也将继续努力,突破行业壁垒,冲破地域桎梏,不断地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成功实践和经验带向全国各地、各行各业,让更多涉案企业和高管看到重生之机,在正确的经营理念下走得更高、更远。本文作者……12345678910111111111杨琳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yanglin@songchambers.com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刑法学硕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公派留学生供稿
6月21日 下午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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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用,法律人之间应有默契

司法信用,法律人之间应有默契我想说一说司法信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以“司法信用”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结果为0,但从刑事律师办案的角度,司法信用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有助于刑事案件的妥善处理。司法信用对于案件的妥善处理、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矛盾,不可或缺。基于各种原因,公、检、法、监办案人员对办理过程和结果往往守口如瓶,认为这是办案秘密,但这一般不影响辩护律师和他们的有效沟通。例如共同推进退赔、和解、认罪认罚等问题,虽然案件办理结果尚未确定,退赔、和解、认罪认罚等举动有无积极影响也尚未确定,但辩护律师也会愿意与公、检、法、监的办案人员密切配合,推动这些问题的处理。为什么?因为法律人之间有一定的默契,有一定的共识,这种默契和共识在很多案件处理中很管用。我姑且把它称之为司法信用。这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之间的信用。办案人员代表了司法机关,他们让辩护律师积极推进退赔、和解、认罪认罚等可以获得较好办案结果,辩护律师便可认为按照他们的意见处理,可以获得较好的处理结果,这就是司法信用。司法信用,本来是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当遵守的,但由于辩护律师能左右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甚至直接代表了当事人及其家属,因此,实践中司法信用主要体现为办案人员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信用。情境一,退赔谅解寻求取保候审在审查逮捕阶段,我们经常遇到案情简单、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也不大的案件,认罪、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办案机关考虑不予批准逮捕的重要因素。但经办人直接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沟通,要求他们认罪、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争取宽大处理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基本是不信任的,他们对经办人缺少信任。此时,辩护律师与经办人的默契就尤为重要。辩护律师可以做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工作,让他们能认罪、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促成案件的妥善处理。但前提是,辩护律师与经办人之间有一定的“默契”,双方共同认可认罪、退赔、获得谅解有什么作用。部分有决定权的经办人会非常爽快,“认罪、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就可以取保候审。”“我建议你们与被害人化解矛盾,可以考虑取保候审。”或者部分经办人决定权限不够,是否批准逮捕结果出来之前,经办人不会透露,无法准确得知结果,但也会以透露其个人的倾向性意见。这是辩护律师与经办人之间的默契,即共同遵守的司法信用。辩护律师根据这一默契做通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工作,让他们认罪、退赔、获得谅解,相当于为司法信用背书。在很多案件中,此举可以促成案件的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例如,在温先生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中,辩护律师与经办人多次沟通,希望能不予批准逮捕,可以在承受范围内退赔,经办人建议我们尽量退赔,可以作为是否批准逮捕以及后期量刑的考量因素。被害单位的索赔金额比较高,温先生等人的家属筹集资金很困难,最后,家属通过借高利贷筹集了赔偿资金,希望赔偿和解就能不予批准逮捕,是否退赔就听辩护律师的。此时,辩护律师面临巨大压力,需要为司法信用背书。辩护律师向经办人坦言:“家属经过多方筹措借款,钱筹措到了,是否退赔就听律师的意见。我们压力很大,万一举债退赔后还是逮捕了,我们无法交代。所以想和您再沟通一下。”听到辩护律师的坦诚,经办人也坦诚说道:“如果现在能退赔,你们放心,我当然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当然最后还需要讨论审批,结论不能100%确定。”经过这次沟通,辩护律师与经办人已经达成退赔谅解就可以不批准逮捕的“默契”,这对于促成退赔谅解、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案件,意义重大。否则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决策将发生变化。情境二,认罪认罚寻求不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犯罪嫌疑人只要实质无罪结果,酌定不起诉也可以接受。此时,寻求不起诉结果,需要辩护律师与经办人的多轮沟通博弈。如经办人认为已经构成犯罪,证据充分足以起诉,辩护律师也很难有谈判余地。例如,在杨先生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中,杨先生身份特殊,一旦有犯罪记录对其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杨先生辩解认为,事实上他也确实不知情,没有安排行贿事宜,坚称自己无罪。经过辩护律师与经办人的多轮沟通博弈,经办人表示,综合各方面因素,可以考虑对杨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前提是杨先生需要认罪,先制作认罪的讯问笔录,以犯罪情节轻微作为不起诉的理由。但不起诉决定尚未出具,且犯罪嫌疑人一直作无罪辩解,因此是否相信办案人员的话,以认罪换取罪轻不起诉的结果,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没有判断力。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决定基本取决于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无疑非常考验辩护律师对司法信用的认可度。辩护律师如果建议杨先生认罪,则是在为司法信用背书。经过慎重考虑,我们决定为司法信用背书,认为经办人的意见可信。我们陪同杨先生去检察院,目送她进去审讯室接受讯问,做认罪的讯问笔录。最终,办案人员信守承诺,杨先生认罪后,检察院作出了罪轻不起诉的决定,案件得到妥善的解决。情景三,集资退赔寻求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集资诈骗类犯罪经常遇到退赔问题,退赔在法律上只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至于是否真的从轻、多大幅度上从轻,退赔能不能换来其他减轻情节的认定等,直接关系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决策,更直接影响集资参与人的切身利益,最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问题。此时,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否退赔、退赔额度,就取决于经办人的态度。经办人“铁面无私”只考虑法律效果不考虑社会效果,都以“如果有退赔,退赔资料可以移交过来,我们会综合考虑”之类的官话答复,则当事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都捉摸不定,最终的抉择很可能是不退赔,此举不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换一种方式,或许案结事了、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效果会更好。例如,在袁先生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中,袁先生是一家互联网企业的老板,年纪轻轻,就将供应链理财产品做得非常好。但很可惜,是非法的。变相地保本付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非法集资的行为。案发后,袁先生的父母作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马上变卖了他们在中心城区的房子,筹集到一笔款项,足以退赔全部的投资人。但是,袁先生和他家属都很犹豫:指控的是集资诈骗罪,退赔只是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不能降低量刑档次。袁先生的法定量刑档次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如果全部退赔,还是判这么重,退赔对他们而言就没有意义了。辩护律师也和经办人有过沟通,但经办人表示想退赔就退赔,退赔材料提交过来,他们会全案通盘考虑。这说明经办人对促成退赔、解决社会矛盾并没有表现出积极性。家属很想退赔,但不知道赔了钱对结果有多大影响,有多大“收益”。经办人的态度将袁先生和他家属退赔的想法吓退了回去。因此,迟迟未退赔,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二审阶段,我们接手案件辩护工作,提出袁先生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辩护意见,同时与经办人多次沟通,我们认为,这个案件一审已经判决有期徒刑十年,我们提出了自首、立功情节,当事人及其家属想要积极退赔,争取从宽处理。经办人表示,我们的诉求他会充分考虑的,退赔后将材料交给他。后我们又与经办人多次沟通,达成一定程度的默契,我们才认为退赔可行。最终,二审改判,减轻了量刑。该案中,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积极退赔,实际上也帮助法院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司法实践中,需要辩护律师与经办人遵守司法信用来解决的问题很多,适用情景很多。每个刑事案件,有司法信用的加持,都可能处理得更妥当。简单的案件需要司法信用,疑难复杂的案件,更加需要司法信用。辩护律师与经办人的默契,对司法信用的共同遵守,既促成了矛盾的化解,也给了作出正确裁判的“台阶”,“熄访止诉”的社会效果很好。如默契被打破,司法信用不被遵守,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而言,都有害无益。对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而言,案件难以妥善处理,对抗、对立情绪弥漫,每个案件都需要耗费更大的时间、精力来处理,且服判率不高,很多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无法妥善解决,司法成本比较高。对辩护律师而言,辩护律师为司法信用背书,做通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司法信用却不被遵守,则辩护律师的工作会被当事人及其家属视为“背叛”,两头受气。如此,将不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本文作者……12345678910111111111赖建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代表著作:
6月14日 下午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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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四条法则

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四条法则很多法律人对刑事业务都有或多或少的“恐惧感”,认为做刑事业务的律师会遭受各种压力:来自办案机关、当事人及其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等各方的压力,来自基于刑事诉讼各方对抗属性的压力等。作为为“坏人”辩护的人,承受的压力和法律风险必然很大。因此,很多法律人对刑事业务领域望而却步。确实,相比于其他领域的律师,做刑事业务的律师面临压力可能会相对大一些,但这只是理论上的,具体个案中律师的执业风险,受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能力影响。律师办理刑事危机处理业务,应该如何应对各种压力,避免各种风险?四条法则可供参考。一、筛选客户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是双向筛选、双向选择的关系。律师的个人品牌价值具有较大的独特性,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刑事危机也往往更加重视,双向选择的特点会更加明显。希望通过找关系、协调等方式解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就更加倾向于选择能承诺办案结果、能搞关系、协调的律师,而不会选择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律师在选择代理的案件、合作的客户时,也是对案件本身、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筛选的过程。寻求专业支持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就会选择以提供专业服务著称的律师。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什么性格、品行的人都有,什么样的案件都有,部分案件代理时会给律师带来不可控的风险,部分当事人及其家属可能会让律师的沟通成本过高。当事人及其家属也需要识别专业过硬、经验丰富、人品可靠、能够胜任案件处理的律师,而律师也需要识别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否是适格的合作对象。律师通过办理大量案件积累经验、与众多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接触过后,才有能力评判某一个案件是否适合代理、相关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否值得合作。律师在案件洽谈时,把难以合作的客户、难以代理的案件筛选过滤掉,则来自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压力自然就能减少很多,就可以更专心研究案件证据材料,研究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争取更好的办案效果,赢得当事人及其家属更大的尊重,双方都可以有效化解压力,形成良性循环。二、业务精专足够的专业性,能让律师轻松应对各种压力,避免各种执业风险。无论是面对办案机关、当事人及其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其他案件相关人员,还是面对案件诉讼结果的诸多不确定性或者面对最糟糕的案件裁判结果,专业性都能帮助律师轻松应对。律师的专业性是综合处理刑事危机的能力,包括法律知识、辩护经验、沟通经验等。面对办案机关时,律师足够专业,能提供他们忽视的、意料之外的新观点,提供言之有理的法律意见,这也是对办案机关的莫大帮助,避免办案机关出现错漏,他们会比较欢迎这样的专业意见。而且,律师对案件有专业意见,与办案人员沟通时也更有底气,更有表现欲望,自然就能信心倍增,自然而然就将压力降到最低。面对刑事危机中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的专业能力确实可以在办案效果方面最大限度帮助他们,也可以在沟通中让他们觉得可靠、值得信任,让他们相信案件不会因为律师不专业而招致不利结果。只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足够的专业性,即便最终案件出现糟糕的结果,他们也往往不会归咎于律师。司法实践中,如出现不理想的裁判,我们也会坦诚地跟当事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对不起,确实没有能帮到你们,如果有什么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随时可以帮助你们。”绝大多数时候,当事人及其家属看到律师的专业、努力和付出,他们也会理解,律师已经尽力,这种结果不是律师的过错。甚至他们还会反过来安慰我们:“没事的,出现这种结果不怪你们,我们都努力过了。”反之,如因为律师不够专业或者当事人及其家属无法感受到律师的专业性,只要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他们就会归咎于律师。因此,律师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就可以有效化解压力。如果专业能力不强,甚至办案中失误频出,则压力会很大。律师的每一次办案失误都会带来无比巨大的压力。如果业务能力不足导致刑事危机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则律师必然面临来自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巨大压力。三、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过程中最大的压力和风险就是被投诉、被处罚、被调查,乃至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保持规范,避免违法违规,自然就没有被投诉、被处罚、被调查的风险。因此,规范执业能从根本上避免承受巨大的压力,避免出现法律风险。律师规范执业的重要体现是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关系处理和辅导内容方面。律师要将自己定位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员,并清晰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避免他们误解,也不能放任他们的误解,在此基础上提供正当的法律服务。即明确告知律师没有裁判案件结果的权力,只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顾问、代言人,而不是裁判者,或者指挥裁判者的人,我们没有权力作出裁判,无法对裁判结果作出任何承诺,作出的承诺也是无助于案件处理的。我们是依靠专业能力和经验来协助他们处理案件的人,我们的价值是专业性,提供专业服务,而不是搞关系、协调等。因此,我们的任务就是认真、努力地提供专业服务,即便判决结果不理想,律师也是无可奈何的。我们的办案经验显示,只要我们与当事人及其家属从合作洽谈之初或者办案过程中,就解释清楚我们律师的角色、定位、作用、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当事人及其家属支付律师费用的对价就是我们能提供的专业协助,那么,他们也不会对律师寄予不合理的过高期待,即便案件裁判结果不理想,当事人及其家属也往往不会归咎于我们,他们知道不是因为我们欺骗、承诺才导致的。相反,一旦律师在案件委托洽谈时或者办案时明示或者暗示承诺办案结果、承诺帮忙搞关系、协调等,将律师费和办案结果直接挂钩,那么,律师就会面对巨大的压力。律师一旦承诺办案结果、承诺过可以帮忙搞关系、协调等灰色“配套服务”,则当事人及其家属就不会再重点关注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服务,不再关注具体的案情和法律问题,甚至不再关注律师具体工作时是否专业、是否认真卖力,不再关注办案过程,他们只关注案件结果,只关心律师所承诺的结果能不能实现,只关心律师有没有按照承诺去搞关系、协调等,而且会不断催促律师去实现这些承诺。因为当事人及其家属会认为他们支付的律师费是实现承诺的结果、搞关系、协调的对价,而不是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对价。这种误解会造成双方的认知误差,进而产生很大的沟通障碍,给律师带来重大的执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律师哪怕给出一点点可以帮忙搞关系、协调等暗示都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无限的不合理期待,进而给律师带来无穷尽的压力,给双方的顺畅沟通造成巨大的阻碍。如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关系就会比较紧张,一旦结果不理想,他们必然会对律师就会产生很大的恶意,认为律师以承诺结果、承诺搞关系、协调去忽悠、欺骗他们,让他们陷入错误认识才委托、支付费用的,部分当事人及其家属就会据此与律师产生经济纠纷、投诉纠纷,甚至控告律师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总体而言,律师从案件洽谈开始就必须规范执业,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作为收费的对价,在收费对价的条件下尽心尽责,则压力和风险会大大降低。四、情感隔离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本质上是中介服务人员。如果有必要,可以共情,将情感带入案件,尽量帮助当事人,很多时候律师也确实需要有很好的共情能力,办案效果也可以更好。但更多时候,律师都需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做好情感隔离,保持恰当的距离,避免过度的情感代入。刑事案件暴露的往往是社会的阴暗面,这本身就很容易影响情绪。当事人及其家属面对刑事案件也会有很多负面情绪,包括对法律、对司法制度、对社会、对办案人员、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等的仇恨情绪。律师与他们沟通过程中,他们无疑会将负面情绪倾诉出来,承接过多的负面情绪会对自己的身体、精神造成巨大伤害。律师建立情感隔离防线,才能避免这些来自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负面情感影响工作和生活,更好地减缓办案所带来的各种压力。此外,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保持情感隔离,也更有助于我们坚守法律底线,注意自己的言辞及法律意见,避免过度代入、过于急切为他们着想而以身犯险、触犯法律底线,导致法律服务演变成组织、策划或者帮助组织、策划犯罪的行为。往期精彩本文作者……12345678910111111111赖建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代表著作:
6月7日 下午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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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法院重复利用这些无罪理由

DEFENCE网上刷屏这个裁判文书后,还在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当事人马上联系我说:“赖律师,我们这个也可以无罪了,麻烦帮我争取一下吧。”好几个已结案的危险驾驶案件当事人发信息给我说,“我的情况和他差不多,能不能申诉,要求改判无罪?”此时,我压力很大,如果辩护律师将这些无罪裁判理由作为辩护意见念一念,法官可能会想“说重点,别说这些没用的!”此前网络刷屏的爆款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何某危险驾驶案无罪的刑事判决书,[1]得到了一致好评,溢美之词比判决书中的诸多金句更上一层。“一份有温度、有魅力的判决书,在已生效执行四年后,依然引发如此热烈的讨论,说明专业的司法裁量有远远超出个案范畴的生命力。”“遍布于判决书各处的诸多金句所诠释的慎刑理念,为判决书的最终出圈传播赋予了无穷的能量。”[2]“这是一份有温情、有理论深度,闪耀着人性光辉的判决。”[3]尽管该判决据说被撤销,后检察院撤回对何某的起诉。但不可否认,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如果没有法院对何某不构成犯罪的裁判,检察院不会主动撤回起诉;从无罪裁判的理由及其呈现出来的裁判理念,该无罪判决都非常值得肯定。被大家忽略的问题是:如果该案有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估计被喷得“狗血淋头”,甚至会对辩护律师的正常工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你看,这个律师作罪轻辩护,结果法院判无罪,律师太水了,简直坑蒙拐骗!如果辩护都将无罪裁判理由作为危险驾驶案件的辩护意见原文呈上,辩护效果如何?法院会重复利用这些无罪裁判观点吗?有待观望,我并不看好。01超出多数法律人的预料何某血液酒精含量99.2mg/l00ml,22时50分许醉酒驾驶,路程3公里。何某案发后认罪认罚,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在审查起诉阶段,何某与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量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检察院和何某对何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罪名、量刑均无异议。在何某的案情下,有哪位刑事律师能够坚定认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我相信裁判结果出来之前,应该没有哪位刑事律师会坚定认为何某无罪,并全力支持他作无罪辩护。从裁判文书看,公安机关没有预料到,检察院也没有预料到何某竟然是无罪的。实际上,我相信,估计大部分一线办案法官都不敢下论断认为何某这种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该判无罪。02无罪辩护不是最佳方案如果是稀松平常的裁判,我相信是不会引人关注的,更不会刷屏走红。就因为“千古一遇”,极为稀有,才引来大家的关注和赞赏,正因为“异类”才吸引眼球。但是,裁判出来之前,辩护律师不能追求“千古一遇”的裁判结果,只能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与无罪裁判结果,往往不能等同。刑辩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维护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身定制利益最大化的辩护方案,往往不一定是“死磕到底”的方案。最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辩护方案与无罪辩护方案不能等同。很多时候,刑辩律师不一定需要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死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有利的折中方案有时更有意义。毕竟,无罪判决率实在太低。例如,2023年1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广州市法院系统,2022年全年仅宣告5名被告人无罪。[4]同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广州检察院去年办理案件70283件,其中,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5677人,起诉17877人。[5]在徐某危险驾驶案的既定案情下,很多刑事律师虽然对于一旦达到醉驾标准就入刑的做法持有异议,虽然对《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但书”条款的长久闲置深感不妥,但不太可能建议当事人坚持作无罪辩护,因为成功的概率极低,无罪辩护也不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佳辩护策略。建议认罪认罚、追求缓刑的量刑建议或者更短的实刑量刑建议,实际上更加实在。03无罪理由的回收重复利用该裁判文书认定何某无罪的理由确实非常好,有理有据、字字铿锵,都说到法律人的心坎里。如果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时,能对这些无罪判决理由回收重复利用,才更有意义。“一是刑法观念上的。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唯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二是司法实务上的。立法之所以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不应该定罪或者没必要定罪。三是法律衔接上的。处理违法行为,需区分轻重,差别对待。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提醒、教育、诫勉即可;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即可;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才予以刑事追究。刑事追究需谨慎,不宜挤压行政处罚空间,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究。”“醉驾的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下仅写酒精含量数)以上的,法律即推定为醉酒,推定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并由此推定有社会危险。法律推定为醉,不等于真醉;法律推定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不等于真有下降,因为个体耐酒性差异很大。......酒精含量超出醉驾标准,实际上并没醉,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受影响的也大有人在。”“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的本次摩托车驾驶有任何异常,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可以判定,被告人并未达到足以影响其驾驶能力的醉酒状态,故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并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来规制和惩处的程度。”“酒精含量139.99,驾驶汽车行驶在人员密集的繁华路段可以不被起诉,而酒精含量刚好达到80,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偏僻的路段,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有违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这些裁判观点,与其说是写到了法律人的心坎里,不如说是写到了刑事律师的心坎里,更写到了众多已结危险驾驶罪犯、未结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心坎里。网上刷屏这个裁判文书后,还在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当事人马上联系我说:“赖律师,我们这个也可以无罪了,麻烦帮我争取一下吧。”好几个已结案的危险驾驶案件当事人发信息给我说,“我的情况和他差不多,能不能申诉,要求改判无罪?”此时,我压力很大,如果辩护律师将这些无罪裁判理由作为辩护意见念一念,法官可能会想“说重点,别说这些没用的!”如果在顺德区人民法院每一个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及辩护律师都将上述无罪裁判理由作为辩护观点,无罪辩护的效果估计也不乐观。除非法院能在危险驾驶案件的审判中,回收重复利用这些无罪的裁判观点。04不认罪认罚则羁押实刑的常态无罪辩护是有代价的,往往越简单的案件作无罪辩护的代价越明显。尤其是这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取保候审状态的案件。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很充分的理由,都不敢轻易建议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因为这种案件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很可能被收监羁押,最后被判处实刑。实际办案中,取保候审、适用缓刑等都以其认罪态度好、愿意认罪认罚为前提。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形,不认罪认罚,则没有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当事人、辩护律师都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才能取保候审、适用缓刑。例如,在谢先生涉嫌强奸罪一案中,公安机关认为,谢先生已经涉嫌强奸罪,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谢先生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逮捕后,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双方家属达成赔偿谅解。检察院经办人提出,可以对被告人取保候审,但前提是被告人需要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可以出具缓刑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如果不认罪认罚,作无罪辩护,则建议实刑,且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作为辩护律师,只能向谢先生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但具体如何决策,是认罪认罚还是坚持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还得听谢先生的,他才是当事人。我对该案判决无罪是不看好的,认罪认罚已经是最好的选择。更有甚者,法院当庭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不认罪认罚就可能判处实刑,得到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回答后,马上逮捕羁押。例如,在王先生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公安机关将王先生抓获归案刑事拘留,王先生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后,公安机关对王先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继续对王先生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庭审快结束时,再次向王先生确认:“你是否认罪认罚?如果不认罪认罚,一旦定罪可能是实刑。”王先生还是肯定回答“我无罪,不认罪认罚。”法官宣布休庭,将公诉人、法警叫到法庭后面走廊上“密谈”,几分钟后,法官、公诉人、法警都走出来,法官马上宣布:“现在宣布逮捕被告人王XXX,法警……”。在辩护律师、家属的惊愕之中,法官宣布了逮捕决定,法警直接给王先生上戒具。尽管辩护律师庭前已经多次和王先生及其家属提示过,无罪辩护失败可能会被判实刑,最坏的结果是庭后马上逮捕羁押,但在庭后直接逮捕,还是令人措手不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何某危险驾驶案的无罪判决令法律人惊喜,但惊喜本身是不正常的。如果该案、类案都理应如此裁判,无需惊喜,那情况将大不相同。注:[1]
5月31日 下午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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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吴文平院长一行来访交流

2024年5月21日上午,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吴文平院长、候崇富书记、孙思东主任一行莅临本所参观交流宋氏律所主任宋福信律师、合伙人赖建东律师、王洁娴律师以及陈丹丹律师和部分律师予以热情接待并一同参加本次座谈交流会。会前,宋福信律师带领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一行参观宋氏律所,介绍了宋氏律所的装潢设计,来访嘉宾对宋氏的办公环境称赞有加。会上,宋福信律师首先代表律所向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一行的来访表示欢迎,随后重点介绍了律所的主要成员、业务类型及发展理念,从业务成果、品牌建设等多方面展示了宋氏的成绩。在向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领导们展示了宋氏的律所宣传片以及宋氏自主研发的“壹卷”刑事辩护智能操作系统的宣传片后,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领导表达了对影片内容质量的认可。随后,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吴文平院长表达了对宋氏律所业务能力及文化建设的高度认可,以及对宋氏律所热情招待的衷心感谢。吴院长表示,希望在未来继续加强与宋氏的合作,借助宋氏律师丰富专业的办案能力,为在校同学们开展实务课程培训以及模拟法庭、辩论赛等活动,提升同学们的实践能力,帮助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的学子们更好地为将来进入法律行业做准备。宋福信律师表示,教学与实践的衔接仍然是许多在校法学生们关心且需要面对的问题。宋氏将推进实践经验与课堂教学的相辅相成,尽力帮助广东培正学院的学子们尽早适应充满挑战的法律市场,未来也将继续深化与广东培正学院的校企合作。供稿
5月27日 下午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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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赖建东律师应邀作《律师的角色、定位、作用》分享

2024年5月20日,德和衡广州所举办题为“法官视野下的刑辩全流程”的专题沙龙。赖建东律师作为与谈嘉宾,在本次沙龙活动的与谈环节作主题为《刑辩全流程中,律师的角色、定位、作用》的分享。赖建东律师提出,刑辩律师的角色、定位、作用,很大程度上影响辩护工作的有效性;刑辩律师是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讲师,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咨询师、情绪辅导员,是当事人与司法经办人员的沟通中间人,还是个案的抗辩者、适用法律的坚持者、社会公义的担当者。赖建东律师的观点,引起了在场律师同仁的深入思考,与会律师纷纷表示收获颇丰,并报以热烈的掌声。供稿
5月27日 下午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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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引发的一场火灾

一次抑郁症的病发,引发了一场不大不小的火灾。失火还是放火,如何认定对当事人、家属及他们的家庭而言有天壤之别,不仅决定了当事人构成什么罪,还决定了当事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也决定了当事人数十万元的医药费有无着落。最终,当事人是要被判刑坐牢,还是无需坐牢并能获得数十万元保险理赔,取决于他的表现,也取决于辩护律师的能力和经验,还取决于办案人员对惩罚尺度与司法温度的把握。没有任何一个案件的妥善处理能脱离得了办案人员的担当,因为案件的妥善处理既需要法律效果,也需要社会效果,更需要办案人员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积极支持和推动。办结几年后回看这个案件,我还能够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当然,前提是辩护律师拥有足够准确判断和丰富的经验,既给予了当事人足够的支持,也给案件处理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案件回顾陈先生是一名国企的骨干员工,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找到我担任辩护人。我通过会见了解到,事发前一天晚上,他想要利用煤气罐自杀,于是拧开了煤气罐。半夜醒来发现没有死成,于是就起来关掉煤气,不想死了。第二天起来继续办公(居住和办公一体),工作两个多小时之后,就玩了一下打火机,没想到瞬间爆炸。他全身70%重度烧伤,消防人员经过努力将大火扑灭。后来,公司为他垫付了医药费,并帮助他向保险公司理赔,获得几十万医药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公安机关将他刑事拘留,指控陈先生涉嫌放火罪。失火还是放火:天堂与地狱我们会见时明显感觉到陈先生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认为自己只是想要自杀,并没有想要危害其他人,实际上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其他人员伤亡,涉案那个房子也已经恢复原状,才花了2万多装修费而已,因此并不是什么大事。办案人员也跟他讲这不是什么大事,配合调查把事情说清楚就好。对于直接影响其切身利益的陈先生而言,如果缺少法律知识,他可能因为错误理解法律而导致不利的后果。我们比较温和地跟他分析法律后果,没有当面“浇一头冷水”,理解、尊重并给予他充分的法律意见支持。如果被认定为是放火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公司很可能会开除他,没有抚恤金、没有奖金、没有补偿;已经理赔的商业保险理赔款可能要被追回去;保险公司可能以编造虚假的失火事故的理由控告他保险诈骗罪。如此一来,所有的医药费可能都要他自己承担。而如果构成失火罪,则不属于故意犯罪,公司可能不会开除他,保险公司也不能追回保险理赔款,更不会控告他保险诈骗罪,工伤也可以认定并获得相关补偿费用。如何解释这个事情发生的经过,定性为是失火还是放火,对他和他的家庭来说,绝对是天堂与地狱的差别。向左还是向右:辩护人介入他的人生轨迹我并不了解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他是案件事实真相的唯一参与者、知情人,只有他是完全清楚事实经过的。但是,他不了解法律,没有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相关基础知识。作为刑事律师,我知道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在哪里。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有义务向他解释失火罪和放火罪在法律认定和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他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对法律有正确认知,避免因为误解法律而导致不利后果。这让我想起美剧《律师本色》(The
5月27日 下午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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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才算是索贿吗?

通常受贿案件,行受贿双方一拍即合,愉快地达成权钱交易。但有时候,拥有权力的人采用各种精巧的技法“强拿硬要”,威风凛凛地索贿;有时候,需要权力谋利的人积极主动“围猎”,黏黏腻腻地行贿。吴思先生《潜规则》一书有过这样一段精彩的描述:“只要你手中有了权,它就会主动找上门,甜蜜蜜地腻上你,叫你在绝对不好意思翻脸的情境中缴械投降,放下武器,跟他们变成一拨的,团结起来一致对外。......良心的障碍和礼节的训练在此全面倒戈,反对他们本应维护的东西。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大多数人恐怕只有叹一口气,然后甜蜜蜜地,无可奈何地,半推半就地倒在美人的怀抱里。又一位清官从此消失。”法律上设置了索贿的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C张先生的公司中标了一个工程项目,张先生是项目负责人,拥有推荐工程分包商的重要权力。张先生联系邱先生,说可以分包一部分工程给他做,条件是上交给公司15%管理费,邱先生欣然同意。紧接着,张先生提出,“工程工期比较紧,你先安排人经常施工,合同后续走流程。”邱先生作为乙方,自然非常积极卖力,马上应承没问题,安排人员、物资进场着手施工。开工两个多月后,到准备签订合同时,邱先生已经付出了不少成本,期待工程带来的回报。然而,在合同签字前的最后一刻,张先生提出除给公司15%的管理费外,还要邱先生解决他们公司这个项目对外应当支付的居间费XXXX万元,还需要给他个人工程款10%的回扣。张先生强调,回扣是他们公司历来的做法,用于支付高管们的福利。面对审讯,邱先生向办案人员坦言:“张先生太强势,说项目是他的,如果不照他的要求办理会被清退出场,所以迫于无奈只能按张先生的要求给他。”“那你支付回扣给他,对工程有什么作用?”“满足张先生的要求给他回扣对取得项目没有作用,因为当时项目已经谈好了,满足张先生的要求只是能保证我们继续实施项目,不被他清退出场。还有张先生是项目的总负责,拨付工程款需要他签字安排,我们满足了他的要求,对拨付工程款有帮助,能保证按时收到工程款,如果不满足他的要求肯定不能正常的收到工程款。”“项目中你是否自愿向张先生支付回扣?”“我个人肯定不愿意给他回扣和居间费,在他强势的要求下,我和公司为了避免亏损和维护公司的形象,才同意给张先生回扣。按照我的理解,如果有一次不满足张先生的要求,随时都会被张先生终止合作清退出场的。”办案人员对邱先生的遭遇深表同情。邱先生认为自己是幸运的,他的认罪态度特别好,在得知司法机关调查给回扣一事,就已经写好了认罪的自述材料,准备自首。到案后,侦查人员对邱先生的认罪态度非常满意,或许也体会到邱先生作为工程人的难处,非常客观公允地进行审讯,如实记录了邱先生的诸多无奈。然而,邱先生又是不幸的,因为他虽获得了侦查机关对他的认可,但并没有获得其他诉讼环节办案人员的认可。“行贿、受贿双方讨价还价,我倾向于认为与索贿还是不同。”“如果认为被索贿,那就是作无罪辩护,对他认罪态度的认定会有影响。”“商量好了给回扣,才签的分包合同,这就说明给回扣是为了获得项目,与索贿不同。”检察院办案人员不认可邱先生存在被索贿的情节,认为这是比较典型的讨价还价行为,邱先生完全可以不答应,不做工程,但他为了获得工程项目还是答应给了回扣,这就是行贿。所以,本案不存在被索贿的情节。在看守所会见时,我问邱先生,“你有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项目监理、地勘、副总等都是张先生请的,我们不满足他的回扣要求,工程也做不下去的。”邱先生说,在工程项目中,道理其实很简单,张先生是“甲方爸爸”,他不高兴,后果很严重。“当时先让我们进场施工,后面才提出高额回扣要求,实际上把我们的利润都拿走了,我们很不情愿的,但我们好不容易拿到的项目,放弃了不但可惜,还会亏损,不放弃就只能把利润让渡出去。”邱先生回想整个过程,就像遭受诈骗一样,被张先生的精巧安排牢牢控套住:先口头确定他们可以获得分包的一部分工程,再要求他们人员、材料先行进场,开工两个月后,在签合同之前再提出高额回扣要求,邱先生就很难有说“不”的机会。如果行贿是金钱黏黏腻腻地腐蚀权力,那索贿则是威风凛凛地变现权力,两者都是复杂的“技艺”,都需要深谙人性和职场、生意场以及权力场的潜规则。通过另外一个案件的对比,我们就可以更加清晰地判断,主动行贿与被索贿的区别。REC欧阳先生是某公司的领导,手上有项目的审批权。晋升没多久后,他多年前认识的、已经好久没联系的老乡找到他,约他吃饭。前面几次,欧阳先生都委婉拒绝。碍于情面,欧阳先生无法每次都拒绝,偶尔也会应邀前往,但两人并没有深入交往。后来,老乡在欧阳先生家对面买了房子,由于两人不仅是老乡,还成为了邻居,于是往来就逐渐密切起来,经常相约一起出去玩。有一天,老乡跟欧阳先生说,想要做点项目,请他帮忙,多多支持和关照,项目做成给他20%的提成作为好处费。起初,欧阳先生不置可否,没有明确表态。就这样过了几个月,老乡约欧阳先生吃饭,吃饭前递给了欧阳先生一个塑料袋,说是一点心意。老乡以为没有给好处费,所以才没有给业务做。当时,欧阳先生推辞了一下,但老乡说这是预付的辛苦费。欧阳先生就没再说什么,收下那10万元现金。随着两人关系越来越好,欧阳先生在职权范围内协助老乡获得业务也成为了“默契”,老乡还为此成立“合作经营”的公司。欧阳先生与老乡约法六章:我不参股,不参与经营,不介绍客户,不接见客户,不管你们公司的任何事情,只负责项目审批。随后,双方“合作”项目越来越多,欧阳先生因此半推半就地获得不少好处。显然,老乡对欧阳先生是主动的“围猎”行贿,不存在索贿情节。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经过对比,我们就可以更清晰地评判邱先生的案件中有没有被索贿的情节。邱先生和他的家属对过重的量刑建议耿耿于怀,他家属和我们说:“这个工程,利润被拿走了,白做了一个工程,还要坐牢这么多年,人财两空。我父亲什么也没有做错,不应该判那么重。”我们非常理解邱先生及其家属的心情。反腐政策只是时代的一粒灰,但对邱先生和他家属而言,就是一座不可逾越的大山。打击犯罪对社会公义而言很有必要,但我们还需要对每个案件的当事人寻求情理法的最优解,宽严相济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庭审中,邱先生始终认为他遭到索贿,本来就没打算给回扣,只是自己进场施工后,没有拒绝的勇气和放弃工程应对工程纠纷的魄力,才不得不给。当然这其中也有对如此大体量工程的不舍,遂同意。辩护律师也提出邱先生属于被索贿的辩护意见,提交了诸多案例。然而,法院裁判坚持认为这不是索贿,主要理由是双方商谈好回扣比例和金额后才签订工程合同的,没有证据证明有索贿行为。“至于邱某辩解在进场施工后因支付回扣的问题被张某以要求退场为由予以要挟的情况,因双方行受贿在此之前就已经达成合意,该后续行为不足以认定张某索贿。但本院对此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予以体现。”法院最终也做了个折中处理,不认定邱先生具有被索贿情节,但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裁判观点看起来“完美”,细品却有自相矛盾之感。是否必须达到敲诈勒索程度才叫索贿?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具体的索贿界定标准,裁判者对此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但目前人民法院案例库新鲜出炉的裁判案例,有较为清晰的索贿认定标准,可供裁判参考:张某受贿案【入库编号2023-03-1-404-015】裁判要旨:“索贿行为伴随的心理强制,应当是现实的、确定的,虽未达到抢劫、敲诈勒索的威胁程度,但必须能够引发一定的作用,即足以致使受贿人产生若不给付财物,其人身、名誉、财产或正常行为将遭受损失的恐惧心理。”吴某宝受贿案【入库编号2023-03-1-404-025】裁判要旨:“索贿的本质为违背行贿人的主观意愿,虽然不要求达到被胁迫、勒索的程度,但应当反映出行贿人是出于压力、无奈、不情愿才交付财物。”胡某松行贿案【入库编号2024-03-1-407-002】裁判要旨:“行受贿双方形成长期权钱交易关系,受贿人向行贿人主动提出给付财物的要求,行贿人积极回应、投其所好,未受到心理强制而被迫行贿的,不属于被索贿。”汤某某受贿案【入库编号2024-03-1-404-003】裁判要旨:“钱款系受贿人主动向行贿人提出给付要求,行贿人欣然同意,钱款给付未违背行贿人意愿,不宜认定为索贿。”根据裁判要旨,索贿不需要达到敲诈勒索的程度。索贿本质为违背行贿人的主观意愿,使行贿人受到现实的、确定的心理强制,并足以致使行贿人产生若不给付财物,其人身、名誉、财产或正常行为将遭受损失的恐惧心理,出于压力、无奈才交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这些入库案例,针对索贿情节的认定提出了多角度的细致标准,应当对成为认定索贿情节的重要参考。但这些裁判案例对具体个案的办理有多大参考意义?如何评判是否属于类似案件应当参考?具体如何参考?有待进一步实践检验。本文作者……12345678910111111111赖建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代表著作:
5月17日 下午 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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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的“乾坤大挪移”

全文约5000字,预计阅读需30分钟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中,如涉及资金比较复杂,则都会有审计报告。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辩护律师都习惯于将审计报告当作鉴定意见使用,审计报告也不辱使命,实际上发挥着查明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的关键作用。作为影响查明案件事实、定罪量刑、实际发挥鉴定意见作用的关键证据,然而,当辩护律师提出审计报告违反司法鉴定的相关规范的意见时,裁判者却认为审计报告不是鉴定意见,不需要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范。辩护意见被“乾坤大挪移”完美规避,“一拳打在了棉花上”,还无处说理。这种情况相信很多律师同行都曾经遇到过。01
5月11日 下午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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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李晓月律师受中山律协邀请分享走私犯罪辩护实务经验

2024年4月26日下午,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晓月律师应邀前往中山市律师协会进行《走私犯罪的模式及有效辩护策略》主题分享。李晓月律师从走私犯罪的发展脉络引入,强调了深入理解走私模式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办案经历,以四个标志性案例进行展示,剖析了走私犯罪辩护中的十个焦点问题:包括走私案件的管辖、走私案件的类型、走私方法、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和辩护、走私案件的证据结构和质证思路、走私案件的主从犯认定惯例、走私案件的既未遂的认定、走私案件税额的认定、走私案件的单位/个人犯罪、走私案件的自首认定。李晓月律师的分享,将实际的办案方法与深刻的法律分析相结合,兼具指导性与可操作性,为律师同仁提供了一本实用的走私犯罪辩护手册,也为法律实践者带来了新的思考和辩护方向。分享结束后,与会嘉宾热烈讨论,本次活动圆满结束。供稿
4月30日 下午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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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直的勇气和代价:当领导叫你去吃饭

我之前提到办公室艺术中的刑事风险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办公室艺术似乎是职场的晋升法宝,甚至被认为是职场的生存法则,办公室艺术本身对于职场人而言很重要;但与此同时,职场人经常会有误解,认为我不知道领导在干什么,我只是尊重领导,遵照领导的指示办事而已,所以即便有违法犯罪的事情,也跟我没有关系,不应该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只说对了一半,你可以不知道领导在干什么,但你必须知道自己在做什么;领导的刑事责任不会转移到下属的头上,下属的刑事责任也不会因为遵照领导的指示办事而转移到领导的头上。想起一句俗语,“大难临头各自飞”,在某种程度上它也对应着刑法上“罪责自负”的意思。除非遭到胁迫,否则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管行为的原因来自哪里。01王先生是某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总公司领导有一天约他吃饭。他从分公司匆匆赶到总公司附近的酒店包间,到了才知道这次饭局是张总通过总公司领导约他的,领导跟王总说,“以后张总的业务你也帮帮忙。”“以后张总的业务你也帮帮忙。”这是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也帮帮忙”意味着什么,这句话让王总回家后思考良久,什么都没说,又好像什么都说了。王总的人生轨迹从这次饭局开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几年后,面对审讯时,王总还是很感慨自己人性的弱点,他想要和领导搞好关系,想要通过领导的帮忙为自己开展集团业务获得便利,也希望能以此为跳板实现晋升。通过这次饭局,张总认识了分公司的负责人王总,后续经常向王总请教业务问题。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张总、总公司领导又和王总又约了几次饭,关系逐渐密切。后来,张总找到王总,表示想做点项目,希望他帮忙协调,可以给10%的介绍费。王总没有明确答应他,也没有明确拒绝,转开话题以掩饰场面的尴尬。当时,王总非常犹豫,他知道这很显然是非常不合适的。但是,考虑到张总和领导的关系,王总也没有明确拒绝。张总的能力比较出众,公司的资质也不错。后来,王总就将分公司的很多业务交给张总的公司做,有些王总没有分管的业务,他也会帮张总引荐。毕竟,明面上,选择张总的公司做相关业务并没有太大问题。02集团内部反腐,张总等人都被调查。问:你有拿回扣吗?答:张总有好几次叫我去他办公室喝茶,说可以拿钱了,但我一直没有去拿。张总有一次说“领导都已经拿了,你的也拿走吧”。我没有吭声,也没有去拿。问:你不拿钱,为什么又要帮张总,你当时怎么想的?答:当时领导叫我去吃饭,我虽然不知道领导怎么想的,但我觉得领导带我进入这个圈子也是认可我的一种表现,如果我不支持,会把关系弄僵。问:后来这些钱怎么处理?答:张总说,按照规矩,帮了忙就都要给好处费的,给我的钱就他先保管着,以后什么时候想拿走都可以。我就跟他说,“只要我在公司一天,就不会去拿钱”。我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收他钱风险很高,所以我不敢去拿。问:那你为什么不明确说不要好处费?王总透露出他的心声:因为张总和领导的关系很好,我想和张总保持良好的关系,然后通过张总向领导示好,帮助我在集团进一步发展。我怕我跟他说我不要这些好处费之后我们的关系会弄僵,如果张总向领导说我坏话、会影响我在集团的前途。而且这种事情也关系到领导的利益,他也是参与其中的,我如果退出了,就有可能得罪领导。中层领导干部,往往会比较困难,面临比较大的压力。秉持正直则要求能对抗自己的弱点,需要一定的勇气,往往还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03领导当时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要邀请下属一起去吃饭,介绍下属给“合作伙伴”认识?面对调查,领导坦言:我们是国有企业,如果前期这些部门审核有问题的话,我作为总公司领导也不能强行干预,同时我也担心这样做会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其次,这种事情我过多地干预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毕竟不是很正当的事情,还是小心一点为好。上报到总公司之前的部门有很大作用,让“合作伙伴”直接对接这些部门负责人,我就不用管。这么看起来很简单,总公司领导不方便直接干预下属各部门的工作,介绍有关部门领导给“合作伙伴”认识,“合作伙伴”就会“搞定”他们,他们将项目报批上来,领导作为最后有权审批的人,顺手就批准,丝毫没有干预,表面上看起来很安全。王总是被总公司领导约饭的其中一员,饭局确实给这些同事们造成了一些压力,也像导火索一样,引燃后续的刑事风险。04王总是职场人的一个缩影,职场中的“王总们”面临着诸多的无奈。或许还有很多勇士在“饭局”中全身而退,但想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为他们的正直买单。从刑事风险防范的角度,“王总们”可以不知道领导在干什么,但是需要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可以不去拿钱,但要明确拒绝拿钱;他还可以像清官海瑞一样“怼天怼地怼皇帝”,向一切腐败行为宣战;或者还有其他更加灵活合法的方式应对。面对不确定的刑事风险,普通职场人貌似很多种灵活自保的方式,但每一种都似乎很难行得通,毕竟普通人都会有诸多顾虑。《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回扣;或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的,都属于贿赂犯罪,并没有“商榷”“裁量”的空间。对于职场人而言,增强刑事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妥善应对可能的刑事风险是重要的。对司法从业者而言,一刀切地机械适用法律不一定能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每个贿赂案件既有权钱交易的共性,也有特殊性。共性是定罪的标尺,特殊性应成为量刑的标尺,兼顾共性与特殊性,案件处理结果才具有更强的说服力。本文作者……12345678910111111111赖建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代表著作:
4月30日 下午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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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宋氏课堂第24讲: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与案外人维权顺利举办

2024年4月25日,宋氏课堂第24讲: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与案外人维权顺利开展,由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部部长宋福坚律师主讲。宋福坚律师以法律服务的四大主题“权、利、情、家”引入,围绕涉案财物处理的司法现状展开,讨论被告人及案外人财产保全的核心争议及注意事项。宋福坚律师结合办案经验,通过具体案例阐释涉案财产保全的焦点问题,以例释法,兼论虚拟财产保全等前沿方向。在刑事专业化的道路上,做到由点到面的分析与总结,进而达到解决实践性问题的目的。尽管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财产权利的保护问题仍非常突出。这需要在法制完善的同时,不断提高案件中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行使权利、穷尽现有救济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供稿
4月26日 下午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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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赖建东律师受邀赴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做质证方法专题讲座

2024年4月24日,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赖建东律师应邀前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开展《遵循规律,抽丝剥茧:行之有效的质证方法》的刑事专题讲座。赖建东律师围绕刑事质证的十个方面,结合案例实证依次展开:1、质证的常见问题;2、关于质证与辩护;3、读懂指控,整理案卷;4、审查证据、发现问题;5、刑事质证的两个方向;6、刑事质证的三个维度;7、刑事质证的五种方式;8、通过质证重构事实;9、推敲论证质证意见;10、发表阐述质证意见。赖建东律师从日常质证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出发,明确指出质证在辩护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并提出“识别问题是质证的核心,有时甚至会决定辩护策略”以及“质证的终极目标是重塑事实”的观点。赖律师进一步结合自己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实践经验,详细阐述了质证的两个主要方向、三个关键维度和五种具体方法,细致地分析了在对具体证据进行质证时可能遇到的痛点和难点。在提问环节中,赖建东律师同与会人员就实践中遇到的质证疑难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现场反响热烈。供稿
4月26日 下午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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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赖建东律师应邀参加第二届新时代·律师刑事技能提升研讨会

2024年4月20-21日,赖建东律师受邀前往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参加第二届新时代·律师刑事技能提升研讨会,并做“刑事控告思路指引和主题办案技巧”主题分享。赖建东律师以律师从业者的视角阐释刑事控告业务的发展前景,并结合办案经验分析刑事控告的误区以及失败的原因,进而引出如何才能提高刑事控告成功率的方法。刑事控告的核心逻辑在于以起诉乃至判决的标准来控告,构建事实、证据、逻辑,因而熟悉刑事控告的策略及步骤显得尤为重要。赖建东律师首先从宏观上梳理刑事控告的核心步骤,再依次逐层展开,剖析控告的底层思维。刑事控告离不开有效的沟通,赖建东律师总结出刑事控告的三个面向、十六个要点,从与被害人的沟通到与证人的沟通再到与经办人的沟通,三个方面分别阐释,总结共性,突出个性。分享结束之后,赖建东律师同与会人员进行深入交流。所谓刑事控告,既需要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也需要律师的正确引导,但最需要的无疑是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提高。无论是律师、教授还是法官、检察官,所有法律人都在为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贡献力量。为苍天请命,为弱者鸣冤,法之为法,在于为人。供稿
4月22日 下午 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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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氏课堂预告: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与案外人维权

19:00-21:00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5110宋氏律师事务所扫码报名更多资讯,敬请关注温馨提示:参加线下讲座的朋友,请携带身份证件以办理大厦出入手续。谢谢!
4月22日 下午 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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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赖建东律师应邀前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做主题讲座

2024年4月18日14:30,赖建东律师应邀前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进行青年律师执业困惑与破局路径主题分享。赖建东律师从行业现状破题,引出青年执业律师的普遍困惑,提出如何在内卷中脱颖而出的执行方法论。赖律师指出,律师专业化是目标和方向,但专业化并不等同于只专注于某一领域,“以常办案件为核心,往外拓展相关领域的知识、经验,就是专业化”。随后,赖建东律师以律师如何做到专业化、如何做好专业化展开分享。他指出,业务发展不是专业化的终点,律师行业也需要经验的总结与传承,创作是其中尤为重要的一部分。将办案与写作相结合,将个案经验转化为作品,实现总结与提升的渐进作用。最后,与会成员积极提问,赖建东律师就青年律师的职业发展、如何平衡工作与创作的时间、整理创作素材的经验进一步分享。律师不仅要办好案件,更要打造出独具特色的个人品牌。在日益浮躁的社会之中,青年律师必然需要潜心修行,勤思勤做,方能厚积薄发。END供稿
4月19日 下午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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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还是金钱?--投资者的维权抉择、方案与步骤

投资被骗,如何有效地维权,最大限度挽回自己的损失?根据办案经验、诉讼规则、人性考量,有一种维权方案与步骤,屡试不爽。但投资人既需要面临艰难决策,也需要得到正确的方法指引。01决策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我总是会说,人家都已经找上门了,你没得选,必须做好充分的各方面应对准备,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而在维权控告纠纷案件中,我总是会对当事人说,首先,你们再考虑一下,能不走法律途径就不走法律途径。你们需要先做一个重大决定,再好好考虑一下,权衡一下利弊得失,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利弊考量,是否必须进行维权控告,你是否还想要和对方保持良好的关系,你想要这份友谊或者合作关系还是想要拿回你的钱?一旦对簿公堂,也意味着撕破脸,双方关系受到致命伤害,很难再修复。决心和决定都有了,我们再谈下一步该如何确定诉讼方案。如果和好朋友、闺蜜、知己发生经济纠纷,在现实的利益面前,友情和金钱往往只能选择其一。这是人性使然。02案发经过我的朋友刘女士,就面临这样的一个困境。她两姐妹前来求助,一到办公室就开始讲述她投资虚拟币血本无归的悲惨经历。刘女士有一个朋友欧阳女士,两人由于各种社交交集,近两年成为了好朋友。欧阳女士总是时不时炫耀自己外汇投资,在朋友圈晒自己的各种赚钱日常。一有机会,就向刘女士聊她每天玩玩手机,每月稳赚5万元。“我家阿姨跟着我的脚步来投资,现在也一个月多赚2500元。”“这种投资没有风险吗?”刘女士起初还是有诸多疑虑的。“投资很安全,每一笔投资交易都要分仓1/3到保险仓作为风控措施,如果亏损,投资人只需要等个两三天理赔就能到位。”“真的假的,你自己投了多少?收益怎么样?”“投资平台账户内的‘美金’稳赚不赔,一年收益率可以做到50%,复投的年收益率可以达到80%,我自己的年化收益率基本100%。投资平台账户内的‘美金’可以随时提现,确保投资人的临时资金需求。”在好友的推销攻势下,刘女士逐渐“沦陷”,按照欧阳女士的要求,将她的人民币转入欧阳女士指定的不同自然人账户,然后就会在投资平台的账户中收到相应的“美金”,刘女士只需要静待投资平台账户内的“美金”暴涨升值。起初,刘女士还是比较慎重,前面几笔投资,她都秉持“赚了就撤”的态度,但在提现过几笔之后,刘女士尝到了投资收益的“甜头”,她发现,“原来是真的!”“原来投资赚钱这么简单!”刘女士最后一点戒备心理在“糖衣炮弹”中化为灰烬。一年内陆续投资了500万元。偶尔看看账户内资金数字的增长,刘女士都会很开心。谁料,当刘女士需要用钱在平台进行提现时,平台账号只显示“提现成功”,资金却并不到账。欧阳女士则以公司资金紧张、系统维护等原因,要求刘女士等待。在焦虑中等待,在等待中变得更加焦虑。刘女士等到的不是资金到账,而是一则新闻:该投资平台被某市公安机关列为正在侦办的“特大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案”典型案例的新闻。03博弈听完刘女士的哭诉,旁观者都已经意识到,她此时正面临友情与金钱的两难选择,但她必须作出抉择。作为刘女士的好朋友,从法律人的角度,我给她提出的建议是,人性经不起考验,脱困可能才是你的最佳选择,你要先作出一个抉择。在我们的指引下,刘女士接受了一场维权控告培训课,在获得了办案经验、诉讼规则、控告策略和经验的加持后,她拿着我帮她草拟的《和解协议》和《刑事控告书》《证据材料清单》找到欧阳女士。投资平台已经被列为网络传销犯罪的典型案例,公安机关发了通告,案件还在侦查中。欧阳女士是该投资平台的重要参与人,她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欧阳女士此时也面临人生中的重大抉择。在微妙的心理变化、利弊得失权衡中,欧阳女士最后选择了和解,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确认了投资的事实,约定了很长时间的分期偿还条款。刘女士走对了维权控告最有效的第一步,后面诉讼进展的每一步,几乎都在可预测范围内。刘女士已经完全掌握博弈的主动权,胜局已定。刘女士很庆幸自己的补救措施足够专业,庆幸及时得到了专业的指导。实际上,通过欧阳女士投资的投资人有几十人,金额数千万,但有且只有刘女士挽回了全部损失。当其他投资人也恍然大悟时,此路已经不通。在同一个系列案件中,刘女士的成功之路不可复制,其他投资人只能寻求其他有效的方式方法。04结语面临法律纠纷时,很多人的法律意识不足,危机意识不足,专业意识也不足。在维权控告的博弈中,各方比拼的,除了勇气,还有专业支持。哪一方背后有“高人”,及时得到更加专业的指导,哪一方就可以大幅度增加胜算。而自以为自己足够优秀,能够独立应对的,往往更可能遭受不利的结果,在博弈中“惨败”。在运动场上,再优秀的业余选手,基本都抵挡不住普通专业运动员的进攻。好在,刘女士法律意识足够强,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意见,得到专业帮助,在与其闺蜜的纠纷中,牢牢掌握主动权。当欧阳女士决定独自面对明显有备而来的刘女士时,她就已经输了。因为她不懂诉讼规则、没有诉讼经验,更未预料到她的人性抉择困惑,在她与刘女士的这场博弈中,她已然是“明牌”,缺乏专业分析下的利弊选择被对方看得清清楚楚。诉讼纠纷的解决过程,实为各方博弈的过程。从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博弈”发展的过程。欧阳女士和刘女士之间的差距就在于一个有刑民交叉案件经验的律师朋友。如果第一时间得到专业指导的是欧阳女士,她的应对方式和因此最终产生的结果无疑将大不相同。所以,与其说欧阳女士是输给了刘女士,不如说是输给了专业技能。缺乏专业意识和专业指导,是欧阳女士在这场博弈中落败的开端。本文作者……12345678910111111111赖建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代表著作:
4月19日 下午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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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产品的罪与非罪

(全文5946字,预计阅读需30分钟)随着“中植系”、“雪松系”等金交所理财产品相继爆雷,许多房地产企业、财富管理公司都被刑事调查立案,深陷非法集资的刑事风险。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金交所的监管力度,自2018年开始,监管部门对金交所、“伪金交所”进行了多次清理整顿;2023年12月15日,证监会部署2024年资本市场各项工作,再次强调严厉打击“伪私募”,清理整顿金交所、“伪金交所”。如今,绝大部分金交所都已经被清退关闭,金交所成为了一个被淘汰的历史产物。虽然金交所时代已终结,但利用非法手段赚取了时代红利的企业仍难逃其责。金交所是合法设立的,产品也已经备案,为何会涉嫌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近年来,宋氏律所代理了“雪松系”、华众集团等多起涉金交所的非法集资案件,笔者结合相关办案经验,通过本文分析金交所产品的罪与非罪问题。PART.01什么是金交所产品金交所的全称是“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或“金融资产交易所”,是省级人民政府机构批准设立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用于挂牌、备案和交易区域性金融资产。金交所不具备正规的金融牌照,而是有省级政府的批文,作为交易金融资产的许可资质。(图: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3日设立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于信托、券商、私募基金等融资渠道,金交所的融资方式更为灵活,审核力度宽松,且缺乏政府监管,可挂牌交易的产品种类非常多。因此,对于融资渠道受限的房地产公司来说,金交所是一个极为便利的民间融资渠道。金交所产品的模式主要为三种,定向融资模式、收益权模式和资产转让模式;资产的种类主要是应收账款、不良资产、融资租赁收益权、保理产品、小贷产品等。其中,常见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产品,为定向融资类产品和应收账款债权类产品。定向融资类产品,指的是在金交所备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产品,用直白的话来讲,可以理解为是融资方向投资者借款,其交易结构为:例如,在“中植系”理财产品中,主要涉嫌犯罪的为定融产品,产品未在合法设立的金交所备案登记,而是通过不具备资质的“伪金交所”备案,具有非法性。应收账款债权类产品,指的是企业将应收账款债权在金交所挂牌转让,获取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则获得债权的收益回报。其交易结构为:应收账款债权类产品的关键在于底层资产的真实性。例如在“雪松系”案件中,有媒体揭露,雪松控股涉嫌利用存在瑕疵的“应收账款”,借各类金交所、伪金交所通道,违规向公众发售理财产品。PART.02罪与非罪实践中,金交所产品主要涉及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构成犯罪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在司法案例中,涉案产品都有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公开宣传的特征,但发行产品的行为是否非法,存在较大争议。因此,“非法性”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非法性”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实践中,发行方理财产品的设计纷繁复杂,是否构成犯罪,我们需要依据金交所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融资法律法规来判断。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未获得许可,通过“伪金交所”备案登记,发行理财产品近年来,因监管部门逐步加大整治力度,严格限制金交所的业务范围,使得企业越来越难通过金交所发行产品。于是,“伪金交所”便应运而生,成为融资企业逃避监管的新渠道。“伪金交所”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的,打着“金交所”旗号,变相为企业提供金融资产登记、备案等业务的公司。名称上一般带有“登记机构”或“结算机构”等字眼,经营范围为“金融资产和金融产品的登记、备案”,极具欺骗性,让投资者难以区分。“伪金交所”不具备政府部门许可,无权对金融资产进行挂牌交易。例如,在中植系定融产品涉嫌非法集资一案中,债权人统计了一个伪金交所名录。名录中的公司名称都带有“资产备案”、“登记服务”等字样,实际上不具备许可资质。(网图:中植系定融产品备案场所名录)但如何判断一个金交所是不是“伪金交所”呢?未经省级政府批准,就一定是非法的吗?我们认为,是存在争议的。由于近年来金交所的业务范围不断收窄,但城投公司、国企的融资需求大,一些地方政府、金融办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自行给出审批许可。相关审批文件,政府都不对外公开,但网上能找到蛛丝马迹。例如,西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在2022年3月21日发布公告,“取消西安合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业务资质,不再从事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相关业务”。2024年3月25日,“取消西安百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金融资产交易业务资质。”这些公告都说明,被取消业务资质的机构,都曾经获得了地方金融办的批文。在我们代理的非吸案例中,有一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伪金交所”的机构,都曾获得了地方政府、地方金融办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审批许可。“非法性”的本质在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而这类“伪金交所”虽然未获得省级政府的批准,但有地方政府的许可批文。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实践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如果上述辩解确有证据证明,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可见,最高检的态度是倾向于不作为犯罪处理。并且,对于融资企业来说,这类金交所不仅有政府的批准许可,而且还为许多城投公司、国企登记备案,主观上难以认识到其非法性,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因此,我们认为,在此类“伪金交所”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都应当谨慎认定。二金交所是依法设立的,但产品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金交所设立的初衷是用于交易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但由于缺乏监管,大部分金交所已经偏离了初衷,转为交易非金融机构的资产,也就是民营企业的定融产品、应收账款类产品等。为了加强监管,2011年11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清整联办陆续发布了多份监管文件,严格限制金交所的业务范围。在我们代理的非吸案例中,司法机关会依据监管文件,认定发行产品的合法性。例如下述几种情形:1、在金交所发行的定向融资类产品、债权类产品涉嫌违法。2018年11月,清整联办出台了《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简称“2号文”)、《关于三年攻坚战期间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35号文”),其中提到,“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业务范围限定为依法合规开展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转让、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交易等。”监管文件的出台,引发了社会对金交所业务范围的争议。有的认为文件已经明确,只能开展三类业务,其他一律禁止,包括定融产品和债权类产品。司法机关在指控犯罪时,也采用了该逻辑,依据监管文件来认定涉案产品的非法性。但我们认为,该类监管文件能否作为认定非法性的依据,存在争议。首先,这两份监管文件的发布主体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对象为各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属于政府内部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其次,监管文件并未明确禁止定融产品和债权类产品的发行。第一,对业务范围的描述属于列举式规定,在三类业务后加了“等”字,说明并未限制业务范围。第二,从文件的禁止性规定来看,定融产品和债权类产品没有违反明确的禁止性规定。35号文规定,“未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不得非法从事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业务,不得发行、销售(代理销售)、交易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金融产品。”定融产品、债权类产品属于非标准化资产,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35号文进一步规定,“拟交易的产品不属于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范围的,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当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同意的应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这说明,金交所产品种类没有明确的限制,对于定融产品、债权类产品,政府部门经讨论后可以予以同意。最后,需注意到的是,实践中监管文件并未得到充分执行,地方金交所仍在挂牌交易定融产品、债权类产品。2018年的2号文提到了“分类化解存量”,“对于有基础资产对应的债权类业务,以及无基础资产对应担忧担保、抵押或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不得新增,存量到期后按合同约定兑付,不得展期或滚动发行。对于无基础资产对应且无担保、抵押或质押的债权类业务......,要严格控制业务增量,通过回收债权、出售资产等方式逐步压缩清理。”但实践中,地方金交所仍在大量交易此类产品,这是由于文件规定脱离了现实需求。文件所提到的三类业务占金交所业务的比例非常小,大部分金交所的业务都是中小企业发行的定融产品、债权类产品,如按照监管规定执行,金交所难以开展业务,城投公司也会丧失融资的渠道。这也就是为什么,在2019年的35号文中,清整联办再次声明,监督各地区按照要求,上交工作方案:“各地区应根据
4月17日 下午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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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赖建东律师受邀为企业开展招投标领域刑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

2024年4月12日14:30,赖建东律师受邀前往广州百川纳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招投标领域刑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讲座围绕如何正确认识刑事风险、招投标领域潜在刑事风险及刑事合规与刑事风险应对策略三部分展开。赖建东律师结合相关案例及办案经验,总结出招投标领域中常见的三种犯罪类型: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及诈骗罪,并以前两者为重点,从案发原因、判定标准到常见情形、关键证据层层剖析,将实务与学术相结合,深入浅出地理清犯罪的底层逻辑及表现形式。讲解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刑事风险,赖建东律师总结列明相关法律规范,帮助与会人员更好地明晰法律边界、划清法律底线,将预防工作做在前面,让企业在法律的红线之上、保护之下健康发展。会后,与会人员就行贿的类型及串标问题展开激烈讨论。赖建东律师表示,本次讲座不仅希望增强企业的底线意识和法律意识,更希望能够帮助大家熟悉法律、熟悉流程、熟悉人性。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世之仪表也。知法、懂法、守法,始终是企业持久发展的秘诀。供稿
4月17日 下午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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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打,为什么要赔偿,求谅解?

人家打你,你还赔钱给人家,求人家谅解你?感触源于一个小案子,2016年案发至今,就像一个梦魇缠绕着李先生和他的家属,申诉成功之前,还将继续缠绕他们。引起他们如此愤恨的原因,除了有罪判决,还有一审庭审中那句“你没有打,为什么要赔偿,求谅解?”
4月11日 下午 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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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宋氏辩论队荣获广州律师辩论赛“团体优秀奖”“优秀辩手”奖项

政务工作室一周工作汇报工作动态汇报Debate
4月2日 下午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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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精神:借卡行为的惩罚尺度

出借银行卡、协助转账等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而“断卡行动”对这些出借银行卡、协助转账的人带来非常巨大的刑事风险。我们不能说他们完全无辜,但对此类人员的定罪量刑、惩罚尺度,很多时候值得我们思考。01杜先生是一名农民工,家里有九亩地,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以耕地务农为生。杜先生小学、初中成绩太差,初二那年就辍学、跟着父母务农,偶尔也打点零工,后来渐渐开始去工地做苦力,做外墙装修的工种。但杜先生始终没有固定的工作和固定的工地,他的生活状态就是一个工地做完,再继续寻找下一个。疫情开始后,他的工作更加难找,经济越发紧张。30出头,一事无成,还是光棍一个。杜先生寻思着在网上找个兼职,赚点生活费。正好此时,他在XX上网的时候,有人给他打招呼,和他说想赚钱的话就找他,杜先生那时候既没有工作,又没有钱,立刻就说想赚钱,那个人就让杜先生加中介的微信。中介说,有一份工作非常简单,工资也还可以,只需要自带银行卡帮忙转账,一两天就可以赚2万左右,但要去省会城市。杜先生经不起诱惑,马上买了第二天的高铁,去到中介指定的便捷酒店等待。第二天,雇主让杜先生打车去某个很隐蔽的麻将馆。到麻将馆后,六名彪形大汉,让杜先生交出手机、银行卡、身份证,以及手机密码、网银密码、银行卡密码,并让杜先生按照他们的要求刷脸认证。讯问笔录真实地还原了事情经过:问:你在什么情况下帮对方刷脸认证,刷脸的次数?答:多少次我记不记得了,对方搞好需要刷脸的时候就将手机递过来给我验证,具体是登录操作还是转账操作我不确定,拿过来已经到了刷脸的界面了。现场气氛很压抑,杜先生进退两难。杜先生很怂,不敢说话,更不敢问。中午,杜先生想走,但手机、银行卡、身份证还没归还,他想走也走不了。终于熬到了晚上8点多,手机、银行卡、身份证拿回来后,杜先生惊恐地逃离,连夜赶回了家里,还带着手机微信中多出来的2万元零钱。办案人员问:转账的过程你是否意识到所转的账可能不合法?杜先生回答:有的,但是我想退出的时候已经不敢了,对方拿着我的手机、银行卡,我不敢提出来,怕被打。几天后,杜先生被跨省抓捕,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杜先生一并被抓获的,还有一名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李同学,他也因为同样的“兼职”被抓获归案。虽然杜先生和李同学此前并不认识,也从未谋面,但此刻,他们成为了同案人。经过办案机关耐心的思想教育,杜先生知道了事情的原委:他出借的银行卡当天流水有180万元,其中30万元是被害人张先生被诈骗的资金。张先生遭到客服电话诈骗,按照诈骗人员的指示将30万元转入了杜先生的银行账户,然后资金又被转到其他人的账户。归案后,杜先生认罪认罚,如实交代了所有事实经过,他并不知道经过自己银行卡的都是些什么钱,也想过可能是赌博或者公司用来过账的钱,但是没人告诉过他。问:你是否清楚他人用你的银行卡转账的钱的来源?答:我不清楚,对方也没有跟我说。问:你是否知道你的银行卡里面转的是什么钱?答:我不知道的,开始的时候不知道是转诈骗的钱。问:你是否想过这些钱可能是不合法的钱?答:有的,我想着可能是赌博的钱。问:你为什么愿意把卡借给别人用?答:开始的时候就以为是公司需要用来过账的,当时想赚钱。办案机关让杜先生赶紧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来获得他的谅解,争取从宽处理。为此,杜先生的家人很快凑出5万元转给被害人,请求谅解。被害人也明事理,认为毕竟钱不是杜先生骗的,收到他的5万元后就出具了谅解书。随即,办案机关给杜先生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让他回家。后来,办案机关又让杜先生退缴2万元违法所得,争取从宽处理。杜先生害怕再次被羁押,于是急忙又东拼西凑筹集了2万元作为其退缴的违法所得。我们发现,这类案件非常普遍。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很多地方司法机关的执法尺度和担当,值得肯定。022021年,在我们办理的广州某区李先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李先生按照他人指示,帮助收转资金流水几十万元。后有电信诈骗被害人报案,称其遭受诈骗3万多元。李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我们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与经办人充分沟通后,安排李先生的家属向被害人退赔,获得谅解。最终,检察院对李先生不予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与经办人沟通,提出虽然李先生的银行流水有几十万元,但已经查明的电信诈骗犯罪金额只有3万多元,应当以3万多元作为李先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金额。经办人认可我们的观点,李先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后法院判如所请,案结事了。2022年,我们办理的孙同学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广东的女大学生孙同学为赚零花钱,通过网上找到一份兼职,具体内容就是带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到指定的地点协助收转资金。去到指定地点后,情节几乎一致,几名壮汉收缴了孙同学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并要求孙同学配合多次刷脸。当天晚上兼职结束后,经过其银行卡的流水估计有几十万元,孙同学带着对方给的5000元微信零钱,胆战心惊地回到学校。一提起这个事情,她就深感恐惧。半个多月后,四川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由,通知孙同学前去接受调查。经过多次沟通、阐述情况,公安机关在对孙同学进行询问后,决定对其宽大处理,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们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以往的经验,司法机关对李先生和孙同学两个案件的处理是妥当的,办案人员也很有担当。我们以为,杜先生的案件也有机会得到类似的妥善处理,然而,该案结果非常不理想。03经办人提出,杜先生的犯罪金额180万比较大,如果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能适用缓刑;如果不认罪认罚,则会判更重。这种案件在我们这里从来没有适用缓刑的先例。杜先生很“木讷”,不知道如何为自己辩解。杜先生家属则很无奈,她说:我们已经退赔、获得谅解、退缴违法所得了,就算他有错,但其中也有被胁迫的成分,至于判这么重吗?早知如此,我们何必到处借钱凑够那7万,如果我们家有这个钱,他也不至于去做这个“兼职”。我很无奈,无法有效解答家属的疑问。在法庭上,我们提出,杜先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应是30万,其他150万没有查实是什么钱,对应的上游犯罪尚未查实,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因此,不能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金额。当我们洋洋洒洒发表完辩护意见,得到的回应却是:我们并没有以辩护人所说的两个司法解释作为指控的依据,我们之所以认定180万银行流水都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依据的是司法解释精神……当时,我很愕然。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什么?我至今很困惑。几个月后,裁判认为:杜先生对转入后立即转移资金的转账行为无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说明,应以180万元作为杜先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金额,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同案的李同学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当我再次回看我的辩护意见和提交的同类案例裁判观点时,我深感同案同判还需要法律人的继续努力。例如,(2021)陕0881刑初XXX号案,裁判认为:在案证据能证实五被告人利用兼职人员的手机银行账户转移资金140余万元,但该款中能查证属实属于犯罪所得款项的仅有被害人刘某被诈骗款项中的16800元,其余款项均无证据证实为犯罪所得,认定本罪应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故未查证属实的款项,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则本案中五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应认定为16800元。又如,(2021)吉0303刑初XXX号案,裁判认为:现有证据证实已查明涉及被害人伍某、刘某、鲍某被诈骗案件中共计14100元被诈骗款项被被告人郑某通过网络收款后又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将上游犯罪分子上述诈骗犯罪所得转出,故本案中认定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数额为14100元。被告人通过涉案银行卡共计帮助他人收款后再转出资金共计636293元,扣除已查实系诈骗犯罪所得14100元后的数额为622193元,待办案机关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后应再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再如,(2019)赣0730刑初XXX号案,裁判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范XX所取现的钱款中包含有本案被害人刘某1被诈骗的30000元人民币,故被告人范XX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本文作者……12345678910111111111赖建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代表著作:
3月29日 下午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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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氏课堂预告:刑事控告的有效沟通技巧

19:00-21:00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5110宋氏律师事务所线下报名,扫码入群更多资讯,敬请关注温馨提示:参加线下讲座的朋友,请携带身份证件以办理大厦出入手续。谢谢!
3月25日 下午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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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艺术中的刑事风险

网络上有很多关于办公室艺术的描述,职场生存法则、职场人情世故、职场潜规则等,都属于办公室艺术的范围,很多人会将办公室艺术等同于情商,把深谙办公室艺术等同于出色的能力。例如:“无论何时,都不要公开反对或顶撞你的上司”“少说话多做事,提升察言观色的能力”“领导面前要及时闭嘴,不要絮絮叨叨、啰里啰嗦”“不要冷落分管领导,轻视副职,他们是得罪不起的存在”“办事要理解领导意图,按领导要求办,因为与领导相处的热度决定了你职场的高度”“要理解领导的言外之意、话外之音,读懂领导没说的后半句话”诸如此类的办公室艺术要点,我们耳熟能详。不可否认,为人处世情商很重要,懂得人情世故很重要,但过度强调办公室艺术,为领导大开绿灯,失去职责的独立性,则会将自己的刑事风险无限扩大,埋下众多随时可能爆炸的“雷”。办公室的艺术并不能豁免法律责任,按照领导的指示、意图办事,按照领导的言外之意、话外之音办事,并不能豁免自己的刑事责任。01某公司获得当地资源和政策支持的过程颇为典型,反映了权力下的办公室艺术。该公司是当地知名的大企业,为了获得当地XX地块,公司与上级领导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有一天,公司邀请上级领导到企业调研。上级领导到访,下级的主要领导当然得作陪,一同到企业调研、召开座谈会。在调研期间,上级提出,企业经营得这么好,可以扩大经营规模嘛,以补充当地XX的不足。企业董事长当场表态,为了发展当地XX事业,我们可以出资建XX项目,但用地问题希望能解决。上级领导随口表态,肯定会支持帮助的,现场的下级领导们听得很认真,都附和表示支持。后面的事情,自然非常顺利。下级领导们认为,上级领导视察时已经明确指示要支持该企业,所以,我们要将企业需要的XX地块出让给它。于是,各种会议迅速作出决议,各个部门都努力认真工作,让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中标XX地块。后来,市委书记与公司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由此案发。办案人员调查问:那后来为这事,XXX领导有没有专门与你打过招呼,或对你也有过哪些具体指示?“没有。为这事XX领导没有跟我说过什么或者有其他具体指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接受调查时,透露其中的“秘密”:当时设置的竞买条件几乎是量身定制的,符合条件的很少,没有几个单位或者个人有能力、有意向参加竞买,所以就只有该企业报名参加。这种场景,相信大家非常熟悉,在职场中非常常见,尤其是越接近权力的职场,各种影视剧也已经将办公室艺术展现得淋漓尽致。只是,看影视剧大家只当娱乐消遣,而发生在自己身边时,可能就五味杂陈了。按照领导的指示,落实领导的要求,确实提高了效率,保障了工作的开展,这是办公室艺术的体现。遵循办公室艺术行事,有时不会有刑事风险,毕竟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犯罪的标准还是比较高的。但一旦出现比较不利的后果,事后追责,办公室艺术却不能豁免刑事责任。办公室艺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底线,不然办公室艺术就是“造雷术”,任何时候的任何一个“雷”都可能葬送职业前途,甚至让你遭受刑事风险。02某银行授信审批部赵总,就面临这样的问题。行领导叫他到办公室,说有个XX公司的融资贷款项目由XX支行上报到总行了,让他关注一下。作为进入职场多年的资深人士,赵总深谙办公室艺术。领导这么说,他立刻明白,领导很关注这个贷款项目,于是,他马上向其他审批的同事传达领导的意思,并督促他们尽快完善材料,尽快审批通过。此外,在xx公司融资贷款项目审批会议前,行领导打电话给赵总,说这个项目正在准备召开授信审批会议,如果方案合理、风险可控,就尽量多支持吧,并告诉赵某项目的主审人是谁。赵总作为深谙办公室艺术的职场人,立刻明白行领导的言外之意、话外之音,听懂了领导没说的后半句话。领导显然是让赵总去协调部门内部的人和参加审批会议的人,不要卡这个贷款项目。于是,赵总马上向参与该贷款项目审批会议的委员们传达了领导的意图,后来这个贷款项目就顺利通过了。贷款发放后,该笔贷款逾期了,出现很大的风险。银行组织进行贷款重组,才发现当时该贷款的公司经营非常困难,资金非常紧张,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财务数据不真实。银行对相关经手人进行调查、追责。被留置后,行领导解释了他的“语言艺术”,我当时叫他们来到我办公室或者直接打电话给他们,说有一笔业务由某支行或者某部门上报,你们关注和支持一下。下属们当然都知道我的意思,我作为行领导,跟手下人说声,他们都知道要如何去做,不用我反复去说,后续的事情一般都不需要我费心,项目都会顺利推进。接受调查时,赵总坦言:有时行领导会打电话或者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向我了解一些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我都会如实向他汇报,有时他也会就具体的审批事项给我打电话或发信息,了解授信审批情况,并给我提意见。我作为下属当然会尊重行领导的意见,基本上都会按照领导的意思去办。办案人员问:你怎么看待这种行为?赵总回答:我认为我是在领导授意下,从形式上完成我的工作流程,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肯定是不符合业务操作规程的,我认识到我自己的错误。其实,在各行各业,这种办公室场景都非常常见。如果项目没有出现糟糕的结果,则你好我好大家好,皆大欢喜。可一旦项目出现糟糕的结果,追责的时候,就会一一复查,哪个环节违规,哪一个环节未尽责,违规、未尽责的人就可能被追责,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责任。每一个单位、每一位职场人,都可能面临这样的问题,办公室艺术可以让职场人游刃有余,但办公室的艺术并不能豁免法律责任。深谙办公室艺术的同时,还得深谙法律的底线;遵守办公室艺术的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底线,尤其是刑法的底线;否则,职场人的刑事风险就处于不可控状态。只是,麻烦在于,绝大部分职场人都不是法律人士,即便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也缺乏刑事法律知识和刑事风险防范经验,他们往往难以分清办公室艺术与刑事犯罪的底线,无法兼顾办公室艺术与刑事风险防范。在办公室艺术不可缺少,潜规则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刑事风险防范成为职场人的必修课。本文作者……12345678910111111111赖建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代表著作:
3月22日 下午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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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赖建东律师应邀作《青年律师职业困惑与破局路径》主题分享

2024年3月15日下午,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赖建东律师应邀前往学法明智分享会,作《青年律师职业困惑与破局路径》讲座分享。赖建东律师从青年律师执业的普遍困惑出发,说明了青年律师执业中的内卷现状,继而提出青年律师只有精益求精、提高自身专业化程度,并且建设自身品牌,才能从内卷竞争的困局中脱颖而出。就专业化的定义,赖建东律师针对现阶段“万金油律师不专业”的普遍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万金油并不是指不专业,正如全科医生依然需要具备与专科医生一样的医学技能一样,“万金油”律师只是不将其业务局限在特定范围,其在自己所办理案件中,仍需要高度专业化。而专业化是指执业态度、办案追求,并以常办案件为核心,往外拓展相关领域的知识、经验。就专业化的路径,赖建东律师认为,用主动专业化的心态接受被动专业化,是青年律师快速专业化的最佳道路。同时,酒香也怕巷子深,光有专业度仍然无法打破内卷困局。青年律师只有通过发表文章、著作,或者通过讲座等方式提升知名度,才能将专业度展露于外,并突破业务瓶颈。以上赖建东律师分享的内容,引起了在场资深律师与青年律师们的热烈参与和深入思考。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主题讲座活动圆满结束。
3月22日 下午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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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李晓月律师受梅州律协邀请分享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业务

2024年3月15日,由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梅州市工商联主办,梅州市律师协会承办的“企业合规法律实务”专题讲座在梅州市客天下阿里云创新中心举办。宋氏律所执行主任李晓月律师,与梅州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吴斌,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副主任熊晓军一同受邀担任主讲嘉宾,进行专题分享。李晓月律师以“律师如何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业务”为主题,深入剖析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业务的概念、目的和现状,再结合宋氏经办的经典案例,详细讲解了合规整改业务的办理流程、方法要点和注意事项。李晓月律师的分享不仅让在场会众建立起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业务的系统认识,同时还清晰阐明该项业务的实务标准和技能要求。该次专题讲座有梅州市民营企业联络服务中心、梅州市司法局、梅县区司法局、梅州市市律协的领导及梅州市直有关单位同志、企业家代表、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和实习人员共130余人参加,讲座内容精彩纷呈,现场会众反应热烈,讲座取得圆满成功。供稿
3月22日 下午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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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直的勇气和代价:职场的刑事风险

/壹/老张,农商银行的中层,授信管理部总经理。90年代农业大学毕业后进入县城的农村合作信用社,从最基层的办事员开始做起,一步步脚踏实地,从未作奸犯科,因为踏实肯干任劳任怨,逐步被提拔成为单位的中层,成为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成为了张总。福祸相依,晋升对张总而言是好事,同时也是苦恼的事,甚至感到很煎熬。他说,我最大的愿望,就是安稳熬到儿女长大,就退休,安享退休生活。所以,退休前只能咬牙坚持。张总晋升没多久,单位也有了最大的愿望,就是从农村合作信用社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但从农村合作信用社到农村商业银行,有诸多硬指标,尤其是存款指标、存贷比例指标等。虽然张总所在的县是极少数人口规模超过200万人的超大县级市,但存款规模可不是人多就能凑出来的。好在领导极其富有智慧,想到了极佳的快速达标方法:通过向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出具金融票证的方式变相发放贷款,并将每一笔票证金额的保证金的
3月14日 下午 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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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赖建东律师应邀作质证方法主题讲座

2024年3月12日下午,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赖建东律师应邀前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开展《遵循规律,抽丝剥茧:行之有效的质证方法》的刑事专题讲座。这也是赖建东律师独著《全方位质证——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出版近两年后的又一次分享。赖建东律师围绕刑事质证的十个方面展开讲座内容,分别是:1、质证的常见问题;2、关于质证与辩护;3、读懂指控,整理案卷;4、审查证据、发现问题;5、刑事质证的两个方向;6、刑事质证的三个维度;7、刑事质证的五种方式;8、通过质证重构事实;9、推敲论证质证意见;10、发表阐述质证意见。在长达四个小时的主题讲座中,赖建东律师从质证的常见问题出发,点明质证之于辩护的重要性,开创性地提出“发现问题是质证最重要的环节甚至影响辩护方案”、“质证最高的境界是重构事实”等观点;并结合自身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务实性地提出质证的两个方向、三个维度、五种方法,细致地分析了对具体证据进行质证的痛点、难点。在保持极高专业度和深度的同时,赖建东律师还辅以多个简短而又生动有趣的案例,将经验总结与办案思考融入案例讲解之中。以上讲座内容,引起了在场律师们的热烈参与和深入思考。在提问环节中,赖建东律师与参会律师就实践中遇到的质证疑难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在“律师取证风险”、“不同阶段与公检法沟通质证与辩护意见”等讨论中,赖建东律师毫不保留地将自己的办案心得与感悟倾囊相授。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主题讲座活动圆满结束。供稿
3月13日 下午 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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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壹卷”会员,享受“聚法”优惠

499/年!“壹卷”注册和“聚法”购买指引第一步:打开电脑浏览器(暂不支持手机端),输入网址:www.intoevidence.cn(建议使用google
3月13日 下午 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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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脸谱:走私犯罪的惩罚尺度

在众多的宣传中,我们都被灌输着这样的认知:司法追求公平正义,法律代表了公平正义。但,什么是公平正义,能不能实现公平正义?从个体切身感受而言,我相信每个个体的感受都可能有所不同,诉讼各方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体悟也是不同的。读书时,法理学家博登海默的法理学著作中有一句话令我印象深刻,每每提及正义,我都会想到这句话:“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可随时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那时,我对这句话的理解并不深刻,只是有一个笼统的概念,认为正义具有多面性,不同的人眼中会有不同的正义。直到成为刑事律师,在不同的案件中,为当事人的利益奔走相告,接触了各色的刑事法律人,见过太多的悲欢离合后,我才发现,对正义的不同认知,就可能是特定当事人及其家属,天堂与地狱的距离。案件概述祁女士,年芳二十六,早年大专毕业,与丈夫自由恋爱,两人适龄结婚。丈夫在银行任普通职员,妻子生两个小孩耽误工作,只能在父母经营的小卖铺帮忙,兼职开网店,将兴趣爱好与养家糊口相结合。祁女士的兴趣爱好就是耽美文学之类的文学、漫画。自己有不少的收藏。据她讲述,与她志同道合者众,由于封禁原因,往往一书难求。于是,祁女士打起了倒卖的主意,网店就成为她倒卖此类书籍的渠道。书的来源有境内采购,也有境外网站下单。境外卖家会安排好所有入境流程,祁女士只需要下单、付钱,即可坐等收货。某日,中间运输入境者被抓获归案,姑且称之为张三,张三到案后供述了祁女士就是其中一个买家,以及帮助祁女士走私入境成人书籍的事情。于是,办案人员经过初步调查,锁定了祁女士的住处,直接上门调查,在祁女士帮忙打理的小卖铺找到了她。正义的A面“你知不知道我们为什么来找你?你知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事?”
3月6日 下午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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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我所陈丹丹律师入选第五批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

为进一步健全广东省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储备机制,充实涉外律师人才队伍,组建培养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广东省律师协会于2023年11月22日开展第五批广东省涉外律师事务所库和涉外律师人才库的申报工作。凭借过硬的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专业能力与出色的综合素质,2024年2月1日,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陈丹丹律师入选第五批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陈丹丹律师系我所经济犯罪部部长,本硕毕业于澳洲国立大学及中国政法大学,精通法律英语。从业以来,陈律师专注于刑事诉讼领域,擅长办理各类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和跨境、新型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在跨境取证、跨境追赃、海外劝返谈判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曾多次获得广州律协业务成果奖,并获评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本次陈丹丹律师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是对我所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专业能力的肯定。今后,我所还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不断发掘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努力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为广东省涉外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供稿
3月6日 下午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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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艺术的名义——刑辩律师看电影《第二十条》

最近好几个非法律界的朋友问我:你看了张艺谋的新电影《第二十条》吗?看得我们呀,心潮澎湃!什么是正当防卫,韩明检察官的正义之声太振奋人心了!我看了,看完也是心情难以平静。这是一部反映社会现实的法律题材电影,显然,有两点是成功的,普法和歌颂。然而,熟悉的案情,熟悉的现实,让我始终无法脱离现实去看待这部电影。故事和原型在电影中,韩明检察官拿着一整叠的生效案例说,以前这种案件都是定故意伤害罪,甚至定故意杀人罪。现实中确实如此。虽然在1979年制定刑法的时候,就规定了正当防卫,但却是在2018年才被“激活”,足足“沉睡”了四十年。“沉睡”的意思是法律是法律,办案却遵循另一种司法惯例:“挨打不能还手,只要还手了,就是互殴”、“对方只要轻伤,你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这种司法惯例中,只看结果,不分对错,谁死伤,谁有理。
2月23日 下午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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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宋氏律所与汕头大学法学院签署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共建协议

2024年1月29日下午,汕头大学法学院院长邓剑光教授,党委书记、副院长刘明强及倪向东老师一行莅临本所参观交流。宋氏律所主任宋福信律师、执行主任李晓月律师、合伙人赖建东律师、王洁娴律师,以及陈丹丹律师、杨琳律师和部分实习律师予以热情接待并一同参加本次座谈交流会。会前,宋福信律师带领汕头大学法学院一行参观宋氏律所,介绍了宋氏律所的装潢设计及发展历程,来访嘉宾对宋氏的办公环境称赞有加。会上,宋福信律师首先代表律所向汕头大学法学院一行的来访表示欢迎,随后重点介绍了律所的主要成员、业务类型及发展理念,从业务成果、品牌建设等多方面展示了宋氏的成绩。宋律师表示,律所建设和发展离不开年轻人的智慧与贡献,宋氏律所欢迎汕大的优秀学子前来实习交流,也希望通过与汕头大学法学院的合作吸纳更多青年才俊,壮大律所的人才队伍。汕头大学法学院院长邓剑光教授表达了对宋氏律所业务能力及文化建设的高度认可,以及对宋氏律所热情招待的衷心感谢。他表示,学校未来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实务界提供的支持与帮助,希望未来能够与宋氏建立密切联系。而后,汕头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刘明强介绍了汕头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历史及学科建设成果,特别是在涉外法律教学与实践方面的成绩。他希望学院能够在课堂教育、案例研习、实习实践等多方面与宋氏开展合作,全面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会后,邓剑光院长和宋福信律师代表双方签署《实习基地建设协议书》,并由刘明强书记与宋福信律师共同为“汕头大学法学院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揭牌。最后,汕头大学法学院向宋氏律所赠送纪念品,双方合影留念。END往期推荐01简讯
1月31日 下午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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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赖建东律师应邀作刑事控告主题讲座

2024年1月18日晚,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赖建东律师应邀前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开展《刑事控告:有待开发的刑事创新业务》的主题分享会。本次活动是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第61期律师公益沙龙,也是赖建东律师继《刑事控告》新书发布会、《可辩可控——律师专业化之路的探索》后,第三次开展有关刑事控告实务的主题分享活动。本次分享会内容围绕刑事控告实务的五个方面展开,分别是:1.刑事控告的展业经验;2.刑事控告的痛点难点;3.如何解决刑事控告中的痛点难点;4.刑事控告有效沟通的三个面向;5.刑事控告有效沟通的十六个要点。在长达两个小时的主题讲座中,赖建东律师基于刑事控告中不同视角、不同角色、不同阶段的特点,结合自身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将刑事控告的痛点、难点进行细致地分析和精准地研判,归纳出与被害人、证人、办案机关有效沟通的解决办法,引起了在场律师们的热烈参与和深入思考。在提问环节中,赖建东律师与参会律师就实践中遇到的刑事控告疑难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
1月31日 下午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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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代理引渡案件?(上)

自孟晚舟引渡案以来,“引渡”、“遣返”、“劝返”等法律概念进入了公众的视野,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许多学者、律师、司法工作人员开始参与到这一领域的研究和探索。但该方面的探索仍存在较多不足,例如,学术研究均侧重于如何有效开展境外追逃,而忽视了嫌疑人在引渡案件中的权利保护。实践中,由于这类案件的专业性和稀缺性,有实务经验的法律工作者非常少,许多律师仍不知道如何开展此类业务。为此,笔者根据此前的代理引渡案例的经验,总结了几点实务内容,与同行们分享。一、什么是引渡和引渡替代措施?首先,我们需要先厘清和引渡相关的几个概念。众所周知,引渡是用于跨境追逃犯罪分子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措施,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出请求将被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回国。引渡遵循的是条约前置主义和互惠原则,一般情况下,请求国需根据双方签署的引渡条约或共同加入的多边条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向另一国提出申请。由于我国与美国、加拿大等多数发达国家尚未有引渡条约,在实践中引渡程序存在多方面障碍。因此,请求国需通过其他途径将犯罪分子抓拿归案,由此产生了“引渡替代措施”的概念。在实践中,主要为遣返、劝返、异地追诉三种措施。遣返,也称非法移民遣返,是指根据移民法相关规定,请求国向外逃人员所在地国家提供其涉嫌非法移民的违法犯罪线索,请求所在地国家将外逃人员强制遣返回国。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往往需要和境外律师一起合作,查明域外法律。劝返,是指办案人员通过对外逃人员的政策感化、说服教育,促使外逃人员主动回国受审。在劝返过程中,量刑承诺是重要的谈判内容。异地追诉,是指请求国向外逃人员所在地国家提供犯罪证据材料,由所在地国家依据本国法律对外逃人员提起刑事诉讼。这一类措施利用了跨国犯罪的特点,常见于洗钱犯罪,外逃人员的行为需在他国也构成犯罪,存在被他国追诉的法律基础。如外逃人员被判刑,所在地国家可同时判处驱逐出境,达到服刑完毕后遣返回国的效果。二、如何代理引渡案件?在厘清相关概念后,我们就能根据个案涉及的国际司法协助措施,查明相关国际条约和境外法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需注意的是,从广义上讲,律师可以为请求国、被请求国、被引渡人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服务,考虑到实践中律师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被引渡人,本篇文章只讨论为被引渡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根据笔者的经验,律师代理的引渡案件主要为三种情形,我国跨境追逃的引渡、外籍被告人在华引渡、中国公民在境外被侵害维权的引渡。(一)跨境追逃的引渡跨境追逃的引渡,指的是中国籍嫌疑人在国内犯罪,潜逃国外,被我国办案机关追逃的情形,例如新闻中常见的“百名红通人员”、“猎狐行动”等。在这类案件中,嫌疑人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被通缉归案,律师可以结合我国引渡的司法实践,为嫌疑人本人提供法律咨询;二是已经被所在国警方采取引渡拘留措施,被羁押,嫌疑人家属联系律师代理引渡案件和回国后的刑事案件。在引渡阶段,律师主要提供下述服务:第一,根据引渡相关法规条约,判断是否符合引渡条件。这里很考验律师的检索能力和对国际法规的掌握运用能力。需注意的是,律师不能仅检索一国法律、双边条约、多边条约,还需针对所在国相关的刑事司法政策、欧盟政策等进行全面的检索,对外交政治有敏锐分析能力。举例而言,在【王某涉嫌集资诈骗案】中,王某潜逃到阿尔巴尼亚,中国警方对王某发布红色通缉令,王某被阿国警方抓获。经检索,我们发现,阿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条约前置,阿尔巴尼亚刑法第11条规定,只有存在引渡条约的前提下,才能准许引渡。而我国和阿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也没有可适用于诈骗犯罪的多边条约。因此,阿国没有明确的引渡法律基础。但进一步检索发现,阿国法律存在互惠原则的例外规定:根据阿尔巴尼亚10193号法典(“On
1月31日 下午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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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材料可以给谁看?

阅卷是刑事辩护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刑事诉讼法》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掌握了案卷材料后,对于这些材料的合适使用和管理,也是刑事律师需要掌握并认真对待的。“一、案卷材料谁可以/不可以看?(一)律
1月16日 下午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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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我所周泳秀、王洁娴、陈丹丹律师入选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第二批)

2024年1月2日,广州市律协公布了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第二批)名单。其中,宋氏共有3名律师入选,包括周泳秀律师、王洁娴律师、陈丹丹律师。周泳秀
1月16日 下午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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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辩可控——赖建东律师新书《刑事控告实务》发布会圆满成功

2023年12月21日晚,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赖建东律师新书《刑事控告实务》发布会在宋氏律师事务所圆满举办。本次发布会由宋氏律师所执行主任李晓月律师主持,宋氏律师事务所主任宋福信律师、其他律所的律师同行、高校学生、客户等百余名嘉宾参加。>首先,李晓月律师作为主持人致开幕词。李晓月律师代表宋氏律师事务所向各位来宾的到来表示诚挚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她回顾了宋氏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表示宋氏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赖于各位实务界同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同时表示多年来赖建东律师笔耕不辍,已连续完成《全方位质证》《全流程辩护》《刑事控告实务》三本书籍的写作,不仅为宋氏律师事务所创造了良好的专业声誉,也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作出了较大贡献。未来宋氏律师事务所也将致力于在合规不起诉、刑事申诉、经济犯罪等领域作出进一步的研究和分享。>随后,赖建东律师发表了题为《律师的专业化之路探索》的主题分享。赖建东律师先从律师职业发展的特性谈起,点明如今法律市场存在内卷严重的问题。此时,差异化的竞争、缩小竞争范围、提高工作效率成为内卷破局的关键。长期以来,业内律师对于专业化存在些许误解,专业化实则是以常办案件为核心,往外拓展相关领域的知识、经验的专业化。随后,赖律师旁征博引、风趣幽默地将自己多年来的实务经验和心得娓娓道来,向大家阐释律师的专业化路径和方法、刑事控告业务前景、刑事控告的常见误区和刑事控告的三个认识。在分享会过程中,赖建东律师也耐心地解答与会来宾们的问题,时而引起大家的阵阵笑声和掌声。>此次新书发布会上,还举行了赠书仪式,将150本《刑事控告实务》书籍赠予到场的来宾。在场的读者纷纷排起长队,拿到赠书后请赖建东律师签名、合影留念。>发布会后,赖建东律师与读者们进行深入的交流互动。精彩的分享使得广州这个寒冷的冬夜有了不一样的温度,令现场听众深感获益,纷纷表达了对阅读新书的期待。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活动圆满结束。>查看更多现场精彩照片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可直接点击下方图片购买新书END往期推荐01|可辩可控——赖建东律师新书《刑事控告实务》发布会02|耕耘之下,必有精进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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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辩可控——赖建东律师新书《刑事控告实务》发布会

作者自序执业以来,我深耕于刑事案件的办案与研究。刑事案件不仅包括刑事辩护,还包括刑事危机处理、企业刑事合规、被害人刑事控告、被害人民事追偿等刑事、民事、非诉、刑民交叉业务,此类案件均是因犯罪行为引发的,案件的妥善处理都离不开经验丰富的律师。刑事辩护和被害人控告代理是对立的两种工作,但都是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有经验的刑事律师,不仅需要熟悉刑事控告和刑事辩护,还需要熟悉被害人控告维权的方式方法。具备刑事案件引发的刑事、民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经验,知己知彼,攻防兼备,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此经验,律师在作为辩护人时,则可以预判刑事案件的全部走向,包括刑事控告方案、被害人的控告维权方式手段等,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民事索赔应对等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全面抗辩方案。在作为被害人控告维权的代理律师时.则可以预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方案,司法机关的办案逻辑,采取包含刑事控告、民事索赔在内的刑民交叉手段,实施最有力度的维权行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律师提供帮助,同样,被害人的控告维权也需要律师提供帮助。两者立场不同、角色定位不同,但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意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有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的监督功能,避免权利遭受到权力的侵蚀。为“坏人”辩护是保证司法制度良善运转不可或缺的,而为被害人提供控告维权帮助,则有防止司法权力不作为、被害人维权无门的监督功能,避免权利失去权力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国家公权力,被害人的权利三者之间通过法律相连形成的微妙平衡程度,体现了当前社会的法治水平。刑事律师就是追求这一平衡的重要力量。被害人控告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裁判观点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只能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及研究总结,试图从被害人的视角来阐释被害人控告维权的方式、方法、步骤、策略,希望对被害人维权有所启发,对律师同仁协助被害人维权案件的办理有所启发。宏愿如此,怎奈能力有限,仅以此书抛砖引玉。书中部分观点可能不甚妥当,甚至可能是谬误,不足与遗漏之处望诸位海涵并批评指正。作者介绍刑事律师赖建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赖建东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出版个人专著《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全方位质证: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其中《全方位质证: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荣获广州市律协2022年度理论成果一等奖,曾在《法治论坛》《广东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发表论文二十余篇。新书目录前言:认真对待被害人维权第一章
202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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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错,但我构成犯罪吗?

近年来有这样一种趋势,某人在网络上做了一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引起社会舆论,随后警方发布通报,立即展开调查并对某人进行拘留。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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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粤港澳大湾区刑事辩护委员会到访宋氏

2023年11月20日,盈科粤港澳大湾区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丁一元律师,盈科刑辩学院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吴嘉欣律师,盈科佛山管委会主任、刑事与合规法律事务部吴凤姣律师,盈科佛山党总支书记谢伟,盈科佛山经济和职务犯罪部执行主任高嘉惠以及盈科广州、盈科佛山刑事律师一行到宋氏律所走访交流。宋氏律所主任宋福信律师、涉外刑事部部长周泳秀律师以及杨倩雯律师、杨琳律师等律所成员热情接待并开展交流会。在交流会的开始,宋福信律师首先对盈科粤港澳大湾区刑事辩护委员会以及盈科广州、佛山律师同仁的到访表示诚挚的欢迎,并详细介绍了宋氏律所的创立理念、业务类型、宋氏成员选择,以及在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方面的探索与成果。宋律师表示,宋氏律所以“始终在刑辩前沿”为理念,始终坚持“纯粹的公司制一体化”模式。接着,宋氏律所周泳秀律师介绍了由宋氏律所开发的“壹卷”刑事辩护智能系统2.0,这是一款主要适用于刑事辩护业务的智能操作系统,目的是为了让刑事辩护业务流程化、标准化、模板化。杨倩雯律师现场进行“壹卷”系统实操演示,供各位律师同行使用。随后,吴嘉欣律师分享了盈科粤港澳大湾区刑事辩护委员会的发展情况,并希望通过加强与宋氏律师的联系,推动刑辩业务的发展。丁一元律师表示,宋氏律师一直专注于刑事法律领域研究和实务,不断创新业务发展,希望此程的走访交流,能了解更多关于宋氏律所的办案心得,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更上一层楼。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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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所领航”—佛山市律师协会莅临宋氏调研

2023年11月28日,佛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志坤、理事刘敏、理事赵志洪、监事彭利、品专委主任何俊、品专委副主任漆婷等成员,以及佛山市律师同仁一行共计40余人莅临宋氏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宋氏律所主任宋福信律师、执行主任李晓月律师以及赖建东、王洁娴、陈丹丹、杨倩雯律师、王旭林律师助理等多位宋氏成员热情接待并开展交流工作。本次交流活动系佛山市律协“名所领航”工程系列走访调研活动,旨在学习宋氏律所在律所品牌化、专业化建设以及律所人才培养和管理理念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交流会伊始,宋福信律师首先对佛山市律师协会各位同仁的到访表示诚挚的欢迎,双方可以通过这次活动增进了解,加强合作,是一次难得的交流机会。在交流环节,宋福信律师详细介绍了宋氏律所的创立理念、团队模式、成员文化,以及在专业化、品牌化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管理理念方面的探索与成果。宋律师强调宋氏律所以“始终在刑辩前沿”为理念,始终坚持“纯粹的公司制一体化”模式,追求保持高质量的辩护水平以及文化输出,并不断地扩大律所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且通过播放视频向现场的各位展示宋氏律所的理念以及律所为回馈行业,推动行业发展开发的“壹卷”刑事辩护智能系统。随后,在自由交流环节中,佛山律协的同仁们与宋氏成员围绕刑事业务的市场变化、团队建设发展、以及律师晋升管理等内容进行交流。同时,双方还就目前刑事辩护业务发展、以及律所和个人发展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通过本次走访调研活动,双方对刑事业务的市场变化以及团队建设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交流,并表示今后双方将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推进刑事辩护行业发展。至此,本次走访调研活动圆满结束。左右滑动查看更多往期精彩●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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抉 择

小到一日三餐、柴米油盐,大到谈婚论嫁、生老病死,人们无时无刻不在做抉择。抉择有时候很简单,有时候也很难。为什么抉择如此之难,是因为有的抉择很重要,也因为抉择一旦作出,就没有回头的机会,时间不会流转,人生不可能重来。抉择没有对错,每个人的经历、生活环境不一样,面对同样的人生十字路口,选择也会完全不同。刑事律师常常要面临抉择,因为当事人经常会问一个同样的问题:“律师,我要怎么办?”当事人面临的抉择马先生就问了我这样一个问题,而且是选择题。他因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正在审查起诉,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谈好了量刑建议,马上就可以移送法院了。一切看起来都很正常,波澜不惊。但是,前几天他私下告诉我,其实他还有2单相同的贷款,没有被发现的。我的当事人对我,真的是百分之一百的信任了。我尽量表现得不是太惊讶,坐直身子,端出专业律师的样子。“你放心。根据有关规定,律师是有保密职责的,除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之外,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情况和信息,是没有披露义务的。”然后,他向我发出了终极拷问:“宋律师,那我要不要主动说出来?”很难的抉择,因为律师执业规范告诉了我可以为他保密,但没有告诉我要如何帮他抉择。但是我可以确定的是,作为他的辩护人,为他从正反两方面提供法律分析意见,这是我的职责所在。我脑海里想起了以前代理过的几个案件,不同选择的都有。选择不说?老聂是一位企业家,因为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被调查,第一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他再次被调查,调查的是当年的另一起单位行贿案,他再次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六年。单位行贿罪的刑期上限是五年,也就是说,如果老聂的两起单位行贿罪一起审判,最重不会超过五年,但是分开起诉,数罪并罚,却能超过五年的上限。还是说?老邱的遭遇就曲折得多。老邱是一位从事进口贸易的商人,委托了四家报关公司进口货物,因为报关公司低报价格而涉嫌走私犯罪,老邱因为知情,也被认定为共犯。老邱承认了所有的事实,但是海关只调查了其中三家报关公司,剩下的一家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调查。老邱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老邱认罪服判,以为就这样了了。不幸的是,就在缓刑考验期即将结束的时候,海关拘留并再次起诉了他,原因是剩下的那家报关公司涉及其他案件而案发了。可怜的老邱被撤销了缓刑,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年过七旬的他痛苦不堪。如果当初是四家报关公司涉及的业务一并起诉,按照总的数额,老邱也一定是判刑三年,缓刑三年,但是分开两次起诉后,结果就天差地别了。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