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办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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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又一巨头突然杀入律师领域!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19日 下午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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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公认最辛苦的八个单位!

在体制内,每个单位都承载着其独特的职责和使命,然而,总有那么一些单位,因其职责的特殊性和工作任务的繁重性,被广大体制内工作者公认为工作强度最高的。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日复一日的辛勤付出中,展现出了对职责的坚守和对工作的热爱。以下,我将详细描绘这八个公认最辛苦的体制内单位,以体现他们的工作艰辛与付出。一、乡镇街道—深入基层,砥砺前行乡镇街道,作为连接政府与群众的桥梁,承载着基层治理的重任。在这里,工作人员需要深入田间地头,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从扶贫攻坚到环保整治,从拆违建到创文创卫,每一项工作都需要他们亲力亲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他们更是需要逐户走访,深入了解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帮扶措施。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使得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常常需要加班加点,甚至牺牲周末的休息时间,以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二、公安局—守护平安,责任如山公安局,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其工作强度之大不言而喻。无论是处理日常的治安案件,还是应对突发的治安事件,都需要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保持高度的警觉和快速的反应能力。他们需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随着新型犯罪手段的不断涌现,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还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应对能力。在繁忙的工作中,他们常常需要牺牲个人的休息时间,甚至面临生命安全的威胁。然而,他们始终坚守岗位,默默守护着社会的安宁与和谐。三、组织部—精心选拔,培育英才组织部,作为选拔、培养和任免干部的重要部门,其工作要求极高。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组织部需要深入了解每一位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业绩表现,确保选拔出的干部能够胜任工作。此外,组织部还需要为领导提供决策支持,确保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这就要求组织部的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敏锐的洞察力。他们常常需要加班加点,研究政策、分析数据、撰写报告,为领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使得组织部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和快速应对能力。四、两办(党委办和政府办)—服务领导,传递信息两办作为直接服务领导的部门,其工作人员需要随时待命,为领导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决策支持。他们需要时刻关注时事动态,了解政策走向,以便为领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同时,他们还需要处理大量的文件和会议事务,确保领导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加微信LZJH522,看更多内幕好文!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使得两办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快速应对能力。他们常常需要加班加点,以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五、法院—公正司法,维护正义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工作压力同样巨大。法官们需要处理大量的案件、卷宗和判决书,每一项工作都需要严谨细致、公正无私。他们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的工作任务也在不断增加,这使得法院的工作压力日益增大。法官们常常需要加班加点,以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判决的公正性。六、应急管理局—快速反应,保障安全应急管理局是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守护神”。在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发生时,他们需要迅速响应、组织调度,确保救援工作的高效进行。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要求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快速的反应能力。他们需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灾情、组织救援、协调资源。同时,他们还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等工作,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使得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常常需要加班加点,甚至连续作战,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七、城管局—城市美容师,责任重大城管局作为城市管理的“执法者”,其工作同样繁重而复杂。他们需要负责城市的市容市貌管理、违法建筑拆除等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城管人员深入一线与群众直接打交道。在执法过程中,城管人员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矛盾,这使得他们的工作压力较大。然而他们始终坚守岗位默默付出,为城市的整洁有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八、纪检委—守护党的纪律,确保廉洁从政纪检委作为党内监督机构其工作强度同样不容忽视。他们负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在反腐斗争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纪检委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工作人员需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坚定的立场,确保党的纪律和规矩得到严格遵守。他们常常需要加班加点开展调查取证、审查案卷等工作以确保案件的及时查处和公正处理。同时他们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贡献力量。总之,这八个公认最辛苦的体制内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日复一日的辛勤付出中展现出了对职责的坚守和对工作的热爱。他们用自己的汗水和努力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值得我们尊敬和感激。来源:办公室老秘书
9月18日 下午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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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范本)

经常有人问怎么打借条,本文分享借条范本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供普法学习参考:借条范本⑴为做生意之故⑵,今收到⑶张三⑷(身份证号:34222……)⑸以现金⑹出借的50000.00(人民币伍万元整)⑺,借期伍个月⑻,月利率1%(佰分之壹)⑼,贰零贰壹年陆月壹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⑽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⑾借款人:李四⑿
9月17日 下午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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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借贷双方未就实现债权的费用作出约定,律师费应否由债务人承担​?

转自:兑诚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经验:守约方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律师费,应否由违约方承担?最近,最高法的多则案例,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合同纠纷中,对于律师费的承担:有约定的从约定(如: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要点:约定。【裁判要旨】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情形,在借贷双方未就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问题作出约定,并且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中也未明确表示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情况下,债权人(出借人)主张其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应由债务人(借款人)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17日 下午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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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转账支出的款项,并不一定就是恶意转移、隐匿财产

转自:丽姐说法裁判要旨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男方目前并不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法院将男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收益的50%分配给女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经支出的款项,除能够被证明系恶意转移、隐匿的,均应视为该一方已作出了合理处分。至于是恶意转移还是合理处分财产,应主要从账户余额的变动、进出账目的平衡性和资金的流转规律,并结合支付对象、金额、频率等因素综合判断,还需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收入情况。诉讼请求2022年3月8日,小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小民名下的养老金账户余额(单位缴款部分175249元及个人缴款部分86597.83元)全部归小芳所有,共计261846.81元;2.小民名下企业年金账户余额361556.76元全部归小芳所有;3.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小民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672298.45元,全部归小芳所有。一审查明小民与小芳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根据小芳提交的小民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经计算,小民1996年12月之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105元,予以扣减后,小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86492.83元,单位缴费部分为150021元。根据小芳的申请,一审法院向小民原任职单位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调取小民企业年金账户个人及单位缴费情况,该单位回复称,小民自2007年1月开始缴纳企业年金,一直缴至其离职2016年2月,在此期间,小民个人缴费112604.8元,单位缴费92023.6元。小民现未提取企业年金款项,原因为其不符合领取条件,根据人社部、财政部《企业年金办法》第24条规定,企业年金在退休、身故、出境定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下方能领取。小民离职时,已对其年金账户进行“离职转保留”手续,(按照规定将企业部分100%的比例归属个人),目前账户内金额无法区分单位及个人部分各自金额及收益,由于企业年金仍处于投资过程中,一般只在每月底统一核算定价,故无法提供精确到2021年12月10日的金额情况,现提供2021年11月底及12月底的相关数据供参考,2021年11月30日定价日为税前本金47649.04元+税后本金156979.36元+投资收益155850.74元,共计为360479.14元;2021年12月31日定价日为税前本金47649.04元+税后本金156979.36元+投资收益156928.36元,共计为361556.76元。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年金需要缴税,税后本金为缴纳时已扣税款,税前本金则需在领取企业年金时再行扣税。小芳就其与小民婚姻家庭纠纷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粤0114民初11265号民事判决:驳回小芳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小芳与小民扶养费纠一案曾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粤0114民初10953号民事判决,驳回小芳的全部诉讼请求。小芳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粤01民终30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10953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小民履行了上述义务,向小芳支付52225.4元。小民曾四次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案号分别为(2008)花法民一初字第1991号、(2009)花法民一初字第972号、(2018)粤0114民初4621号、(2019)粤0114民初5691号,案件结果分别是和好、撤诉、不准予离婚、准予离婚。其中(2019)粤0114民初5691号……。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小芳与小民离婚纠纷案件中,并未对小民名下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分割,小芳在离婚后提起诉讼进行分割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关于养老保险,小芳主张小民名下的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全部分配给小芳,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的规定,小芳主张将小民名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及个人缴费的全部进行分配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民个人缴费部分金额86492.83元的50%即43246.42元分配给小芳。二、关于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小民目前并不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法院将小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收益的50%分配给小芳,关于个税问题,小民可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依税务部门核算后的具体金额另行主张权利。关于金额,因无法明确双方离婚时投资收益部分,且投资收益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产生,故酌情以2021年12月31日的投资收益按照比例计算个人缴费部分收益为86355.98元,个人缴费部分及投资收益共计198960.78元(86355.98元+112604.8元),该金额50%为99480.39元。三、关于小芳诉请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民隐藏、转移及挥霍的夫妻共同财产672298.45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小芳该项主张并不符合该法律规定,对此分析如下:第一、小芳曾在(2018)粤0114民初11265号案中起诉主张分割小民名下本案所涉银行账户隐藏、转移的款项,小民主张小芳重复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法院认为,小芳在(2018)粤0114民初11265号案中基于小民婚内存在恶意隐藏转移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婚内财产,而本案系基于双方离婚后小民恶意隐藏转移行为提起的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两案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故小芳在本案中提起诉讼并未构成重复起诉;第二、(2018)粤0114民初11265号案、(2019)粤01民终303号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对于小芳在本案中主张的小民名下六张银行卡所涉款项是否存在恶意隐藏转移的行为已作出认定,本案不再赘述;第三、经法院再次核查,小芳提交的小民名下银行账户的资金多数为小民名下账户内的转账交易,少部分为取现,对于取现行为小民亦作出了合理解释;第四、小芳在(2018)粤0114民初4621号案中陈述“从他回家之后一直到2017年10月,小民在九年里的表现是非常非常优秀的,是一个尽职尽责的好丈夫,好爸爸。”“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小民的抑郁症再一次复发,而且情况是特别的严重,连吃饭都起不了床。每天都是我把饭做好了,想办法把他拉起来吃饭,晚上陪他出去散步,有时候也陪他到外面去玩。2017年10月份,我肩颈背部痛得厉害,小民还陪着我带我出去按摩。2017年10月31日,小民还带我去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做眼睛复明手术,给我付了近一万元的医药费”,通过小芳自述可知,2017年10月之前小芳与小民之间夫妻感情较好,小民自东风日产辞职后,工作断断续续,收入并不稳定,小民使用工资收入及银行存款维持家庭正常开支(房贷、家庭生活费、儿子学费生活费等)符合常理;第五、(2019)粤01民终304号案件判决小民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扶养费给小芳,并判决小民支付小芳疾病检查、治疗费用合计12225.54元,小民已履行该案生效判决义务,向小芳支付合计52225.4元;第六、(2019)粤0114民初5691号案认定“对于小民的存款问题,对于2018年2月前的款项,因发生在双方共同生活居住期间,且距今时间较长远,本案不予分割”,并判决“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XXXXXXXX二巷F3栋405房归小芳所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XXXXXXX18号1区4栋1单位502房归小民所有,上述两套房屋所欠贷款均由小民负担。”,该案虽然就2018年之前的存款不予分割,但依然依法作出了处理,另小民自述已归还上述两套房产的贷款共计约30万元。综上,小芳诉请分割小民恶意隐藏、转移及挥霍的夫妻共同财产672298.45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判决如下:一、小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芳支付43246.42元;二、小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芳支付99480.39元;三、驳回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意见小芳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的审查采信和判决均存在重大的错误。小民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不合理,已超出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针对本案的争议点,本院分析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86492.83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小民支付50%即43246.42元给小芳。二、《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本案中,小民目前确未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但基于小芳的实际需要,从方便生活、减少讼累的角度,可参照养老保险费的处理原则进行分割。一审判决酌情以2021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点,计得小民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及投资收益共计198960.78元(86355.98元+112604.8元),小芳有权分得其中50%即99480.39元,定性恰当,计算准确,应予维持。前述小民名下养老金帐户余额共计261846.81元,其中单位缴款部分175249元,个人缴款部分86597.83元;小民名下企业年金帐户共计余额361556.76元,小芳上诉认为,小民恶意隐藏上述两项财产,故要求全部归小芳所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小民是否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存款672298.45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小芳的主张依据不足,应予驳回,理由是: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在合理范围、合理用途内处分、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况且,认定夫妻一方通过名下银行账户转出资金的行为构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意味着收款方在配合转移、隐匿财产,否则转出一方无法达成“转移、隐匿”的目的,需慎重把握。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经支出的款项,除能够被证明系恶意转移、隐匿的,均应视为该一方已作出了合理处分。所应分割处理的,是离婚时现存的财产。至于是恶意转移还是合理处分财产,应主要从账户余额的变动、进出账目的平衡性和资金的流转规律,并结合支付对象、金额、频率等因素综合判断,还需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收入情况。1.小芳确认:其婚后在2004年至2010年底期间有工作,月收入约6000元,2011年至今没有工作;婚后至2015年10月前,小民的工资收入一直由小芳管理,2017年10月前,均是小民的收入支付小芳的医疗费;小芳还表示:“从他(小民)回家之后一直到2017年10月,小民在九年里的表现是非常非常优秀的,是一个尽职尽责的好丈夫,好爸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购置了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XXXXXXXX二巷F3栋405房、广州市花都区XXXXXXX18号1区4栋1单位502房等物业。由此可见,小民的工资收入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小民以工资收入及银行存款购置房产,支付家庭日常开支,不符合转移财产的特征。2.经查,小民名下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多为小民本人名下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少部分为取现,对于取现行为小民亦作出了合理解释。二、1.(2018)粤0114民初11265号和(2019)粤01民终3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两份判决对于小芳认为小民名下存在转移财产情形的六张银行卡所涉款项已进行审查,作出认定,认为小民并不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2.对于小民的存款问题,(2019)粤0114民初5691号判决已认定,“对于2018年2月前的款项,因发生在双方共同生活居住期间,且距今时间较长远,本案不予分割”。本案中,小芳主张小民转移夫妻共同存款672298.5元,构成如下:第一、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19日,17天时间内,小民将在东风日产所取得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收入共计190148.45元隐藏、转移;第二、2016年7月23日至2017年3月20日,小民将广州熙亚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的劳务报酬320550元隐藏转移;第三、2016年5月25日,小民将在东风日产工作取得的住房公积金21600元隐藏转移;第四、2017年1月22日,小民将在浙江台州工作期间支付的劳务报酬6万元隐藏转移;第五、2017年7月24日,小民将其在大连工作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8万元隐藏转移。可见小芳所主张被转移的款项支出均发生在2018年2月之前,根据前述生效判决的认定,应不予分割。综上,小芳诉称小民存在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存款672298.45元的行为,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小芳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缺乏足够的证明力和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期间,小民申请拍卖雅宝新城房屋其本人占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以清偿个人债务,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超出了本案审理范畴,故本院不予调处。综上所述,小芳、小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粤01民终24116号
9月16日 下午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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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负担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对方为合法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来源:民事审判裁判要旨:1.虽然合同并无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但诉讼系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引发,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系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2.同理,保全费亦系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16日 下午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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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不愿意穿律师袍出庭?

◎本文来源:桂客留言,作者:孙箫律师团队一、律师袍的前世今生律师袍是西方的舶来品。相关资料显示,律师袍起源于欧洲,带有极强的宗教色彩。中世纪早期,教士是司法事务的居中裁判者,其身着的黑袍后来演变成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黑袍。中世纪史学家坎特罗威茨认为:“有三种职业有资格穿长袍以表示其身份的,这就是法官、牧师和学者。这种长袍象征着穿戴者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直接对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负责。”从律师袍的起源来看,其是司法仪式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出司法的庄严与权威。律师出庭穿着律师袍,不仅表达对法庭的尊重,也是为了树立律师的职业形象。直至今日,在英国、加拿大等地仍保留出庭穿着律师袍的传统。我国律师的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当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二、关于律师出庭穿着律师袍的规定2002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对违反该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其中规定法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没有职业着装规定的,着正装。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三、不穿律师袍出庭的后果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适用《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对行业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的管理行为,是行业自律性管理行为,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次,《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对违反该《办法》的,参照《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下称《处分规则》)予以处分。但是一方面,律师协会对律师实施的管理行为系行业自律性管理行为;另一方面,《处分规则》并未对律师出庭不穿律师袍应当如何处分作出规定。因此,该《办法》应当属于倡导性的行业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效力。事实上,自《办法》颁布以来,律师出庭不穿着律师袍的现象十分普遍,律师因不穿律师袍被律师协会处分的情况也属罕见,也印证《办法》并无强制效力。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下称《规则》)颁布,对于律师违反该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不少人认为这是对律师出庭着袍的强制性规定。“律师出庭必须穿着律师袍!”、“不穿律师袍小心被退庭!”等文章也随之发布。但实际上,该条规定是无法落实执行。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出庭不着袍并非在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之列。而前文已经论证《办法》并无强制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也“无法可依”。经查,广东、海南、南京等地对出庭穿着律师袍管理较为严格,甚至深圳律师协会有对开庭未着袍的律师予以处分的情况,而在安徽、上海等地,律师出庭着袍较少,法官对此也并无要求。总的来说,律师出庭不穿律师袍的后果视各地律师协会规定而异,本质是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自律管理行为。目前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对律师出庭不着袍进行处罚或者责令退庭。据笔者了解:安徽省律师协会近年来也接到过律师出庭不穿律师袍的投诉,但安徽律协从未因此处分过律师。笔者认为安徽律协的做法是非常正确和人性化的,为安徽律协点个赞。四、个人呼吁:立即废止律师出庭穿着律师袍这一规定自2002年施行,二十多年过去了,时至今日响应者寥寥。除了律师袍穿着的各种不便之处外,还应当思考律师袍是否有在本土进行全面推广的必要。律师袍之所以被推崇,是因为其象征意义,律师出庭穿着律师袍是对法庭的尊重,体现出司法的庄严与权威。但是,不穿袍出庭,着正装就是不尊重法庭吗?笔者认为不然。律师袍实质上是西方法律文化的舶来品,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律师出庭也并无穿着律师袍的强制规定,律师通常着正装出庭,并不会使法庭的严肃性打折扣。律师袍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应当视实际情况而变,在其推广多年无实际成效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停止。律师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从广大会员的利益出发,从解决困境出发,而不是人为制造枷锁。既然律师袍如此不待见,笔者强烈呼吁全国律协立即废止《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中关于律师出庭“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的不合理、不适宜、不受欢迎、饱受批评的陈年规定。
9月16日 下午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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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应依当事人争议或案件纠纷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某项特定义务进行确定

【裁判要旨】1.买卖合同中,双方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宜再以送货地、收货地、验货地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也不能以实际履行地作为认定标准,而应根据当事人争议或案件纠纷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某项特定义务来确定。2.原告系因被告违反了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而诉请被告给付货款,故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按照《民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15日 下午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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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辅导儿子作业失手打死儿子,判决书全文公布!

编前语:为人父母都知道陪孩子做作业是一场炼狱考验,但体罚还是各位家长们万万不可取的,尤其不能殴打孩子的头部等要害部位!以下为真实案例判决解析,愿每一位读者都能仔细阅读,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胡惠娟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陕0431刑初66号公诉机关武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惠娟,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武功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惠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普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惠娟及其辩护人李玄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惠娟在家辅导儿子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学习不用心而殴打郭某丙,致其头部几处受伤。1月4日凌晨4时许郭某丙发生呕吐,胡惠娟将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惠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提起公诉,请予判处。被告人胡惠娟辩称,自已因为管教孩子学习打了孩子,但没殴打孩子头部。自己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辩护人李玄博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案发时被告人正处于怀孕期,情绪可能波动大,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3、被告人现在处于哺乳期,综合其庭审表现,可以看出其已经认罪伏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惠娟与被害人郭某丙系亲生母子关系。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惠娟在家辅导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学习不用心而遭到其殴打。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发现郭某丙发生呕吐,病情严重,便联系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诊断证明书、微博截图、情况说明、介绍信及通话记录查询单;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韩某某、闫某某、张某甲、倪某某、张某乙、杜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胡某某、杨某丁、蒋某某、姚某某、杨某戊证言;被告人胡惠娟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光盘一张。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惠娟因管教未成年儿子学习,殴打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惠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9月15日 下午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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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高院、最高检领导班子调整(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

来源:新华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9月14日 下午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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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空白处签字,“见证人”还是“共同借款人”?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明。然而,借条上的签名往往隐藏着法律“雷区”。从“见证人”到“共同借款人”,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法律责任,若签名不慎或模糊不清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签名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李某因资金需求,向陈某借款。陈某于2023年10月30日根据李某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友人王某的银行卡转账20000元。当日,李某向陈某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张,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王某在借款人左边空白处签名并捺印。李某分期归还部分借款后,尚欠陈某借款本金14000元。后经催收,李某拒不归还剩余借款,陈某遂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法院审理陈某主张,借条上有李某和王某两个人的签名,说明李某和王某是共同借款人,二人都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王某辩称,虽然借款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内,但借款并非自己所借,本人只是作为一个见证人在借条上书写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日期,并未表示要加入债务进行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正文中仅有李某向陈某借款的内容,没有王某与李某共同借款的内容。此外,王某签字的位置在借款人左方空白处签字,与一般情况中共同借款人签字的习惯不符。综上,结合借条的格式和内容,借条无法体现出王某具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不应认定王某为共同借款人。王某抗辩自己为见证人,更符合常理。陈某要求王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是借贷的重要证据,人们可能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等在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因借贷双方主体匆忙借款、法律意识不强、生活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债权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不够规范。本案中,王某书写债权凭证时仅签名而未标明身份,产生责任承担分歧,从而引发了纠纷。借条上的签名直接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如果随意签名,可能会使自己陷入法律的“雷区”。法官提醒,若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时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出借人应注明实际借款人,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需要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其身份情况,切不可随意在借款凭证空白处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9月14日 下午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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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曾任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的她受聘为中学法治副校长!

来源:政知圈据广东政法委9月13日消息,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古洁已受聘担任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法治副校长,并以“与法治同行
9月14日 下午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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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新通过一部法律,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9月14日 下午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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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已经成了夕阳职业?法律服务市场或迎来剧变!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13日 下午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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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决:开发商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仍享有所有权,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开发商就购房人所购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作用但不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所以,虽然商品房办理了预告登记,但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至购房人,而仍属于开发商的财产。因其他案件,债权人申请法院对购房人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并将预告登记在购房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拍卖,客观上导致开发商提起执行异议之目的不能达成,但开发商基于物上请求权主张对该房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并未消灭,其请求人民法院将已拍卖房屋的价款得以优先受偿,虽有退而求其次的目的,但因其对该房屋的权利基于物权,效力上优先于债权人基于对购房人享有的债权,故法院应予支持。判决书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13日 下午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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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对于同一债务,已有生效判决但未执行到位,债权人是否有权另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9月13日 下午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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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不知对方名下多少银行账户?最高院:申请保全时可同时请求查询财产!

来源:法律生活志相信很多债权人都头痛过,想起诉老赖,怎么才能知道财产线索呢?老赖的银行卡号是啥,里面有多少钱?在银行没有很深很熟很暧昧的熟人是查不出来滴,因为这是客户的隐私,想查封老赖的财产真是难啊!这下好了,最高院,你在申请财产保全对方的财产时,可以同时提出查询老赖财产的申请了!人民法院把老赖的身份证号一搜,他名下的银行账户和余额就全来了!把这事干成你的成本是多少呢?要查封老赖1000万的一个案子,需要提供300万的担保,假如你提供不了类似价值300万的房产的担保,没关系,可以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啊,接现在的行情,交千分之一就行了,也就是说交10000元,你就可以查封对方1000万的银行存款了!而且,官司败了查封错了,保险公司替你赔!(法释〔2020〕21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9月13日 下午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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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公司无实际经营,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保盛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法律规定,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财产包括注册资本,而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此为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9月12日 下午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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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启动条件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法院强制执行是指通过公权力的行使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使权利人的权利从期待变为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1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本文就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启动条件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观点、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裁判规则1.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与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案号:(2015)执申字第4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总第239期)2.判决主文中仅具有确认性质的判项,因无明确的给付内容而不具有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条件——周雯倩对结案通知书执行异议案【案例要旨】判决主文中仅具有确认性质的判项,因无明确的给付内容而不具有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条件。对于立案后才发现不符合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条件的执行申请,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以裁定驳回申请的方式结案。案号:(2016)粤03执复110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8期3.执行内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放弃和处分自身实体权利以达到具备执行条件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继续执行——江苏富利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缪成中执行监督案【案例要旨】申请执行人同意现状接受执行标的房屋,应视为其不再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和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执行内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放弃和处分自身实体权利以达到具备执行条件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继续执行。案号:(2020)苏执监1280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9月12日 下午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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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什么条件?看这篇就够了!

““什么?一审判决后不能上诉?”不少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某些判决书后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实际上,当事人之所以会收到这样的判决书,是因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是小额诉讼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那么,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本文将为您解答。01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最为简化的、实行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02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任何法律程序的设计都有其特定的立法目的,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当事人以及法院的角度进行阐述。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小额诉讼具有高效、简易的特征,通过一审终审,能够快速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及时实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小额诉讼能够简化诉讼流程,提高司法效率,在案件量激增的背景下,能够减轻法官的工作量,有利于法官将精力聚焦于疑难复杂案件,做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03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小额诉讼程序固然能够提升司法效率,但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较大影响。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限制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将其圈定在特定的案件范围内,以取得程序效率与程序公正的最大公约数。1
9月12日 下午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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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庭冲突”,到底是否有权要求延期?附法律依据+相反案例+应对策略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综合律师开庭冲突无法避免,能否有权要求延期开庭,引发热议。对于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冲突,能否申请延期开庭,能否不出庭,实践中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冲突不构成延期开庭审理的正当理由,自然也不构成当事人不出庭的正当理由。法院未予准许其延期开庭申请并无不当,当事人构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判。【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申5398号另一部分法院认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冲突可以构成延期开庭审理的正当理由,当事人可以因开庭时间冲突不出庭。【(2017)豫行再52号】其实,当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此早有规定:《民事诉讼法》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发文机关
9月12日 下午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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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之间湖北两家律所被查封,真相炸裂!此前一律所诈骗110人被抓(附判决书)

最新消息,原来湖北被警方查封的律所,不是一家,而是两家。9月10日夜晚,武汉东湖高新区某写字楼里的某律师事务所被警察叔叔一锅端了,原由是与不正规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合作。此外,更多的信息被网友披露,根据律所视频号的宣传,该律所2019年接案10072件,2021年突破19000件!按照媒体最新报道的律所有12名执业律师,平均每个律师就要办1500多件?这究竟是夸大宣传,还是案件办理流水化?此外,信息查询显示,被查封的律所办公地址,跟这几家公司的办公地址都在一块。律所、律师,跟法律公司的人员在一起办公,如何界定业务范围和工作流程?而据网友披露,同时还有另外一家律所也因为同样的问题被警方查封。该律所也是小型律所,同时注册有自己同名的法律咨询公司,直接从事网络推广与网络引流活动。据网友给法务之家微信公号留言,律所被查封主要原因是律所与不正规的法律咨询公司合作,该法律咨询公司涉嫌伪造法律文书、伪造调查令、虚假保全等,即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看到上面留言所述操作,编者炸裂了,惊呆了,严谨严肃的法律事务还能这么搞?!简直是胆大包天,无所畏惧!9月11日晚,武汉律协就此案件发布了情况说明:关于网传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被公安机关查封的情况说明针对网上传播的标有“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标识的办公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封的照片,经调查了解说明如下:网传被查封的场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高新大道221号泷悦国际大厦,在该场所办公的湖北三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当中。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与湖北三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租一宗办公物业。对于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涉嫌违规执业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正在调查核实中。武汉市律师协会2024年9月11日而这类不正规的法律咨询公司敢于号称"打不赢官司不收费、承诺百分百胜诉与回款、7天快速离婚、离婚不用到场",收费很低,这种视频广告随处可见,其本质是利用当事人的急切心理,利用法律专业的信息差,实施欺骗行为。网传7天快速离婚证↑还有更狠的,下图在律师圈流出的宣传套路,看起来是不是有一种,能上天、能下地、可入海,神通广大的感觉。如果你信了,多数没有什么好事发生。此事件足以给各个律所、律师和法律咨询公司敲响警钟,合法合规经营、脚踏实地办案、尽职尽业服务,才会受到当事人的赞誉,更不会触犯法律。▶律所涉嫌诈骗当事人的事件,并非个案早在2015年,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便通过巨型户外广告、电视和报纸广告对外宣称:官司不赢,分文不收。同时,该所还聘请黑龙江电视台某著名节目主持人为其拍摄广告进行宣传。但实际上这并不是等到官司打赢之后再向当事人收费,而是以押金的形式先收取费用,同时承诺官司不赢再退费。实际上是对案件结果做出了变相的承诺。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据当年哈尔滨道外公安分局第八次通报内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涉嫌诈骗一案,我局于2016年7月30日立案进行侦查。自2016年8月1日以来,森耀专案组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11人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基本全部到案。目前逮捕31人,取保候审79人,刑事拘留1人。四名主犯宋立国、宋立辉、周云贺、李明已移送起诉至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四人提起公诉,其余犯罪嫌疑人我局已移送起诉至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将交由道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附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9月12日 下午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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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975-1998年出生法律工作者恭喜啦!!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9月11日 下午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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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钥匙丢失,要求民警协助进行开锁作业,系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不属于民警必须赶到现场处置的事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9月11日 下午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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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一边调监控一边玩手机游戏?官方回应:情况属实,已处理

近日,一则疑似“福建三明警察在办公桌前打游戏”的视频引发热议。9月10日,福建省三明市委相关部门回应记者,民警工作时玩游戏的情况属实,涉事民警已被处理。据了解,该视频由一名福建抖音博主发布,最早发布在今年8月。视频中,一名身穿警服的男子坐在办公桌前,桌上电脑播放着一段行车监控。在行车监控播放过程中,该警服男子掏出手机打起了游戏。9月10日,该抖音博主再次发布了此视频,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跑到“三明警方”抖音号下留言询问上班是否可以打游戏。9月10日上午,记者针对“民警打游戏”一事致电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其工作人员回应此前并不知道该视频,会去调查核实。记者又多次致电三明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办公室均无人接听。当天下午,记者再次致电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询问调查进展,工作人员表示正在调查此事,“我们调查没有这么快,不要一直打电话了好不好!”随后,记者向三明市委相关部门了解到,经过调查,确认视频中的民警确有玩游戏的情况,该民警在今年8月已因此事被处理。来源:海报新闻(记者
9月11日 下午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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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一部法规,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规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9月10日 下午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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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情形下业主的容忍义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百八十八条
9月10日 下午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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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丈夫借钱炒股亏损千万自杀,妻子被诉承担巨额还款责任

对张兰来说,丈夫两年前毫无征兆的自杀是她被卷入无边黑洞的起点。2022年6月的一天,张兰的丈夫周飞在家中突然自缢。之后,丈夫生前的五名好友、同学陆续打来催债电话,要求张兰偿还丈夫生前欠款,总额490万元。但张兰对丈夫生前的巨额借款及用途毫不知情。经调查她发现,丈夫生前曾开设股票账户并投入逾千万元炒股,股票账户资金全部亏空,丈夫自杀的时间临近数笔借款利息支付日期,因此张兰认为丈夫自杀应与此直接相关。此后,五人先后将张兰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周飞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张兰归还借款及利息。但在张兰看来,丈夫周飞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下巨额债务用于炒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且该五人均认识自己,但从未提及周飞借款,借据也没有自己签字和追认,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南都记者关注到,法院陆续就起诉作出的多份判决中,对涉案债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不同认定。已审结的几起案件中,有3家法院认为,尽管周飞与张兰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周飞银行账户曾经有多次转账给张兰和儿子,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也有1家法院认为,借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张兰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没有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在被多家法院判决丈夫生前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张兰的工资卡已被冻结,位于广东茂名的两套房产一套已被司法拍卖,另一套房也被抵押。丈夫借债炒股亏损千万自杀今年56岁的张兰是广东省茂名市的一名公务员,她与丈夫在同单位工作多年,儿子前几年大学毕业后在珠三角打工,生活一度过得平静安稳。2022年6月的一天,张兰下班回家发现,丈夫周飞在家中自缢,未留下遗书和遗言,也没有任何预兆。陷入悲痛的张兰与儿子一起料理了丈夫的后事,还没缓过神来,就接到一个催债电话,催债者是丈夫的高中同学车某某,称周飞自4年前起陆续向他借款180万元,至今未还。张兰回忆,车某某和丈夫是中学同学,关系较为密切,目前在茂名市做旅游行业生意,多年前车某某曾把户口暂挂在张兰家户下,也曾来家里拜访,与自己也算熟悉。但丈夫向其借钱的事张兰并不清楚,车某某也从未向张兰提及周飞向其借款一事。更令张兰始料未及的是,除车某某外,自称丈夫同学、好友的卢某某、黎某某、伍某某、黄某某又找到张兰要求还债,债款总额达490万元。“当时我懵了,完全想不通,我丈夫是普通的公务员,不创业不经商,怎么会欠别人那么多钱,这些钱用来做什么我也完全不清楚。”张兰称。周飞生前所写、由债权人持有的一份借款收据。受访者供图周飞生前股票交易记录。受访者供图她调查后了解到,丈夫生前曾开设股票账户并投入上千万元,因投资失败全部亏损。她推断,丈夫生前巨额举债都是用作炒股,后因亏损无力偿还而自杀。“我哪里想得到他借了人家那么多钱,他肯定是炒股亏太多觉得无路可走,才去走那条不归路了”。债权人诉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2022年6月底,车某某将张兰和其子周浩然起诉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周飞生前的借款和利息。车某某起诉称,2018年5月21日起,周飞以需要资金投资为由,分9次向车某某借款,共计18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2022年6月,在得知周飞死讯后,他便联系张兰和周浩然商讨偿还债务事宜,但张兰和周浩然一直拒绝沟通,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兰和周浩然偿还借款及利息。张兰辩称,周飞死亡后,周浩然已到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以公证书的形式放弃继承遗产,因此无需对周飞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对于债务偿还问题,张兰认为,借款是直接出借给周飞本人,她并不清楚,直至丈夫去世后才知道该笔欠款的存在,涉案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开支。而根据相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借款未经夫妻确认也未追认,不应当列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间,周飞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分别多次转账172万余元给张兰;从2018年至2022年间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分别多次转账217万余元给周浩然。转账金额远大于周飞正常的工资收入。而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称,尽管周飞与张兰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周浩然已明确放弃继承,不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上述判决,张兰并不认可。张兰称,她和丈夫是同一单位的公务员,工资基本相当,生活里的花销并不多,工作几十年也各自攒了一些钱。她和丈夫的财产是分开管理的,丈夫有时也会来向她借钱,称自己是高中班里的班长,有同学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因此,张兰也经常给丈夫转账,几年下来张兰转给丈夫的钱累计也有100多万元,与丈夫转给她的差不多,她也和丈夫约定,“需要的时候要把钱转还回来”。“我想不通,为什么只计算周飞转给我和儿子的钱,而我和儿子转给周飞的钱却完全忽略。”张兰说。一审判决作出后,张兰不服,上诉至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逾期未缴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多份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异除车某某外,卢某某、黎某某、伍某某、黄某某也将张兰和周浩然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周飞所欠债款。在法院作出的多份判决中,对涉案债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却存在不同认定。上述案件中,黎某某起诉的债务清偿案已由广东省茂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黄某某起诉债务清偿案中,由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生效,两起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认为涉案借款属周飞与张兰的“夫妻共同债务”,张兰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而在卢某某起诉的债务清偿案中,法院并未认可原告诉称周飞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案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本案借款虽发生在周飞与张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周飞短时间内借款22万元,《借款单》上仅有周飞的签名及捺印,且金额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张兰抗辩称对案涉借款不知情,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没有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卢某某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未支持卢某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伍某某起诉的债务清偿案则在经历两次上诉、一次发回重申后,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案经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张兰不服判决上诉至经茂名市中院,法院以事实不清、遗漏诉讼当事人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申。今年5月11日,茂南区法院判决认定周飞欠原告伍某某73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周飞死后应由张兰偿还。张兰不服,再次上诉至茂名市中院。张兰认为,法院以周飞分别多次转账给被告张兰、周浩然为由,认定借款用于周飞与被告张兰的家庭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推断并无道理。她表示,周飞和她之间的转账是相互的,她转给周飞的钱款与周飞转给她的数额基本相同,因此不能仅通过单方转账判断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张兰代理律师、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植龙称,以家庭间有转账为由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完全违背法律规定的夫妻债务认定规则。此外,从涉案金额的银行流水去向看,周飞基本将款项用于炒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周飞转账给张兰和儿子的款项,与借款没有直接关联。游植龙还表示,家庭成员多次相互转账符合常理,一笔款项经多次相互转账后累加数额较大不足为奇,法院以累加的转账金额认为远大于周飞正常的工资收入明显错误,也根本没有考虑张兰和儿子有转账给周飞的事实。张兰对借款毫不知情,且毫无受益,因此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以周飞有转账给张兰和儿子为由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违反《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失公平公正。在被多家法院判决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张兰的养老金社保卡、银行卡已被冻结,位于茂名的两套房产一套已被司法拍卖,另一套房也被抵押。“借款用途”为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南都记者关注到,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第一条即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将“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民法典》编纂时,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也成为婚姻家庭编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借款用途”成为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石佳友曾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规则:以法国法为参照》一文中表示,民间借贷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重灾区”。根据统计,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占据整体民事纠纷的绝对主导地位。典型的情形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判断此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争议的核心所在。石佳友认为,在夫妻共同债务判断上,要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出发,在司法适用中可借鉴法国法的经验,确立“数额过大排除”规则。也就是说,对于以一方名义缔结的债务,即使一方声称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如果数额明显过大,那么应该排除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非举债方不能负连带责任。对于此类数额过大的家庭债务,应该要求配偶另一方的明确同意,推行“共债共签”规则。曾就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向全国人大提备案审查建议的李秀萍告诉南都记者,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生产或投资经营活动与婚姻家庭的生活功能没有必然联系,仅仅由于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并不能必然推导出夫妻之间应当互为承担无限连带债务责任。“当夫妻单方举债声称系为生产或投资经营,但实际并未用于生产或投资经营,或者其举债用于生产或投资经营的收益实际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这类举债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秀萍称。游植龙也关注到,对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中,对什么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由于界定存在问题,有些所谓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导致不知情、未受益配偶被负债的情形不断出现。因此他建议,对债权人而言,要明白交易是存在风险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要了解、查询债务人的信用情况,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和担保。同时,要尊重债务人的配偶对于债务的知情权,如果想要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债务,一定要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签名确认。否则,事后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其不知情的债务,也不符合法理。(张兰、周飞、周浩然均为化名)来源:南都记者刘嫚
9月10日 下午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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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配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法院可以进行冻结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案例索引】《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案》【(2022)鲁0891执1367号】【争议焦点】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裁判意见】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理由如下:第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与案外人张某某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高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执行人高某某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经释法析理,对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9月10日 下午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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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法院判决明确:虽然案涉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但其在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故不应先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否则有失公允!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案涉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符合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条件,属机动车”。但案发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动三轮车客观上也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因非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无法为电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也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如判决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因违反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此本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应按非机动车处理。【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贾某生与高某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虽然案涉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但其在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故不应先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否则有失公允案件索引一审:绥中县人民法院(2022)辽1421民初3844号二审: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4民终754号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案涉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符合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条件,属机动车”。但案发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动三轮车客观上也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因非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无法为电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也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如判决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因违反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此本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应按非机动车处理。裁判全文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9月10日 下午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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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金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文章来源:菏泽中院、山东高法作者:曹县人民法院
9月9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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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大风!顶着超强台风去上班被树砸死,算不算工伤?

冯默风是海口某餐饮公司员工。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当天晚18时许,冯默风从家中步行到餐厅上晚班,在途经解放西路时,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送至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1月17日,冯默风母亲陈玉娟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3月1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冯默风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陈玉娟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经审理后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陈玉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理由:事发地点是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应当认定为工伤1、冯默风所受人身伤害符合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工作目的的认定工伤条件。冯默风在餐厅工作,因其家与上班工作地点比较近,平时都是步行往返其家和工作单位。冯默风的受伤地点是其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冯默风在上班途中受的伤,是工作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例举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该条款只是例举,因而不可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未列举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也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冯默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理应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3、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与交通事故等遭受的伤害对受害职工及其家人来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在上班路上、同样是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其它事故不予认定,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人社局意见:冯默风系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死的,不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法定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受伤害职工冯默风系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致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中的任一种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公司意见:公司对冯默风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但冯默风在家明知风险仍强行外出,应自负其责公司认为,首先对冯默风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向其家属送去57900.00元的慰问金,这是公司及其全体职员的人文关怀和人道帮助。市人社局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161号决定书以及省人社厅作出的2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1、事实方面。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公司于7月15日已将“华侨大厦物业管理处防台风通知”张贴在餐厅文化墙,员工均已熟知。7月18日冯默风完成上午工作后回家,晚班工作时间为18:30至20:30。由于天气原因,公司领班告诉上晚班的同事(含冯默风),中午不要回家(留在餐厅避台风),一定要坚持回家的,下午上班前需先打电话给餐厅,然后确定是否上班。因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2、适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是认定工伤情形的法定条件。但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不相同。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冯默风明知外出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责任在于其自身,后果也应由本人承担。法院判决: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冯默风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程序是否违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冯默风作为餐厅的员工,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其情形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据此对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省人社厅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照复议程序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其程序合法。综上,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号:(2015)秀行初字第36号(当事人系化名)案例编辑
9月9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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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

来源:安徽先锋、亳州中院9月4日,亳州中院召开新任院长候选人履新见面会。会议宣读了省委关于亳州中院主要领导同志职务调整的决定,提名王咏梅同志为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免去李孝云同志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到省高院任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中汉出席会议并讲话。王咏梅表示,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将牢记嘱托,不辜负组织信任和人民重托;始终坚持对党忠诚,坚定不移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恪尽职守,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人民立场,狠抓执法办案,以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始终坚持改革创新,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司法改革新要求新任务;始终坚持从严从实,自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心齐劲足的良好政治生态,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亳州平安亳州贡献全部的智慧和力量。8月25日,安徽省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干部选好、选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现对以下拟任人选进行公示:汪华东,男,汉族,1972年11月生,中央党校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淮北市委副书记、市长,拟任省辖市市委书记;吴劲,男,汉族,1969年10月生,大学学历,工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滁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拟任省辖市市委书记;吴璀平,女,汉族,1970年9月生,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省委副秘书长,拟任省直单位正厅级领导职务;陈东,男,汉族,1976年9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阜阳市副市长,拟任省辖市市委常委;夏迎锋,男,汉族,1969年11月生,在职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马鞍山市副市长,拟任省辖市市委常委;王咏梅,女,汉族,1968年2月生,大学学历,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淮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二级巡视员,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挂职)、党组成员,拟提名为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安保红,男,汉族,1970年7月生,大学学历,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拟提名为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如有情况需要反映,请于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8月30日向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举报中心)口头、书面或通过举报网站反映(电话:0551—12380;邮政编码:230091;举报网站网址:www.ah12380.gov.cn)。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2024年8月25日王咏梅
9月9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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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毕业生替人信访牟利,被判寻衅滋事罪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9月9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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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一审法院依照“高院文件”判决,高院:没有该文件!

2016年3月1日刘大明入职石家庄某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刘大明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气象局的气象证明载明:“2016年7月18-20日我县普降暴雨,局部达到特大暴雨。小作镇小作村累积雨量达380.9毫米”。2016年8月15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2月13日法院宣告刘大明死亡。法院查明:“……2016年7月19日18时许,刘大明在下班途中,遇到特大洪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漫水桥被水冲走,政府和家人三个多月四处寻找打捞,没有任何结果……”。2017年4月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认为,刘大明是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刘大明妻子王小芳不服,向法院起诉。公司出具的事故经过:“我厂职工刘大明在2016年7月19日18点下班后,在回家途中于18点40分左右至矿区高速口建鑫加油加气站时,遇到本村村民郭某和高某在面包车里等着过桥,刘大明和他们在车里避了会雨后回家心切,说我先骑摩托过去,一会用铲车过来端你们。在过桥途中被洪水冲走,洪水过后已找到摩托,人一直没找到”。一审判决:依据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一审法院认为,王小芳、人社局对在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刘大明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于2017年2月13日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王小芳的丈夫刘大明回家自救及曾承诺回家以后开铲车来救助同村避雨的高某和郭某的事实是否具有抢险救灾的性质,以及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的法规是否正确。从公司向人社局提交的事故经过、公示、事故伤害报告表证据中均明确记载:“刘大明回家心切,一会用铲车过来端郭某和高某”,但人社局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时,未向以上二人核实相关情况,没有确认刘大明的行为性质,属于事实不清;王小芳主张即便不能定性刘大明的行为,人社局也可以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认定刘大明为工伤,人社局没有认定属于适用法规不当。因人社局未全面查实事实,适用法律法规的基础未落实,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人社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刘大明工伤认定,只有人社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并结合我省工伤保险认定中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判断。故人社局在未完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刘大明遭受的伤害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刘大明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本案中,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能够刘大明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王小芳称刘大明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王小芳称刘大明具有自发救灾行为,该事实仅有公司单方说明,且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均未提起此事,该事实可信度较低,不予采信。因此,人社局对刘大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不妥,应予以纠正;人社局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王小芳的诉讼请求。申请再审:二审判决错误,应当要认定为工伤王小芳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仅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作出判决,未综合考虑其他司法解释和意见,也未站在全面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故其裁决的法律依据是片面的。最为关键的是,一审法院适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依法撤销人社局之裁决。该意见也是二审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但在二审裁判法律适用部分,未提及该意见是否适用,是否有效并适用本案。2、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单方意外事故均认定为交通事故,刘大明在下班途中骑摩托车遭遇意外,也应认定为交通事故,从而被认定为工伤。3、人社局对证人郭某、高某及公司未进行核实调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未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裁决撤销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证人郭某、高某及公司均提到了死者有自发的抢险救灾和救人的行为,且其准备救援的行为有实施的资质条件和物质条件。人社局辩称,本案不构成工伤案件,刘大明是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案也不存在抢险救灾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高院判决:确实不能认定工伤,我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高院再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刘大明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王小芳称刘大明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王小芳称刘大明具有自发救灾和救人的行为,该事实在原审中仅有公司单方说明,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中均未提起此事。在本案再审期间,王小芳虽提交了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本次事故的补充说明、郭某的补充证明、高某的补充证明等证据,但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也未对证明中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与解释,该系列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大明有抢险救灾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刘大明的行为系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故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原二审法院认定人社局对刘大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另经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一审采用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综上所述,高院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案号:(2020)冀行再15号来源:劳动法库
9月8日 下午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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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警出示警官证并告知其拍摄应在三米之外后,仍用手机近距离拍摄民警,继续不依不饶与民警争吵,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周蒙与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基本信息审理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9月8日 下午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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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用公司电脑看小黄片被解雇,仲裁裁决公司赔30万,法院怎么判?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案号:(2022)京03民终4700号(当事人系化名)张三系XXX公司员工,任工程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22161.34元。《劳动合同书》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二)甲方以下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2商业道德守则附件3XXX员工手册。《XXX员工手册》(以下简称《员工手册》)10.1.2规定,员工有下列(包括但不限于)情形之一的,即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17)使用公司电脑或公司网络等IT环境登录非法网站,或其它不符合公司价值观的网站,如色情网站、猥亵儿童网站和含有种族歧视及暴力内容的网站的;或任何严重违反《IT及信息安全规范》及《IT及信息安全规范快速指南》的行为……张三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承诺书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熟知《员工手册》的全部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和义务。承诺人签字:张三2016年4月19日公司《商业道德守则》规定:XXX的IT资源不得用于处理、发送、检索、访问、显示、存储、打印或发布涉及欺诈、骚扰、威胁、违法、种族主义、有性倾向的、淫秽、恐吓、诽谤或其他与职业环境不符的材料和信息。公司主张张三使用公司电脑登录浏览国外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网站,于2020年2月28日向张三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履行了告知公司工会的程序,内容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您使用公司电脑访问/浏览/观看/存储了不符合职业环境的互联网内容,根据你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我司的规章制度,你的前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商业道德手册》中关于“保护并正确使用公司资产”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员工手册》8.23第(6)项以及第(20)项的规定,我司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应在该日办结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公司做了3份公证书,1860号公证书、2817号公证书、2816号公证书及翻译件,以证明张三存在使用公司电脑观看色情视频等不良内容的行为。张三认为公证书只能保证取证的过程真实,不能保证取证的内容和报告真实,取证软件进行了数据恢复,不能代表是他使用时的内容,报告没有指出结果与他行为的关联性,照片来源不清楚,取证来自于虚拟内存和浏览器缓存,均不是浏览历史,不能说明曾经点击打开过这些地址;张三称其记不清是否曾登录过相关网站,其未使用过公司电脑进行存储。张三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9074.64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在工作时间使用公司电脑浏览色情网站、图片的行为,确实可能会影响正常工作,并给公司网络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309
9月8日 下午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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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少律师没活路了?”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9月7日 下午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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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身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后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否主张对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案情原告王某在被告某公司处从事打扫、清洁等工作。2023年2月18日,王某工作时发生事故,脚部受伤。王某向某公司提出一次性赔偿要求,经协商,双方签订《工地事故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1)经双方友好协商,某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补助金、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4万元,由某公司在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清;(2)双方签订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王某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受伤事宜向某公司要求费用;(3)协议自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后,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款4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达成和解协议,是否支持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达成和解协议不应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关于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不同于一般之债,其为法定之债,赔偿范围是法定的,支付方式法律也设定了条件。当事人虽然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并不能改变赔偿项目,故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赔偿范围包括逾期付款利息时,不应支持逾期付款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应当支持逾期付款利息。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发生后,具体赔偿数额是不确定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赔偿金额的,已将其转化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不履行属于违约问题,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故赔偿义务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时,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评析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具有法理基础,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达成和解协议,是否支持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和解协议中无“逾期付款应当按照(具体)标准支付利息”等内容的约定,应当按照第一种观点进行处理。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作为法定之债,兼具债务与责任的双重属性,并不同时存在合同之债的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不因履行原给付义务发生障碍而产生次给付义务。如果和解协议中有“逾期付款应当按照(具体)标准支付利息”等内容的约定,应当按照第二种观点进行处理。因为此时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已经转化为合同之债,迟延履行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法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但是无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应当按照上述第一种观点予以处理。后法院判令:一、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赔偿款4万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9月7日 下午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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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答网: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比较差的一方,如何处理?

【点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9月7日 下午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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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残值+维修费用﹥实际价值?保险公司拒赔超过部分,判了!

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受损车辆残值,纳入维修成本,以维修费用高于事故发生前实际价值,违反“财产保险不得获利”为由拒绝理赔,那么车辆损失应如何认定?能否获赔呢?基本案情张某在甲保险公司为其名下的小型轿车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90760元。后案外人刘某驾驶该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碰撞固定物造成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产生道路救援费用600元、高速公路及设施赔偿费6960元,均由张某先行垫付。此外,张某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公司已赔偿张某财产损失2000元。因对事故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张某遂将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车辆修理费、公路设施赔偿款等各项损失。事故发生后,张某单方委托A评估公司对车辆修复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车辆价格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修复价格为176130元。甲保险公司对该评估报告不予认可,提出重新鉴定。后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B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评估,价格评价结论为:涉案车辆维修费用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60761元;涉案车辆事故发生前的市场实际价值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88708元;涉案车辆事故发生后的剩余价值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8000元。庭审中,甲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的修理费为160761元,但维修的同时就丧失了处置残值可得的68000元,即修复车辆的总成本为228760元(160761+68000),而修好后的车辆最多只值188708元,修复车辆已经明显不具有经济性,原告由此获得额外利益40053元,违反了“财产保险不得获利”的保险法原则。甲保险公司要求,仅按照市场实际价值188708元赔偿张某,涉案车辆交保险公司;或者由原告保留涉案车辆,保险公司赔偿120708元(市场实际价值188708元-剩余价值68000元)。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保险人应支付的车辆损失费用。张某为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张某和甲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本案事故中造成原告所有的车辆损失,被告应当依约在相应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金。关于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数额,法院委托B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评估报告,法院确定张某的车辆损失为160761元。因该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承担理赔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的投保车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意即只要保险事故给被保险车辆造成了实际损失,保险人就负有按损失大小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该损失不以受损车辆的实际修理情况而发生转移。只要损失客观存在,保险人就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甲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张某主张的公路设施赔偿费、施救费等费用属于事故发生后的合理开支,法院予以支持,由甲保险公司负担。乙保险公司已赔偿张某的2000元应予折抵。综上,原告张某的合理损失为173321元(维修费用160761元+公路设施赔偿6960元+施救费600元+评估费7000元-2000元)。被告甲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法官说法一般侵权案件中财产损害赔偿,强调补偿功能与禁止得利,即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人恢复到尚未遭受侵害时应处之状态,受害人不能因损害赔偿而获得超过其损害的利益。又根据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损失补偿系弥补因事故发生而导致的实际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本案中,被告提出将受损车辆“残值”纳入维修成本计算,维修费用高于事故发生前实际价值违反“财产保险不得获利”法律原则,这是先行假设原告不修复,处置车辆的残值可获得的收入纳入维修成本,不合逻辑,因为“不修复”与“获取残值”是因果关系,一旦投保人选择修复,即不存在残值问题,不应予以考虑,维修费用仍应以评估结论为准。其次,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计算标准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车辆维修费用的数额并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保险人应当依价赔偿。而保险人提出的两种赔偿方案均是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计算标准,此种赔付方式属于典型的“高保低赔”,其本质是在逃避合同义务,有违诚信原则。本案判决并没有支持保险公司“高保低赔”的主张,而是依据商业险保险条款中有关保险金额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支持了投保人关于修理费、施救费等的请求,对于规制保险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9月7日 下午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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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两高三部:法发[2024]12号发布!2024年9月3日起施行!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第四条
9月7日 下午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