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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清晰有效的证据目录|办案手记

黄伟、袁梓灏 天同诉讼圈 2024-07-01

文/黄伟 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资深出庭律师;袁梓灏 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本文共3,275字,建议阅读时间5


诉讼中,当事人除了提出诉讼主张,还要提出真实可信的证据作为支撑,才有可能获得胜诉裁判。而证据目录(证据清单)作为证据的组成部分,是证据规定的明确要求,是提出证据时不可或缺的。因此,制作一份清晰有效的证据目录,以充分展示己方主张的事实基础,应是每位代理律师的必备技能。本文结合办案工作中的一些思考做要点总结,以供讨论。



图一展示的是天同律师所使用的证据目录基础模板,在此模板基础上可根据个案需要进行调整。笔者认为,证据目录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内容:提交人信息、案号信息、证据分组、证明对象、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主要内容、页码。


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证据目录应包含证据形式、证据来源两项内容。但除非有特殊考虑,通常在证据目录不单独列示该两项内容。整体而言,单独列示该两项内容,将使证据目录极为拥挤,不美观,也不利于阅读理解。具体而言,还有如下考虑:


对于证据形式,因为证据形式是法官认证、当事人质证的主要方向之一,所以在庭审中往往进行单独核查,列示无法取代这一核查过程,该形式的展示一定程度上是无效的。同时,即使是复印件,也不排除其真实性及证据资格,在对方认可、有证据印证的时候,也可以采信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为了获取更多采信的空间,在制作目录时通常不凸显证据形式。当然,即使证据目录不列示证据形式此项目,当事人及代理人也应当对全部证据的证据形式心中有数,在开庭时准备好全部证据原件以供核查。


对于证据来源,一方面证据来源极有可能完全一致或者大量重叠;另一方面,在一般情况下,此也不是举证、质证、采信的重点,因此没必要单独一一列示。在必要时,比如证明构成自认时,笔者会特别列示证据来源于对方当事人,并在证据编号或页码部分以加粗字体表示。

 

一、证据分组


证据分组是制作一份清晰有效的证据目录的第一步。


笔者认为,证据目录是诉讼主张的细化、展示,应当与书状(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等)分工配合实现说服的目的。对于书状而言,可将事实细节交由证据目录展示,不过度展开,保持简洁清晰;对于证据目录而言,则是要做到与书状相互对应,形成组合,方便展示。但此种书状与证据目录的牵连制作,对诉讼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对两者分工取舍有准确的拿捏,又要同时确保质量,否则将可能一损俱损。


在此理解下,笔者认为,书状的一级标题一般应对应一个争议焦点,证据的一个组别一般应与书状的一个一级标题对应,而且可以直接用书状的一级标题直接作为一组证据的证明对象。因此,写好书状可有效减少证据目录的制作负担。在例外情况下,如某一级标题项下的内容很多,或需要独立凸显,则可将组别及证明对象对应低层级的书状标题,但两者在行文顺序上应当是一致的。

 

二、证据排序


对于每组证据,排列顺序大体有两种思路:一是按照案件事实的逻辑顺序排序,二是按照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排序。


例如,在一宗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起诉借款方要求偿还剩余的款项。出借方掌握的证据包括:借款方与出借方在签订合同前的相关聊天记录、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结算单(记载已还若干金额,未还若干金额,利息和违约金若干)。


按照逻辑顺序,所采用的证据排序是:聊天记录——借款合同——转款凭证——结算单。逻辑顺序通常与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相吻合,采用该方式组织证据能帮助法官以最快速度厘清案件事实、识别争议焦点。


按照证明力大小的顺序,在前例中,由于结算单的证明力大小或证明效果相对高于其他几份证据。因此,排列顺序为:结算单——借款合同——转款凭证——聊天记录。此种排序有利于突出关键证据,引起法官重点关注或实现更好说服目的。


采取何种排序并无定论,需要结合案件审理程序、证明对象、证据客观情况等灵活调整。

 

三、证据的完整性


证据目录中列示的证据应当是完整的,包括证据链条的完整以及证据内容的完整。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主要是通过对证明对象的拆解或请求权基础的拆解来保障。仍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出借人提起诉讼主张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则证明对象可以表述为:A于2020年10月1日向B出借5万元,但B至今仍然拖欠4万元未偿还,应予清偿并承担违约责任。拆解之后,需要举示证据证明出借时间、借款金额、还款金额以及违约责任依据等,每个事实和依据均应通过客观证据展示。同时,为了保证证据的完整性,也可以从积极证据、消极证据,请求证据、抗辩证据等不同方向思考证据组织。


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在证据内容部分再详述。

 

四、证据目录的内容


(一)证明对象


如图一所示,形式上,笔者一般将证明对象放在一组证据的开头,并以合并单元格、加粗字体的方式展示,以凸显证据组别及证明对象,帮助法官讯速定位、阅读理解。在证明对象之下依次排列本组证据,从左到右分别是编号、证据名称、证据主要内容。


原则上,每组证据有且只有一个证明对象,对该组证据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证明对象的内容最好原文摘抄自书面书状,这样不仅能帮助法官快速建立书状与证据之间的联系(尤其是在书状与证据客观上无法一一对应的情形),而且能在法官意识里建立更加牢固的“说理——证据”关系。


但每组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并不必然是一一对应的。例如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可能出现两组证据的内容高度重复或构成包含关系,并且重复的证据数量较多的情形。此时如果严格按照上述一个证明对象一组证据的结构,则会导致两组证据过度重复、证据目录过长,无法达到清晰有效展示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两个证明对象合并列示,采用图二的方式。



在每组证据内部,还可对应书状的逻辑层次,即各级标题,区别列示不同的证据小分组,以保持证据逻辑的完整性及其与书状的对应关系,如图三。



但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小分组项下所需列示的证据过多,则要考虑小分组提升单独成组的必要性,同时考虑是否相应调整书状内容。


(二)证据编号


证据编号一班采用“x.y”(x为组别序号,y为组内序号)的方式列示,而非单纯“x.”,这样做可以帮助法官迅速、准确了解证据所对应的组别,进而对应相应的争议焦点或书状标题。


在证据编号栏目,可对证据来源、新证据等信息做例外列示。如在二审、再审程序中,新证据是重点审查对象,对案件审理可能发生重要作用,因此应当在该证据的编号处列示“新证据”,并字体加粗展示。


(三)证据名称


证据名称一般采用:证据形成日期+证据当事人+证据名称的方式列示。如:“2021.3.10 张三VS李四 《商品房买卖协议》”。同时,证据名称一般单独成行、字体加粗以凸显。当然,如果证据形成日期或当事人需要凸显强调,也可以字体加粗展示。


证据名称栏一般应包含能够使证据之间相互区别的必要信息。如对于证据日期、证据名称、当事人相同的证据,则考虑列示证据自有的编号,以方便展示、说明。


(四)证据内容


证据内容来自于证据文件。笔者认为,为了保证证据目录的真实性、客观性,以更好被法官使用采信,证据内容原则上应完全摘录证据文件中的原文。如果需要援引的原文只是大篇幅文件内容的一部分,在保持语意完整、客观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省略号替代部分无用内容,以减少阅读负担,突出重点。


例外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原文进行归纳总结形成证据内容。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将诉讼主张作为证据内容列示,这一方面会导致证据内容和证明对象的重复,另一方面将导致证据内容的展示无效,因为法官会怀疑这并非证据的客观内容。所以,法官经常会在庭上直接翻阅证据本身而不依赖证据目录的摘录,但这是可以通过证据内容的客观展示来尽量避免的。


即使要加入归纳总结以凸显有利主张,为避免影响证据内容的可信度,笔者一般采用“原文摘录+归纳总结”的方式列示证据内容,并对归纳总结的内容以字体加粗方式展示。如图四。



(五)证据页码


证据页码一般采取“起页码—终页码”的方式列示,注明每份证据在证据册中的位置。证据页码栏中,可例外列示原审卷宗位置、原审判决认证等信息。如在二审、再审程序中,如有必要,可列示该份材料在原审卷宗的位置,以便法官核查是否新证据;判决的认证信息,则可以帮助法官直接采信证据。

 

最后,笔者认为,在制作证据目录时,应谨记证据目录的功能,即清晰有效地传达证据内容,以支撑己方主张。证据目录的内容及形式,均应以此为基础做考虑和取舍。


“办案手记”栏目由杨骏啸律师主持,战斗在办案一线的天同律师们将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日常工作中点滴形成的思考。如您对“办案手记”栏目有任何想法、意见、建议,欢迎留言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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