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斑美拉辩护律师三赴广西高院,获文庭长认真接待

斑美拉案洗冤录 gh_7829f72cf233 2022-03-24
2020年1023日上午,玉林斑美拉案的辩护律师吴俊、冯延强、黄思敏、方县桂、杨建瓯、刘良强、杨超平等再次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了解该院处理斑美拉案重大程序违法事项的进展,并再次反映一些新发现的重大问题。此前,该案辩护律师已经先后两次来此反映该案程序重大违法的问题。
 
(图·高院门前的合影)
 
辩护律师们的本次来访,依然获得立案庭文庭长、梁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的接待。文庭长开门见山,开始便向各位辩护律师介绍道:你们再次前来反映问题,这对本院而言确实是第一次遇到。你们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值得肯定,也因此,本院主管刑事业务工作的卢副院长、主管信访工作的梁副院长都对你们所反映的事项高度重视。两位副院长同时关注一个案件,这在本院平时的工作中也是比较少见的。
 
文庭长继续讲到:你们第一次来之后,本院根据你们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已经通知玉林市中级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员来高级法院,当面了解具体情况。你们第二次来之后,本院又通知玉林市中级法院书面汇报了相关情况。目前,对于你们反映的该案程序违法问题,以及要求高级法院提审此案或者指定其他中级法院审理此案二审的问题,本院正在研究,尚未形成正式意见,请耐心等待。今天,是否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反映?
 
余石容的辩护人吴俊律师率先发言,主要表达了以下意见:
 
第一,斑美拉案中的经营模式,与《刑法》规定的“拉人头记数”的传销模式,根本不是一回事。本案是彻彻底底的冤案。在经营过程中,余石容已经委托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阴建峰教授出具了企业合规的审查意见,专家们一致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不违法。
 
第二,《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玉林市公安局聘请鉴定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销售模式的复函》,被一审判决书认定是鉴定意见。这既不符合行政行为的法定要求,更不符合鉴定意见的要求,该复函不能被采信。我们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将对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复函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控告。
 

(图·复函的抬头截图)
 
第三,余石容从16岁就开始创业,卖过茶叶、开过连锁美容院,在创立斑美拉品牌之前,就已经积累了上亿的财富。现在,玉林市司法机关将她所有的财产,甚至她亲属的财产都全部查封、罚没了,这既是违法的,也是反常识的,因为余石容不可能没有自己的合法财产。从实体上,必须先返还余石容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将其所有合法财产也认定为案涉财产。
 
第四,此案一审罚金2.7亿多元,没收财产约7亿元,总额达到近十个亿,从数字上来看,玉林市司法机关趋利性执法的性质十分明显。同时,也是再次重申,本案严重程序违法,在侦查阶段玉林中院的法官和玉林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就跟玉林市公安局的警察联合办案,玉林中院在本案二审中已完全没有中立性和公正性可言。因此,案件必须由贵院提审,或指定异地管辖。
 
随后,余石容的另一位辩护人冯延强律师说道:
 
首先,感谢广西高级法院对斑美拉案的重视,也感谢文庭长一行三人的再次接待。在听取文庭长刚才介绍的情况后,我再进一步强调一些斑美拉案的情况,希望高级法院对此案更加重视。
 
我认为在纠正斑美拉案的违法乱象过程中,我们高级法院是有义务的,也是有责任的。因为该案一审管辖就是我们高级法院指定的。结果,玉州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的情形:
 
比如认定事实方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在2015年就开始销售2018年才生产出来的产品,这样时间穿越的事实,是非常明显的错误;
 
再比如采信证据方面,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一份复函,被认定为鉴定意见。这份既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没有鉴定过程、没有鉴定方法、没有鉴定人员的函件,绝对不是证据法上的鉴定意见。
 
再比如程序上,除了当庭驱逐正常发表辩护意见的龙元富律师之外,更严重的是二审法官在侦查阶段就跟侦查人员联合办案、提前定案、未审先判等等。
 

(图·玉林公安干警接受采访图)
 
至于玉林市中级法院目前处理此案的现状,承办法官罗斌直接不与我们辩护律师对话,为什么?对于当初与侦查人员“长时间研究、深入讨论、相互查询案例”的法官到底是谁,我们向玉林市检察院、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提交了控告材料,也向玉林市中级法院纪检组提交了书面材料,要求查清具体法官的名字,目前还没有收到调查结果或者回复。鉴于罗斌目前处理此案的消极态度,我们有理由相信当初参与侦查工作的法官中很可能就有他,罗斌。
 
所以说,斑美拉案无论是在认定事实方面、还是在诉讼程序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既违反程序法,也违反证据法。我们法律人,基于朴素的良知,都不难作出判断。如果高级法院对这样的司法乱象无动于衷,任由玉林市中级法院对斑美拉案二审不开庭审理,任由其维持一份严重错误的一审判决书,那么,我们的三观真的会被毁坏的,甚至无法面对今后的法律工作和正常的生活。
 
来自北京的方县桂律师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本案由玉林市司法机关处理不可能有司法公正。玉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之后,又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延期半个月,然后把本案往下摁了一级,交给玉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刑诉法对重大、复杂案件规定了提级管辖。玉林公安侦查、玉林市检审查起诉,本身就是确定本案级别管辖的表现。那么,为何要把本案移送玉州区检察院,由玉州区法院审理?无非是要使得此案的终审法院就是玉林市中院,将本案控制在玉林市。鉴于玉林中院在侦查阶段就提前介入,因而本案由玉林管辖不可能有司法公正。
 
此外,玉林市公安局存在超范围查冻扣当事人财产的情况。部分当事人被查冻扣的财产包括斑美拉公司2014年成立之前取得的财产,如查封有的当事人2012年购买的房产等。还有大量的案外人财产被非法查冻扣,有的当事人的亲属的车子,暂时由当事人使用,也被扣押。
 
这些被非法查冻扣的财产已被一审法院认定与本案无关,我们要求应当立即解封,不要等终审判决。财产具有时间价值,不要让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
 
我们正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挽回财产损失,也请广西高院予以重视,敦促下级法院立即解被非法查冻扣的与本案无关的财产。
 
刘良强律师紧接着表达了自己的几点意见:
 
1、斑美拉案应当移出玉林中院。侦查阶段,玉林中院法官就参与联合办案;一审时,玉林中院就对该案进行宣传,玉林中院院长还将此案作为政绩在两会做报告;一审法院存在许多违法之处,玉林中院不但没有惩戒,反而进行慰问和肯定。
 

(视频·当庭驱逐辩护律师)
 
2、斑美拉案二审承办法官一直拒绝和律师沟通,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的表现。
 
3、关于本案是趋利性执法这块,补充三个印证点:第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的财产;第二,查封扣押冻结余石容等人合法财产;第三,本案罚金数额高的离谱。
 

(图·张明楷教授关于司法罚没的图片)
 
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的黄思敏律师:
 
1、本案涉案金额达到43亿,一审的罚没的涉案财物有近10亿,让人不得不关注到这些数字。刚才其他律师也提到了案款提留,我们也听说玉林方面已经在一审后将1亿多的涉案款物花掉了,用于发放公务员津贴。如果是这样,就是抢钱式办案了。如果这是玉林法院的行为,我们希望高院去了解、调查这个事情,到底这个1亿多有没有在一审后被花掉了,如果属实,这是匪夷所思的,是广西司法的巨大丑闻。我们希望很多事情被纠正的时候,司法机关能够自我纠正。
 
2、司法鉴定问题。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应该鉴定(审计)的涉案金额和获利金额,不去做鉴定,反而不在鉴定范围内的销售模式,去找市场监督管理局出个复函,然后就当作传销性质的鉴定意见。这个案子是司法鉴定领域的反面典型。
 
3、公诉人在庭审时认为起诉书计算错误,修改了关于我的当事人余庭炜的获利金额329万余,但是一审判决却超出公诉人指控的范围,直接照抄了起诉书中的474万余。这是明显的错误。
 
4、玉林中院本案承办法官罗斌,对辩护律师避而不见。我上次去玉林中院,见到了合议庭其他成员,但是他也拒绝和我们谈论案情和诉讼程序。那么,玉林中院对此案的所谓合议庭合议,是真合议还是假合议?承办人都见不到,这个案子如何办理下去。
 
最后,来自浙江的杨建瓯律师讲到:
 
1、感谢广西高院的高度重视,每次来都能获得认真的接待。虽然高院向玉林中院也下达过意见,玉林中院也向高院进行了汇报,但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没有感受到案件在进展或正在解决,玉林中院法院的违法行为仍然在持续,我们希望切实感受到高院高度重视的成效,而不仅仅停止在口头上;
 
2、针对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我要分析一下本案中的“专家论证意见”。斑美拉公司在2017年5月就委托中国最顶尖的刑法学者高铭暄教授等对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论证,经过他们严谨的论证,认为斑美拉的经营模式不是传销,注意这个论证时间是在2017年,而不是案发后带有目的性的专家意见。斑美拉公司正是基于对中国顶尖刑法学者的合理信赖才大规模开展经营,完全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如果斑美拉构成传销,高铭暄教授等人就可能涉嫌为斑美拉公司扩大经营提供心理上的帮助,是否要构成共同犯罪?而且如果斑美拉的模式构成传销,那么现在所有的微商都构成传销。
 
3、关于案件中没有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问题,对涉案的43亿金额,玉林市的司法机关仅凭一个财务人员的口述就直接认定,这个科学吗?合理吗?而且对个人的涉案数额部分,也没有进行鉴定,比如秦华俊个人的所谓非法所得,并没有算清楚,一审判决是直接把他们夫妻二人的财产打包认定为非法所得。
 
4、本案玉林警方根本没有侦查管辖权,他们是在立案之后,生拉硬凑抓了两个代理商,以此来说自己有管辖权;
 
5、上周刚公布的全国司法文明指数公布,广西排在倒数第5;今年6月份公布的全国营商环境排名中,广西排在倒数第2,为什么?很大原因就在于一个个的冤假错案。
 
所以对于斑美拉案件,无论从实体、程序、管辖等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广西高院有职责,也有义务阻止该案件继续往错误的方向去发展。我留意到,前段时间广西掀起提升营商环境的百日攻坚战,高院院长在会上是做了表态发言的。
 

(图·广西高院刊发在法制日报的保护民营企业的意见)
 
接待之后,广西高级法院的文庭长与辩护律师进行了一些交流,并安排书记员对接待过程进行了简单的记录,由到场的律师进行了签字。这是一次有效的沟通,感谢高级法院对此案的重视。我们热切地希望斑美拉案在高级法院的关注之下,能够重归公正的法治轨道。


相关文章链接:

十三位刑辩律师被广西政法委蒋良锋指示警察非法传唤并剥夺人身自由的经过

徐昕律师!你有什么资格“以人民自居”?

“扣留13律师8小时”,执法监督室岂能沦为白虎节堂

文鑫说法丨从“政辩对抗”.,看庭外辩护的无奈与风险

任尔东南西北风,我自装死不动

十三律师南宁被抓事件,来自知名法学家谢晖教授的分析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